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到网上一篇署名胡平的文章,提及1950年代一篇《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说其关于琉球的观点“无 异于公开宣布钓鱼岛不属于中国”,然后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干脆是承认了”钓鱼岛不属中国。这是明显的谬论。 《人民日报》评论员的字里行间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本无法作为主权的依据。举例说,人民日报评论部主任编辑马立诚就写过很多媚日的东西,就差没喊日本人做爹了,据说他因此还在香港被爱国青年打了一顿,但显然马立诚的言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即使人民日报的一篇政论文章有用词不准确的地方,也不等于中国放弃钓鱼岛主权。这是一个显然的常识。 日本的主权范围是由二战的几个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决定的。具体而言,就是(1)开罗宣言、(2)波茨坦公告与(3)日本投降书。其过程是,美国、中国、英国向日本发出波茨坦公告,要求其按照该公告内容立刻投降。在两颗原子弹之后,日本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 日本投降书关键内容如下:“ We, acting by command of and on behalf of the Emperor of Japan,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and the Japanese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 hereby accept the provisions in the declaration issued by the heads of the Govern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Great Britain 26 July 1945 at Potsdam“。意思就是日本接受美中英三国发表的波茨坦公告投降。参见 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e/etc/c06.html 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了日本的主权范围只限于 本州 、 北海道 、 九州 和 四国 以及美英中三国决定的小岛 :"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 而且, 开罗宣言 的条款将被执行,后者规定,日本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必须全部交还给中国("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我在《琉球主权不属日本》一文中指出,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文件表明日本拥有琉球的主权。美国与日本签订的一系列条约中不可能、也没有提到琉球的主权。原因很简单,美国根本无权单独决定琉球主权,这个决定只能是美中英三国联合作出才具有法律效力。 既然日本连琉球主权都没有,更不可能拥有钓鱼岛的主权。 有人会说日本没有钓鱼岛的主权并不能证明中国就有主权。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有证据钓鱼岛从明朝时就在中国版图之内,而日本是在甲午战争之后才从中国窃取钓鱼岛。因此,根据开罗宣言,钓鱼岛主权必须归还中国。这一点没有任何模糊或者可以商量的地方。 目前日本政府将钓鱼岛的“国有化”(nationalization)计划是试图制造所谓事实主权的依据。如果中国在这种情况下不采取坚决的反制措施,日本狡计将得逞。 http://www.youtube.com/watch?v=71YMpqHJtskfeature=player_detailpage http://www.youtube.com/watch?v=j_5UO48QJeMfeature=player_embedded
我在《 强者才有生存权---炮击金门的启示 》一文中提到,1958年,利用金门炮战的机会,毛泽东宣布中国领海范围为12海里。当时有弱智学究反对,理由是当时的海牙公约称领海为3海里,宣誓12海里主权会引发战争。老毛就是老毛,老毛说我说12海里就是12海里。中国做出这个宣布后,美军严令其飞机不得越雷池一步。 在老毛之前的中国政府根本没有领海的概念。通过主权宣示保卫中国海权方面,老毛是第一人。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CLOS) 规定领海为12海里,专属经济区(EEZ)为200海里。 相比之下,美国总统杜鲁门在 1945 年宣布,其领海为3海里。到1988年,美国才宣布其领海为12海里。 领海概念很容易懂,什么是EEZ呢? UNCLOS第5部分做了说明 。这是沿海国具有独占资源、设置人工岛等的专有区域。沿海国而且有权对他国船只登船检查。但是其他国家船只与飞机可以通过。 中国与美国在EEZ的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美国认为美国间谍飞机、舰船可以在EEZ对中国进行侦查,而中国认为UNCLOS 58.3(*)内容表明,外国在EEZ的活动必须遵守海岸国制定的与UNCLOS 不冲突的法律与规定。 * In exercising their rights and performing their duties under this Convention i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States shall have due regard to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the coastal State and shall comply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dopted by the coastal 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and other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so far as they are not incompatible with this P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