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个 MICHAEL LUO的网页 ,有华裔说有人问自己哪来的,其实他明知对方是在问自己是什么种族,却硬是不正面回答,而是说自己纽约哪的,出生在哪,直到对方问自己父母哪来的,才说是上海。为什么不痛痛快快说自己是 CHINESE 呢?好像 CHINESE 是件不光彩的事情似的,要隐藏一下。其实,这就是种族自卑心理作怪。自己瞧不起自己,也就不能怪别人歧视了。 大概10年前,我公司的第一个版权案子,被告是赛门铁克。当时我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知道的很少,对联邦程序也不清楚,都不知道案子进展可以查 PACER,经常被律师(某大律师事务所的白人)蒙在鼓里。后来才知道PACER,发现该律师很多事情都瞒着我,立刻决定将其开除,换人。 于是找了另外的律师,一个看起来挺精炼的白人小老头,大概60岁了,自称还在某法学院教过书。第一次在我办公室见面,当然需要聊各种背景啊,等等之类,也算是互相了解。正聊着,他电话响了,是他太太打来,大概问他在哪干什么。这人说道,在跟客户面谈,“Heis a Chinese”。也不知是我听力好还是手机声音太大,那女士大概说,你这样说人家不好吧。这律师辩解说,"But he is proud of it." 哈哈。真是。可见在他们心里,CHINESE 是一个贬义词,称中国人是 CHINESE 近乎侮辱。生在美国的华人自己可能也这么认为。但是至少这个白人律师从我这得到了一个概念,我自己没有认为 CHINESE 是什么坏事。换言之,我具备种族自信,不会认为中国人比盎格鲁-撒克逊差。 当然了,鸦片战争中国被盎格鲁-撒克逊打败了,随后中国又经历了一系列的战败。这种战争造成的种族心理优势与劣势是客观存在的。但是 朝鲜战争改变了这个局面,所以我们说朝鲜战争也是一场人权战场。 生物的很多素质是基因决定,基因素质是客观的。人是一种生物,人也是如此。一个人首先得有种族自信,也就是说相信你自己这个种族的基因还行,进化程度相对可以。注意,这个种族自信是一个种族概念,而不是个体概念。你不能说,我家族基因还行。那不管用。因为你没法在脸上贴个标签说我家族基因不错。如果你认为自己种族基因不行,只认为自己家族基因可以,就出问题了。就像一头猪如果说自己基因特好,有什么用呢? 世界文明发展的涨落有变化,但种族的潜力是基因决定的。这一点不能忽略。 所以,海外华人要有尊严,先得自己明白CHINESE 这个遗传特征的是值得珍惜的。这就得了解自己的文化,自己的历史,从一个更大的角度、更长的时间尺度来看待民族地位问题,而不是拘泥于满清与民国时期的历史。 生长在中国国内的人极少有自我认同问题,没有 identity crisis。很多来自中国的如果别人问起哪来的,会说 PRC - The People's Republic。但在美国生长的华人孩子就难说了。贺梅在贝克家被抚养到基本懂事,就开始发现自己不是蓝眼睛,否认自己是中国人,对英文媒体说自己是墨西哥人。她回到中国后,这种自我否定心理就基本消失了。 记得我在北加州联邦法院起诉某上市公司侵权,等待陪审团裁决结果,因为陪审团随时可能出结果,大家也不能离开,被告律师也相当焦虑,找些话题聊天,聊到罗马帝国之类,话题转到了同时代的汉帝国。我就跟他们讲到,汉之前还有个大秦帝国 -- The GREAT CHIN EMPIRE that built the great wall。所谓 CHINESE,就是源自这个 CHIN。洋律们一听,原来如此,不是脆瓷器。美国出生的孩子的教育应该告诉他们 CHINESE 是何意。
去年 10月27日,杨文彬诽谤案进行了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 。我进入法官的办公室。杨文彬通过电话参加,有一个英语不错的声音开始说话了,我一听以为是杨文彬。正想此人英语不错啊,对方说了,他是杨文彬的翻译。然后 听到一阵含混暴躁的口音,显然这才是杨文彬。 对面的人听到杨这声音眉头一皱,脸上颇有鄙夷的神色。阿门这么个网络流痞让人鄙视、理固当然。但是看到杨如此不济被人鄙夷、给中国人丢脸,我其实也不平。 之前的9月24日(2015),法官裁决说, 加拿大多伦多的被告可以很简单地根据 415.40 条款发传票,也就是通过挂号信发传票 。第二天,我就给杨文彬依律发去挂号信。此次管理会议,法官问杨文彬关于传票的事情,杨文彬说承认通过挂号信收到传票,用英语说了个YES。我看到法官立刻做了笔记。之后,杨文彬那略带暴躁的声音开始哗啦哗啦,法官呼地一下子从椅子上站起来,两手做出制止的手势,连说数声 ”stop"。杨文彬可能还没听见,还在继续。 既然杨已经按照法官的指令发送传票,杨也承认了这一点,案子就继续嘛。杨又发了个动议,说法院对他没有人身管辖权。在动议文件中,杨承认传票已经合法通过挂号信送达,这一点大家都知道,我也就没去论证这个。根据规则 417.20(d),被告书面承认传票,就算是 proof of svc了。杨文彬在其动议文件中大谈我宣传仇恨日本人、要对日本人施加暴力 ( "preached hatred and violence against Japanese") ,等等,大事揭发抗日之举。法官是日本裔。 法官对杨文彬无管辖权动议再次拒绝考虑。但他写道:" 原告不得使用加州民事规则给被告发传票,因为州法被海牙公约所抢先。海牙公约条款参见美国国务院网页 “(” Plaintiff is not permitted to employ the methods for serving Defendant under the California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because state law is preemp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Hague Convention. The full text of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e Hague Convention can be found on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website ( http://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legal-considerations/judicial/service-of-process.html )." 美国国务院这个网页上其实说了:根据海牙公约 10(a) 条款,很多国家是可以通过挂号信发传票的。具体到加拿大,美国国务院网站写道:“ 加拿大明确允许在海牙公约下使用邮政渠道递交传票 ”: "In its Declarations and Reservations on the Hague Service Convention, Canada did not object to the methods of service under Article 10, and does permit service via postal channels. " ( http://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legal-considerations/judicial/country/canada.html ) 再加上杨在法庭文件中承认传票送达。 基于法官不是自相矛盾的假设,我提出动议,要求确认杨文彬已经根据海牙公约送达传票。动议见文末附件。我这个动议通过传真通知并发给了杨文彬(另外也发了EMAIL)。早在去年10月,杨文彬就给我发信同意通过传真接收法庭文件。之前杨文彬的动议也是通过传真发给我。针对我这个动议,杨文彬再次强调我这人是抗日的,另外就是些逻辑混乱的反对,我对此予以了驳斥。动议听证时间是 3月9号。 3月7日,法官做了初步裁决,说是我用EMAIL杨文彬发去动议通知,因此动议不予考虑。(打官司,提出动议的人必须给对方发去通知说要动议了,一般是用普通邮件通知,如果对方同意,也可以用传真、EMAIL通知等)。 3月9号,我去法庭听证了。杨文彬这次没有翻译,自己参加。我陈述了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说法院之前说通过挂号信,被告也承认了,现在这个动议是论证挂号信传票是否符合海牙公约。 法官在台上敲着桌子问道:“你是给被告用电子邮件发去动议通知的,是吗?” 我说:“发了传真,也发了邮件。” 这一点,我的文件上写的清清楚楚,通知用传真、电邮都发了,显然法官并没有仔细看。 法官说:“他得书面同意才行。他同意了吗?“ 我说:“是。被告书面同意了。之前被告的动议通知也是通过传真发给我,法庭都予以了考虑。再者,加州最高法院的案例非常明确,当对方对动议提出反对,都不需要看是否给他通知了。” ( It is well settled that the appearance of a party at the hearing of a motion and his or her opposition to the motion on its merits is a waiver of any defects or irregularities in the notice of the motion.... This rule applies even when no notice was given at all. ( City of Pasadena v. Superior Court, 212 Cal. 309, 315 ; Reynolds v. Harris, 14 Cal. 667, 677; Overton v. White, 18 Cal.App.2d 567, 576 .)) 最后,我在法庭上提出了杨文彬企图拿我就日本战争罪行写文章说事,试图不当影响法庭,希望法官明断。 听证回来之后,我又把杨文彬同意用传真接收动议通知的文件以及相关案例发给了法院。 第二天一看,法官完全重复之前的预判,说是我不能用EMAIL给杨发去动议。我法庭上提出的完全等于没说。动议中关于海牙公约送传票的问题当然也就完全没有考虑。 目前为止,案件进行了9个月,杨文彬尚未被法院认可为正式被传,案件尚未进入任何实质阶段,没有对双方任何实质问题进行裁决。杨提出的对他没有管辖权、刘说有言论自由等等,法官根本没有予以考虑。但杨也跑不了。 目前,相关法律措施还是取得了相当的成效。在翰山案中,联邦法院已经认可EMAIL传票,并裁定其缺席。法律的轮子是缓慢的,杨文彬案将会循序渐进的进行。 未来的进展会继续报道。 附件2: 对杨文彬反对书的回应 附件1: 我的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