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网友提出一个问题,会不会被告有张王牌,等陪审团正要判罚的时候,突然掏出个小纸片,上面写着精神病史... 原告顿时傻眼。 这还真是个有趣的问题。大家都知道,精神问题是刑事责任的有效辩护。精神病犯了罪,很可能只要进精神病院治疗,不需要坐牢。但如果是民事责任呢? 我举个例子,假设某城有个精神病,上街看见女的就跑上去要 pull down pants and count hair,还抓住城里男男女女的头发抽耳光,边打还说“老子抽你是抬举你”。警察把他抓住要送官判刑,结果他掏出精神病历,警察立马傻眼,只好放了。疯子也有 due process 不是。 城里人气愤之余,一时竟拿他无可奈何,有的气不过只好自己出拳暴力对待。但疯子神经麻木,你打他他说痒痒,骂他他还享受。居委会笼络他,想发展成敢死队,他进澡盆子接受安抚。 现在这些被辱、被打的人们去法院追究疯子的民事责任,被当街羞辱的要他赔偿精神损失(emotional distress),被打的要他支付医药费和被打的伤害(battery)。结果如何?疯子就没有民事责任吗? 稍微想一想就应该知道,这个民事责任是不能因为疯疯癫癫而免去的。因为民事责任只是要求经济赔偿,他造成了民事伤害(tort),那就应该让他把钱掏出来,赔偿他的受害者。 如果疯子完全没钱那你当然没有办法执行,但如果疯子是有私房钱的,那就让法警从其口袋里强制取出。这也合理,疯子拿着钱乱喷一个电话打掉100块不是浪费嘛。 在 1870年的一个Cross v. Kent 案中,疯子被告烧了原告的马厩,被告的辩解是白痴精神病( f or many years before and from his infancy, had been an idiot and insane person ) 。法院不认可这个辩护,判决到【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liability of a lunatic or insane person in civil actions for torts committed by him, and in criminal prosecutions, is well defined, and it has always been held, and upon sound reason, that though not punishable criminally, he is liable to a civil action for any tort he may commit.】 (疯癫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是很清楚的,虽然不能进行刑事惩罚,却得承担民事伤害的责任)。 不过上面这个案子又引发一些有趣的问题。案中的疯子烧掉马厩的唯一证据是疯子自己的承认,被告律师说,他是疯子,疯子的话不能算数的。法官还被这个辩解纠缠住了。。。 参见: http://scholarship.law.marquette.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2375context=mul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