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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法教: 法网恢恢,无所遁形(1)
热度 8 岳东晓 2015-6-13 09:28
【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违者必究】 有次我从中国回到加州家中,刚刚进门不久,就有人按门铃,我开门一看,两位年轻人问我是否岳先生,我答曰是,两人立刻拿出一个东西晃了一下,就像电影中 FBI 亮出证件的镜头,说是 DHS的 特工 (special agent)。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虽然来人是国土安全部的特务,我毅然问道,让我仔细瞧瞧你们的证件。仔细查阅之后,确实不错。两特务问能否入屋内一述,我答道没有必要吧,就在门口。两名特务这才向我说明来意。 原来我当时有一个网络服务,可以让人创建论坛,平时我也不去管它,结果有国际犯罪分子利用它交换一些违法信息。这两名特工是来向我传递一张传票,让我交出一个涉嫌犯罪的论坛某某、某某ID的IP地址以及其他数据,最好是下载下来,再交给他们。 等特工们走后,我仔细阅读了相关传票,再查了下相关法律,几乎出了一身冷汗。按相关法律,我如果下载这些数据,可能就有问题。于是我立刻打电话找了 DHS 的负责的特务小组领导,说会全力配合,但你可不能找我麻烦啊。那人说道,你也是受害者,我们当然不会找你麻烦。我又问道,我看这坛子里这些人很嚣张啊,语言很黄很暴力。那位特务组长说道,你不必惊慌,网上这种语言暴力的,现实中往往是孬种,只好躲在计算机后面跑网上发泄来了。 饶是如此,我也不敢下载相关文件到我的计算机上。怎么办呢? 突然我心生一计,干脆把服务器上的论坛复制了一份,把管理权限交给那位特务组长,让他自己去研究好了。 在之后的半年多时间内,我时常接到特务组长的电话,询问我论坛操作、管理的技术问题,我当然是耐心、温和地详细讲解。有一天,我又收到他的电话,他似乎很高兴,说谢谢我的帮助云云。我想应该是顺藤摸瓜抓了一批,立功了。此后,他没有再找过我。 特务组长通过论坛管理获取的信息无非就是对方的 IP 地址。 一般来说, IP 地址本身并非隐私信息,但IP地址后面对应的这个用户却是隐私。而要获得这个用户信息往往要向 ISP 发出传票。很多网络侵犯版权案的被告就是这样被挖出来的。我认识一个人就是,某天突然收到一封信,说经查你在网络共享某某电影,请交若干美金,否则将起诉你。我认识的那人算是比较懂法的,立刻把钱交了。有一些企图反抗的,但大部分都没能逃过,反而越陷越深。明尼苏达有个女的为此打了几年官司,法官也同情她,第一次审判陪审团判决她赔偿几十万,法官说有误,重申,结果新陪审团判决他赔偿几百万。。。有个学生也是企图反抗,结果被判决赔偿几十万。 一旦传票送到 ISP ,后者不能置之不理,否则就是藐视法庭,相关人员可能要坐牢了。收到传票后,ISP 有三个选择:(1)乖乖将用户数据交出;(2)ISP 自己上法院反对传票;(3)给一定时间让用户自己去法院反对传票,用户如果在传票规定时间内没上法院再交出数据。选择(1)显然最省事。选择(2),ISP自己还要花钱,一般是不会去做的。选择(3) 比较有趣,用户到目前为止是匿名的,他或者她上法院反对传票,那不就现身了吗? 为了保持匿名,选择(3)中的用户如果要反对传票只能通过律师。但这个往往也无法成功。弗罗里达有个案子, Malibu Media, LLC v. Doe, Case No. 2:14-CV-154 (M.D. Fla. June 24, 2014) 。该匿名用户试图辩解说 IP地址无法锁定个人:【 Defendant now moves to quash the subpoena on grounds that the information sought from the third party subpoena—the name, address and telephone number of the person to whom the IP address is assigned—is not capable of identifying the person who allegedly committed the infringement. Doc. 10 at 2-3. Defendant further argues that the IP address "cannot be traced to a single person as it represents a gateway through which many users connect and receive data" and "cannot be used as the basis of identifying a Defendant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laintiffs lawsuit." 】 结果被法院简单驳回,【 Plaintiff is entitled to seek discovery of any relevant, non-privileged matter. Fed. R. Civ. P. 26(b)(1). Information is "relevant" for Rule 26 purposes when it "appears reasonably calculated to lead to the discovery of admissible evidence." Id. Thus, the identifying information of the person to whom the ISP assigned the IP address responsible for the alleged infringement is both relevant and discoverable.】法律允许原告索取可能顺藤摸瓜到证据的相关信息,并不一定要是证据本身。 你说你没有违法是吧? 那你上法院解释一下不行么? 把计算机交出来,给检查一下,发现没有违法证据而且没有销毁证据的迹象,法律也不会冤枉你。 【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违者必究】
个人分类: 法律|7589 次阅读|13 个评论
分享 不是吓唬人:一起真实的儿童色情案
热度 1 岳东晓 2014-2-13 05:28
个人分类: 法律|32 次阅读|0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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