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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美国华人只有被歧视的命?
热度 11 岳东晓 2016-6-26 07:16
最近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案子( FISHER v .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ET AL.) 值得亚裔(包括华人)高度注意。2008年,案中德州一名白人女学生 FISHER 想 进德州大学 (UT),由于UT虑种族因素,没被录取。这位女生说: 我班上很多成绩比我差、课外活动比我少的人都进了UT,唯一的差别是我们的肤色 。This is America and this is wrong! 女生于是毅然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案子在联邦最高法院都走了两回,到如今已经是八年抗战了。 中国历史上长期缺乏法制概念,朝廷说了算,朝廷就是法律。美国不同。美国这样的 法治国家是一台依照法律运转的机器。 在美国,总统说话、51%美国民众支持你都没有用,得看法律怎么说-- 包括法院的案例法。 要改变族群命运,只有改变法律。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就是法律。 美国黑人就懂得这一点。有兴趣的可以研究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这个案子以及其历史。很多人可能都不知道这个案子,更不知道这个案子的重要性,但它却是美国黑人命运的关键转折。如何从 separate but equal (分开但是平等)到 separate is unequal (分开就是不平等),是一个逻辑与事实论证的问题。是法律智慧的较量。 当年,美国国会探讨通过排华法,那时在美国的华人大部分是文盲苦力,英语更不行,可能都不知道有这个法律在酝酿就通过了。华人的种族命运也变了,只是变得很惨。随后,有白人律师借某些案件打官司,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说 排华法没有违宪( 参见The Chinese Exclusion Case, 130 US 581 (1889))。 二战期间,美国废除了联邦的排华法;朝鲜战争后,华人是人的概念被事实确立,加州废除了华人非人法,但美最高法院就排华法的 判决的法律精神至今没有推翻 ,现在还经常被引用(注一)。 现在美国又出现了种族歧视的现象。一位白人女生挺身而出了。为什么没有华人学生去打官司呢?华人怕公堂,不懂得在法治社会走法制道路;再就是缺乏公民使命感,自己打这种官司太麻烦,等于花钱学雷锋 -- 像 FISHER的案子已经8年、她早都在别处大学毕业、结果对她自己来说也早就没有意义了-- 等别人去干好了;还有就是文化隔阂,可能对美国宪法缺乏理解。 什么是歧视?中文里“歧视”这个词主要是贬义的,等于“视为次等”。但是英文 discriminate 一词在很多情况下是一个中性词,其意思仅仅是区别看待。"Discriminate on the basis of race" 一句的意思仅仅是根据种族区别对待。因此,德州大学招生考虑种族因素,如果翻成中文,那就是 racial discrimination。那么美国可不可以种族歧视? 答案在哪里?法治国家得看法律条款。反歧视的条款是美国内战后才有的,是美国烈士们用鲜血换来的, 这就是宪法第14修正案 。原则性条款是这么写的:【No state shall ...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中文翻译是【任何州不得拒绝给与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法律的平等保护】。这就是”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这么简单而且相对灵活的一句话,衍生出各种法律及法律解释。 至少到目前为止,遇到歧视的问题,分析基本分三步。 先得看是否涉及政府行为 ,英文称 State Action,然后才能讨论这个平等保护。如果不能证明相关歧视是政府行为(或者有特殊法律 如 Title VII),你当然可以嚷嚷、制造点舆论,但从法律上是没法的。有个华人律师在联邦法院起诉 GOOGLE 搜索排名中存在歧视,法官让他证明涉及 STATE ACTION,结果他证明不了被 RULE 11 制裁了一把。相比之下,莫虎在桑兰案试图启用 Rule 11,数击不中,海明、徐律全身而退(至少就 Rule 11 如此)。如果有人起诉某私人篮球队优先录取黑人球员是种族歧视,估计也会被法院轰出去。 确定是政府行为之后,然后要看是什么类型的歧视,再根据类型进行审查。第一类是最敏感的 “可疑分类”(suspect classification),如种族歧视属于重点怀疑对象。进行“可疑分类”的法律必须经过“严苛审查”(strict scrutiny)才能通过。政府必须证明这种歧视有强烈的原因,而且是没办法的办法,只能歧视了。绝大部分情况下,严苛审核的结果是相关法律被列入违宪而废掉。另外的非可疑级别的歧视,如年龄歧视,就不需要严苛审查了,政府只需要给出一定的理由。而像性别歧视,就属于中等级别的歧视,在此不做赘述。 有了上面的基础知识,我们有法可依了。德州的案子当然涉及政府行为 -- 因为是公立学校(私立学校如果拿了联邦经费也差不多)。也就是说,EQUAL PROTECTION可以用了。然后看是什么级别:根据种族 -- 所以这是可疑分类。需要什么审核?必须是严苛审核(strict scrutiny)。结果如何? 4:3 通过了。 这就很令人忧虑了。 从法院组成看,有名共和党任命的资深大法官 Antonin Scalia 在今年初去世了,如果他在,估计是通不过的。 很多华人在评论这个案子或者类似案子的时候,还在说什么“平权”。说黑人可以优惠上大学,我们要优惠进篮球队。把歧视说成平权就有点搞事不清了。按照所谓平权的逻辑,当年在加州淘金,华人脑子比较灵活、手也巧,总是淘得多些,那排华法是不是平权? 也许看看反对意见的大法官怎么说的更加明白。ALITO大法官写道:【(第五巡回法院)好像亚裔美国学生根本不存在。。。由于名额有限,给非裔与西裔优惠不可避免地减小那些拿不到种族优惠的学生的入学机会而对他们造成伤害。。。德州大学的计划对亚裔美国学生构成歧视。。政府几乎没有解释为什么它需要进行种族歧视】( Given a “limited number of spaces,” providing a boost to African-Americans and Hispanics inevitably harms students who donot receive the same boost by decreasing their odds of admission.", " UT plan discriminates against Asian-American students ", " the government has provided littleexplanation for why it needs to discriminate based on race"). 作为少数族裔,美国华人是选择与黑人、拉丁群体共进退,还是与白人结盟,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民族自信。 注一:Detroit Free Press v. Ashcroft, 303 F. 3d 681 (6th Cir. 2002) "The Government's broad authority over immigration was first announced more than one-hundred years ago in The Chinese Exclusion Case, 130 U.S. 581, 9 S.Ct. 623, 32 L.Ed. 1068 (1889)... The power to expel or exclude aliens a fundamental sovereign attribute exercised by the Government's political departments largely immune from judicial control.") (citations omitted). This power was derived not from an express provision of the Constitution, but from powers incident to sovereignty. The Chinese Exclusion Case, 130 U.S. at 609, 9 S.Ct. 623.
个人分类: 法律|6503 次阅读|10 个评论
分享 岳东晓2007年2月13日与记者就贺梅案的谈话
岳东晓 2016-4-21 14:52
2007年2月13日 记者:田纳西最高法院在 1 月 23 日推翻孟菲斯法院的判决后,贝克在 2 月 2 日向田纳最高法院提交了两份动议,最高法院又在 2 月 9 日全体驳回了这两项动议。那么,田纳西最高法院这次为什么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做出这样的决定? 岳东晓: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做出这样的决定,我觉得是在意料之中的,因为案情本身已经非常清楚,最高法院做出这项判决的依据也非常清楚;加上贝克家提出的理由基本上都是不成立的,所以最高法院就迅速驳回了他们的动议。 很明显,贝克家的动议就是想延迟监护权的移交。从动议的内容来看,贝克家对最高法院非常不客气,说法官是在感情用事,还指责最高法院在法律方面犯了错误,语气很是不恭,甚至有些放肆。对田纳西最高法院来说,看了这样的动议肯定要做出认真的答复。后来果然迅速给了一个措辞强烈的答复。这些都是我们意料之中的。 记者:在田纳西最高法院拒绝了贝克家提出的暂停执行监护权移交的要求后,美国媒体都说这为贺梅与亲生父母团聚扫清了障碍,同时也指出贝克家将会寻求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暂停执行的要求,但赢得希望微乎其微。贝克本人也表示,他现在还拿不准下一步怎么走,到时将会按照律师的建议去做。你认为贝克会不会就此认输?下一步又会怎么走? 岳东晓:其实,从田纳西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出来以后,贝克家的命运就已经定了,他们不可能有任何的法律上的举动能够改变或挽回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贝克家去田纳西最高法院要求重新听证或暂停执行,我们早就预料到他们不可能达到目的。贝克之所以到田纳西最高法院提出这样的动议,其实就是想为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埋下一个伏笔。 我看了贝克家在向田纳西最高法院上诉过程中提交的文件,他所提出的理由,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拿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上诉的依据。所以贝克在田纳西最高法院做出判决后,才提出有关贺梅的 权利等问题,并想以这个为借口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我曾在 2 月 9 日的文章中说过, 剩下来贝克还可以继续向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暂停执行,但成功希望为零。负责第六巡回法庭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是 Stevens ,十多年一件类似的案子,他予以简单驳回。 实际上, 在田纳西最高法院驳回两个动议后,贝克家就已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暂时终止监护权移交。 2 月 12 日,负责第六巡回法庭的最高法院大法官驳回了贝克提出要求暂停移交监护权的动议。也就是说,贝克家在监护权移交上已经穷途末路了,已经无路可走了。不过,贝克家可能还会从其它方面,比如要求对此案进行复审等方面,再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这就是说,在监护权这个问题上,贺梅已肯定回贺家了。你在 2 月 9 日的发给多维的文章中说,愿贺梅能在春节前后回家,第一次享受中国新年的节日喜庆。但现在田纳西最高法院已要求孟菲斯的一家少儿法庭,制定一项让贺梅与父母团聚的计划,那么,这个计划执行起来需要多少时间? 岳东晓:对,就在今天( 2 月 13 日),有关文件就移交到少儿法庭。但这个程序需要多长时间还不好说,也许会很快。期间,法庭需要一次听证,听取心理专家的意见,看怎么样最小限度地减少监护权移交过程中可能引起的问题,尽量让孩子最小限度地受到影响。 虽然这个过程现在还说不好,但从法律上讲,移交监护权的障碍已被扫除了,贝克已经不可能再在这个问题上拖延了。 记者:但我们有句老话叫夜长梦多,那么在监护权移交期间会不会再节外生枝呢? 岳东晓:我想 应该 不大可能了。关心这个案子的人有的提出来,贝克家会不会带着贺梅跑啊,我觉得这个不大可能。除此之外,在监护权问题上,在合法的情况下,贝克家就没有其它路可以走了。从我们这边说,要做的事就是等待法庭的命令,要求法庭尽快做出安排。从其它方面看,我们还看不出来还有其它事情能影响到监护权移交。 记者:不过,贺家的律师在田纳西最高法院驳回了贝克家的两项动议后曾对美联社表示,贺家的团聚可能需要数个月的时间,但他希望贺绍强夫妇很快能去探望贺梅。现在关心贺梅案的人都想知道,已经好几年没有见到女儿的贺绍强夫妇,最快能在什么时候去探望女儿?目前影响贺家探望的主要障碍在哪里? 岳东晓:我觉得这个问题需要在少儿法庭举行听证之后,才能决定。我想这涉及到怎么样妥善安排贺梅的 监护权移交过程中的一个具体步骤,就是说,他们到底是想先去探望一段时间,还是贺梅直接回家,我想应该根据专家的建议来进行。我觉得这里的不同方法都有其利弊,所以都不好说,是立即就去探望,还是孩子直接回家。 记者:那么现在贺绍强家在监护权移交上有什么想法呢? 岳东晓:根据我的理解,贺家也是希望贺梅直接回家,因为对他们来说,小孩终于回家才是真正的团聚。在目前这个时候,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贝克家在监护上已经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力。而且,贺梅在贝克家住的时间越长,每多呆一天,她跟贝克家这种依附的关系就会越强,这样对小孩就越不利,因为最后不可避免的结果是孩子是要跟亲生父母的团聚的。 如果我们回到 2001 年,贝克家就让孩子回贺家的话,就不会出现目前的问题。贝克家明明知道孩子是属于贺家的,但他们却采取了阻止贺氏夫妇去探望孩子的方法,结果导致小孩不认得自己的父母了。所以说,如果贺梅回家后,出现任何不适应的话,都是贝克家造成的。假如说,在过去 6 年期间,贝克家让贺氏夫妇去探望女儿,让贺家保持这种亲情关系的话,那么今天的监护权移交就不会出现这些问题。 记者:这个案子一打就是 6 年多,直到 1 月 23 日田纳西最高法院推翻早前的判决,才出现根本性的转变,但为了这个结果,贺绍强家、律师、你和其他支持者,都尽了最大的努力,但能让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最关键的因素是什么? 岳东晓:要回答这个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长的故事。但我想首先要说的,是贺家的支持者给了贺家精神上的一个支撑。这么长时间,有这么多媒体关注,不管是中文和英文媒体,还是国内或海外媒体,都一直在关注着这个案子。这对贺家来说,绝对是一种精神上的支撑,如果没有这些关注的话,我想他们也很难撑这么久。除了精神上的支持外,很多人还以贺家给予物质上援助,包括捐款,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支持着贺家。 其次,就是解决一些法律上的问题。这些包括多维网在内的媒体,都对这场官司的过程和细节进行了报导,我也在以前的一些文章中介绍过。其中,最主要的几场法庭较量对案子的最终结果有着直接影响,单挑第一个法官 ALISSANDRATOS ,再炮轰有种族偏见的 CHILDERS 法官,把官司打到上诉法庭,最后又打上田纳西最高法庭。 另外,我要说的就是中国大使馆,在贺梅案中做出非常大的努力。一个强大国家的政府代表机构,在这场官司中能站出来说几句话,起了相当的作用。 记者:你以前撰写的文章曾对美国的自由、民主等有过一些阐述和评论,通过贺梅案,我想你现在肯定会对你早前的观点和理解有了更多的感性认识。 岳东晓:我以前曾写过一篇名叫《西方民主与种族奴役》文章,是以客观科学的态度来看待西方的民主。我对历史非常感兴趣,只是想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待那些问题。从贺梅案的结果来看,我第一个感受是,我对西方制度的理解还是相当对的,从这个案子的操作过程来看,基本上是按着我对美国制度、系统和法律的理解来进行的。最后的获胜,验证了我们当初的判断。当然,我们的判断也可能在这个过程中随时进行调整,但基本的判断是正确的。 贺梅案也验证了我对美国民主制度在理解上的认识,就是在民主制度下,尤其是作为一个少数族裔和群体,如果你想保护你的权利,你必须要尽最大的努力自己去争取。即使最基本的人权,也是要靠自己的努力才能拿到。不是说,这个系统能够施舍你一个权利。我觉得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我们中国人一直有一种被动的心态,渴望一个包青天式的法官给你公正,但美国却不是这样的,不是系统给你公正,而是你要自己去争取这个公正。 另外,这几年贺家最可贵的一点是,不管遇到多大困难多大挫折,都坚忍不拔,就是曾国藩说的“屡败屡战”,最后才能打赢。如果贺家没有这种精神的话,打赢的前提就根本不存在了。这也是我的感触之一。 记者:在贺家赢得这场可以说是漫长的官司后,许多网友都对这个结果感到欣慰,但也有一些网友表示,从感情上讲,我们都希望贺梅与她的父母团聚,但从孩子最佳利益看,离开贝克家,贺梅可能需要更大的承受力。你怎么看这问题? 岳东晓:我不这样认为,也不赞同这种 说法。实际上可以想象一下,如果贺梅留在贝克家,她长大之后遇到的问题也许更大。有一点对贺梅的成长是很不利的,贝克始终认为中国的文化和环境极差。而对于一个孩子来说,她的身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一个人的根被否定了,就会让孩子失去自尊心,那么长大以后,她的心理肯定不会是正常的,会有一种自卑心理。 我注意到《洛杉矶时报》的一篇报导,说贺梅希望自己长一双蓝眼睛。从这里我们就能看出来,这有别于在自己亲生父母的环境里长大的孩子,所保持的一种健康平衡的心理。而且在她长大之后,如果她去查阅有关这个案子的卷宗,就会发现她的父母为了她的监护权问题,打了这么久的官司,打得这么辛苦,那么长大了的贺梅又会怎么看这个问题,会怎么看贝克家,这些都很难说。 记者:现在许多关心这个案子的人都想知道,贺梅回家了,会给贺家带来一些难题,贺家是不是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 岳东晓:我觉得当然会有一些客观方面的问题。第一,贝克家的条件肯定比贺家要好,这就显然会出现一些差距。第二,确实贺梅跟她的亲生父母也陌生了,这样要培养出感情也需要一段时间。对一个这么小的孩子来说,要承受这些的确有点难,但这是不可避免的。不过,能回到自己亲生父母的身边,我觉得贺梅是幸福的。 贺家已为女儿回家做了一些准备,当然也有一些担忧,因为他们不知道女儿回来后,到底会有哪些反应。从贺家角度说,考虑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女儿回家后的变化,比如说,继续安排女儿在原来的学校上学啊,每天由父母开车接送,还是每天坐巴士,都在考虑之中。另外,心理专家也会提出妥善的安排。 记者:我还在网上看过一篇贴子,是一名网友在贺家赢得这场官司后,在网上讨论这场胜利时写给你的,是对你写的“历史是胜者写的,你将看到一部贺家光荣历史”,“贺是田纳西人民的恩人”等回应。这位网友在对打赢这场官司和你的正义感表示值得敬佩的同时,又对你的这些话感到不以为然。我想,你当时这么说肯定是有感而发的。 岳东晓(大笑):我是这么想的,历史是不是胜者写的,我的看法是一个很客观的看法,历史是由胜者写的也是一个客观规律。至于贺家对田纳西人在父母权官司上的影响,我认为是非常深远的,我当时是从这个角度来写的。举个例子来说, 2005 年,田纳西州也有一个剥夺父母权的案子,叫 FRR 案,其实当事人也是很无辜,当时只是因为不想干扰小孩的生活,就有一段时间没去探望,最后田纳西最高法院就这么判了-剥夺父母权。 贺家这个官司打赢了以后,如果田纳西再碰到象 FRR 这样的案子,就会有不同的看法。这样来看,贺梅案对田纳西州今后出现的这类案子,就会有相当大的影响。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当时我是在网上讨论时写了这些话,用字当然不能象写论文那样精确。 记者:在贺家终于赢回了女儿的抚养权后,包括一些美国媒体也都使用了“胜利”和“赢了”这样的词汇。但参与这个案子的人在接受中国媒体采访时表示,其实这个案子没有赢家,每个人都是受害者。那么,你怎么看待这个“胜利者”和“受害者”? 岳东晓:首先,我要说的是,我没有说过“这个案子没有赢家”的话,我认为这个案子有赢家,赢家就是贺绍强一家人,还有我们中国人,在美国的华人,田纳西州人,美国所有的父母,我觉得都是赢家。 在这个案子里面你可以看到,父母的基本权利,是有法律保障的,是不能被轻易剥夺的。从这个角度说,我觉得我上面说的这些人都是赢家。如果说,在这个案子中有受害者的话,贺家当初曾受到很大的冤屈,贺家当时的生活可以说快被毁了。还有就是贺梅,她也受到了相当大的伤害。但在这个时候,我们不是作为受害者,而是作为幸存者,我们终于挺过来了,我们胜利了。那么,接下来的就是去迎接更好的明天,我们没有必要再去看过去经历的苦难。 因为,最后的结果是我们胜了,我们的权利得到了保障。
个人分类: 贺梅案|6209 次阅读|0 个评论
分享 贺绍强夫妇2006年10月15日给田纳西最高法院的动议
岳东晓 2016-4-21 14:43
贺绍强夫妇 2006 年 10 月 15 日给田纳西最高法院的动议 (中文翻译: YDX ) 上诉人自己出庭的动议和通知,上诉人动议田纳西最高法院 1) 同时决定父母权和监护权归属 2) 就对方律师 LARRY PARRISH 对田纳西最高法院做出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制裁 3) 考虑岳东晓博士的文件 我们,贺绍强和罗秦,本案的上诉人已经决定在田纳西最高法院剩下的程序中自己代表自己。我们要求田纳西最高法院考虑下列动议。 我们要求田纳西最高法院同时就父母权和监护权做出判决 我们在 2001 年递交了监护权的申请。贝克们通过递交他们的 TPR (剥夺父母权)和领养申请把案子移到了中级法庭。在中级法庭 10 天的庭审中,有关父母权和监护权的证据都被出示。没有任何真正意义上的事实问题能改变父母权和监护权的决定。田纳西最高法院有控制性的权威根据法律对父母权和监护权做出判决。 1. 法庭可以根据蓄意遗弃的标准裁决父母权 我们在 1999 年 6 月 4 日跟贝克达成了一项监护协议。多名可靠证人,包括少儿法庭的 CLOUD 女士和 YAU 牧师都作证说那是一个临时性的安排。从 1999 年 6 月 4 日到 2001 年 1 月 28 日,我们经常性地探望了女儿,平均一周一次。我们想探望更多。但是贝克想减少我们的探望次数和时间。在我们与贝克协商要回女儿的努力失败之后,我们于 2000 年 5 月在少儿法庭递交了一份监护权申请。但是少儿法庭驳回了我们的申请,说我们的情况没有足够的改善。之后,我们努力工作来改善我们的经济状况和条件。贺绍强到乔治亚州找了一份更好的工作。但是当贝克说罗秦一个人不能再去看小孩的时候,贺绍强辞去了乔治亚的工作回到孟菲斯,这样我们两人才能继续探视我们的女儿。 2001 年 1 月 28 日的事件之后,贝克决定不让我们再去他们家。警察叫我们不要再去。贝克在 2002 年书面作证时也是这么写的,但是后来他们改口了,说警察只是叫我们“那天”不要去。在庭审的时候,当问到“那天”一词的时候, ASTOR 警官作证说“可能,是的”;贝克先生作证说他是在我们走了之后听到警察说“那天”二字。审判庭说我们的可信度是零。但是那意味着贝克就可以按他们的需要任意修改他们的故事吗?上诉法庭的多数认为我们不怕警察,所以我们没有借口。但是,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我们曾经违抗过警察的命令。 贝克是他们家的主人。我们知道没有他们的许可我们是不能去他们家的。在我们被要求离开并且不再返回之后,我们做出了一系列努力以重新见到我们的女儿。 在 2001 年 2 月 15 日,我们给少儿法庭发了一份传真抱怨贝克干扰我们的探视并且寻求法庭的帮助。我们去少儿法庭多次,跟 CANDICE BROWN 和 SARA CLOUD 等官员见了面,就探视的问题提出告诉并且要求帮助。我们打了电话给贝克,期待他们回电,这样两家就能重新建立联络。但是贝克不理睬我们的电话。最后,少儿法庭的 CLOUD 女士建议我们递交一个监护权申请,我们于是在 2001 年 4 月 9 日这样做了。上诉法庭的多数说我们的申请没有包含一个要求探视的请求,但是那个申请是法庭官员准备的来解决我们就探视问题提出的抱怨的。根据我们现在对田纳西法律的理解,监护权的裁决包含了探视权的裁决。 上诉法庭的多数说我们递交监护权申请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被递解出境。如果我们以为女儿在家就能当逃避移民局驱逐的挡箭牌,那为什么我们在 2001 年 5 月把儿子 ANDY 送回中国呢?岳东晓博士在他的法庭之友文件中指出 2000 年 5 月贺绍强和贝克讨论的协议的第一条清楚的表明我们知道有小孩的监护权也不能避免被递解出境。这个讨论的协议是贝克提供的证据。 正如 BARKER 大法官在口头辩论时说的,父母权是基本人权。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说根据复杂的法律决定“蓄意性”必须是“自愿的,有主动意识地违反一个已知的法定义务”。田纳西司法部的代表说我们应该知道法律。他说法律的公布就构成了通知。但是,我们没有法律教育背景。我们不知道田纳西法律规定了数字“ 4 ”作为一个限度。司法部长的另一个建议基本就是:在判定蓄意性的四项测试中关于“知道义务”的测试应该改为“知道法定义务”。换言之,贝克必须向法庭证明我们知道田纳西有关儿童遗弃的法律:四个月期限和失去父母权的危险。毫无争议的一点是,在贝克于 2001 年 6 月递交 TPR 申请之前,我们对田纳西法律根本没有这样的知识。 CLARK 大法官询问贝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标准。 BIRCH 大法官问道知情与通知的关系。贝克说他们只是保姆。我们不能同意。贝克在 1997 年就递交了一份 FOSTER HOME 的申请,当了大约十个儿童的 FOSTER 父母。贝克叫法庭剥夺我们的父母权。他们知道法律条文。他们从来没有告诉我们有关条文。他们设了一个陷阱。他们有责任向法庭证明“蓄意性”的四个要素。 总而言之,我们做出了探视女儿的尝试;我们没有去贝克家是因为他们不让我们再去而且警察也命令我们不要再去;我们不知道田纳西法律有个四个月的期限,而且我们没有地方可以去看我们的女儿。我们在 2001 年 1 月 28 日到 2001 年 6 月 20 日之间未能去看女儿没有任何蓄意性。 上诉法庭推翻了审判庭关于我们蓄意没给女儿抚养费的判决。但是贝克在最高法院口头辩论的时候又把这个问题搬出来讲。每个父母都知道小孩是要喂养的,否则就会饿死。我们把女儿的临时监护权交给贝克的原因是我们当时遇到经济和法律的困境。我们必须保证我们的女儿不因我们的法律麻烦而受苦。我们知道女儿被一个富有的家庭所照看,她从来就没有挨饿的危险。我们根本不知道有一条法律说如果不给抚养费就可能失去父母权。当我们给贝克三百美元的时候,他们拒绝接受。在口头辩论时, HOLDER 大法官问到了这个细节。贝克很富有。三百元只是他们一天收入的几分之一。我们给女儿和贝克送了一些小礼物。从后来贝克庭审时的证词看,他们蔑视这些礼物,因为礼物太便宜。我们对贝克一直很感激,直到他们拒绝把女儿还给我们。贝克说他们有照顾我们女儿的全部责任,而且他们拒绝我们的付款。根据贝克的这些表现,我们改变了我们的立场。我们不知道法律,我们不知道贝克的真实意图。我们停止了付款。然后,贝克转过身去说我们蓄意不给女儿抚养费,并且要法庭剥夺我们的父母权。这是一个局。贝克不能一边说他们有抚养小孩的全部责任并且拒绝我们的付款,一边却指责我们蓄意不尽抚养的责任。 EQUITABLE ESTOPPEL 的原则在这里适用。贝克说我们在女儿还没出生时就放弃了她,但是正如 SIEGEL 先生在口头辩论时指出的,证据显示正好相反。在每一个场合,我们都确认了与贝克之间的安排是临时性的。上诉法庭关于我们没有蓄意不交抚养费的判断是正确的。 因为我们没有蓄意遗弃我们的女儿,我们要求最高法院恢复我们的父母权。 2. 最高法院可以根据庭审确立的事实决定监护权归属 在口头辩论时, BARKER 大法官和 WADE 大法官问道如果恢复我们的父母权接下来应该如何。我们要求田纳西最高法院同时决定父母权和监护权归属。 贝克在 2003 年 9 月 13 日向中级法院动议将我们 2001 年 4 月 9 日的监护权申请和他们要剥夺我们父母权的申请合并在一起审理。中级法庭在 2004 年 3 月 29 日批准了贝克要求合并审理的动议。在中级法庭的审理一共十天,大部分天数都审到晚上 9 点; 28 名证人作了证。有关的证据堆积如山,足够用来确定我们的情况是否有足够的改变以允许我们把女儿带回家。法庭指定的监护人根据法庭命令对我们的状况做了一个完整的报告。多名证人就我们是否是称职的父母作了证。这里没有任何事实上的不清楚,我们有权得到根据法律做出判决。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对此案的事实非常熟悉。最高法院有最终的权威做出一个公平的判决。而且,只有最高法院有权威一锤定音,因为双方都在基本权利问题上提出了复杂的法律理论。 2.1 我们的监护权申请没有任何真实意义上的事实问题 1999 年 6 月 4 日的监护权移交是一个临时的安排。 YAU 牧师作证特别指出那是为了让我们的女儿能得到医疗保险。 SARA CLOUD 也证明那个安排是临时的。在监护权命令文件上,所列的理由是:“该父母在现阶段没有能力从经济上照顾和提供给这个小孩”(着重是后加的)。这些在上诉法庭的事实发现中都有。 庭审时,可靠证人 YAU 牧师就 1999 年 6 月 4 日的监护权文件做了如下证词(参看上诉多数意见, 69 - 70 页)(以下证词翻译略) SARA CLOUD 也就 1999 年 6 月 4 日的监护权文件作证(以下证词翻译略)。 根据这些事实,有一点是毫无争议的: 1999 年 6 月 4 日的监护权移交是由于我们在 1999 年 6 月缺乏照顾小孩的能力而做出的一个临时安排。这个临时安排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当时的小孩抚养和医疗保险。另外很清楚的一点就是当时所有各方都有共识(参看 CLOUD 证词),那就是一旦我们情况改善、而临时安排的条件不复存在,我们就要接小孩回来。这个监护权的安排之所以是临时的是因为我们的经济和法律的困难是临时性的。 我们在 2000 年 5 月递交了一份申请要女儿回来;当时,少儿法庭认为我们的状况没有充分的改善。但是,从 2000 年 10 月开始,我们成功的抚养了两个孩子。 ANDY 我们第二个孩子,出生于 2000 年 10 月 28 日。 AVITA 我们的第三个孩子,生于 2002 年 9 月 9 日。两个小孩都非常好。在庭审之前, MULLINS 女士探访了我们家并且向法庭递交了一份长篇报告。 MULLINS 女士观察了我们带小孩的技能也观察了我们的小孩。她后来作证说她没有发现任何负面的东西。我们证实了我们照顾和抚养我们小孩的能力。因此,毫无争议的,我们的状况也已经转好。我们不再有任何问题抚养我们的孩子,包括贺梅。 一旦事实确立了我们状况的客观改变和我们作为父母的称职性,“ SUPERIOR PARENTAL RIGHTS ”的原则就应该适用。正如这个法庭以前结论的: “在父母与非父母之间的监护权争夺中,父母不能被剥夺对小孩的监护权,除非有事实确认对小孩有相当大的伤害。只有那时,法庭才能进行小孩最佳利益的评估来决定监护权的归属” In re Adoption of Female Child , 896 S.W.2d 546, 548 (Tenn. 1995). 在我们这个案子里,监护权安排的临时性依赖于我们在 1999 年遇到的困难的临时性。因为 1999 年的临时监护权安排存在的条件和理由不复存在,而且我们状况的改变非常清楚,我们作为我们女儿的亲生父母,要求最高法院依法批准我们 2001 年 4 月 9 日要求修改监护权命令的申请。(脚注:只有田纳西最高法院才有这个权威决定“临时”一词应该如何解释, BLAIR 案例中的特殊条件是否适用)。 2.2 要求我们去少儿法庭重审监护权问题将对我们根本不公平 我们在 2001 年 4 月 9 日就递交了监护权申请,已经 5 年多了。我们的女儿已经 7 岁了。要我们再去少儿法庭打监护权的官司对我们根本不公平。五年前,贝克抢先了我们的监护权申请。他们设置了一个遗弃小孩的陷阱。他们(通过他们的律师)与法庭在幕后搞了一个不准接触令。我们因此失去了与女儿的联系。“因素”一词在上诉时又被错误解释。在所有这段时间里,我们无法看到自己的女儿,而不得不在这场似乎无休止的法律战斗中挣扎。我们无法再忍受这样的痛苦。我们要求田纳西最高法院一次地、永久地结束这一切痛苦。最高法院可以根据庭审时建立的事实,根据法律做出监护权的判决。 (下略一段) 我们要求法庭对贝克律师 PARRISH 进行制裁 (略去数段) 我们从来没有对法官说过谎。 PARRISH 先生在庭审的时候摧毁了我们的信誉。他说,说一次谎,就是永远说谎。 但是, PARRISH 就监护人命令对田纳西最高法院作的证词是故意说谎。因为 PARRISH 是一个及其聪明的人物,而且是唯一知道有关监护人命令来源的两个人之一,而且他还多次就这个命令的来源面对质疑,他肯定对该事宜以及他自己的宣誓证词有清晰的记忆。所以, PARRISH 的虚假证词必然故意做的,他的目的是欺骗和误导。 PARRISH 做这些虚假陈述的最终目标就是要造成我们宪法保护的权利被剥夺(因为 PARRISH 是法庭的官员,我们保留在联邦法庭对 PARRISH 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这个案子的卷宗浩繁, PARRISH 显然以为我们会忘记他的证词。 我们要求法庭根据法庭固有的惩处权利和任何适用的规则和法律对 PARRISH 进行经济和非经济的制裁。 (略一段) 结论 我们要求法庭把我们的女儿还给我们。我们要求法庭惩处 PARRISH 。我们要求法庭考虑岳博士的法庭之友文件。 作为监护权判决的替代处理方式,我们要求法庭把它返回中级法庭(而不是少儿法庭),并就有关法律和程序上的问题做出明晰的、详细的指示。 尊敬地呈上 贺绍强与妻子罗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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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6 方枪枪 2016-4-11 13:41
杨刘案让我们了解了一些美国法律,同时也让我们了解了一些美国法官的相关规则。这段时间有空看了下相关资料,发现挺好玩的。 联邦法官是终身的。只有经过国会审判定罪才能被解除职务。前几年有个联邦终身法官(Samuel Kent)被判刑33个月,但他就是不辞职,在监狱里照拿联邦法官的薪水。后来在各种压力下他不得不提出辞职,但辞职书写成一年后才生效。国会议员们大怒,威胁要启动国会的审判程序,这法官这才辞职。 加州的县法官不同,是经过选举的。所以,任期同时到期的法官可能互相是竞争对手。加州司法纪委与联邦法院的纪律机构不同,联邦全都是法官兼任纪检委。根据加州宪法,加州司法纪律委员会主要有非法官人士组成。目前加州司法纪律委员会有11名成员,参见 http://cjp.ca.gov/Commission_Members.htm 。两名县法官,一名上诉法院法官,这三人是加州最高法院任命。两名律师,由州长任命。其余6人都是非律,州长、参议院、众议院各任命两名。所以,非律是司法纪委的主要构成。其职权相当大,包括进行调查取证,开除法官等等。法官在纪检委面前不得撒谎,否则后果严重。 故事一:一个律师递交了一个文件中指责另一法官不公(Cory Woodward )、还提到这个法官的家庭。另一法官(Judge John L. Fielder)把这个律师叫去,说在文件中提到那个法官的家庭不好,说如果别人这么公开说你的家庭,你怎么想。这个律师听了之后,就把这段提到WOODWARD家庭的话去掉了。纪律调查中,Fielder说他并没有让律师去掉。纪律委员会认为,Fielder把律师叫去提出这个顾虑本身就违反了三个条款。处罚:公开警告处分。 故事二:有个法官被诉讼人提出要他退出审理,按规矩他应该把退出的决定交给另外的法官处理,但这个法官却进行了一次听证来裁断要他退出是否有依据。这就违规了。处罚:公开警告处分。 故事三:一个法官被要求退出审理之后,把案件私自转给了另一名法官,而不是交给首席法官重新分配。处罚:私下警告。 故事四:一个被告自己承认酒后驾驶,法官却主动把案子撤了。处罚:私下警告。 故事五:一个交通罚单案中,一个法官(Judge Heene)不让被开罚单的被告质问警察。 故事六:Judge Hyde 被开除。在处理一件离婚案时,该法官在法庭过道里与女方交谈,然后帮她去书记员那递交文件等。 故事七:法官Fletcher对被告不耐烦,律师提到法官可以退出,法官发火说:“I’m getting sick and tired of you … threatening me with .” 故事八:有个法官的邻居是没有亲人80多岁的老太太妇,法官发现她相当有钱后,设计想继承她的财产。处分:开除。 故事九:一女法官报名去参加法律学习班,其实是全家一起去玩,每天只听20分钟,然后就玩去了,回来却要报销旅馆费用。纪律委员会传了其丈夫讯问。 故事十:一联邦法官对一诉讼人偏见。这位诉讼人偶然得知这位法官在离婚,于是调出其离婚案卷,发现其妻说法官在办公室有不轨行为,于是当即向纪律委员会举报。 http://www.courts.ca.gov/opinions/nonpub/B261984.PDF 这个案例中,法官说是判决不利不能成为理由,上诉法院说,这个法官不能自己说了算 制约法官的条款还真的挺多的,法官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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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2 方枪枪 2016-2-27 11:16
没有增补新的法官前,最高法院现在8位法官,要是哪个案子4:4,低级别法院的判决有效。 华裔比较关心的Affirmative案Scalia死后就是4:4,但自由派的kagan退出了裁决,结果4:3保守派优势。 堕胎案低级别法院判德州的反堕胎法有效,虽然高院达成4:4,但还是保守派赢。 上学时听过 Scalia的一节公开课,印象中他是一个可爱的人,有同学请教他对一个判决的看法,他表示了各种愤慨和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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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2 MingHao 2016-2-23 21:11
不光转贴我赞同的观点,也转贴我不赞同的。促进思考,讨论就好 在美国生活二十多年我最大的感受是----省心! 2016年2月22日 (元宵节) 【简介】王长祥,美籍华人,美国信用风险监测机构外包负责人,该机构搜集上千万家全球企业资讯,占全球84万亿GDP中的62万亿。王长祥1987年于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工程专业毕业后在国家计委国家信息中心从事全国经济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工作,为国务院办公会议全国经济预警系统设计者之一。联合国访问学者,曾任纽约州最高法院信息部副主任,中国信息总公司副总工程师,地方政府全球服务高级顾问,客座教授等,作为联合国回国传授技术专家暨科技部海外咨询委员会顾问在国内推动外包宣传,在多部委支持下与IAOP(国际外包协会)合作引进了第一个中美国际外包与商务发展年会。微信号wwhnotwwh, 邮箱 changxwang@hotmail.com 【引子】 我是西安交通大学纽约校友会会长,我们有一个西安交大美东及各地校友联谊微信群。今天有校友发帖说【前几天关于梁警官的这个游行和签名,都没有参加。一是对案子不了解,二更重要的是看到呼吁者的说法让我却步了。说是就案子本身,抗议不公的理由并不强,而活动主要是显示华人团结,让华人阶层更有份量。大意如此。如果只是如此,不参加也罢。这种声音还是不要太强为好。】 我和这位网友的想法差不多,最近也有校友私信问我这件事情的态度,我觉得有必要在美东校友群里谈谈我的想法。一个是我曾经在纽约州最高法院工作过,另外一个是我曾经做过起诉纽约市警察局案件的陪审员,几周的亲身体会加上二十多年美国社区的生活让我对美国的制度,特别是司法制度是比较信任的。 这位学长的【这种声音还是不要太强为好。】实在是深得我心!这位学长感慨【是啊,现在全世界华人都来发声,而结果于事实相去甚远。这如何能增加我们以后声音的份量呢?】我不想评论这个案件或这个游行,但【入门问禁,入乡随俗】,仅发帖介绍一下我了解的美国法庭和陪审员制度,希望大家跳出人种来就事论事。 【纽约最高法院架构简述】 我曾经是纽约州最高法院信息部副主任,因为工作关系我可以接触很多人,也根据上级要求开发了法官工作跟踪系统。纽约州的司法系统和中国完全不同,不是初级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三种层级,而是最高法院,刑事法院,家庭法院等多个平级法院组成的,每个法院负责的工作不同而已。 纽约最高法院只有两位高阶官员,一个是大法官,一个是秘书长。另外还有六十几位法官,几位独立办案的高级律师,另外就是几个职能部门了。每位法官有自己的办公室和法庭,一两位律师做助理,还有一位秘书。每个法官负责几个案件,不定期开庭,有时一个月也没有开庭一次。我们的法官工作跟踪系统就是了解每个案件的进展和开庭情况的。独立办案律师只有办公室,没有法庭,没有助理和秘书。大家在美国电影和连续剧里看到的那个高大气派的法院就是我以前工作的地方,在曼哈顿布鲁克林大桥桥头市政厅附近,对面是移民局,后面是联邦最高法院和中国城,去中国城吃午饭非常方便。 法院有几个重要的职能部门,秘书长管理的办公室是大内总管,另外两个重要部门,一个是案件管理部门,一个是陪审员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是把案件按时间顺序和法官们的工作负荷先到先服务地安排案件给法官,法官无法选择案件。因为法官也是有政治与个人喜好倾向性的,所以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判决结果是非常不一样的(在量刑的许可范围内),所以随机配送案件也是公平性的一个防范手段。 如果大家看美国法院的标志,就是女神拿一部法典和一个天平。如果你再仔细看就会发现女神的眼睛是瞎的,眼瞎为了避免眼目的情欲和今生的骄傲,这个标志的努力就是为了一个【还原内心原始的公平】,世俗知识在法庭审判中价值不大,良心是主要的依据。【人生烦恼识字始】,【知识越多越反动】其实也不是一句坏话。因为定势思维很难改变。就像美国的选举,和大多数州的选举一点关系都没有,就是几个势均力敌的州才能左右选举大势,比如纽约你去投票与否都是民主党的票仓。但美国的选举制度,三权分立,众议院与参议院的架构,已经算比较公平了。这个世界没有绝对的公平,相对来说美国的制度还是有自我监督和自我完善功能的。我本人在美国25年,对美国的制度比较满意,没有欲望改变什么,只是欣赏和享受美国制度带给我的平静生活。我的一位国内同学问过我,你在美国生活二十多年最大的感受是什么?我考虑了一下回答他说----【省心】! 和公众关系密切的是陪审员管理部门,他们有一个像国内候车室那样的大厅,每天和数百或上千的候选人打交道。因为美国公民必须承担陪审员的义务,一般是每四到六年安排一次。收到法院要求出任陪审员信件后要双规的,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接受陪审员管理部门的筛选,拒绝担任陪审员是犯罪行为会有处罚的,包括进监狱。陪审员部门根据各位法官的要求把陪审员候选人随机分配到各个法庭办公室,一般是二十多人,比需要的陪审员人数多三分之一到一倍吧。然后法官或法庭工作人员向候选人们介绍他们的权益,案件的大致情况,可能持续的时间等等,然后候选人自我介绍并表态是否可以出任陪审员,如果没有合适的理由就必须担任陪审员候选人。然后原告和被告律师就和法官协商挑选哪些人做本庭陪审员,基本就是和本案当事人没什么利益关系的人会被留下来担任陪审员,其他人则算完成了出任陪审员的义务,几年后再来被筛选尽义务。 【我做陪审员的经历与感受】 陪审员是个不太恰当的中文翻译,其实法庭陪审员,真的不是陪审而是地位最高的评论者。这个我们可以从美国法庭礼仪可以了解一二。美国法庭是对公众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旁听。法庭中间是原告被告及其律师(团)的位置,法官的位置在大门对面且高高在上,下面有记录员,办事员,律师助理等人。法官入庭前法警会高呼【全体起立】,法官在大家瞩目中走到他的座位前站定,然后法官会让法庭办事员请出陪审团,等陪审员落座后,法官才发话让大家落座。从法警高呼全体起立到法官说请坐之间可能有10-20分钟的时间差,所以法庭内的人,包括法官,都是站立着恭候陪审员入座。我第一次真的是很震撼,觉得陪审员这个翻译太不准确了。我以前因为工作原因和法官在法庭交流或坐在法官位置上时更多的是俯视众生的高高在上的感觉,而陪审员的经历让我知道了,法官不是至高无上的,普通公众出任的陪审员才是美国法律制度的基石!中国人讲天地良心,法典、天平就是天地,陪审员就是良心! 在法庭上公诉人,原告律师,被告律师可以各抒己见,包括原告,被告,证人的发言,证据展示等,所谓各为其主,无所不用其极。法官就是一个会议主持人,叫停激辩,维持秩序,包括向【各位良心】做普法教育,说明证据的用途,包括让人解释某些证据的使用方法及让陪审员 实际操作等,因为陪审员大多数对法律不懂,对案子的发生场景也比较陌生,他们用他们对各方对案件的说明与解释来理解来诠释案子的结果。陪审员们在整个庭审期间就是【稳坐在城楼观山景】,休息的时间在陪审团会议室吃饭聊天(所有食品饮料及午餐费、车费、误工补贴都是政府支付的,不是很多但政府感谢公民义务付出的心意在那里了)。每天下午法庭会把庭审小结通报给各位【良心】审阅,陪审员们闭门讨论,鸡蛋里面挑骨头(因为不懂法律法规呀,所以各类问题五花八门,有时会打破沙锅问到底)。候在陪审团会议室外面的法庭工作人员就是陪审团与法庭的联系纽带,陪审团把各类问题写好交给工作人员传递给法官,法官再书面回复转回陪审员会议室,直到陪审员没问题了,法官和律师们才可以休庭。因为陪审员的有些细节问题必须法官和律师们一起讨论才可以书面回复陪审团的。这些书面资料都是要存档的。质疑美国的司法制度,你必须了解它的运行方式才可以的。 当法庭辩论完成后,这个要看案件的复杂程度,可能耗时几天几个月或几年,原告和被告律师(团)都没啥相互指责抗辩的了,大家决定不再虚耗时间了,案子就转入结案阶段。法庭把所有资料都归纳整理好后就形成一系列问题交给陪审团讨论,陪审团闭门讨论需要一天几天或更长的时间。法官和所有律师及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证人等都在法庭里候着,期待着陪审团的再一次质询或结案报告。各位【良心】们就在陪审团会议室里对每个问题依次讨论,各抒己见,明白的给不明白的讲,或者努力说服对方什么是正确的理解,反正气氛热烈七嘴八舌,但都是有的放矢尽陪审员的义务。大家有异议时就发质询函给外面的法官和律师们,有时外面也要讨论很久才可以写出一份明白的说明传回来,因为法官和律师们有可能没有意识到一些细节或事情的前后出入,这时陪审员们像侦探一样较真和兴奋!就这样,陪审员们一个问题又一个问题,一个细节接一个细节的讨论澄清,最后依照法庭每一个问题做出结论报告!而且美国陪审团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一票否决制,只要一个人有疑问不妥协,大家就在陪审员会议室针对这个问题辩论,直到大家意见一致,最后讨论结束大家一一签字画押才把结案报告送给法官。然后法官再次开庭公布陪审团的意见,法庭所有人感谢陪审员们的辛苦付出,大家各回各家,本次陪审员工作到此结束,几年后再轮到你来尽义务了。 整个庭审过程其实就是介入案件前这些一问三不知的陪审员们对案件的了解、深究和探讨的过程,律师和法官则是讲员和辅导老师,最后陪审团出具对案子的理解和结论的书面意见,所以在案件审理中陪审团的地位至高无上。挑战陪审团制度与挑战美国司法制度无异,大概要修宪才可以做到!【法庭事法庭了!】这个大概就是案例法的由来,一个完结的案子就是一个法律!对这个案子不满意,你可以再起诉,等你的起诉再结案了就形成了另外一个法律。这样的修正主义是不完美的,但却不断向完美迈进。挑战这样的制度需要勇气和智商!我没有这样的勇气和智商,但可以向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经历,有些细节年代久远已经模糊了,但大概程序和意思还是靠谱的。 我在很多场合无数次说过【见识】是看见和知道,眼睛可以看见,读书可以知道,所谓【行万里路,读万卷书】就是在增长和积累见识。但中国古人讲【亲眼之见,大恐未真,背后之言,岂能全信】,如果你都没看见,不知道,就是见识不够,但知道自己有很多不足,有自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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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新馨向荣】纽约下城区的政府大楼
热度 11 xinsheng 2015-10-9 23:06
【新馨向荣】纽约下城区的政府大楼
纽约下城区是纽约市各政府机关的聚集要地,政府大楼星罗棋布其中,各式老建筑穿插于现代建筑之间更是见证美国历史的沉淀。 1. 纽约州最高法院大楼(State Supreme Court Building) 纽约州最高法院大楼( New York State Supreme Court building ) 位于 曼哈顿下城弗利广 场 的中心,由 Guy Lowell 设 计 ,是 一座罗马古典风 格 的 法 院建筑 , 建于 1919-1925 ,于 1966 年被列纽约市地标。 大楼前部的大三角屋顶之上有三个大雕像,分别代表了法律,真理和公平。 2. 纽约代理法院(New York Surrogate's Court ) 纽约代理法院(New York Surrogate's Court,又称遗嘱检验 法院, 位于 Chambers 街与 Centre 界交界处 ,由 John R. Thomas 、 Horgan Slattery 设计,建于 1899-1907 年,是美术学院派建筑风格的杰作,也 是二十世纪初城市美化运动的主要范例。 于 1972 年 1 月被加入国家历史名胜注册名录, 于 1966 年被列纽约市地标。 3. 瑟古德·马歇尔美国联邦法院( Thurgood Marshall United States Courthouse) 瑟古德 · 马歇尔法院是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 ) 在曼哈顿听取口头辩论之地 。大楼位于 曼哈顿下城市民中心附 近 的 弗利广 场 ,是 由 Cass Gilbert 和他的儿子 Cass Gilbert, Jr. 设 计 的 一座古典复兴法 院建筑 , 建于 1932-1936 ,于 1987 年 9 月被加入国家历史名胜注册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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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美最高法法官: 最高法院是民主的威胁
热度 4 岳东晓 2015-7-6 05:34
美国最高法院以 5:4 票数裁决,各州不得禁止同性婚姻。 Obergefell v. Hodges 首席法官 John Roberts: “ Under the Constitution, judges have power to say what the law is, not what it should be.... The fundamental right to marry does not include a right to makeState change its definition of marriage. And a State’sdecision to maintain the meaning of marriage that haspersisted in every culture throughout human history canhardly be called irrational. In short, our Constitution doesnot enact any one theory of marriage. The people of aState are free to expand marriage to include same-sexcouples, or to retain the historic definition.Today, however, the Court takes the extraordinary stepof ordering every State to license and recognize same-sexmarriage. Many people will rejoice at this decision, and Ibegrudge none their celebration. But for those who believein a government of laws, not of men, the majority’s approach is deeply disheartening.... Five lawyers haveclosed the debate and enacted their own vision of marriageas a matter of constitutional law. Stealing this issue fromthe people will for many cast a cloud over same-sex marriage, making a dramatic social change that much moredifficult to accept." 翻译:美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约翰-罗伯茨:【根据美国宪法,法官可以说法律是什么,而不是法律应该如何 ... 结婚的基本权利不包括让州政府改变“婚姻”定义的权利。各州维持人类历史长期以来对婚姻的定义的决定很难说是非理性的。简单地说,我们的宪法没有制定一种婚姻的理论。各州人民可以自由选择扩展婚姻的定义以包括同性伴侣,或者保持历史传统的定义。今天,可是,最高法院采取了非同寻常的步骤,命令各州承认同性婚姻并发给结婚证。很多人会因此欢呼,我不会嫉恨他们的庆祝。但是,对于那些相信法制而不是人制的人们来说,最高法院多数者的做法令人深感沮丧... 五名律师(指五名法官)终止了人民的辩论,而把他们自己的看法制定为宪法权利。从人民手中窃取这一议题对于很多人来说给同性婚姻投下阴云,使这一社会巨变更加难以接受。】 最高法院大法官 SCALIA: “ I join T HE CHIEF JUSTICE’s opinion in full. I write separately to call attention to this Court’s threat to American democracy. The substance of today’s decree is not of immense personal importance to me... It is of overwhelming importance, however, who it is that rules me. Today’s decree says that my Ruler, and the Ruler of 320 million Americans coast-to-coast, is a majority of the nine lawyers on the Supreme Court.... And to allow the policy question of same-sex marriage to be considered and resolved by a select, patrician, highly unrepresentative panel of nine isto violate a principle even more fundamental ... But what really astounds is the hubris reflected intoday’s judicial Putsch. The five Justices who composetoday’s majority are entirely comfortable concluding that every State violated the Constitution for all of the 135years... " 最高法院大法官 SCALIA:【我完全支持首席法官的意见。我单独写这个反对意见来唤起注意:那就是 这个法院对美国民主的威胁 。今天法院的判决对我个人来说没有太大的重要性.. 但是,具有压倒性重要性的是,谁是我的统治者。今天的判决说,我的统治者,美国从东海岸到西海岸三亿两千万人民的统治者,是最高法院九名律师中的多数.. 允许同性婚姻这种政策问题由任命的、显贵的、高度不具有代表性的九人小组来考虑并决定,违背了最为基本的原则 ... 尤其令人震惊的是今天的 司法暴动 中反应出的狂傲。构成今天多数的五名法官完全心安理得地结论: 过去135年来所有州都(在婚姻上) 违背了宪法 ...】 更多激烈交锋参见最高法的判决书: Supreme-Court-decison-14-556_3204
个人分类: 法律|9443 次阅读|9 个评论
分享 切诺基的不幸在于没有毛泽东
热度 3 岳东晓 2015-2-13 02:41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就是美国最高的法律,根据宪法第六条Supremacy Clause, 理论上各州不得违反。 最高法院的案子虽然都是具体案件,但其判决往往具有广泛的法律意义,而不是限于解决某个具体案例的争议。 例如,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 (1954), 原告只是20名家长,被告是一个Kansas 州一个城市的教育局。但这个案子不只是解决这些家长及其子女上学的问题,其判决产生的法律精神是全国性的。具体的说,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推翻了 separate but equal (隔离但是平等)的原则,确立了 separate is unequal (隔离就是不平等)的原则。 当阿肯色州小石城的九名黑人学生(史称 Little Rock 9) 试图根据美国最高法判决精神进入白人学校的时候,阿肯色州长出动国民卫队,用坦克制止这些学生进入。不服最高法判决的白人群众与黑人群众开始发生暴力冲突。但时代不同了,世界在看。当年林肯为什么宣布解放黑人奴隶? 主要是为了在内战中获得反对奴隶制的英国与法国的支持。所以国际关系对美国国内政治是具有影响的。 毛泽东就曾亲自撰文支持小石城黑人争取人权,谴责美国种族歧视。 文明世界震惊。美国联邦政府于是出动了正规军准备镇压阿肯色州对联邦权威的违抗。艾森豪威尔警告阿肯色州不得蔑视最高法判决的同时,调动了驻扎于肯塔基州的美101空降师进驻小石城。美联邦军事力量终于维护了最高法的权威。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的影响远远不止教育领域,而是扩大了整个Civil Rights领域,因为 separate is unequal法律逻辑也必然被用于其他领域。 WORCESTER v. GEORGIA 案 虽然表面上是他个人判刑的问题 ,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却是印第安人的主权、以及美国联邦政府的责任。正是联邦政府对美国最高法判决的蔑视,纵容了各州继续侵犯印第安人,为清除印第安人创造了条件。 切诺基人的不幸在于他们生活在一个孤立无援的时代。美国黑人的幸运在于他们有包括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以及毛泽东的亲自指导。 参见我的旧作《 毛泽东思想与美国黑人的解放 》,《 朝鲜战争:一场确立中国人人权的战争 》 以及《 没有毛泽东,海华根本不被当人 》。
个人分类: 毛泽东|9703 次阅读|0 个评论
分享 楚楚,你的问题等于怀疑本人造假
热度 9 岳东晓 2013-7-8 19:56
但我还是回答你。 首先,贺梅案是一场法律智慧的较量,就是要讲赢道理,不是靠咋呼闹事,闹事的结果是关进监狱。 《赢在美国》一书关于法律较量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说6到20章是我写的,100%真实,完全是根据各方的EMAIL往来以及相关法律文件、记录、录音等编写,没有任何虚构。要知道,美国涉及法律上的事情是要负责任的,如果我在黑子白字的书里造假、虚构,贝克、以及双方的律师也会找我麻烦,而且以后任何人都可以因此指责。在ABC的节目里,我是唯一出现的法律顾问,根本没有采访贺家的律师,本人在该案中的法律地位靠的是硬道理。 《赢在美国》一书关于贺家生活的内容(1-5,21)是曾鹏辉记者根据对贺邵强的录音采访以及相关的公开资料(包括湖南卫视真情节目)的内容写的。我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阅读,没有发现任何不真实内容。我不知道曾记者是否采访了罗秦。相关事件发生在美国,即使是生活上的事情,也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而贺邵强英语很好,对相关事实更能准确描述。作为贺家的一家之主,贺邵强对《赢在美国》一书的出版进行了积极配合。 《赢在美国》 也准确地写到了你所说的蔡京良,他本来是反对贺家团聚的,孟菲斯当地的华人大多反对贺家,后来才开始支持。在美国法官判决剥夺贺家父母权后,我与贺邵强进行了反击,发表了15点声明,蔡京良打电话来表示不满,怕当地华人遭受迫害,极力要我收回;后来英文媒体普遍采用了15点,这才使孟菲斯当地华人社群消除了顾虑。这在书中都有描述。 我到过孟菲斯一次,就是田纳西最高法院口头辩论的时候。另外,我不是律师,我没有替他们上过庭。我的参与是撰写了相关的法律文件,为相关法律问题给出了正确的解答。这些在 《赢在美国》的一书中都有说明。相关英文法律文件,参见 http://www.parentalrightsandjustice.com/ 所谓我要求罗秦家提供高级酒店完全是无稽之谈,他们回国的钱都是大家捐的,怎么可能要他们出钱让我住五星酒店?我倒有可能曾经表示愿意出资让他们住五星酒店,目的是让贺梅在中国的第一印像好点。在长沙,他们就是由我同学安排住的五星酒店,贺梅第一次进了带游泳池的酒店很高兴。关于酒店这事,我就你上次指出的事情向罗秦质询,她的回应是: ” 说你会有什么好处呢?“。
个人分类: 贺梅案|8082 次阅读|7 个评论
分享 中国人要去除弱者心态
热度 13 岳东晓 2012-8-4 13:37
为什么贺梅案能赢?最关键在于,我们认为自己是在道德、智力以及法律的优势方。我在自己的知识产权案也是如此。 但一般中国人没有这种气势。很多中国人在老中面前充英雄,但一见洋人就觉得低一级。这就需要学习。需要知识。包括全面理解西方的历史,以及中国以及汉文明在人类历史中的地位。要学习毛泽东的历史,而不是拘泥于满清鸦片战争的历史。 奥运会期间出现一些异象,特别是盎格鲁-撒克逊媒体群起攻击叶诗文这么个小女孩。对此,中国人的态度应该是加以呵斥,而不是指责对方歧视。 说歧视等于将对方置于高位,自己置于低处。 我们在贺梅案中从来就不说法官歧视,而是说他们法律概念错误,或者不诚实、缺乏integrity。我们是在帮助他们找到真理。 这种居高临下的心态很重要。我给田纳西最高法院的文件完全是辅导性的耐心解释,一步步地证明为什么我的观点正确,而法院的观点错误( 参见链接 )。这种气势给人的首先是一种心理上的慑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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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奥巴马医疗保险法不违宪!
热度 10 cat 2012-6-28 23:25
今天上午美国最高法院以 5:4 裁决奥巴马医疗保险法不违宪!他们是把强制买医疗保险当成一种税来判决的。其实在裁决出来之前我就发一文,把奥巴马医疗保险法来与罗斯福的社会安全条例来比较,结果是不违宪。我觉得如果以此来判决会更有说服力!必要时,政府就是可以也应该强制人们来买某一种东西,比如说养老金和医疗保险。 不管怎么说这是奥巴马的一个伟大胜利!就此一项,他与罗斯福一样就可以载入史册了。要知道克林顿当政八年也没能办成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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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奥巴马医疗保险法违宪吗?
热度 8 cat 2012-6-28 21:40
今天美国最高法院将公布对奥巴马医疗保险法的裁决,很有可能判其违宪。果真如此吗?当然本人不是学法律的, 不是很清楚 ,但有一个例子可能说明正好相反。 早在1935年也就是大萧条以后,罗斯福总统就签署了 The Social Security Act ,要求每个人每个月都要从工资中拿出一部分钱放入这个由政府管理的基金里,而只有当他/她退休以后才可以从中逐步地取。这也就相对于由政府管理的养老金。放钱进去是强制的,只要你是正常的拿工资就自动从你工资里扣除了。自己开业的也要交相应的税(FEICA),来把钱放入此基金里。 这与奥巴马医疗保险法就很相似,都是政府强制人们买某一样东西。如果奥巴马医疗保险法违宪,那罗斯福的社会安全条例不也违宪了吗?所以以社会安全条例为例,奥巴马医疗保险法没有违宪。 美国可能是发达国家中唯一没有全民医疗保险的国家,从这点来看也是很遗憾的。 最新消息,美国最高法院以 5:4 裁决 奥巴马医疗保险法不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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