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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翰山案之不懂法律应虚心 :CONSENT DECREE
热度 10 方枪枪 2017-4-2 13:37
作为华人这个群体,你要获得人的尊重,就要改掉一些陋习,比如耍小聪明、比如不坦诚、比如为了面子不愿意承认错误、比如对他人信口开河不惜损害别人的名誉。英达聪明吗?如果他没被人抓住,肯定大家会说他聪明,多会逃税。还有些耍小聪明的,比如做生意时做点手脚,占别人一点小便宜,你说他们聪明吗,没被人告时,肯定很多人会说这人聪明,会赚钱。侵权的,没被人发现,然后赚了不少钱,肯定大家会说这种人聪明,多会偷。一伙人对人进行攻击或诽谤时,我去创造点条件对付下自己看不惯的人,聪明吗?没惹上事,你可能都觉得聪明。 这些小聪明在美国不会被人尊重。国人讲中庸,中庸来中庸去就成了坚持讨要说法的不够中庸,损害人的还能怨讨说法的不对,好人底线多,做了错事的人总能怪别人不依不饶。一个没有原则的群体不会有进步,久而久之黑白颠倒,世界观都会发生问题。 相信翰山应该从相关案件里学习到了不少知识。举个小例子: 侵权如果证明不了损失,翰山也没有利润,因此翰山不需要赔偿--------这个认知是错的。 当原告 不能 证明自己的损失、也不能证明被告的获利时,法定赔偿是强制性的。如果是蓄意侵权,一次侵权的最高法定赔偿是 15 万美元。简单的逻辑就是,如果证明不了损失,你也没有获利,侵权一分不赔,那岂不是人人可以随便偷盗别人的知识产权而不用赔偿?你认为美国会制定出这样的条款吗? CONSENT DECREE是什么含义,相关网友可以去查查网络。如果还有人认为翰山因为各种问题被制裁1000多美元再赔上一万美元并加上一个 CONSENT DECREE还不能叫长教训,不能叫输, 我不得不说是阿Q了。 岳博士把 CONSENT DECREE称之为同意判决,百度翻译为同意判决书,服罪判决书。我不知道经历过桑兰案的网友,把海明的那个文件叫什么,我只记得有人称那为认罪书。但那其实远远不如翰山这个的程度。这个 CONSENT DECREE应该在贺梅案里也出现过。 我个人把这个 CONSENT DECREE解释为一个法令。 下面我举个例子: 美国司法部在1941年提起了针对ASCAP的反垄断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司法部与ASCAP达成了 CONSENT DECREE,规定ASCAP不得要求成员授予排他性的表演权,也就是说,词曲作者和出版者,除了委托协会发放许可,还可以自行发放许可。同年,司法部还在法院的主持下,与BMI达成了内容基本相同的 CONSENT DECREE。网友认为,司法部是不是赢得了这场反垄断诉讼呢? 1950年,美国司法部再诉 ASCAP,仍然最后达成了 CONSENT DECREE。你别告诉我是司法部没赢,认栽了。 英语不好,可以学,法律不强没关系,但得认识到自己不懂的很多,理智估计自己的水平。比如刘牧野的律师作为一个考过律师执照的,在法院宣布自己要上诉,一个不是搞法律的网民,起码要合理判断一下,这么一个对于律师来讲很简单的问题,还是人家在正式场合宣布的,你哪来的底气随便就说刘牧野的律师是250,现在不能上诉?难道人家连这都不懂?岳一个法律JD课程修完了的人,再加上一个州法官都没觉得他上诉有问题,你是哪来的底气查都不查一下,问都不问一句,就认为人家在这样简单的程序问题上错了呢? 所谓无知无畏,希望这样的人只是在网上乱放炮,别在现实里吃亏,别害到别人,去怂勇别人不诚实或对抗。 否则坑到别人身败名裂赔得破产,自己放完炮吃人血馒头看笑话,被坑的则落得个可怜又可嫌。 以前有人嘲讽那些不懂科学反而盲目否定科学家的为妄人,我觉得未免对人家太贬低了,但发展到砸中科院的窗子时,他们就危害了社会秩序。确实,妄人们在各个领域都可能以各种方式给社会对他人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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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翰山案结案法庭命令文件
热度 8 admin 2017-3-31 08:24
昨天的和解会议进行7个多小时。法官跟翰山通话的时间较长。应该给了他比较权威的解读,翰山也学到了不少东西(他是这么说的)。昨天和解会议结束后,今天主审的联邦法官已经签署文件,并载入案卷。 整个案件中,翰山基本上采用了网上各人提供的各种“锦囊妙计”。但他都无一例外的发现,这些招数根本不管用,甚至让法官莫名其妙。比如说,第一次听证说传票的事情。翰山依照 NN 法律精神对法官说我不能用EMAIL给他发传票 (Plaintiff cannot sue me over email), 法官当场说,我认为他行 (I think he can)。关于管辖权,NN法律高手们纷纷认为我得去纽约找花街王老五,加州没有人身管辖权,结果呢?当然有。取证中,翰山辩解说他的代码、私信是保密的,因为安排了和解会议,取证应该中止。法官都没跟翰山解释,直接命令他交出证据。另外,翰山辩解道珍珠湾没有盈利,翰山网是免费的,他用软件只几天,我不能证明他获利也不能证明损失。他不知道即使在损失不能证明的情况下,法定赔偿是必须的;如果蓄意侵权,每次侵权可罚 15万美金。。。 昨天和解会议的态势是,之前的程序中,翰山被法院罚款1100多美金。之后,取证结束,双方都递交了总结评判动议,但韩高高的总结评判动议明显没有希望。接下来将很快进入陪审团日程,我将不得不聘请律师。在版权侵权问题上,被告赔偿可能达 15 万美元。诽谤则是个无上限未知数。另外,被告很可能得支付原告律师费。 回顾这个案子,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翰山只要停止攻击,在杨文彬诽谤案取证中予以配合,遵循加州法院传票交出证据即可。结果他选择了诉讼。他做出这个选择,也是受了 NN名律 LAO 之流的怂恿,用粗浅的法律水平在网上进行误导,使翰山认为这个案子根本不能成立,即使立案,也对翰山没有管辖权,等等。完全是 UNBELIEVABLE, STUPID 。这个 UNBELIEVABLE, STUPID 等词不是我说的,而是我昨天讲了相关经过之后听到的权威反馈。 我表示,面对这种情况,我实在是没有办法。我并没有在财务上摧毁翰山的意愿,只是为了回归真相。 基本条款如下: 1)韩高高承认他在附录A 中的各种陈述虚假,并为此向岳东晓道歉(附录 A是法官与翰山、我多次修改敲定的); 2)韩先生将在7天内执行加州法院 岳东晓起诉杨文彬诽谤案中的取证传票,并交出相关文件(该传票要求交出杨文彬及 TING 等人的相关数据) 3)韩先生及其 agents 未经允许禁止使用岳的软件; 4) 韩撤销所有反控并支付 10000.00 美元; 5)岳在收到付款后撤诉。 值得注意的是,本来翰山只需要满足上面的 2) 就可以避免这场诉讼的。但在很多人的鼓噪声中,翰山显然把我的善意当成了软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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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法律、道德和纪律的关系
稻草 2016-12-10 19:36
法律、道德和纪律是规范社会秩序的三种表现形式。那么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法律是基础,纪律是动力,道德是引领,三者是社会意识形态的践行者。 三者都是可以相互转化的,社会文明程度决定了它们转化的程度,总的趋势是:法律越来越少,纪律也会越来越稀少, 道德水平越来越高尚,人们的行为会变得越来越自觉,社会变得越来越自由和美好 。 为什么呢?请看鄙人的《思想在思考》一书的相关章节吧。 雷佳 - 我们的中国梦.m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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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法律没有资格独立美国的三权分立是错误的
稻草 2016-10-31 08:56
特朗普斥责美国三权分立的虚伪,痛骂孟德斯鸠的愚蠢。他没有骂错,法律只是国家之下的一个规范社会秩序的工具罢了,法律没有资格独立,它必须服从国家意志,必须服从国家总统。当然法律有它自身的特点,就是已经证明了是正当合适国家的规范,没有必要再行使行政权力,也就是说,法院只是一个国家固定秩序的执行者罢了。 把法律捧得那么高,是资本家控制民选总统为其所用的险恶用心罢了,是对广大选民人格和智商的侮辱。
个人分类: 时事评论|1149 次阅读|0 个评论
分享 法律使匿名诽谤者无处藏身
岳东晓 2016-10-22 10:00
作者: 岳东晓 于 2012-6-13 01:13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 法律相关 | 已有8评论 关键词: 法律 刚看到一个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的案例:匿名网友对内华达联邦区法院, Anonymous Online Speakers v. United States Dist. Court for the Dist. of Nevada Reno (In re Anonymous Online Speakers), 611 F.3d 653 (9th Cir. 2010) 。读者可能感到奇怪,怎么这个案子的一方是法院呢? 原来,这个案例里一帮匿名人士联合起来在网上攻击原告不诚实之类。原告起诉这些匿名攻击者,并请区法院批准获取这些人的真实身份。区法院批准了这个申请。被告们(匿名)通过律师向第九巡回法院提起抗争,请巡回法院撤销区法院的命令,理由是他们有匿名发表言论的自由。因为请上级法院压服下级区法院,因此区法院是抗辩一方。 这里有点值得注意,匿名被告虽然是匿名马甲,但却有律师代表,还可以试图抵抗。一般情况下,匿名马甲没有律师,也就没有机会反对这种获取其身份信息的法庭命令,基本是坛子里捉死乌龟。 在上述案子中,美联邦第九巡回法院认为:“ The right to speak, whether anonymously or otherwise, is not unlimited... ” 言论自由不保护诽谤。具体在这个案子中,由于被告的匿名言论涉嫌诽谤,区法院下达的揪出其真实身份的命令没有明显错误。也就是说,上诉法院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几名匿名网友将不得不揭下面具。 第九巡回法院是美国最大的联邦巡回法院,下辖阿拉斯加、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夏威夷、爱达荷、蒙塔拿、内华达、俄勒冈、华盛顿等九个州以及关岛与北玛丽安娜群岛的联邦法院。其判决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美国法治文明的先进。美国的守法公民维权或解决争端往往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封建流毒较深海华往往把打官司看成向衙门告状。 —————————————————————————————————————————— 上面面是2012年6月我在贝壳村发的一篇博文。现在重贴一下(原来链接不工作,现在改了)。 ----------------------------------------------------------------------------------------------------------------------------- 补充:我个人的经验,若干匿名诽谤者被抓获 1)方舟子曾经的伙伴,南京化工学院、加拿大华侨的杨文彬。原来在新语丝网上匿名ID为 iMan,对我进行诽谤攻击。我 传方舟子交出其IP地址与邮箱 。被传后东躲西藏不承认自己是杨文彬,但现在也不得不承认了,最近也承认了铁路边一个小房子就是他住宅。这就好办了。也许这房子的价值不足以赔偿我的损失,但至少有个东西。 2)之前一位加拿大匿名网友。我从 WordPress.com 传到他的信息,顺藤摸瓜。此人算是明智,道歉之后我就算了。 3)另一位匿名网主。 4)另一位匿名网主。目前案件正在取证过程,明年初审判。 最近双方各自递交了撤诉动议,法院将于近日做出书面裁决。另外,法院安排了 settlement judge,力图双方调解。我估计法院会命令被告亲自到庭,而不是通过电话。 转载本文请联系原作者获取授权,同时请注明本文来自岳东晓科学网博客。 链接地址: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684007-1010057.html 上一篇: 海外华人应珍惜来之不易的生活续--维基上的诽谤 更多 收藏 分享 修改 | 删除 | 当前推荐数: 8 推荐人: 王大岗 李颖业 徐令予 蔡小宁 姚伯元 apple79 ddsers xlianggg 推荐到博客首页 发表评论 评论 ( 24 个评论) 删除 回复 apple79 2016-10-22 09:36 ORDER REFERRING CASE TO MAGISTRATE JUDGE. Order that case be referred to the Clerk of Court for assignment to a Magistrate Judge for General Pretrial (includes scheduling, discovery, non-dispositive pretrial motions, and settlement). Referred to Magistrate Judge James C. Francis. (Signed by Judge Leonard B. Sand on 6/2/2011) (jpo) (Entered: 06/02/2011) --------------------------------- 上了法庭的事就在法庭解决,猴急没有意义。海华是个弱势群体,对美国法律知识的掌握也真的是有限,自己不务正业陷入官司,赢不赢输不输都对被告是一个教训。 没见过猪也见过猪走,自己学习下已经走到今天的桑兰案当初的进程中类似的情况吧。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去用心写动议,关心法律进程,比在网上骂人强。岳博士也算对这类人治病救人,让他们借此机会学习美国法制。 博主回复(2016-10-22 09:47) : 另外啊,我觉得其实国内的人已经很懂法律了。最差的是某些老华侨,在国内的时候没有法治观念,到国外不懂英语也学不到法律,但他们反正也不会去惹外国人,只是整天当良民,一般也涉及不到法律。但其中某些人无法无天,以为在网上可以肆意匿名攻击,甚至像杨文彬一样对女性网友使用暴力性侵语言。这些人只有通过法律的制裁才能学到什么是文明守法。但这个过程是漫长的。我在下面也讲了,西方法律对被告都很尊重,最后就算宣判结果也是温柔的。只有当被告试图违抗法院时,才会使用暴力。 博主回复(2016-10-22 09:40) : 想当年,杨文彬可是新语丝一名得力干将,在新语丝一时间呼风唤雨,号称起草英文文书的。原来是这个层次。我倒真希望新语丝能有出息点。我也不必杀鸡用牛刀。 删除 回复 apple79 2016-10-22 09:16 有时觉得华人真的挺可怜的,法律知识和逻辑知识的薄弱。那能是个正常人提出的问题吗。 博主回复(2016-10-22 09:18) : 不是所有的华人。像这种无法无天,不见棺材不掉泪的,属于底层无业流民,可能以为耍耍无赖就可以逃避。 删除 回复 joe0 2016-10-22 09:09 哈哈哈。。。。。我的判断神准:你不敢直接回答我的简单的司法技术问题。 博主回复(2016-10-22 09:11) : 我没有这么多闲工夫给你这老鼠不断启迪。读者们能看清楚就足够了。 删除 回复 joe0 2016-10-22 09:04 岳博主,请直接回答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你们不接受副法官提出的庭外和解的条件,再回到主审法官这里,后者的判决是基本等同或全部采纳副法官提出的建议呢,还是你们的要求? 博主回复(2016-10-22 09:06) : http://www.cand.uscourts.gov/settleconf The settlement judge has no power to impose settlement and does not attempt to coerce a party to accept any proposed terms. The parties may agree to a binding settlement. If no settlement is reached, the case remains on the litigation track. The parties' formal discovery, disclosure and motion practice rights are fully preserved. 这段话你请人给你翻译一下。 删除 回复 apple79 2016-10-22 08:57 有脑子坏成这样的吗。 把你粘的东西贴到博文里了,真相贴在博文里呢,那个ODER难道是假的? 删除 回复 apple79 2016-10-22 08:54 上次他说杨文彬的案子两三年了,岳说一年多。结果他自己查了是一年多,岳一句没撒谎。白纸黑纸还在那,说完了就说你是谎言。好像他撒的谎是你说的似的。现在又是当场教他,他当场从说案子结束了,又变成承认不是判决,又开始说你是谎言,好像他刚刚撒的谎是你说的。 有你这样当场恶补法律知识圆谎的吗。 博主回复(2016-10-22 09:51) : 其实我这篇博文是2012年的,本也不是针对杨文彬之流(他都已经被挖出来了)。杨文彬之流看了之后自己心虚,跑过来吵吵。 删除 回复 joe0 2016-10-22 08:53 另外,删帖阻挡不了披露真相(科学网又不是你自己的网站,以贴在其它地方你删不了),只能透露惧怕。 博主回复(2016-10-22 09:02) : 删掉你的东西有多种原因。比如说,你口出粗言,或者贴出诽谤性网站的链接。法院才是公开寻求真相的地方。如果我起诉杨文彬等人没有依据,杨文彬当然可以反诉,要我赔偿。杨文彬之流逃避法律制裁,就见其畏罪。现在其继续在网上诽谤,不过是继续挖坑而已。 删除 回复 apple79 2016-10-22 08:49 说一个ORDER不是一个判决,又说被踢出来了(是判决)。你没有义务为现场满口谎言和当场矛盾的人普法。 博主回复(2016-10-22 08:56) : 杨的不诚实是一贯的,从他抄袭德国的设计在国内发垃圾文就知道了,好在还没几个人引用他的垃圾文。这个法官的文件英语他可能确实看不懂。这个文件仅仅是简单的 settlement conference 日程安排的开始,之后才是日程安排。本来我都没有下载这个文件。杨文彬竟然说这个案子被法官踢出来了,无脑是一种可能,不诚实也有。 删除 回复 joe0 2016-10-22 08:42 http://www.cand.uscourts.gov/settleconf 说的和我说的有任何矛盾吗? 博主回复(2016-10-22 08:47) : 如果你 joe0是杨文彬,却又不敢承认,那么杨文彬是不是就像一只弱智的老鼠呢? 其实这个问题,你不回答,大家也有答案。 至于那个网页的英文,我建议你去找个人给你翻译并且下。 删除 回复 apple79 2016-10-22 08:40 他把这理解为毒酒,这也算是中华文化的宫庭剧余毒 弥漫到了美国法庭。 博主回复(2016-10-22 08:44) : 其实一个诽谤案件,杨文彬即使输了,也就是赔点钱,杨文彬为了逃避,不惜向日本法官揭发我抗日,这种出卖灵魂的行径,十足卑劣。法院安排 settlement judge ,他竟然以为是这个取代了对之前动议的裁决,完全是缺乏基本思维能力。 删除 回复 apple79 2016-10-22 08:33 你反正一天没传到,你一天就在网上关注岳博士的所有案子,成一回合败一回合,你都得激动得几天几夜,你三年就天天在法院网上刷吧,反正你也没什么正事加上巨大的经济困难。 岳博士其实是有点欺侮人,这样的其实挺可怜的,不管是法官还是被他咬的,最后都觉得他可怜。 博主回复(2016-10-22 08:40) : 怎么能说我欺负人呢? 杨文彬自己要到加州跟我打官司,我多次劝解他停止诽谤不成。 博主回复(2016-10-22 08:36) : 杨文彬可能是看另一个案子法官安排了 settlement conference ,觉得自己即使被传,到时法官也会促使和解。但他不懂英文,纯属 wishful thinking. http://www.cand.uscourts.gov/settleconf The settlement judge has no power to impose settlement and does not attempt to coerce a party to accept any proposed terms. The parties may agree to a binding settlement. If no settlement is reached, the case remains on the litigation track. The parties' formal discovery, disclosure and motion practice rights are fully preserved. 删除 回复 joe0 2016-10-22 08:31 一个ORDER当然不是一个案子的判决。我说的是这个ORDER表明了主审法官目前对这个案子的决定:取消听证,去让副法官去进行庭外和解。皇帝派人给牢里的人送壶毒酒。。。你懂这意味着什么吗? 删除 回复 apple79 2016-10-22 08:29 那就等着吧,急什么呢。 杨文彬对日裔法官投日是现实吧,我看了都丢人,车道有车,房内开个小灯,再给太君揭发岳博士抗日。 博主回复(2016-10-22 08:38) : 美国法院是很文明的,被告的权利与尊严都会得到充分的尊重。有点温水煮青蛙的味道。被告自己的坑越挖越深,最后才能显现出来。 删除 回复 joe0 2016-10-22 08:26 岳博主是被杨文彬吓破胆了,风声鹤唳,草木皆彬,任何一个揭露你谎言的ID都是杨文彬。 躲传票的谎言只能忽悠IQ低于85的。传票若能躲,法院早关门了。 原定的听证会取消了,法院的written order签署了一个:命令你们去庭外和解。匿名当然可以不接受副法官的和解建议,再回来让主审法官裁决。那就是敬酒不吃吃罚酒呗。这些我前面不是都说了嘛。 博主回复(2016-10-22 08:33) : 如果你 joe0是杨文彬,却又不敢承认,那么杨文彬是不是就像一只弱智的老鼠呢? 以你低下的智力与教育程度,你可能都不知道你已经给自己挖了一个极深的坑,直到最后你才会明白。 删除 回复 apple79 2016-10-22 08:15 文中已经贴出了判决。你和你的伙伴耐心的等等,不要着急上火,事情到了法院,就依法解决,网上骂街和逞强,没有意义。法官决定书面裁决,取消听证这是一个非常正常的法律程序,法官想干什么,你别急着猜, 。你别急,既然你有把握在网上做了WS之事,没有问题,就大大方方接传票,你得相信法官会把岳踢出来,对吧,既然迟早踢出来,你怕什么。 博主回复(2016-10-22 08:29) : 南京化工学院、加拿大多伦多的杨文彬在日本法官那出卖灵魂,使劲揭发我抗日,但日本法官也没有说杨文彬在网上性骚扰妇女、诽谤他人是好样的嘛。只是说我根据法官指令邮寄的传票不行,要亲自送到手上。 博主回复(2016-10-22 08:20) : 杨文彬不懂法,以为凡是法院出来的文件就是判决。 博主回复(2016-10-22 08:19) : 这根本不是判决。这只是某个日程安排的开始文件。 判决是指对某个争议进行判断。 删除 回复 apple79 2016-10-22 07:58 IMAN你别急,你在网上攻击侮辱人,这么多,岳博士到底是不是谎言,也会有结果。事情是会慢慢解决的。没弄清程序不是你的错,毕竟你的层次有限,在海外也是混了个排名一千的水货文凭,弄个ID在网上骂人,也没人知道是你,多少年前哄哄国内人,可能能哄住,现在可能不行了,这起知识产权案过程中的几个回合,也改变不了你满口脏言,有家不能回而躲传票的现实。你不能从岳韩案的成败摇身从一个网络流氓(所有海华网站对你的定义)变成什么别的形象(你太在意网络形象)。还是那句话,别急,你这样歇斯底里的态度是为什么?看来你日子不好过。 博主回复(2016-10-22 08:07) : 南化工杨文彬的案子有扩大化的趋势。方舟子的其他支持者似乎在活动。 删除 回复 joe0 2016-10-22 07:51 iMan 是怎么被法律确认为南化工杨文彬的法庭记录在哪里呢?除了满嘴谎言你有任何证据? 博主回复(2016-10-22 08:02) : 这是根据加州证据法。当加拿大杨文彬作为 iMan 被传,而杨文彬不否认自己是 iMan ,就等于承认了自己是 iMan。当然,以iMan 的智商,他至今还像一只脑袋埋在沙子里、臀部翘在外面的鸵鸟,到时只是被陪审团视为缺乏信誉而已。 删除 回复 joe0 2016-10-22 07:43 你害怕国内人看到美国联邦法庭的裁决文件,所以,删了我的评论。这一行动已经说明了一切! 博主回复(2016-10-22 08:13) : 杨文彬,你就别在这丢人现眼了。你看不懂英语,还不想想自己的传票能躲到何年马月? 看明白下面是什么意思? CLERK'S NO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hat the Court takes the pending ( , ) motions to strike filings under submission. The hearings previously scheduled for October 27, 2016 at 2:00 p.m. are vacated. The Court will issue written orders. 删除 回复 joe0 2016-10-22 07:38 岳博主,为什么删了我前面的评论呢?这么害怕已经说明问题了。另外,你下面给出的例子,没有一个是法律使其现身的匿名诽谤者。既然你用谎言来辩论,已经说明问题了。 博主回复(2016-10-22 07:47) : iMan 是不是匿名? iMan 是不是被确认为南化工杨文彬? 删除 回复 joe0 2016-10-22 07:33 哈哈哈。。。你真是能忽悠一个算一个。(1)这简单英文的意思是不是命令把这案子转过副法官进行和解? (2)自己自由选择跟法官下令强迫去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这么简单的英语你也理解不了嘛。(3)和案子的进程毫无关系?10月底的听证会取消了。(4)最重要的是,如果你不接受副法官的庭外和解建议,再回到主审法官这里会怎样呢?把副法官的庭外和解的建议变成主审法官的判决,这叫敬酒不吃吃罚酒,那就只能用筷子撬嘴往里灌了。 博主回复(2016-10-22 07:44) : 你英语差,脑子也不好使。不过,我就不再给你上课了。 删除 回复 joe0 2016-10-22 07:03 就说前两天刚被法官踢出法庭的那个案子,你就告了10个”匿名诽谤者“,法律没使其中一个现身,更别说审判了。你也就忽悠国内的一些傻冒自慰一下。 博主回复(2016-10-22 07:33) : 你英语程度跟南化工杨文彬有一拼 -- 看不懂简单的英语。那个文件是说安排一名副法官负责和解会议(之前双方选择了两个ADR方式)。与案件的实质进展毫无关系。 博主回复(2016-10-22 07:25) : 目前来说有下列人士以及被揪出: 1)方舟子曾经的伙伴,南京化工学院、加拿大华侨的杨文彬。原来在网上匿名ID为 iMan,被传后东躲西藏不承认自己是杨文彬,但现在也不得不承认了,最近也承认了铁路边一个小房子就是他住宅。这就好办了。也许这房子的价值不足以赔偿我的损失,但至少有个东西。 2)另一位匿名网主。目前案件正在取证过程,明年初审判。 3)另一位匿名网主。 4)之前一位加拿大匿名网友。我从 WordPress.com 传到他的信息,顺藤摸瓜。此人算是明智,道歉之后我就算了。 删除 回复 nag 2016-10-21 19:37 在中国耀武扬威的人到了美国也变得乖乖的。 博主回复(2016-10-22 03:08) : 美国很多的这种匿名诽谤案,一旦被抓,赔偿几十万美元很常见。有些网络匿名诽谤者可能还没这个家当。 删除 回复 蔡小宁 2016-10-21 18:25 不保护匿名诽谤,还是美国的法制厉害 博主回复(2016-10-22 03:07) : 很多中国人以为在网上匿名攻击就可以无法无天吧。其实匿名诽谤被揪出来,更没地跑,因为匿名攻击本身就是一种不当行为。如果不是心虚,为什么匿名呢? 删除 回复 apple79 2016-10-21 14:27 并请区法院批准获取这些人的真实身份。区法院批准了这个申请。-------------不知道这是否指的证人传票。 博主回复(2016-10-21 14:32) : 这个不是传票,而是宣那个网站的管理员作证,要他交出参与者信息。他拒绝,法院命令他说出来。那些匿名网友于是匿名反对。 有个案子很搞笑,有点匿名网友自己不用律师实名去反对,法院说你都已经站出来了,动议已经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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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东晓 2016-10-21 13:24
下面是2012年6月我在贝壳村发的一篇博文。现在重贴一下(原来链接不工作,现在改了)。 法律使匿名诽谤者无处藏身 作者: 岳东晓 于2012-6-13 01:13发表于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 法律相关 | 已有8评论 关键词: 法律 刚看到一个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的案例:匿名网友对内华达联邦区法院, Anonymous Online Speakers v. United States Dist. Court for the Dist. of Nevada Reno (In re Anonymous Online Speakers), 611 F.3d 653 (9th Cir. 2010) 。读者可能感到奇怪,怎么这个案子的一方是法院呢? 原来,这个案例里一帮匿名人士联合起来在网上攻击原告不诚实之类。原告起诉这些匿名攻击者,并请区法院批准获取这些人的真实身份。区法院批准了这个申请。被告们(匿名)通过律师向第九巡回法院提起抗争,请巡回法院撤销区法院的命令,理由是他们有匿名发表言论的自由。因为请上级法院压服下级区法院,因此区法院是抗辩一方。 这里有点值得注意,匿名被告虽然是匿名马甲,但却有律师代表,还可以试图抵抗。一般情况下,匿名马甲没有律师,也就没有机会反对这种获取其身份信息的法庭命令,基本是坛子里捉死乌龟。 在上述案子中,美联邦第九巡回法院认为:“ The right to speak, whether anonymously or otherwise, is not unlimited... ” 言论自由不保护诽谤。具体在这个案子中,由于被告的匿名言论涉嫌诽谤,区法院下达的揪出其真实身份的命令没有明显错误。也就是说,上诉法院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几名匿名网友将不得不揭下面具。 第九巡回法院是美国最大的联邦巡回法院,下辖阿拉斯加、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夏威夷、爱达荷、蒙塔拿、内华达、俄勒冈、华盛顿等九个州以及关岛与北玛丽安娜群岛的联邦法院。其判决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美国法治文明的先进。美国的守法公民维权或解决争端往往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封建流毒较深海华往往把打官司看成向衙门告状。 博主二维码,光标右键点图片可下载 2 高兴 感动 同情 搞笑 难过 拍砖 4 支持 2 鲜花 刚表态过的朋友 ( 8 人 ) 城市达人 人間的盒子 丁香雨 马大哈ann 海外愤老 此山中 蓝天绿地 BL_518 评论 ( 8 个评论) 蓝天绿地 2012-6-13 04:08 what is 巡回法院 ? 回复 岳东晓 2012-6-13 04:10 蓝天绿地 : what is 巡回法院 ? Circuit Court --- 参见 http://en.wikipedia.org/wiki/Circuit_court 回复 马大哈ann 2012-6-13 05:57 回复 丁香雨 2012-6-13 06:54 谢谢介绍,有点意思。 回复 arkone 2012-6-13 08:05 谢谢普法。 一般的村中争论还是用提倡文明辩论规则管理为最好,村管理层应发布清晰基本辩论规则,并落实。动辄诉讼在代价和时间都不适合,除非有非法诽谤的程度严重才值得考虑sue。 回复 城市达人 2012-6-13 13:29 arkone : 谢谢普法。 一般的村中争论还是用提倡文明辩论规则管理为最好,村管理层应发布清晰基本辩论规则,并落实。动辄诉讼在代价和时间都不适合,除非有非法诽谤的程度 ... 是滴,是滴。 回复 岳东晓 2012-6-14 00:27 arkone : 谢谢普法。 一般的村中争论还是用提倡文明辩论规则管理为最好,村管理层应发布清晰基本辩论规则,并落实。动辄诉讼在代价和时间都不适合,除非有非法诽谤的程度 ... 我确实在追踪研究相关法律。但这篇博文只是提到法律原则,大家不要联想。 回复 arkone 2012-6-14 02:09 岳东晓 : 我确实在追踪研究相关法律。但这篇博文只是提到法律原则,大家不要联想。 我很理解。支持楼主的普法系列博文,特别是能举出基于实际生活的典型案例。 其实,我是就事论事看待村里一般骂人贴。一方面认为法律工具太复杂强大,杀鸡焉用宰牛刀。另一面认为提倡村民自律又太简单是形同虚设。因此,村里规则是适合填补两方面之间的空白。 既然包括前十名大腕级别村民们都发布博文对骂人等贴怨声载道,何不借机呼吁村民和村管理层考虑共同制定清晰的基本文明辩论规则,并落实规则?否则,如果网站管理配套不上,想提倡文明辩论仅仅是村民的美好天真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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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官僚主义的消灭
稻草 2016-8-9 23:38
官僚主义不但要从组织上用法律去规范掉它,而且还要用社会主义思想边缘化它,同时更要从经济上挖掉它私有经济为主体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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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再跟夜城网主刘牧野 fireside chat
热度 3 admin 2016-5-8 05:55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前几天,发生了一些所谓涉及隐私的事情。首先,我不认为从法律上相关信息涉及隐私, 隐私必须是非公开信息。那么问题在哪? 问题是在这个场合,公开 与正在进行的案件不相关人士信息 所隐含的 人身威胁 --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解释。此前,老菜头在夜夜城提到知道地址,哪天当心轮胎被扎之类。在民事案件进行中,贴出与案件无关人士的信息,内中带着暗示语言, thinly veiled threat 非常明显。 但是检测在夜夜城(以及在与我电话中)不断提到,我公开了他的公司信息。他似乎认为这一加州政府网站的公司 agent 地址是隐私。 那么好。我们权且采用 检测 的标准,假定这个公司地址属于隐私,网上的公开信息也可以是隐私。 那为什么 检测 在2015年8月要公布我给夜夜城的私信、包括我的地址呢?这是一封我给夜夜城网管的私下的电子邮件,请求夜夜城保留数据,信的落款有我的姓名、地址。按照正常社会行为准则,我发出邮件时以为夜城会给我回一封专业措辞的电子邮件 -- 无论夜城是否同意。 刘把我的邮件全文登在夜夜城(包括我的地址),加上各种羞辱性、诽谤性评论。刘还请了律师。夜夜城的几位资深网友看到了,在下面做了支持性评论。为什么没有一个人质疑刘为什么要登出这样明显的私信? 为什么没有夜城网友提醒刘把我的地址掩盖?假定不是搞看人说话的双重标准,那么可以结论夜夜城的资深网友们并不认为这个私信以及地址是需要保密的。但是有一个结论却无法回避,那就是检测对人一套标准、对自己一套标准。他 先在夜夜城公布我的EMAIL与地址 ,那时我还不知道他是谁。然后 我根据YEYETOWN网页查出其主人 Trigmax Solns,以及其加州政府注册agent 刘的地址 ,他就说是隐私。 即使假定公司地址是隐私,至少我的做法是回应性而且对等的吧? 刘在电话中还指责我“人肉”出邹婧毕业于恩施医专。邹婧在夜夜城选择性地公布我的私信、罗秦的邮件、罗秦的隐私、未经许可复印了罗秦的日记威胁要公布,对我的其他背景进行抹黑。刘对邹婧在夜夜城的铺天盖地爆隐私的做法不是带着secret pleasure 笑看,就是默默纵容。 邹婧的医专学历很早以前 在 夜夜城被 率先披露。刘既然认为邹婧的学历是隐私,为什么当年没有在夜夜城删除相关信息,维护邹婧的这一学历隐私呢?刘不否认自己那时是夜夜城网管吧。 我在发现邹婧思维能力的问题后,对其资质质疑是自然的。从湖南日报网上的邹婧毕业于湖北民族学院医学院加上夜城披露的医专学历推导出其前身恩施医专,这里更多的是依赖于夜城爆料,否则,我会以为是本科。 刘在问我怎么知道他电话号码。这还是根据夜夜城张贴我信息的博文里的那个白页网站,输入刘姓名即可。我跟他电话联系是试图缓解夜夜城的仇恨情绪。刘牧野在电话中说,起诉了谁,谁就要“拼命”。何必呢? 我在电话里建议双方达成一个协议,法院的事情在法院解决, 大家不要再在网上继续扩大事态 。这一点,希望各方合作,不去理睬那些火上浇油的内容(想想谁最想转移注意力),心平气和讲道理。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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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关于邹婧的事宜
热度 2 岳东晓 2016-4-30 15:17
邹婧在海外天空散布攻击言论,经四名证人(罗、贺、陈、蔡)证实为谎言(三人都不知邹静为何人)。至此,邹婧谎言已经破产,贯穿其谎言的一个主题是钱。 相关录音取证都在网上,会永久保留,愿意听的,可以自己去听。 之前我并未表示将起诉邹婧,而是表示也许需要法律解决。 我对起诉邹婧这样层次的诽谤者本来并无兴趣。 在揭穿邹婧谎言之后,也已经没有必要,真相已经大白。 邹婧之前在网上称一周内起诉,如果邹婧履行此承诺,那我当然会予以坚决应对。至于其新抛出的所谓网络匿名攻击,搞移动靶, 我更没有兴趣在网上回应。针对杨文彬、刘牧野、夜夜城的案件仍在进行之中,就SUN等案的事实,以及相关诽谤,我会依法追究责任,我在这可以承诺,这些案子会打个水落石出,绝不会半途而废。 我对回应匿名攻击没有兴趣,否则无休无止。 关于给贺家借钱的,我给出通知,谁借了,与我联系。当然我会要求核实,免得有人假冒。对于网传的借钱者的说法,在事实确认之前应该采取怀疑态度。 相关爆料人士,也可以与我联系 ,我可以核实。否则,不要继续罗唣。 《 与罗秦的核实通话:就邹婧的诽谤 》 《 陈编辑的核实通话:就邹婧写书的事情 》 《 邹婧 aka 楚楚就我知识产权案的说法 》 《 与贺绍强的核实通话:就邹婧 aka 楚楚的说法(录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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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再从杨刘案学法律:日裔法官是否违规
热度 5 方枪枪 2016-3-29 12:13
IMAN在法院打了两张牌:岳抗日与岳攻击了郑一芳。 法官是日裔,而且是郑一芳的老朋友(两人共事推翻了一个二战期间给日本人判刑的案子)。阿门还写了篇《抗日英雄惨遇日裔法官,岳东晓连输四局》的博文,感觉连被告也认为法官被影响了。岳于是就向法院递交了60多页的一份文件,要法官退出审理。理由是“知道相关事实的人或许会怀疑法官能否公正”(“a person aware of the facts might reasonably entertain a doubt that the judge would be able to be impartial.” (§170.1(a)(6)(A)(iii) ))。 按规矩,法官应该或者退出,或者写个回应,然后这个退出的判断会交给另外的法官处理。法官自己不能就退出问题的法律与事实进行裁决 ( A judge who refuses to recuse himself or herself shall not pass upon his or her own disqualification or upon the sufficiency in law, fact, or otherwise, of the statement of disqualification filed by a party.) 以前法官的所有裁决都只有半页,而且对双方的所有动议基本上都是否决、对传票问题没有裁决。这次,日裔法官破天荒的写了六页的一个分析,说岳的证据不足,他不必退出。 但法官这么做是否涉嫌违规呢。 查了下相关资料,司法纪律委员会的案例说:法官就自己退出的动议进行实质裁决是违背民事诉讼法 170.3(c)(5)条款的( A judge's ruling on the merits of a motion for the judge's own disqualification is in contravention of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section 170.3(c)(5) (Ann. Rept. (1998), Advisory Letter 5, p.27.)http://cjp.ca.gov/res/docs/annual_reports/1998_Annual_Report.pdf (这个连接的27页) 看戏党静待案件的进行,事情的进展以最新变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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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昨天递交声明请法官退出
热度 8 岳东晓 2016-3-18 05:45
昨天,我递交了一份说明给法院。要求主审杨文彬诽谤案的法官退出审理。理由之一是,公众在了解相关事实后,也许会对法官能否公正处理案件产生怀疑。 去到法院,先向法院书记员递交。书记员对此非常认真负责,仔细查阅了手册,然后进去问了人。这才FILE文件。然后我去法官的法庭见到法官的秘书,要亲手交给法官。秘书进去询问了法官说可以代收。 法庭案件分配是随机的,诉讼人并没有选择权。 案件从一开始就知道的日裔,看名字就知道了。我本来不在乎,法官嘛,就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做到公平;不公平的法官遮不了天的。后来,杨文彬在案件中大量扯出本人抗日的事情,然后在网上大肆宣扬自己的”情商”。这次,杨文彬写了一篇博客,题为《抗日英雄惨遇日裔法官,岳东晓连输四局》,准确的翻译成:《Anti-Japanese Hero Miserably Encountered Japanese Ethnic Judge, Yue Dongxiao Lost Consecutively Four Times》。里面杨文彬得意洋洋地贴出法官的拒绝考虑我的动议的文件,大肆欣赏自己的情商,低级狗腿哈腰状,我就懒得翻译了。当年中国出现那么多胖翻译、那么多给鬼子带路的,一点不奇怪。阿门老家被鬼子盘踞蹂躏长达八年。 我在文件中指出,加拿大多伦多的杨文彬是公认的网络流氓(online hooligan),他的恶劣不只限于在珍珠湾而已。早在10多年前,他就被新语丝封杀。在网上只要谁跟他观点稍有不合,他就极力攻击。杨文彬在夜夜城对女性网友进行脱裤子、骑在女性脖子上让她们数X毛的语言性攻击(verbal sexual assault)。虽然夜城主管刘牧野等人有意对其利用,但群情激奋之下,也只好多次封他。2015年杨文彬暴力威胁一名教授(科学网),我对其提出严厉警告,导致杨疯狂诽谤攻击,劝解无效后只好寻求法律的裁断。目前这个案子处于卡壳状态。我按 法官的指令给杨发出传票,杨大骂非律无知不会发传票、赞扬法官英明、传票按法官的指令简单送达了,马屁精的摸样十足。结果,法官又说传票不行,让大家看国务院网页,我把网页打印下来、仔细看了,然后请法官确认传票根据海牙公约可以了,法官却说他没有成文法依据来裁断传票是否有效,拒绝就海牙公约判断。 好在目前案件并没有任何实质的裁决。杨文彬都以为自己赢了四次了(1.法院不认可EMAIL传票;2.法院说传票未送达、要按加州程序送达;3. 法院说加州程序不行、要按海牙公约送达传票;4.法院拒绝就传票是否已经按海牙公约送达进行判断)。但他已经到案,又不能脱身。每次他疯狂裸奔不过是增加新的证据而已。 法律的轮子是缓慢的,我们也得有耐心,这个案子估计还要两年半才能进入陪审团程序。免费看戏党更不要着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