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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怎么对付一个无法无天的总统?| 李克宁
热度 1 一湬 2017-2-7 13:55
      这次挺身而出的 是两个州的司法部长 起诉总统、国土安全部部长 和所有与移民法相关的联邦执法机构 判决最早会在近两天    关于Trump禁穆令的法律诉讼的介绍    文| 李克宁 美国明康律师事务所中国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美国总统必须尽其所能保卫宪法,不能违背现有法律,不能违宪。 总统不可以立法,不可以改变法律,不可以拒绝执行现有法律。因此,即使新总统不喜欢前任总统推进的立法,也不能随意拒绝执行该法律 (例如“奥巴马医疗保险法”, 即使Trump先生不喜欢,在其被国会通过相应程序修改或推翻之前,也必须继续实施)。   新总统在实施执法过程中,需要颁布一些行政法规,但这些行政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也要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之内。关于这一点,最关键的是“美国行政程序法”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问题是,如果一个总统无法无天,人民和政府的其他两个分支能怎么办? 如果国会认为总统有明显的违法违宪行为,可以启动弹劾程序。 一般情况下,国会的众议院可以拒绝拨款,参议院可以拒绝确认总统的任命。少数情况下甚至也可以起诉总统。但所能做的有限,尤其是现在两院都在共和党控制之下,国会多半不会限制特朗普的行为。   民众可以抗议,游行,政府工作人员可以消极怠工,但后果是自己犯罪,没有法律上的效用,只有等到下届选举。   有所谓的“公权的第四分支”新闻媒体,对一个一意孤行、不计后果的总统来说,也没有太多的直接作用。    最最有力的,是法院。 法院如果判总统的行为违法,违宪,总统就必须听从法院的。 他可以上诉,但上诉期间,不得违背法院判决。   可是,要想有法院介入,必须有人(原告)起诉,而且要符合一定的其他条件,法院才会受理起诉。   美国宪法的第三大条 (Article III) 规定了司法机构的在解释法律意义和判定是否违法的无上权威。但是,法院不可以凭空作出判决,必须要有真实的案例。简而言之,只有受到了确实而又具体伤害的受害人,才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被告(总统、政府部门)。 法院必须要对本案有司法管辖权(法院要有义务和能力管),而且,赢了诉讼的一方,要能获得有效的、有意义的司法救济 (remedy) 。 在上面的背景下面,我们就可以来理解这两天闹得沸沸扬扬的 “Trump 禁穆令”和联邦地区法院的临时禁令、第九巡回法院的维持该临时禁令的临时判决了。   “    Trump 禁穆令,是白宫下令,在90天内禁止所有的来自七个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的所有非美国公民入境。所有的签证,包括有永久居留权(绿卡)的人,不管三七二十一,都不准入境;然后是在120天内禁止一些国家的难民入境。后来朝令夕改,允许有绿卡者入境。   根据其对美国现有移民法和国土安全相关法律的理解,现任总统认为该禁穆令不仅合法,而且是为了保护美国人民和国家利益最好的做法。   很多人认为这不对,歧视,会伤害美国的长远利益 (例如让更多人反美,加入暴恐组织, 影响美国在高科技和教育方面的长远竞争力) 等等。需要首先澄清的是,这个跟非法移民毫无关系:这些是合法拿到签证的移民和非移民。    这个禁穆令具体有谁是受害者?他们可能成为原告吗?   第一,上述的种种大道理,不可以构成法院接受起诉的理由。因为没有具体的受害者。   其次,那些具体的受害者,尤其是还没有踏上美国国土的非移民的外国人,根本没有起诉的资格。美国法律没有义务保护他们。 而且,美国政府确实可以随时收回已经签发的任何签证。 而且,美国宪法确实将国防、外交和相关的移民问题的所有权力交给了联邦政府(而不是州政府), 而且传统上,总统有非常大的权力来决定执行力度。    那些身在美国、绿卡持有者的家属,也许可以起诉。但可以想象,他们诉讼的艰难。    这次挺身而出的,首先是美国华盛顿州的司法部长,一天后,是明尼苏达州的司法部长 , 一起以两个州的名义,起诉总统、国土安全部部长,和所有与移民法相关的联邦执法机构。称这个禁穆令,损害了他们两个州的利益,包括两州的公民、州内的公司、学校的具体利益,也违背了州法。作为一个州的司法部长,有义务、有权力代表州政府和公民捍卫上述利益。    两个司法部长声称禁穆令违反了下述10条法律:    1.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法律必须平等的保护所有人 (Fifth Amendment,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    2.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禁止联邦政府以任何形式优待一种宗教 (Fifth Amendment, establishment clause);    3.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禁止联邦政府未经正当程序剥夺个人自由 (Fifth Amendment, procedural due process);    4.移民和公民归化法:禁止联邦政府在发放移民签证时有种族、国家、出生地、居住地方面的歧视 (The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Act (“INA”), 8 U.S.C. §1152(a)(1)(A), prohibiting discrimination in the issuance of immigrant visas on the basis of race, nationality, place of birth, or place of residence);    5. 移民和归化法,规定所有到达美国港口、机场的非公民有权申请避难,而且暂时不被递解出境的权利 (INA § 1158 and 1231(b)(3): non-citizens arriving at the States’ ports of entry to apply for asylum and withholding of removal);    6. 联合国反酷刑国际公约 (美国已经签约并承认 生效,现在是美国法律的一条 8 U.S.C. §1231): 如果有相当的理由相信,当事人有可能在其祖国遭受酷刑,美国政府不可以在不情愿的情况下遣返任何当事人回到其祖国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7. 恢复宗教自由法: 禁止联邦政府实质性的给宗教行为造成负担 (The 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 42 U.S.C. § 200bb-1(a), prohibits the federal government from substantially burdening the exercise of religion, even if the burden results from a rule of general applicability. )    8. 行政程序法,要求联邦政府机构必须通过固定的程序方可颁布和实施影响个人实际权利的法规(包括一定的公示期、允许社会各界提修改意见等等)。 (The APA, 5 U.S.C. §§ 553 and 706(2)(D) requires that federal agencies conduct formal rule making before engaging in action that impacts substantive rights);    9. 同样,美国行政程序法禁止联邦政府机构采取任何随心所欲、违宪和违背法律的行为 (The APA, 5 U.S.C. §706(2) prohibits federal agency action that is arbitrary, unconstitutional and contrary to statute);    10. 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除明确归属与联邦政府的部分权力以外,所有权力属于州政府。联邦政府无权迫使州政府执行联邦法律 (Tenth Amendment, which reserves all powers not enumerated in the Constitution to the states, and prohibits the federal government from commandeering state legislative process. Prohibits federal government from compelling state governments to enact and enforce federal law). 上面的任何一条,最终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决定。可是,成千上万的人由于禁穆令骨肉分离,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真是等不起。 因此,原告们要求法院颁布一个临时禁令 (TRO,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在没有最终判决前,先临时禁止禁穆令的实施。    法院是不会轻易颁布TRO的。 只有法官认为原告很有可能赢,而且没有TRO原告会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失,TRO的颁布符合公众利益,才会采取这种紧急救济措施。一个TRO在案子有初审结果前都有效,但是被告可以立即上诉。    联邦政府的律师(美国联邦司法部代理部长)已经上诉,但是输了。 第九巡回法院的两个法官维持了这个TRO。 不过巡回法院要求双方在极短的时间内 (加州时间周一中午前提交其论点;被告的答辩书必须在加州时间下午三点前提交, 判决最早会在加州时间当天下午六点或次日上午。 北京时间,提交和答辩分别是2月7日凌晨4点和7点) 提交更多的理由,以便进一步决定。鉴于此,联邦政府的律师们没有马上上诉至最高法院。   如果周二,第九巡回法院依然维持这个TRO,那么联邦政府的律师们马上就会上诉。但是,在最高法院作出决定之前,TRO依然有效,禁穆令就不能被执行。    如果最高法院推翻TRO,那么禁穆令又会马上被执行。因此所有被禁穆令所影响的签证持有者,最好尽快入境。   “    所以现在的情况是,特朗普总统下了禁止部分外国人入境的禁穆令,位于华盛顿州的联邦地区法院下令禁止实行该禁穆令,特朗普总统的律师上诉,要求位于旧金山的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推翻禁止禁 穆令的法院禁令,第九巡回法院拒绝了总统的律师的上诉请求,但同意以特别紧急的方式听证双方的辩点。    具体关于本案两个原告的十条理由,是否会得到巡回法院然后是最高法院的认可? 甚至,在法院判令禁穆令确实违法之后,如果白宫拒不听从法院的指令,会发生什么? 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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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论 CHINESE 之自我认同
热度 4 岳东晓 2016-10-12 04:18
看这个 MICHAEL LUO的网页 ,有华裔说有人问自己哪来的,其实他明知对方是在问自己是什么种族,却硬是不正面回答,而是说自己纽约哪的,出生在哪,直到对方问自己父母哪来的,才说是上海。为什么不痛痛快快说自己是 CHINESE 呢?好像 CHINESE 是件不光彩的事情似的,要隐藏一下。其实,这就是种族自卑心理作怪。自己瞧不起自己,也就不能怪别人歧视了。 大概10年前,我公司的第一个版权案子,被告是赛门铁克。当时我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知道的很少,对联邦程序也不清楚,都不知道案子进展可以查 PACER,经常被律师(某大律师事务所的白人)蒙在鼓里。后来才知道PACER,发现该律师很多事情都瞒着我,立刻决定将其开除,换人。 于是找了另外的律师,一个看起来挺精炼的白人小老头,大概60岁了,自称还在某法学院教过书。第一次在我办公室见面,当然需要聊各种背景啊,等等之类,也算是互相了解。正聊着,他电话响了,是他太太打来,大概问他在哪干什么。这人说道,在跟客户面谈,“Heis a Chinese”。也不知是我听力好还是手机声音太大,那女士大概说,你这样说人家不好吧。这律师辩解说,"But he is proud of it." 哈哈。真是。可见在他们心里,CHINESE 是一个贬义词,称中国人是 CHINESE 近乎侮辱。生在美国的华人自己可能也这么认为。但是至少这个白人律师从我这得到了一个概念,我自己没有认为 CHINESE 是什么坏事。换言之,我具备种族自信,不会认为中国人比盎格鲁-撒克逊差。 当然了,鸦片战争中国被盎格鲁-撒克逊打败了,随后中国又经历了一系列的战败。这种战争造成的种族心理优势与劣势是客观存在的。但是 朝鲜战争改变了这个局面,所以我们说朝鲜战争也是一场人权战场。 生物的很多素质是基因决定,基因素质是客观的。人是一种生物,人也是如此。一个人首先得有种族自信,也就是说相信你自己这个种族的基因还行,进化程度相对可以。注意,这个种族自信是一个种族概念,而不是个体概念。你不能说,我家族基因还行。那不管用。因为你没法在脸上贴个标签说我家族基因不错。如果你认为自己种族基因不行,只认为自己家族基因可以,就出问题了。就像一头猪如果说自己基因特好,有什么用呢? 世界文明发展的涨落有变化,但种族的潜力是基因决定的。这一点不能忽略。 所以,海外华人要有尊严,先得自己明白CHINESE 这个遗传特征的是值得珍惜的。这就得了解自己的文化,自己的历史,从一个更大的角度、更长的时间尺度来看待民族地位问题,而不是拘泥于满清与民国时期的历史。 生长在中国国内的人极少有自我认同问题,没有 identity crisis。很多来自中国的如果别人问起哪来的,会说 PRC - The People's Republic。但在美国生长的华人孩子就难说了。贺梅在贝克家被抚养到基本懂事,就开始发现自己不是蓝眼睛,否认自己是中国人,对英文媒体说自己是墨西哥人。她回到中国后,这种自我否定心理就基本消失了。 记得我在北加州联邦法院起诉某上市公司侵权,等待陪审团裁决结果,因为陪审团随时可能出结果,大家也不能离开,被告律师也相当焦虑,找些话题聊天,聊到罗马帝国之类,话题转到了同时代的汉帝国。我就跟他们讲到,汉之前还有个大秦帝国 -- The GREAT CHIN EMPIRE that built the great wall。所谓 CHINESE,就是源自这个 CHIN。洋律们一听,原来如此,不是脆瓷器。美国出生的孩子的教育应该告诉他们 CHINESE 是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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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翰山侵权案终于进入日程
热度 3 admin 2016-6-11 11:24
昨天上午去了趟旧金山,去某大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律师见面商议事宜。下午则是翰山侵权案韩高高动议的听证。我由于刚从国内回来,时差没倒过来,一到下午更是反应严重,可谓勉力支撑。 到了联邦法院,发现整个下午只有这一个案子的听证。偌大的联邦法庭,法官、书记员、记录员,还有多名旁听的,估计是见习法学院学生之类。韩先生打电话进来。我走上前,听证开始。 首先关于取消缺席的问题。法庭问我是否同意撤销对韩的缺席,我表示确实如此。我在 文件中清楚地表明不反对撤销对韩的缺席 ,但翰山网如果是 business entity 或 association,则应有律师代表。法庭表示,撤销韩的缺席,但翰山网必须有律师。韩高高在电话中表示,翰山网不是公司,等等。我是听懂了。但其他人好像听得很费劲,重复了多遍之后,也算是听明白韩说什么。 然后是传票问题。法庭问韩在美国的住址是什么,以便把传票递给他。韩回答说,如果自己在波士顿工作地址就在波士顿,如果在西弗吉尼亚,则是西弗吉尼亚。然后韩说了马里兰什么,记录员没有听懂,大家也都没有听懂,问了好多次。其实韩声音挺清楚的,可是发音确实难以揣测,我很想帮忙,但我也没有听懂。最后重复之下,我也没有听懂,不知记录员听懂没有。总之,这个问题韩没有给出有意义的答案。法庭又问韩上一个美国的地址是什么,韩可能听错了,回答说过两三个月才回美国。法庭对韩解释说,被告不要以为可以逃避传票(大意如此)。最终,法庭说,既然韩先生能够通过电子邮件接收法庭文件,那么原告给这个邮箱发出传票好了。我向法庭表示,前面的法官不是已经裁决 EMAIL 传票有效了吗? 法庭说,那时他没到庭。我一想也是。这样韩先生也没法再说没收到之类了。可谓给足了 due process. 然后是管辖权问题。法庭说,原告出示的 jurisdictional facts 表明法庭具有管辖权。韩高高在其文件中不承认他是同根“翰山”博客的主人(该博客中翰山提到知道我的地址信息等),但他也没有宣誓否认。相关法律精神, 我在之前的文件中进行过解释 。 最后,法庭定了案件管理会议时间。我回来之后,给翰山发去了电子邮件传票。至此,双方到庭,案子终于开始。 旧金山街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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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大律所工作的律师是不是权威
热度 4 方枪枪 2016-4-9 14:18
我们常常在网上听到谁谁在大律师事务所工作,见过多大的案子,就自动视其为权威,其实不然,对方不见得有独立处理一个事务或官司的能力。 大的律师事务所有一些分工,如同一个机器的运转总是需要螺丝钉,一个法律业务最基本最细节的工作也总要有人来做。同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要看其是主打律师,还是“螺丝钉”。 一些没有技术含量的任务,高级点的律师都不愿意干, 一般律师就是卖苦力的,没有案源意识,永远被剥削。 整天忙着做client development的都是从业十几年的合伙人。 一般的小律师,整天看 几百个contract都快看吐了,可看 一堆contract真的就能把自己看成写contract能手?只是不做这些自己又能做什么? 直接写term sheet?直接决定一个并购要用哪种transaction structure? 直接告诉客户他们的生意会不会被美联储调查? 在法学院学了Volcker rule, 但是从来没跟美联储的人打过交道,交易又如此复杂,一般的小律师怎么知道美联储会不会用volcker rule来管?只有 跟着最厉害的合伙人,看看是怎么跟对方律师谈判兼并条款,怎么跟客户打电话解释regulatory risk等,你才能学到一定的知识,但这离自己能够亲自上阵还有十万八千里,特别英语不算强的华人小律师。一般团队的主打,如果负责任,会跟比较低级别的团队成员,讲清楚一个业务的来龙去脉,策略,你的工作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低级别的律师可以围观高级别的律师怎么一点一点把一个业务作下来,学习他们起草好的材料,沟通方式,期待有朝一日能像他们这样。说句不好听的,要是大环境不理想,就得脸皮厚点去跟着学,没有好的师付带,就抓紧一切机会观摩学习,伺机找一个好大腿抱上去。 一般的小律师要做些什么呢? 做due diligence总结合同条款 高级别点的律师让查一个问题现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这种一般律师,也不见得能明白每个案子中,那些引用的案例,holding是什么。我们如果在网上看到一些号称在大律所的律师,可以根据其语言习惯来判断他是给主打律师找法律依据和案例的螺丝钉,还是别的,一般前者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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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一个秘书能贪污多少钱?
热度 1 MingHao 2016-2-29 21:11
吴文康(资料图)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5)吉刑经终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文康,男,1958年7月20日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重庆市委副秘书长、重庆市委办公厅主任(正厅级),户籍地:住重庆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新康监狱。 辩护人丁凤礼,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文康受贿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3) 长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吴文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199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大连市政府秘书、大连市口岸委员会主任助理、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开发项目、承揽工程、商业贷款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钟某某、吴某某、大连太平洋石材公司经理毕某某、大连亿成房屋开发公司董事长范某甲、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乙、大连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富某某等六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 020.334 8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1994年,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时任大连市市长薄熙来(已判刑)秘书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钟某某的请托,为大连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48号房屋开发项目的审批事宜提供帮助。于1999年11月向钟某某索要位于大连市西岗区长红街62号楼2单元601室住宅一套,价值人民币30.348万元。后吴文康将该套房屋送给其朋友李军,用于为李军的丈夫荣壁开办的大连大顺塑料发展公司抵债。 (二)1999年,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大连市口岸委员会主任助理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太平洋石材有限公司经理毕某某的请托,为其承包大连周水子机场改造项目工程提供帮助。2002年9月和2003年春节期间,毕某某为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吴文康的帮助,先后两次送给吴文康前妻丛美燕共计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1.384万元。被告人吴文康对此均知情。 (三)2001年,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亿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甲的请托,为其取得大连钢铁集团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了帮助。于2002年在其住处收受范某甲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四)2001年至2007年,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乙的请托,为其下属公司开发“金海花园广场”项目提供了帮助。先后七次在范某乙办公室内收受其给予的人民币81万元。 (五)2002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受富某某的请托,在其所属公司取得大连市大起大重地块的开发权、承揽重庆市北碚区朝阳复建桥工程、碚青路工程、蔡家土地整治项目以及取得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富某某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 648.602 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4年12月,被告人吴文康收受富某某贿送的中国银行长城卡一张,至2011年7月富某某先后二十三次安排其公司工作人员向该卡内存款共计人民币130.5万元,供吴文康个人消费使用。 2.2004年底被告人吴文康欲赴北京大学攻读EMBA,2005年初富某某以为其提供学费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5万元。 3.2005年3月,被告人吴文康收受富某某为其购买的价值人民币25.38万元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吴文康将一辆旧丰田佳美轿车置换给富某某,后富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8万元的价格抵账给大连市鑫源建筑材料厂,吴文康实际占有差价款人民币17.38万元。 4.2005年至2011年间,富某某以被告人吴文康女儿吴丹出国读书、妻子丛美燕办理赴美签证及为吴文康提供赴美探亲路费名义,先后六次送给吴文康美元共计25万元。 5.2005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富某某以过春节的名义,八次送给吴文康现金共计人民币140万元。 6.2009年上半年,富某某以为吴文康女儿吴丹在美国购房名义,分三次送给吴文康和丛美燕共计45万美元。 7.2008年至2012年间,富某某为被告人吴文康本人及其前妻丛美燕、其女儿吴丹支付国内航班机票费用,合计人民币31.277万元。 8.2006年6月至12月富某某安排其全资子公司大连正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孙会忱为吴文康弟妹潘军、父亲吴俊瑞的两套房屋进行装修,支付装修费用共计869 293.25元,直接列入该公司材料成本账。 9.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吴文康以其岳母江德英位于大连市胜利路的一套住宅(评估价值人民币163.3 438万元)置换了富某某开发的大连市沙河口区富康园小区的两套住宅(经评估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83.216万元和380.857 7万元),吴文康实际占有差价款合计人民币600.729 9万元。后该两套房屋分别落籍到被告人吴文康女儿吴丹和其岳母江德英名下。2009年6月富某某出资为吴文康装修了上述两套房屋,支付装修款共计人民币1 278212.74元。 (六)2010年底,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吴某某请托,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承揽重庆市国际博览中心建设项目提供了帮助,于2011年3月至2012年春节期间,先后四次在重庆市希尔顿酒店、北京市昆仑饭店及大连富丽华酒店收受吴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9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银行对账单、购车凭证、缴费收据、相关财务账目、房屋购销装修合同、机票代购凭证、工程合同、评估报告及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富某某、吴某某、范某乙、范某甲、钟某某、毕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吴文康供述和辩解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文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审批上为钟某某提供帮助并向钟某某索要房屋一套,属索贿,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在办案机关调查其他案件时能够积极配合,印证相关情节,且涉案赃款已全部上缴,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文康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万三千三百四十八元依法收缴,上缴国库,其余部分作为被告人吴文康个人财产,予以没收。 上诉人吴文康及其辩护人提出,1、其在配合中央工作专办对王立军事件调查时检举、揭发薄熙来滥用职权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2、其收受钟某某一套价值30.348万元的房屋后送给荣壁用以抵债的行为,属于钟某某和荣壁之间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3、一审判决认定“2008年至2009年期间,吴文康以其岳母蒋德英的一套住宅置换了富某某开发的两套住宅,差价为600.7299万元”的事实有误。其和富某某协商以丛伦滋(其岳父)的一套住房和其在大连市的一套住宅同富某某的幸福花园小区换两套住房,而非富某某证实的用一套换两套。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文康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上诉人吴文康及其辩护人提出,吴文康检举、揭发薄熙来滥用职权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吴文康是在配合中央工作专办对王立军事件调查时检举、揭发了薄熙来滥用职权犯罪事实,而不是到案后检举揭发的。其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故其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吴文康提出,其在配合中央工作专办对王立军事件调查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函”,中央工作专办在对王立军事件调查和对“11.15”案件复查中发现吴文康涉嫌收受贿赂问题,在中纪委对其立案调查期间其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其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吴文康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收受钟某某一套价值30.348万元的房屋后送给荣壁用以抵债的行为属于钟某某和荣壁之间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该涉案房屋系吴文康向钟某某索要后送给了荣壁,并不是钟某某送给荣壁的。不属于钟某某与荣壁之间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其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吴文康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2008年至2009年期间,吴文康以其岳母蒋德英的一套住宅置换了富某某开发的两套住宅,差价为600.7299万元”的事实有误,其和富某某协商以丛伦滋(其岳父)的一套住房和其在大连市的一套住宅同富某某的幸福花园小区换两套住房,而非富某某证实的用一套换两套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只有上诉人吴文康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其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文康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洪尧 审判员 曲海洪 代理审判员 李忠日 二0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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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草 2015-11-29 15:02
深圳一名女子两次下毒试图毒死11岁的儿子未果,最终选择捂住儿子口鼻让其窒息死亡。   深圳一名女子两次下毒试图毒死11岁的儿子未果,最终选择捂住儿子口鼻让其窒息死亡。昨日,嫌疑人龙某丽被指控故意杀人罪,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令人感到惋惜的是,案发前房东曾发现这个家庭不正常———母亲经常不回家,年幼的儿子时常没饭吃只能靠邻居接济。为龙某丽辩护的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农则认为,事发前有迹象显示龙某丽并没有监护能力,但未被剥夺监护权,孩子未能得到妥善安置,与惨案发生存在一定的关联。    嫌疑人    未婚生子外出打工   嫌疑人龙某丽,女,湖北籍,现年42岁。案发在2014年11月,其子时年11岁。据一名知情人介绍,龙某丽早年曾工作于风月场所,此后在老家与一名同乡生下孩子,但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   该知情人称,孩子一度被生父怀疑并非亲生。产后不久,龙某丽就带着孩子外出打工,等孩子到了学龄,才将其带回生父家,在当地求学。求学时,孩子也处于无人照看的境地,经常是吃了上顿没下顿,老师对此也毫无办法。2014年7月,孩子放暑假后,龙某丽将孩子带往深圳。    证言    邻居接济孩子饭钱   房东的证言显示,2014年7月,龙某丽带着儿子租住于龙华新区骏龙新村20栋某房内。龙某丽从事清洁工作,有严重的失眠。到2014年11月案发之时,她的身体状况和经济状况已非常糟糕。   一名证人称,龙某丽经常几天都不回家,其年幼的儿子并不上学,而是独自起居,经常没有饭吃,周边的人偶尔接济他10元、20元买饭。龙某丽本人被房东催缴房租,已无力缴纳。    动机    自称杀儿后找好工作   龙某丽早前供述杀人动机时曾称,想过把儿子卖了但是卖不掉,所以想杀了儿子去找个好工作,对杀害儿子一事并不感到后悔。   检方的起诉书显示其杀人动机是认为自己条件差,找不到收入高的工作,无法抚养儿子,产生了杀害儿子的念头。    行凶    孩子中毒但死于窒息   最初的投毒行动发生在2014年11月5日20时许,儿子喊饿要吃面条。龙某丽烧了开水给儿子冲泡方便面,她在水中溶解了20片氯氮平。   氯氮平系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具有安定作用。一名对此药较为了解的司法人员就表示,该药物药效极强,一小片即可使人长时间昏睡。   而据龙某丽交代,其在老家看病时,医生为其开了该药物,主要用于她解决日常的失眠问题。   儿子昏睡一天,6日下午4时许醒来,再度喊饿。龙某丽很吃惊,买了一碗绿豆沙,并在绿豆沙中溶解了40片氯氮平,将药物剂量提高了一倍。   儿子再度昏睡。到7日早间7时许,龙某丽发现儿子仍有呼吸,遂用手捂住儿子的口鼻,直到其子毫无反应后方才松开。法医鉴定显示,这名11岁的孩子有中毒症状,但死于机械性窒息。杀死儿子后,龙某丽在早间9时出门离开龙华,13时许在南山一派出所投案自首。    鉴定    异常但无精神病   龙某丽被指控故意杀人一案于昨日开庭审理。庭审未有任何家属旁听,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进行辩护。   庭审中,龙某丽情绪平静,更以微笑示人,还辩称并非故意杀人,希望法院从轻判决,让她早日出狱。   法官问龙某丽是否有精神病,龙某丽表示自己没有精神病,只是没有思考能力。龙某丽的辩护人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农则辩护称,精神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精神病,虽然精神鉴定显示其没有精神病,但是综合多份证据显示,其精神状况是有问题的。   一方面龙某丽曾有过抑郁症求医记录,且曾于2003年左右有过自杀举动;另一方面,其同村的村民也在证言中称,感觉龙某丽精神方面有点不正常。   一名司法界人士也认为,龙某丽手上持有的氯氮平系一种治疗严重精神病的药物,如果没有重病,医生并不会开出这样的药物。   不过龙某丽本人并不能出具有效的精神病就诊病历。法庭上法官问龙某丽,去看病开药时是否有家人陪同,她表示是单独前往看医生,主要是治疗失眠。   而检方则出具了康宁医院为其所做的精神鉴定,鉴定显示其在案发期间并无精神障碍,只是有不健康的人生态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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