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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日志

分享 五四偶拾
热度 20 宜修 2014-5-5 11:23
五四偶拾
五四偶拾 宜修 原本没打算在这里拍照,看见那人、那狗、那影子、那份自然与和谐,便动了心...... 他们本不是我今天的目标。可他们身上洋溢出来的青春气息,却让我记录下今天-这个属于青春的日子。 二零一四年五四青年节偶拾
个人分类: 浮生札记|11104 次阅读|22 个评论
分享 五周年随笔 (附 原创摄影组图)
热度 10 xinsheng 2014-3-14 21:29
五周年随笔 (附 原创摄影组图)
不经意间,上网开博5周年了。在这5年里,经历了许多,也收获良多(参见附录:5年网路回顾)。 最初的2年,应该是网络蜜月期,一切都那么新奇,那么振奋,那么美好;到了第3、第4年,按理说该是恒温期,但我却平稳地滑入冷淡期;到了第5年,网络于我已是鸡肋,但这这鸡肋居然也啃出一点滋味来。 这鸡肋的感觉是 从贝壳村所谓左右派的矛盾斗争升级开始的。 。 贝壳裂变,N岸N地出现,也改变了我对贝壳的“一网情深”。这使我对网络的参与减少,也淡化了我跟好友们的互动。与此同时,紧张的工作和为自己充电的专业课程也让我超乎寻常地忙碌起来。虽然我还上网,也还坚持写一点流水日记,但我再无闲暇置身于各种网络活动,也渐渐远离网络争论或网友间的调侃逗趣。某种意义上我已淡出网络,从参与者蜕变成围观者。 有道是“旁观者清”,游离于网站之间,视角变了,视野变了,观网的心态变了,对网友对自己也有了全新的、相对比较客观的认识和评估。N岸N地卧虎藏龙、人才济济,相比之下我在各方面充当“新生”都是名至实归。但是,我也不必妄自菲薄,至少,不必为五音不全就不敢开怀唱歌,不必因为广东口音就不敢张嘴朗诵,也不必自认为毫无艺术细胞就不敢涉足摄影。其实,网络上的各路高手不少,但绝大多数都是水平参差不齐的草根。网络上的作家、播音员、摄影师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的专家专才,在今天的高科技网络时代,门槛早已大大降低,只要有时间有兴趣有勇气,人人都可过把瘾。网络提供了一个绝好的学习与展示平台,无论想干什么,都可以如新生入学一般,拜能者为师,在实践中进步。于是乎,在上网开博的第5个年头,朗诵处女作《世界上最远的距离》羞羞答答地出台;随后,“推陈出新”工作室以几个系列的摄影习作也在纽约的一场大雪之后粉墨登场。 朗诵,要我这老广“字正腔圆”也太为难我了,但这并不妨碍我即兴吟诵,凭自己对文学作品的理解,以自己的对朗诵情绪的控制,用自己的方式和风格表达作品的情感和内涵。 摄影,对于有家庭有孩子有工作还有学业的我,不能三天两头背起相机带着三脚架四处采风,也不能赔上半天时间扛着长枪短炮在公园里执勤“打鸟”;但是,咱可以揣上家里现有的微型相机上下班或陪孩子外出,随时随地,高兴了就顺手捏它几张上网显摆显摆。因简就陋,因地制宜,咱小米加步枪有小米加步枪的玩法和乐趣。都说功夫在诗外,说不定咱小米加步枪也可以玩出创意和精彩。 自娱自乐,自我欣赏,也兼顾娱乐他人,何乐而不为?写作、朗诵和摄影,曾以为那么遥远又高不可攀的神秘艺术缪斯,上网5年间也进入了我的生活。网络,带给我许许多多的惊喜和发现,我为此庆幸,也为此感恩。感谢网络,感谢“言传身教”的网友们,感谢支持鼓励我的众好友! 附录: 5 年网路回顾 及 原创摄影组图 【引用或转帖请事先联系xinsheng并注明摄影作者】 第一年( 2009 年 3 月 ~2010 年 3 月): 1 )开始网络码字,捡起荒废 10 年的中文阅读和作文,堪称上网的最大收获。 2 )凭“雨洗湖中荷 虹起竹林尾”(上联)获得贝壳 2009 中秋对联有奖征集比赛一等奖。(征联是下联是:风吹池边树 月上柳梢头)。这对于不懂平仄的我,堪称神奇。 3 )参与贝壳村 2010 年春晚的组织和筹备,全面负责贝壳村 2010 年迎新春庆情人节“美文欣赏”征文活动的策划与筹办。 华灯初上 第二年 ( 2010 年 3 月 ~ 2011 年 3 月) 1 )尝试小说写作,开始发布《情网》(上) __ 《贝壳缘》。 2 )尝试制作诗词音画。懵懵懂懂制作诗、画、乐和谐统一的唯美音画, 实在是个小小的惊喜。 3 )参与贝壳村 2011 年春晚的组织和筹备,全面负责诗词征集及其音画制作。 雅兰幽香 第三年( 2011 年 3 月 ~2012 年 3 月) 1 )尝试与女儿一起写博,开始《养儿育女》专题系列。 2 )完成中篇小说《情网》的初稿,开始发布其下半部《危机》。 孕育苞芽 第四年( 2012 年 3 月 ~ 2013 年 3 月) 1 )策划筹备 2012 年海外华人网络中秋晚会,过了一把“总监制”瘾。 3 )尝试图片视频制作。 歌舞盛会 第 5 年( 2013 年 3 月 ~2114 年 3 月) 1) 推陈出新工作室粉墨登场,初试诗词朗诵,浅尝摄影乐趣。 2)家庭日记细水长流。 推陈出新
个人分类: 出新创意|5646 次阅读|14 个评论
分享 我跟美国某大公司谈判记录
热度 6 岳东晓 2014-3-4 02:13
曾发生一起争议,双方往来若干次之后,决定进行会谈。对方是两名律师。下面是对话经过,先是互相问候了一阵,然后开始谈条件,很容易就在法律问题上卡壳了。 以下是之后的大概经过 我:先生,你打过几场这样的诉讼? 对方首席律师:有好几场。 我:有陪审团的有几场? 对方:有两场。 我:你赢了的有几场? 对方:都半路和解了。 我: OK,去瞧瞧我的记录,看看我的对手是哪些? 换上老中,估计会拒绝回答我的问题,甚至可能觉得是在侮辱。但老美就不同,直接回答。为什么? 他如果拒绝回答,显然会被我认为根本没打过。再者,他到底什么资历,我如果愿意,也可以查到。就像你打乒乓球,胜负多少,都是很案可查的。 这样双方就对对方的战斗力进行了有效的评估,也就避免了不必要的战斗,而是和平解决。 目前,乌克兰的局势,美国喊得很凶,但如果俄国人站出来一问,能有什么办法吗?实力一评估,也是爱莫能助。
个人分类: 地缘政治|16044 次阅读|24 个评论
分享 我的车祸记录(转帖)
热度 9 兔儿爷 2013-10-12 05:59
看O扒皮关于开车极品的文章,于是答应他把我发在别处的一篇类似话题的文章转帖过来逗大家一乐 。 --------------------------------------------- 我是很喜欢开车的人。大多时候,不管我多累,只要往方向盘后面一坐,马上精神抖擞。开长 途通常是一路很少休息,也不觉得累。等到了目的地,下了车才觉得奇累无比。我开车最长的一次记录是从加州的洛杉矶一口气开到了亚利桑那的兔桑,中间只在靠 近凤凰城的一个休息站嘘嘘了一次。 我开车N年,出过三次车祸。都是因为没经验和不小心造成的。 第 一次是去加州圣迭戈玩儿。去的途中我一直在高速上飙到一小时80-85迈。下了高速似乎还没适应过来。结果在一个下坡,一不小心速度就到了50。那个下坡 是弯道,转过湾才发现前面有个红灯。一大长溜车停在那儿等红灯。我急刹车不及,一个狗吭泥撞到前面最后一辆车上了。结果这个车被我撞了个踉跄,又把前面的 一辆车给撞了一下。这是我的第一次车祸。还好当时人没事儿。不过当时心里特别难过,觉得自己很蠢。 第二次是在纽约开车。在纽约生活过的人 大概都记得02年12月4号那场大雪。那时我在纽约那么多年见过的最大最猛的一场雪。早上出门去上班,就看到有雪花开始飘了。当时有点犹豫是不是不去了。 但想到我主管那个鸟样子,我还是决定去上班。没想到那场雪来得极猛。我刚开出去大概两英里不到吧,大雪铺天盖地就把高速给覆盖了。路上的车纷纷开始刹车减 速。我头回在那么大的雪天开车,对雪地上打滑没有一点概念。前面的车开始刹车,我也开始刹车。结果发现车就是不停。当时有点慌神,想着不能撞上人家,把人 撞坏吧。于是赶紧往右打方向盘,结果车冲出了高速,撞在右边一个出口处的防护栏上,把车头右边给撞坏了。那可是俺不到6个月大的新车啊! 第 三次车祸呢,是我当时开local,速度大概也就每小时35-40迈吧。我离前面的车不算很近,但也不算太远。这时候经过一个十字路口。交通灯变黄了。那 个地方的黄灯时间还是比较长的。通常情况下,大家就开过去了。所以我当时也没减速。没预料到的是,交叉方向正好停了一辆警车在等红灯,我前面那辆车的老太 太见到警车就慌了神。突然踩了刹车。结果我当时因为生病在家躺了四天,正好是第一天去上班,身体虚弱反应迟缓。再加上车的轮胎太久,结果没停住,撞在老太 太的车屁股上了。也正好撞到了警察的枪口上了。警察立马一个左转弯停到了我的旁边,给了我一个距离太近的大罚单。 虽然这三次车祸都只是财务上的损失,万幸没有人受伤,但还是给我上了不少的课。从那以后,我开车一般不超速,不跟前面太近。大雪天能不开车就不开车,如果非要开车出门,那就慢慢开,跟前面的车保持足够的距离。还是有用的。
个人分类: 闲聊|14159 次阅读|35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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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5 玫瑰红茶 2013-9-2 02:59
五个月的宝宝
以前写的,今天看到想不到宝宝已两岁多了。 没给小宝写成长日记,随笔记录。 小宝五个月了,每天吃5或6次奶,每次5~6安士。 每天的奶量是25安士至32安士,全瓶 喂。 这一个月,吃了7小罐Similac 13.1 OZ 的奶粉和2大罐1.45磅的奶粉。 现在已没吐很多奶了。 小宝醒来不见大人有时自己咿呀啊地唱歌,有时也哭。 会抓东西往嘴里放,买了一套放嘴的玩具,口水常流。 也会向前倾 坐一会儿 , 喜欢坐学步车,坐时会登脚,向后退。 摇篮(swing)不喜欢摇了,摇第二档,小宝有点怕,看来他不喜欢,篮子也太小,小 宝坐在里面挤得满满的。 小摇椅(bouncer) 有时头也超过背面,但还是喜欢躺在里面睡,小摇椅快不合适了。 我们吃饭时把他放在宝宝的高椅上high chair,小宝有时会i偷看电视,不肯坐太久, 他爸喜欢抱他吃饭,小宝不肯就抱着吃,父子俩象演杂技,合作还蛮默契的 。 感恩节买了一架跳跳椅(jumperoo)每次让他跳15分钟,跳起来音乐也随着响起,手舞 足蹈,看小宝玩起来热烈,奔放,开心...自己也忘记一切的辛劳,还算值得。 愿小宝健康,快乐! 11/11/11~12/11/11
个人分类: 日记|11019 次阅读|7 个评论
分享 薄案:26日庭审记录
新闻速递 2013-8-26 16:05
法庭发布部分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公诉人发言;(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被告人自行辩护;(四)辩护人辩护;(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庭审现场1】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第一、公诉人发言,第二、被告人自行辩护,第三、辩护人辩护,第四、控辩双方辩论。按照有关规定,控辩双方应当围绕本案当庭出示的证据、案件的事实认定、定性及量刑情节等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不得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言论,不得指责对方,不得贬损对方人格,在法庭调查中发表的观点不需再发表。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受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针对本院指控的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宣读了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对出庭证人徐明、王正刚、王立军进行了询问,出示、宣读和播放了由于法定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薄谷开来、唐肖林等证人的询问笔录、亲笔证词和作证的同步录音录像。出示、宣读了大量的相关证人证言笔录,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这些证据,经过当庭举证和质证,不仅证明了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而且证明了这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充分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进一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公诉人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薄熙来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受贿罪。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徐明谋取了利益。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薄熙来签批的相关文件、为唐肖林、徐明谋取利益的其他书证,行贿人徐明、唐肖林的证言,具体经办人员的证言,薄谷开来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薄熙来利用其担任 大连 市市长、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唐肖林、徐明的请托或者接受薄谷开来转达的徐明请托,通过亲自签批文件、亲自出面打招呼、亲自出席会议并讲话等多种方式,在土地开发建设、申请进口 汽车 配额、收购足球俱乐部、建设定点直升飞球、申报石化项目、获取经营资格等事项上,为唐肖林及其担任总经理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为徐明及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使他们获取了巨大利益。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与家人共同收受了唐肖林、徐明给予的巨额财物。 1、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薄熙来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 首先,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行贿人唐肖林5份证言笔录、4份亲笔证词以及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有力证明了其三次送给薄熙来钱款的事实。其次,有多份证人证言和书证证实了薄熙来所收受的唐肖林贿赂款的来源及其去向。其中在贿赂款的来源上,有证人张某某、姬某和宋某某等人证言以及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账外资金记账凭证等书证证实,能够与唐肖林证言相互印证一致。在贿赂款的去向上,薄谷开来证言和亲笔证词证实了薄熙来收受唐肖林三笔钱款的去向。再次,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和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均对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与赃款去向做了供认,其内容与唐肖林、薄谷开来的证言相互印证一致。虽然在庭审中,被告人薄熙来推翻了此前供述,但他的所谓辩解不仅没有事实依据,其辩解本身也有许多相互矛盾的地方。根据司法解释,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综上,在案大量证据相互印证、互为补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说明被告人薄熙来当庭否认收受唐肖林贿赂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 2、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给予的231.86万欧元购房款。 第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购房款。 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购房款,是薄熙来和薄谷开来共同受贿的基础事实和先决条件。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了这一事实。首先,薄谷开来和徐明的证言,明确地证明了薄谷开来表达购房意愿后,徐明表示提供购房款的谋划过程。其次,大连实德集团副总经理徐某某、会计陈某某、美国某公司董事长克某、副总裁亨某等人的证言,清晰地证明了大连实德集团调配筹集资金、协调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办理汇款手续并最终通过某公司以跟单信用证方式向薄谷开来创办的罗素地产公司汇款323万美元的实施过程。再次,大连实德集团在筹款、汇款过程中产生的调配资金账册、虚假合同、进口付汇手续、相关银行凭证、跟单信用证以及罗素地产公司收支凭证等大量客观证据,与上述证言完全印证一致,共同证实了汇款的原因、资金的来源以及资金的去向,充分证明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购房款的事实。 第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谷开来使用上述款项中的231.86万欧元购买并实际占有法国尼斯别墅。 薄谷开来、德某某等人证言和相关书证一致证明,薄谷开来为购买法国尼斯别墅预先设计了复杂的购房方案,对别墅购买方式和资金使用方法进行了周密规划。一是不以其个人名义而以公司名义购买别墅,以隐瞒其家庭在海外拥有资产的情况;二是以自存自贷的所谓“背靠背贷款”方式制造“贷款买房”的假象,以隐瞒购房资金是徐明提供的情况。薄谷开来企图通过上述手段,达到其既掌控别墅又掩饰犯罪的核心目的。 为掩人耳目,别墅购买和资金流转的路线图被设计得十分复杂,但认真梳理在案证据,就可以清晰证明薄谷开来对别墅的实际占有。第一步,成立由薄谷开来实际持股100%的罗素地产公司,用以接收徐明提供的购房款;第二步,由罗素地产公司出资并委托加拿大一家公司成立枫丹·圣乔治公司,用于出面购买别墅;第三步,将徐明购房款中的231.86万欧元以背靠背贷款方式从罗素地产公司转移至枫丹·圣乔治公司,并由枫丹·圣乔治公司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和购买别墅;第四步,由罗素地产公司成立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上述加拿大公司,接手枫丹·圣乔治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名下别墅产权。 为掩人耳目,与别墅产权相关联的三家公司的股权关系也被设计得十分复杂,但在案证据清晰地证明薄谷开来对别墅的实际占有。从表面上看,别墅是枫丹·圣乔治公司名下的资产,但实际上枫丹·圣乔治公司的全部股权是由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持有,薄谷开来将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全部股权又委托其好友德某某代罗素地产公司持有,而罗素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是由薄谷开来持有并全面控制。这些公司间的层层复杂控股关系,使得薄谷开来得以隐身其中但又实际牢牢控股,从而实际占有别墅。在后续多年的别墅管理过程中,薄谷开来因对德某某心存戒备,便引入尼尔伍德参与别墅管理,后来对德某某和尼尔·伍德均不太放心,又指示德某某将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和枫丹·圣乔治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移给姜某。德某某和姜某在案证言均明确证明,他们所持有的相关公司的股份仅是名义上的持有,均是替薄谷开来代持,薄谷开来才是别墅的真正主人。 上述薄谷开来用徐明提供的购房资金购买冲实际占有别墅的事实,有薄谷开来清晰稳定的证言笔录和亲笔证词,有德某某、姜某明确具体的证言笔录和亲笔证词进行指证,还有徐明当庭证言和多份证言笔录、亲笔证词印证,更有薄谷开来在管理控制相关公司和别墅过程护签署的多份信托声明、别墅购买合同、相关公司资料以及大量其他书证佐证。综上,薄谷开来使用徐明提供的购房款231.86万欧元购买冲实际占有法国尼斯别墅的事实是清楚的,证居是确实、充分的。 第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熙来得知其妻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资金购买别墅一事后予以默许。 被告人薄熙来虽当庭辩解其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购房款购买别墅一事并不知情,但在案正据充分证明了其知情且默许的事实。 首先,薄熙来观看别墅幻灯片的情节证明了薄熙来对别墅一事知情。薄谷开来亲笔证词、证言笔录和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徐明证言笔录和当庭证言,明确一致地证明2002年8月薄熙来与他们在薄熙来家中共同观看了法国尼斯别墅幻灯片的事实,薄熙来的亲笔供词对这一情节也有确认。薄谷开来证言还进一步证明,在三人观看幻灯片期间,她明确告诉薄熙来“我让徐明出资在法国尼斯戛纳买了房产,房产是作为保值投资的,将来留给瓜瓜,作为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可以有稳定的收入。我还告诉瓜爹,希望瓜瓜好好做学问,不为生计奔波,影响了前程,所以让徐明在海外买了这个房子,将来作为瓜瓜的投资固定收入,等瓜瓜长大了,让他自己经营管理。”徐明证言也证明在看幻灯片期间薄谷开来将上述实情告诉薄熙来的情况。其次,薄熙来与徐明交谈并订立攻守同盟的情节证明薄熙来对别墅一事知情。徐明多份证言笔录及当庭证言证明薄熙来曾专门将其叫到商务部,称:“在散步的时候,薄熙来和我说,谷开来一直说我很好,对谷开来和薄瓜瓜在国外的生活很照顾,给了他们不少支持……薄熙来又强调说对这件事一定要保密,任何时候他都不知道海外房产的事情。”第三,王立军证言进一步印证薄熙来知情。王立军证言中关于薄熙来对其谈到薄谷开来将海外资产交尼尔·伍德等人打理的内容,间接印证了薄熙来对购买别墅知情。上述证据不仅证明薄熙来知情,而且证明对薄谷开来的行为予以默许。在庭审过程中,薄熙来一方面对公诉人当庭播放的别墅幻灯片辩称“我和大家一样也是第一次见到”,另一方面又称印象中在家里看过幻灯片;一方面辩解徐明是谷开来的朋友而不是自己的朋友,另一方面又无法解释徐明拥有的随意进出商务部的车辆通行证。在与徐明当庭对质过程中,薄熙来对徐明证明的“三人共看别墅幻灯片”和“商务部攻守同盟”两个基本情节也无可否认。其辩解不是自相矛盾、就是苍白无力。 3、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薄熙来通过薄谷开来、薄瓜瓜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衣食住行费用和电动平衡车。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行贿人徐明和薄谷开来的证言,具体经办人张晓军和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充分证明了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了徐明提供的机票费用、住宿费用、旅行费用、电动平衡车、偿还信用卡欠款等共计折合人民币443万余元的事实。物证电动平衡车和销售记录、银行信用卡账户资料、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数百份报销凭证等大量书证也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三)有确买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薄熙来长期在领导岗位工作,清楚地知道手中权力能给他人带来利益,也清楚地知道唐肖林、徐明给予其本人或其家人财物的目的是想换取他手中的权力以获得利益。在案证据证明,薄熙来为唐肖林及其所在公司谋取利益后,先后三次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受贿故意显而易见。在案证据还证明,多年来,薄熙来为徐明谋取了不少利益,其中也包括薄谷开来为徐明转达请托的谋利事项。薄熙来与薄谷开来的夫妻关系决定了他们是利益共同体,在这种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形成了“丈夫利用权力为请托人办事,妻子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共同受贿模式。在这样的模式下,不论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财物的认识是概括的还是具体的、是事前明知还是事后知情,都不影响其与薄谷开来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对于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法国尼斯别墅购房款一事,薄熙来虽是事后知情,但其在知情后既没有制止,也没有要求退还,而是默认、接受,甚至还与徐明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掩盖犯罪,足以证明薄熙来与薄谷开来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 对于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支付薄瓜瓜“衣食住行”等费用的事实,在案证据证明薄熙来不仅知情,而且对权钱交易的本质有明确的认知。他在自书材料中写道:“徐明为我家,为谷开来,尤其为薄瓜瓜在国外留学提供了大量的资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帮他快发展,他则帮我带孩子。”这足见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财物的行为与薄谷开来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综上,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与其妻薄谷开来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受贿罪。 二、被告人薄熙来贪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贪污罪。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负有主管500万元公款的职责,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在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直接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由于该工程的保密要求,工程有关事项由薄熙来直接主管、王正刚具体负责,大连市和辽宁省的其他领导和相关人员均不知详情。基于这一特殊的工程、特别的保密要求,薄熙来就具有了特定的职责。薄熙来担任辽宁省省长后,由于大连在辽宁省管辖之下,加上该工程的特殊性,因而仍有权负责该工程的后续事宜,进而对上级单位为此工程拨付的500万元公款仍负有管理职责。对此,王正刚证实,上级单位拨付的500万元如何处理需向薄熙来请示报告。时任大连市市长的李某某也证实,由于是涉密的工程,他并不过问。由此可见,薄熙来虽已担任辽宁省省长,但对上级单位拨付大连市政府的5百万元工程款仍有特定的、延续的管理职责,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伙同王正刚、薄谷开来侵吞了500万元工程款。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上级单位拨付、本应属于大连市政府所有的500万元公款,经过薄熙来、王正刚、薄谷开来三人的商议和操控,最终转由薄熙来家庭截留并非法占有。首先,在上级单位拨付500万元公款后,经王正刚提议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当即让王正刚和薄谷开来具体商议,并给薄谷开来打电话说,“上级给500万工程款,想留给你家用,具体你找王正刚。”这些事实还得到王正刚的当庭证言和薄谷开来的亲笔证词相互印证。其次,王正刚和薄谷开来按照薄熙来的安排,商议并具体实施了在多家公司之间转款的行为,最终将500万元公款转入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予以侵吞、非法占有。这些事实不仅有王正刚、薄谷开来的证言,还有帮助转款的证人严某某、李某某、赃款保管人赵某某等人证言,以及转款的公司账目、银行凭证和为转款签订的虚假的法律顾问协议书等书证相互印证。再次,薄谷开来证言证明,她将已实际控制、占有500万元公款的结果告知了薄熙来。综上,该500万元公款落入薄家私囊的整个过程是清楚、连贯的、完整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具有贪污罪的主观故意。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薄熙来在王正刚向其提议将工程款给其补贴家用时,不但没有拒绝并严厉批评王正刚,没有要求王正刚将工程款立即上交大连市政府处理,反而亲自给薄谷开来打电话并让王正刚去与其妻子商量,三人就此形成了共同贪污500万元公款的犯罪合意。其中王正刚是这一合意的提议者,薄熙来是这一合意的决策者,王正刚和薄谷开来则是这一合意的具体实施者。对上述事实,尽管被告人薄熙来始终辩解其没有贪占故意,但王正刚和薄谷开来证言内容一致,均证明是薄熙来决策;薄熙来亲自给薄谷开来打电话的行为及打电话的内容也证明其具有贪污的故意。因此,薄熙来提出的辩解既与客观事实不符,更没有证据证实。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管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工程资金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王正刚、薄谷开来共同侵吞了500万元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贪污罪。 三、被告人薄熙来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 综观薄熙来的滥用职权犯罪,其一系列行为都是紧紧围绕着薄谷开来杀人和王立军叛逃来进行的,但追根溯源,薄谷开来杀人案是薄熙来滥用职权行为的总前提和总动因。从时间上看,其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均发生在王立军向其汇报薄谷开来涉嫌杀人之后;从范围上看,其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均是针对与薄谷开来杀人案相关的人和事来展开。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适当调整地方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充分证明了薄熙来行为的违规违法性。同时,王立军当庭证言和公诉人出示、宣读的郭维国、王智、王鹏飞、谷开来、吴某某、关某某、陈某某等大量证人证言,对薄熙来这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也进行了有力指证,并得到了薄熙来亲自主持的免除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的会议记录、亲自签批的《关于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资格的请示》以及经查证内容确属虚假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微博消息等书证的印证。综合上述证据,起诉书指控的薄熙来实施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被告人薄熙来当庭周顾事实,提出无理辩解,企图混淆视听,以达到推卸责任之目的。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 公权力必须规范行使。不干预办案、不打击报复举报人、不弄虚作假,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起码要求。对这些一般公职人员都应当知道并遵守的要求,作为高级领导干部的薄熙来更应当清楚和模范遵守。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薄熙来在获悉其妻薄谷开来涉嫌杀人后,有意违规违法实施了干预办案、打击报复、违规免职、弄虚作假等一系列行为,其滥用职权的故意不证自明。 综上,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和不正确履行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四、被告人薄熙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准确地对被告人薄熙来定罪量刑,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结合本案事实,公诉人对被告人薄熙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被告人薄熙来单独或共同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 第二,根据公诉人出示的扣押、冻结款物情况,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犯罪的赃款赃物已经追缴或者抵缴,用受贿赃款购买的法国别墅系犯罪所得应当继续追缴,追缴后依法予以没收。 第三,被告人薄熙来在检察机关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都曾对某些犯罪事实做过供述,写过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其中,对收受唐肖林贿赂和与薄谷开来共同收受徐明资助薄瓜瓜在国外“衣食住行”费用的事实多次供认;对与薄谷开来共同收受法国尼斯别墅事实中与薄谷开来、徐明一起看幻灯片的关键情节也曾供认,对共同贪污500万元公款事实供认其“同意王正刚去找薄谷开来商量”,并表示“愿意认可检察机关经过分析确认后的调查结论”;对滥用职权犯罪的大部分客观行为也做过供认。但是,在这几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薄熙来不仅对有大量确凿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予以矢口否认,而且连自己庭前亲自书写的材料和亲笔供词也予以推翻;对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薄熙来仅承认自己有错误、负有责任,但同样不承认犯罪。这足以说明其拒不认罪的态度。在此我们要提醒被告人薄熙来:犯罪事实是客观的,并不随你的主观意志而转移,不因你认为有就有,你认为没有就没有,认定犯罪事实,是以全案证据为依据,而不是以你的口供为依据。任何人,妄图否认、推翻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都是无济于事的。只有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才是正确的选择。同时,我们也提请法庭注意: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国家法律,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又拒不认罪,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审判长、审判员,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既是宪法的重要原则,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对薄熙来严重职务犯罪案件的依法查处,既体现了我国依法反腐的决心,又充分表明,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人,无论职务多高、权力多大触犯法律,都将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惩处。 被告人薄熙来自行辩护。 【庭审现场2】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根据法律规定,除了你的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你现在可以自行发表你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我总的感觉公诉人刚才发表的意见继续重复了他在质证阶段的意见,基本都是老话。而且他的指控是非常勉强的,在质证阶段,大家相互交流,实际上很多问题都已经讲清楚了。我认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很辛苦地找了大量证据,组成了90卷,我尊重他们的工作,这确实是重大复杂案件,但这90卷到底有多少和我有关?在法庭上我如实陈述自己的意见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希望公诉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讲我的意见当作是恶劣的行为。当作是翻供。我国法律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设置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制度,特别是检法的互相制约的机制,还包括辩护人,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如果只听检察机关的一面之辞,会导致冤假错案大量发生。 审判长:被告人,本庭提醒一下,就此你所发表的意见既是我国的法律规定,也是目前的现实,需要紧紧围绕本案发表意见。 被告人:好的。我只是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我是按法律办的。下面我就简单地对公诉人的意见做一些回应。涉及唐肖林三次给我送钱的事情,这是编出来的,这里有几个基本事实。第一,从唐肖林的笔录中可以看到他投机倒卖房产和汽车指标,这种事情他从未对我说过,我会不会莫名其妙地收他十几万却从不问来源?我会不会十几年前就和他一起投机倒卖房产和汽车指标,并从中获利,这种可能性有多大?第二,我过去签过的笔录和自书是违心之作,三次收钱的时间、地点、钱数、币种、面额,以及钱的走向,唐肖林都是抄来的,我为什么不能如实陈述?再有,我当商务部部长后,唐肖林送了5万元人民币,我当时为表示态度,为了配合,为了取得组织的谅解,我写了这段话。后来的事实也证明我说的三次钱根本不存在。我们共用的保险柜里面人民币并不只有那5万,至少有几十万。笔录中也清楚说明我并没给谷开来提过这个事,谷开来也并不知道我收了这5万元,那她怎么能够确定从我们共用的保险柜里拿走的5万元就是我收唐肖林的那5万元?我认为这是不真实的。 审判长:被告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这部分的质证,包括在庭前会议中你和辩护人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本庭决定庭后对这个事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现在就相关的事实陈述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人:谢谢。类似作假的情节,我认为是无可辩驳的,但公诉人仍非常顽强的坚持,还说排除了合理怀疑,这种说法有点主观武断,包括美元也是如此。再有,说唐肖林送给我5万元,还有8万美元、5万美元,开来和唐肖林都有证词。对此我想讲两点:唐肖林十几年前就弄虚作假,倒买倒卖,他的话他的证言在今天是不是就能够被法庭轻易的采信,他把钱从帐上调出来以后怎么能确认是给了我而不是他自己贪掉,谷开来当时已经存了几千万,我不知道,这是检察卷宗告诉我的,她自己存了几千万元而要到共用的保险柜里每次取的干干净净,这不符合常理。再有,我对唐肖林驻香港办事处的支持,我认为理所当然,那是大连的窗口单位,建大连大厦,所有的证词都不能证明我知道唐肖林是倒卖房产,怎么能说我为唐肖林谋利呢?作为市长,要在深圳搞一个大连的窗口,建一个大连大厦,我顶多是被他们蒙蔽了,有什么证据证明我和唐肖林是在倒卖房产,这个推断是完全不成立。再有汽车指标,他作为大连的一个派出机构,深圳是改革的前沿,我为大连驻深圳办事机构搞一些汽车指标这个东西何罪之有,而且大连大厦汽车指标怎么能与我收唐肖林的钱相挂钩。第二,徐明他和我谈过什么话,实际上我那天的问题已经问过他,有过没有和我有什么认真地交谈,没有。他自己知道在我眼前是什么层次的人。他与我没有什么共同语言,不在一个层次,我是什么身份?商务部长。徐明是什么身份?他跟我搭话的机会有多少,硬把徐明当成是我的一个好朋友,我觉得这种逻辑和分析不合常理。当然他与开来是朋友,我回家有时候碰到他们这是常有的事情,但并不能意味着我把他当我的朋友。比他有水平的人,和我密切的人我能数出一百个来。所谓说我给徐明办的事我认为都是公事公办,都是为大连辽宁做的好事,发展是硬道理,讲个大实话,这个事情如果建起来,三十万吨的油码头,这对大连和对辽宁都是大喜事。在当时来看,如果建成的话,在全中国都是非常有影响的企业,一个重大的调整,而且对调整辽宁的老工业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辽宁是重大的工业基地,但是到我接任省长的时候可以说是困难重重,有100万下岗职工,有这么一个项目难道不能考虑考虑吗,难道不应该推动推动吗?而且中国的沿海岸线有什么地方能够建一个30万的油码头?大连能找到一个建32吨油码头的地方,是大的转变,这个何乐而不为呢?我始终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事情。拿这个事情和贪污来说事,我认为实在是证据不足。再有,有两个指责我给徐明办的事,一个是大连足球,实德俱乐部,一个是足球型的广告,叫直升飞球。这两个成为我的罪名,我感觉很光荣。不管谁支撑起这个球队我都会支持,时光倒流十年,不管是谁挑头,把这个球队搞起来,我还会支持,这与贪污毫无关系。至于在大连搞一个直升飞球作一个广告我认为是顺理成章,而且在大连市政府对面的绿山的足球博物馆是我设计的,把和足球相关的事情都挂在我的罪名上,大连人买账吗?全国的球迷买账吗?我觉得这种联系非常荒唐。有人说徐明是我家的钱袋子,这个事情我现在要澄清,我对此全不知情,而且是确确实实不知情,而且徐明也好、开来也好、瓜瓜也好都没有和我提过徐明出钱的事情。他可能到家里来吃饭,徐明你们看他那个样子,也是生意场上的人,对我客客气气,见了面说说话,可以设想他好意思跟我说,省长我给你家报销机票了?省长我给你儿子又出钱了?他能这么说吗,最低水平的电视编剧也不会作出这种情节来。徐明前天我问了他三十个问题,几乎全部都是说没有没有没有没有。你比如说我前天问徐明,大家可能还记得,你挣钱了吗?没有。你的足球队挣钱了吗?有品牌效应。你得直升飞球挣钱了吗?没有。你得了什么好处没有?品牌效应。你跟我向瓜瓜和开来提过跟我说过出钱的事吗?他说没有。你跟我说过瓜瓜的住宿、旅行等问题吗?没有。你给开来买贵重的东西给我说过吗?没有。我和你谈过我的政治前途吗?没有。我问了他许多的问题,他都说没有。 被告人:有什么理由说我和徐明有特殊关系。这种说法实在是不客观。过去的30年实实在在地讲,我水平不高,但我就是一架工作机器,没有功夫去过问那些鸡毛蒜皮、婆婆妈妈的小事,如果我整天对着机票、住宿费、旅行费这些事,我觉得大连搞不起来,商务部的谈判也没法进行,国家选拔我,不是因为我会算账,我不是搞报销机票的会计,还有,开来说我知道,还事前事后多次对我说过,开来有这个证词。但实际上,开来和我的家庭生活是什么状态呢?其实,2000年到2007年她一直是在国外的,回国时间很有限,直到2007年以后十七大开完了,我到了重庆市,要知道,重庆有十四个贫困县,是个小省,但我到任后,却把十四个县都跑遍了,这得需要多少精力和时间,然后我还很困难地回到重庆,迎来送往的,我已经很累了,我有多少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我已经累得喘不过气来,在这种情况下,开来还见到我时就给我提什么报销机票的事,什么瓜瓜旅行的事,而且还事前事后每次都给我说,这符合情理吗?我认为检察机关对我的起诉实际上是非常片面地、武断地、主观地,且也不问这些人的人品,都无条件地采信了这些不利于我的证言,然后整在一块,说是我不可推翻的证明,我认为,这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要求。刚才公诉人还说已经排除了合理的怀疑,我也提醒了你们不要误导法庭,对于开来说不厌其烦地把这些小事都给我谈,试想开来她是不是一个知识女性?她还希望不希望我对她还有感情、还爱她?而对于我来说,我认为她还是个有文化的人,设想一个有文化的人每天都来和我谈这些小事,我是辽宁省长、商务部长啊,我会看的上那些吗?还有,开来曾是国际法学大师的得意门生,她在我心中也是一个多才多艺的女子,试想她愿意在我印象深处蒙上一个家庭妇女的印象吗?还有,说开来有证言徐明给瓜瓜花钱,说什么瓜瓜是薄家第三代最有出息的等等,如果开来真是这么认为的,那么你们想一下,瓜瓜又跟人要名表、又要豪车、又要国际 旅游 ,又找一大部分同学来开销,还信用卡超额消费,我会喜欢这样的儿子?谷开来当时是千方百计在我面前,让我感受到薄瓜瓜行,薄望知不行,反过来再说,这还是我们薄家的家风吗?我可以给大家讲,我现在穿的夹克,我柜子里放的西服,还是大连新金县(音)乡镇企业生产的,我本人对穿戴没什么兴趣,我现在穿的棉毛裤,还是我母亲60年代给我买回的。还有,说到尼斯的房产,检察机关费了很大的劲,我很佩服你们的工作,我觉得这些都是必要的,但问题是,说来说去,所有尼斯房产跟我相关的证据是什么?其实就是十年前,我回家的时候偶然看到徐明和开来正在看幻灯,但我对此毫无印象。 被告人:徐明和谷开来的证言中,关于什么徐明出资,什么瓜瓜长大以后怎么样等等,这些主要情节,谷开来和徐明二人惊人地相似,但最后问薄熙来有什么反应?都说不上来了,徐明说薄熙来就是点了点头笑了笑,谷开来就说“他挺高兴,他支持我。”这话有什么实质性内容呢?质证时我问徐明,既然你和开来这么亲密合作,后来谷开来在沈阳看幻灯之后,又跟你说过我有什么反应?“没说过。”这个事很凸头凸脑地冒出来,而且谷开来说图纸摊了一桌子,所以薄熙来知情。看图纸和摊了一桌子和我知情有关系吗?我什么都不知道,我就突然听了看幻灯的概念,就能说明我受贿吗?这种证据支持是不是太脆弱了?太牵强附会了?而且我说之后十年谷开来一直在瞒着我,她费尽心机、屡遭挫败,甚至怒气冲天,最后艇而走险。这十年有任何一个环节谷开来向我说过什么吗?和我商量过什么吗?请我帮过什么吗?所有的情节一概没有!这合理吗?真有什么困难她应该和我商量商量,她干嘛不跟我商量商量?我是她丈夫啊,我是知情人啊?有无数情节和机会。谷开来费这么大劲,为什么不找我商量?直至尼尔·伍德和德某某出现,她宁肯找王立军和徐明说,但就是对我守口如瓶,案卷中没有任何一点显示我知道这些事情。这不让人奇怪吗?我总应该比谷开来权力大一点吧?能力、办法多一点吧?如果我知情,她跟我商量商量我再改上几笔,再跟郭某某以某种方式通个信息,把握不是更大吗?但这个事没办成,多可惜啊?关于2004年,我问过徐明,2004年前后你觉得开来对你讲过,我有什么担忧吗?他说没有。你去找我之前,开来对你讲过什么意见吗?他说都没有。我实际上已经把这些问题简单地做了提问,而且事实上你们现在把它作为攻守同盟的判断,我觉得这个东西实在太牵强。另外谷开来当时讲是在十年前她要把房子留给瓜瓜作产业,让他专心学习。实际上瓜瓜当年才15岁,还在上中学,谷开来至于这样吗?而且我确切地说,她如果这样讲,我会非常愤怒,这不是我们薄家的家风。我希望检察人员也不要侮辱我们的家风。 审判长:被告人注意措辞,不要使用这些措辞。 被告人:谢谢审判长,我接着说,徐、唐两个事情,公诉人提到这个问题,意思是说我过去写过自书写过笔录,我都承认,说我现在反复,所以你所有的供述都成立,所以我们可以一概定下来。我觉得这种逻辑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公诉人翻来复去引用我的自书,是因为当时我心中燃有一个希望,希望保留党籍,保留我的政治生命。 审判长:这些意见在质证过程中你已经发表了,书记员也已记录在案,庭后核对笔录的时候,你可以再进行进一步的确认。 被告人:审判长,我非常尊重您的意见,您的这个意见是非常合情合理的。 【庭审现场3】 审判长:本庭提请控辩双方在下一步的辩论中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进行。 被告人:王正刚的事情,其实我认为经过这两天的质证,在座的人都看得清楚,王正刚答问自相矛盾,与笔录多处不符,与开来的说法也不相符。请大家回忆一下,在质证的时候我提过几个问题,我一点都没有对他挑战和辩论,我问他你何时认识的开来?他说记不清了,但他在笔录中说的是1995年。我问当时就500万元的问题具体说过什么话吗?他说没有,意思就是说我什么都没问他就将500万元给我了,我就和二百五一样就收了。我问市长李某某是否知道这个项目?他说知道。我问市长李某某是否知道这是个涉密项目?他说不知道。而且李某某的笔录说他知道这是个涉密项目。在庭上王正刚讲李某某不知道这个事涉密这是假话,这与其自己的笔录和李某某的笔录和事实都不符。我问他李某某是否知道这个项目,他说知道。这个事情说明什么,实际上说明我已经明确地表明这个钱你不应找我,你应该去找李某某。而且这时我问他我几次和你说过,他说两次,也就是两次和我谈这个工程时,我都明确告诉他去找李某某就行了。难道我没有将这个管理关系交待清楚吗,这完全是王正刚演戏。我问他你以什么理由说服我收下这笔钱?他说我没说什么。我问他什么时候打电话给的谷开来,开来在场吗?他说是,她在场。我问他电话里怎么说的?他说有笔工程款500万元,这就是说把这个事说清楚了。我可能在打电话说这些话吗?反过来谷开来说的证词是什么? 被告人:说我们心照不宣,如果我点出了工程款500万元,这还含蓄吗?还有,对于我和王正刚在哪里见面的,我说是在友谊宾馆,但开来却说是省府大院,这两个地点是不一样的,而且友谊宾馆和省府大院也环境不同。再有,说开来是怎么对你说的,王正刚说她已经知道了,我说这个事,500万元工程款,你说的这些事详细吗?他说不详细,就是个大概,在他的笔录中,他还说见了谷开来向谷开来怎么描述事情的前因后果,这有一大段,而且他自己也讲,谷开来也是这么说,我认为,一种是你不用说我知道了,一种是详细地描述,总之,我认为谷开来和王正刚的话自相矛盾。还有,王正刚还讲,说我给谷开来讲这事阴差阳错,钱给谁都一样,试问,这个话他能这么跟我讲吗?如果他跟我这样讲,我想我当时又得情感失控,煽他一个耳光。还有我问他,你接到上面的预算通知后我让你怎么干的,你让我找李某某,找了几次?找了两次,这个情况说清楚了吗?说清楚,以上这都是当天的对话,请法官查阅所有案卷。还有,他提到,跟我在沈阳见面的时候的对话没有一处提到马某某,但问他说提到马某某了吗?提到了。我认为他这是当庭撒谎。还有,他说是他坚持要向薄熙来汇报,但他在他原来的笔录里说的是马某某让他汇报的,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其实这些都是在他的笔录里面有的,请法庭审查案卷,说我必须得向薄熙来汇报,因为马某某要求我一定要向薄熙来汇报。这么重要的情节,马某某又要求,而且马某某还明确说了这个钱500万元就是给 大连 财政的,他为什么不给我说?我问王正刚马某某说过要这500万元给大连拿过去,他说说过,如果王正刚给我说清楚了马某某说这500万元要给大连拿过去,我当时敢于把这个钱收下吗?我问马某某追问过这笔钱怎么处理吗?如果他追问你你准备怎么说呢?他说我没想好。试问,就是做这么大的鬼,马某某两次追他,这钱怎么处理,怎出回答他都没有想好,这符合常理吗?他说安全这有什么理由?他有什么理由作出这种判断。再有,我问他你给马某某说过不能向大连领导汇报吗?他说说过。那么马某某什么时候说不能向大连领导汇报,我认为这话明显是个谎话。还有,马某某明确说要把这500万元给大连财政拿过去,你之后对薄熙来又提过钱的事吗?没有,这都是那天的对话,我认为这些已经把问题都讲得非常清楚了,在这种情况下,硬要说王正刚说的是真话,我认为实在脱离实际。总之,王正刚和谷开来说话的矛盾点多,比如说钱是从哪儿来的?王正刚和谷开来谈话的地点、谈话情况、不能向大连领导汇报的事以及打电话的情况,都矛盾百出,一望即知。我希望刚才讲到庭审王正刚时说的话和我做的解释,我希望法庭能如实记录。我还要强调几点,第一,工程,就是在2001年3月这项工程做预算的时候,我已经离开大连到沈阳工作了,大连是计划单列市,在我离开大连后,而2001年4月马某某才签批的预算通知,这事从预算到完工我都不在大连,我从来没有要求王正刚说我离开大连后我还要管这个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可能把我过去所有处理的案卷一一拿出来,一一嘱咐,我当时没有别的精力。王正刚找我,我已经给他明确讲过你去找李某某,在请款时我也说过了,在预算调整时我也说过,我认为我已经尽到责任了,这个管辖已经非常明确了,现在王正刚硬说这事必须得经过我,必须得我管,我认为没有根据,任何有行政常识的人都能理解。 【庭审现场4】 被告人:再有一个基本点,这个事情我早已两次告诉王正刚去找李某某办,此事的管辖非常明确。马某某表示500万是给大连财政拿回去的,这个也很清楚。第四,此事有多人知道多个环节,这些事我都未过问,这全是王正刚在那做手脚,而且他说大连除了我和他500万谁都不知道,但严某某就知道,而且马某某也告诉他了。再有,说这个事十年都未翻出来,就证明王正刚的策划是合理的。说实在的,即使不合理的策划,没有揭出来问题在中国也大量存在,不能因为策划的不合理,就说明某人犯罪就存在,此逻辑不合理。再有,我对王正刚送来的500万不闻不问不嘱咐就收了,这完全不合情理。再有,王正刚和开来一会说认识,一会说不认识,实际王正刚多次讲话,包括这次质证,就说了早就和谷开来认识,是好朋友,不必回避他们的这种关系,而且那次也讲了包括德某某,包括程某,他们很早都认识,德某某和程某都涉及到工程设计,而王正刚是规划局长,正好负责这个事。王正刚多次想撇开与谷开来的关系,但事实上他们95年就认识。这是王正刚的事情。 审判长:关于最后一部分,被告人庭前会议和前面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对相关的事实你也是认可的,只是对性质有辩解意见,现在围绕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你认为不当或不对、不准确的地方发表意见。 被告人:好的,我再补充几句。公诉人刚才举出的证据,有相当一批是不准确的,证据是不成立的。关于500万工程款,检方的逻辑是500万不管怎么说进入了赵某某的账户,王正刚和谷开来都指证过我,所以妥了。说来说去,但事实上涉及的环节就一个,就是王正刚到沈阳找了我一次,跟我说了这么个事,说工程完了,上边拨了点款,我能给开来表示点什么?我给拒绝了。然后他又想去找开来,让我给开来打个电话。实际就这一个情节。在这个环节中,王正刚找我是一对一,我给开来打电话是一对一,旁边站着王正刚。而王正刚对电话的理解,说法又不同,就这一个情节。而随后的情节的矛盾我已陈述。再有一个,从逻辑分析来讲,检方说王正刚、谷开来都不会说谎,只有我会说谎,他俩的证据都应该采信。对于我的证据应该否认,因为是他们是2比1,我觉得这种逻辑是不合理的。再就是王立军的事情。 审判长:对这一部分,还是尽可能地突出重点,因为你的辩护人还要进一步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关于王立军,有几个基本事实。首先,1月28日我是初次听到此事,并不相信谷开来会杀人,我跟11·15杀人案无关,我不是谷开来11·15杀人罪的共犯,这个大家都认可。实际上谷开来3月14日她在北京被抓走,在这之前她一直非常确切地跟我说她没杀人,是王立军诬陷她。我在1月28日初次听到这个事时我不相信她会杀人,第二个事实,免王立军的局长,是多个因素,一个,我确实认为他诬陷谷开来,但我并不是想掩盖11·15,我是觉得他人品不好。因为谷开来和他是如胶似漆,谷开来对他是言听计从,那王立军也通过与谷开来的交往中打入了我的家庭,那现在发生这么严重的事,作为一个起码的人,要讲人格的话,你干吗不找谷开来商量,而跑我这里来说这些话?第二个免他的原因,是他想要挟我,他多次谈他身体不好,打黑压力大,得罪了人,其实这是在表功。第三,徐某某给我反映了他有五六条问题,有记录。实际上免他是有这些原因的,绝不只是一个谷开来的原因。这是多因一果。 被告人:第三,免王立军的局长和书记不能够简单的说是免,实际上是工作的调整,实际上所有的市长各负其责,他已经是副市长,而我是给他工商、教育、科技,难道这些东西都无足轻重?第四,他那天说他身边十一人失踪,实际上这些事我都不知情,而且可以去调查。所有的事都是谷开来直接指示吴某某办的,我对谷开来和吴某某不以为然,我认为吴某某和谷开来太过分了,王立军是夸大其词,其中有四个人是王立军自己抓起来的,笔录里都有证实,跟我无关。第五,谷开来和王立军两人的关系就和一场闹剧一样。谷开来抄王立军的家,还贴了六七十份说王立军你要警惕了,这不是什么仇恨的事情,这完全是两个人如胶似漆产生的一场闹剧,还把王立军的皮鞋拿到我家里去,我让张晓军立马拿走,这个事情是谷开来所为与我毫无关系。王立军说不让他到3号楼了这也是他逃跑的理由,3号楼是在市委大院里我的家,包括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等领导也没有不敲门就到我家里来,我家里又不是大杂院,实际上王立军能随便来,那实际上是他们俩的一种极特殊的关系,我烦透了,实际不让他进3号楼来不是我,我对这个事根本不知道,是谷开来气王立军,你以后不 要来了,王立军全当成是我逼走他的原因。 审判长:你的意思是说检察机关指控你打王立军的耳光、摔杯子是王立军叛逃的原因,你认为不只这个原因,还有其它的原因? 被告人:对。王立军到底为什么跑,是免公安局长就要叛逃吗,他还有副市长在干着呢?再有不让他去3号楼他就要跑吗,他心里没鬼他跑什么呀,他说我暂缓让他到京开会,就上升到我限制他人身自由,其实他开会是2月3、4日,这时候正是市公安局在交接,你开完会到哪去不行啊?我并没有限制他,我认为这几个理由根本不成为理由,其实王立军自己跑是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外因是很轻微的,内因是有基础的。我打他一把掌,我向法院向中央诚恳地检讨。 审判长:这个理由你已说明白了。 被告人:我一巴掌把他打跑,我有错误,但是一个巴掌就打出一个叛徒来也不容易。 审判长:这一部分就说到这里,请继续说。 被告人:其实王立军为什么要跑,他自述的那几个理由根本都不成立,包括公诉人讲的那几个理由我认为也是非常牵强的,他真正理由就是因为王立军他自己已经交待了,他暗恋着谷开来,情感纠结,他不能自拔,也向谷开来做了表白,这个他与谷开来写信时写出来了,而且自己打自己八个耳光,谷开来说你有点不正常,他说我过去不正常我现在正常了,没想到这时我突然出现,我把东西收走了,他知道我的性格,他侵害了我的家庭,侵害了我的基本情感,这才是他真正叛逃的原因。王立军实际上想把水搅浑。 审判长:被告,本庭提醒你围绕本案事实进行辩论。 被告人:好的。我认为王立军谎话连篇,用他的证言证明我有罪,我认为是不可信的。 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后庭审继续进行。 【庭审现场5】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审判长: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首先,我想向法庭说明一下,被告人在庭前,告诉我们,他依赖我们,相信我们,相信我们的职业忠诚和职业能力,同时,被告人也有担心,因为本案重大、复杂性,也有人说本案不仅仅是一种审判,而且也是在书写历史。在此,我想向大家说的是,我们有信心书写自己职业历史的光荣。对于本案的辩护意见,除同意刚才被告人自己自我辩护,还要发表意见如下:一,被告人从一名普通干部后升任至中央政治局委员,经我们仔细研究,除谷开来持续让徐明报销机票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从2005年之后就嘎然而止,之后被告人的职务虽不断升迁,位高权重,但却不再贪腐,是被告人蟠然悔悟,还是此前的贪腐另有隐情,值得深思。二,对于本案中指控的几点贪腐事实,谷开来都是关键证人,但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谷开来是一个因杀人而已被叛处死缓的人,且现在正在考验期内的人,她对本案的证言,是否需要承受某种特殊的办案压力?值得关注。且被告人也多次提及谷开来心理状况的描述,她对证言的影响,也值得考虑和关注。还有,关于谷开来因精神活性物质致精神控制力减弱的问题,对作证能力有多大的影响,也值得法庭注意。还有,被告人要求排除他对于唐肖林受贿、徐明报销费用的相关自书材料的请求,在庭前会议中,经过法庭主持,法庭认为对于这一申请不符合要求,决定不予以排除,我们尊重法庭的决定,但我们认为是符合刑诉法第50条的规定,被告人的申请符合这一规定,并希望法庭结合其他证据对上述两份自书材料及之后与之内容相似的证据材料,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辩解是澄清事实,不能认为是翻供和对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的依据。关于收受唐肖林110万元的问题,一,被告没有为唐肖林谋取利益,起诉书指控为唐肖林所在的大连国际公司建设大连大厦,唐肖林当时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而该公司是大连市政府的公司,大连大厦也属于政府,这是被告人对该公司的帮助,而不是对唐肖林个人的帮助。唐肖林取得的利益被告人是不知情的,被告人当时虽然答应,但第一他是基于大连市政府考虑,且也不知道是唐肖林。夏某某之所以进行批示,也是因为该公司是政府的公司,被告人以前一直关照也是基于这一点。第三,无论是大连大厦建设,还是进口 汽车 配额,对于唐肖林,从被告方面看是为大连国际公司办事,并没有收取好处的想法,唐肖林也没有日后送给被告人钱物的表示,所谓被告人谋取利益没有任何谋利的约定。被告是否收取唐肖林所送三次钱款,相关证据存在矛盾,难以认定。还有,唐肖林的证言也存在矛盾,时间和地点也不相符,难以认定。还有,唐肖林说,时间发生在2002年9月中下旬,送钱到沈阳友谊宾馆处,而事实上被告人当时是住在省府大院,并不是在友谊宾馆。 辩护人:谷开来在证言中,她讲这个钱她带出国,但她又说一人每年只能带5000美元,两人只能带1万美元,两人要分五年才能带出5万美元。这也是令人怀疑的。唐肖林讲2004年所送5万元人民币,没有任何谋利的事项所对应。而宋某某送5万元人民币,不能作为送给被告人的证据。关于唐肖林说的2005年8、9月份,后来又改为4、5月份送的8万美元,但证据显示实际上只能发生在2005年6月之后,因为8万美元中有1万是张某某所送,而这1万元是在大连大厦建成后所送。这一部分事实,谷开来的证言不太可信,在案书证证明谷开来在出国时她有4000多万人民币等,300多万美元,50多万欧元,20多万英镑。她很难记清这么大笔钱。关于被告人收受徐明两千多万,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和徐明之间没有谋利的约定,虽然被告人在收购球队、直升飞球项目、双岛湾项目、成品油等问题上对实德公司有过支持,但这些帮助只是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正常帮助,是公事公办。对于直升飞球的违规问题,这不应由市长负责。对双岛湾规划范围的调整,经过了合法的论证程序。而收购万达足球队发生于1999年。至于成品油问题上,相关官员明确证明没有任何人给他们打过招呼,他们完全是公事公办。虽然谷开来在收购足球队和直升飞球项目上为徐明说过话,但她也只是为此说话的人之一。重要的是,指控的4件事中,是徐明作证时已明确,这四件事没有任何谋利的约定,他也没说过给谷开来或被告人什么好处。被告人对尼斯别墅的事完全不知情,没有受贿罪的明知,被告人一直否认他知道徐明在法国尼斯买的别墅,且要求排除相关笔录的证据,他当庭也表示本人完全不知情。 谷开来在购买别墅的事情上,一直瞒着被告人,购买时未和被告人商量,购买后也未告诉被告人。所谓被告人知道,就是他下班回家偶然看到谷开来和徐明看幻灯片,而且被告人对这个记忆也是模糊的。仅凭看幻灯片时,谷开来说出钱等话,无法判断这就是徐明向谷开来或他家的贿赂。根据徐明所说,被告人在看了幻灯片后,他只是笑了一笑,徐明说有时间去看一看,他也只是习惯地点点头,这说明他根本没有关心这件事。在案证据清楚反映,被告人对别墅的面积、价值、产权等具体细节一概不知情。关于徐明在商务部的谈话,这个证据能否成立,我们认为不能成立。第一,徐明说在去停车场之前,谷开来提示过他,瓜爹这几天要找他,但没有印证。第二,徐明讲他没通过门卫就直接开车进入商务部,因为他有车证。但在案书证显示他的车证在2005年1月之后才办出来,而谈话发生在2004年8月,当时他还没有停车证,尽管徐明说他有停车证,但这没有根据。第三,徐明说被告人告诉他永远不知道尼斯房产,要徐明保密。这段话不符合情理,因为这段谈话发生在2004年8月,当时被告人刚调任商务部,近期没有升迁和调整工作的可能,他有什么理由突然找徐明谈话?而且这段时间相隔两年,两年后为什么又突然想起来给徐明交待?徐明是谷开来的朋友,谷开来亲自交待就足够了,为什么还要被告人亲自去交待?徐明说的这种交待也不符合被告对房产的了解,所以徐明的证言,不足以采信。关于房屋的产权,并不是谷开来个人持有,也不是谷开来持股的公司持有。证据显示谷开来只持有罗素地产50%股权,德某某持另外一半,德某某称代谷开来持有,但罗素地产并不拥有尼斯别墅,别墅产权归于枫丹·圣乔治公司,该公司上级股东是加拿大投资公司,在案证据只是显示罗素地产曾经转钱给加拿大公司,在法国注册枫丹·圣乔治公司。但罗素公司和加拿大公司以及枫丹圣乔治公司都没有股权关系,不能因为提供了注册资金,公司就是他的。德某某称控股公司是他的,但在案证据显示该公司属欧罗远东公司。关于代持股的问题的证据,我们认为也是不足信的。 辩护人:关于本案涉及大量从境外取得的书证,我们还坚持庭审质证的意见,这些证据形式不合法,不符合境外取证的要求,也没有进行司法协助,证据都是复印件不能确认真实性。 审判长:今天上午大家发言的内容比较为了保证法庭辩论的连续性,时间要延长一些?各方是否同意? 均:同意。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发言。 辩护人:下面关于指控徐明为谷开来、薄瓜瓜报销机票费的问题,我们认为不能认定为被告人受贿,被告人当庭明确表示完全不知情,他认为徐明对瓜瓜的关心是非金钱类的支持,因此否认上述指控。他也申请对这笔费用以前所做自述笔录进行排除,他完全不知情,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徐明出庭作证时也证实他从来没有向被告人说过向谷开来薄瓜瓜支付费用的事实。张晓军的所有笔录也显示,他没有给被告人讲过。对于谷开来的证言,我们认为他所讲的不符合被告人和谷开来的实际生活状况。关于指控被告人贪污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被告人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没有想过贪污所指控的500万元。被告人否认贪污公款的内容,他从未接受过把公款据为已有,他从未接受过王正刚留给家庭使用的提意,按以前自述笔录和供述也只是说他同意王正刚同谷开来进行商量,为款项最终流入赵某某帐户开了口子,这是错误,但这不是贪污的,没有故意。他没有将事情追查到底,使这笔公款流入个人,他有责任,但是这是过失,更不是贪污的故意,最重要的是在这批指控当中涉及到三个人,被告人、王正刚、谷开来,而这三个人实际上完全没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回到本案中最关键的事实,王正刚的证言,可以这样说支撑这笔贪污指控的全部支点都在王正刚的证言上,我们认为王正刚的证言有重大矛盾,内容虚假不能采信。 辩护人:在案的书证显示在2002年1、2、5、6月,王正刚都去办公室见过被告人,唯3、4月份没有,且被告人的秘书车某,对所有见薄熙来的人都有过记载,王正刚曾明确说通过车某联系,但3、4月份被告人没有见过王正刚。王正刚称2月份见的,辩护人要说的是,王正刚在2月份见被告人时有没有说工程款的事呢?这些事实充分反映了王正刚的证言不足以采信。同时,王正刚的证言还和严某某的证言矛盾,严某的证言也否定这笔钱除了王正刚之外没有人知道的事实。同时,王正刚的证言存在很多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另外,还有一个事实也值得怀疑,500万元贪污尽管说是王正刚提议,但有两个问题,一是500万元被告人以什么方法据为己有,另一是上级单位追查起来怎么办也没有商量,这不符合贪污一笔巨额公款的作为,王正刚到底见没见过被告人,说没说过500万元给被告人家用,被告人有无那样的表态。但辩护人现在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讲王正刚没有去见过被告人,也没有说过500万元工程款的事。被告没有贪污公款的职务便利。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庭审现场6】 辩护人:当时被告人是辽宁省省长,不分管大连市财政,他没有这个职务便利。王正刚说要去向被告人汇报,那是他自作主张,本来马某某是让他向大连市汇报。虽然工程开始时是由被告人主管,但在工程结束时他已离开大连,被告人已经没有职务便利。按照刑法规定,职务便利必须是法定的而非推定,也不能延展。同时,被告人也没有参与实施任何贪污公款的行为,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对公款所知晓的情况只是王正刚和他见面,给谷开来打了电话,只有这些证据,而且证据都是有矛盾的。被告人没有实施任何贪污的具体行为。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讲被告人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要求。起诉书中指控的行为,是否都是职权行为?辩护人不同意。比如打王立军耳光,这个行为说是要证明被告人表明严禁查处11·15案件。我们知道一个人发怒打人耳光,不需要职权。任何一个有正常思维和能力的人,要表达愤怒时责骂都有可能打人耳光,这与被告人的职权没有任何关系。由此也不能推定被告人的这么一个耳光和责骂就是禁止查处11·15案件。关于同意吴某某找王智、王鹏飞调查这个事,面对王智、王鹏飞以辞职的方式写控告,在此情况下吴某某讲薄谷开来让吴某某找这些人去谈一谈,在这种情况下出于把真相弄清的考虑,被告人仅仅是同意去找他谈谈话,难道这么一个行为就是滥用职权?辩护人不认同。关于取消王鹏飞副区长提名的事,陈某某说的很清楚,和关某某的证言也能印证,是关某某找被告人汇报工作时提到的王鹏飞,而且主动提到王鹏飞还是渝北区的副区长候选人,被告人不能不慎重考虑,因此他说暂先不要考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谨慎的。关于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和局长的问题,被告人是基于一些判断,比如他诬陷了谷开来。还有其他原因,当时王立军作风霸道,生活腐化已经暴露,在这种情况下大家才召开会议讨论,而且在会议上大家也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最后才予以宣布。 辩护人:从整个情况来看,他是个集体决策的行为,被告人虽然提出了建议,那么这每个建议,领导人对下属某种考虑、对其工作进行调整或免除其职务也好,属于行使职权。在这里面问题出在没有向公安部请示,这里边被告人讲对此愿意承担责任,但这样的责任是否足以达到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关于2月7日所指控被告人纵容王立军叛逃的问题,凌晨一点多,情况紧急、时间紧急、地点特殊的情况下,谷开来刚好碰上这个事情了,这种情况能说是被告人有意纵容她吗?在这种情况下谷开来提出王立军行为怪异的情况,提出王立军可能有精神病,是否作出非政治化的处理,减少社会影响。对于休假式治疗的事,周某、吴某某、马某某说得很清楚,这个说法是他们三个人的创造,而且他们三人的创造本身也没有恶意。提出这个建议写了这个条子,拿给翁某某,翁某某是否给被告汇报了不清楚,靠翁某某一个人说其向被告人汇报了,这是个孤证。通过上述陈述,公诉人所讲的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滥用职权的行为,可看出被告人许多不是滥用职权。这些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现在造成两个结果,最直接的结果,第一是11·15案件没有得到及时的查处,那么合肥市中院的刑事判决书、成都市中院的刑事判决书非常清楚,责任在于郭维国、王立军、王智、王鹏飞。还导致了什么结果呢?王立军叛逃的重要原因是什么?刚才讲了王立军感觉到自己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也包括被告人打他耳光、免他的职,相关人员失踪等法庭调查清楚了,与被告人没有关系,打一个耳光就能打成叛徒?免一个职就能免成一个叛徒,这不符合正常说法。前面有一些行为,但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无法对应,同时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按照相关的解释,重大损失应该是经济损失,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因为人比较特殊、事比较特殊,并不是职权行为本身导致影响的扩大,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时代,在不同的场合,导致的某个行为影响力放大,同时人本身的特殊,本身被告人地位特殊,王立军在叛逃以前也是公安战线的明星,其有知名度,而其叛国叛逃,这么一个有冲击力的事情,一系列的事造成影响的扩大,后果不能都放在被告人头上。 辩护人:辩护人注意到,此次庭审过程细致、充分,也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审判长调度有方,法庭的气氛紧张而不失理性,并充分利用新媒体,扩大民众对本案的知情权,甚至被人称为是我国司法审判的标杆,是否还需检验,得到了国内乃至国际的高度评价。但辩护人深信,薄熙来一案影响重大而深远,济南中院审慎而开放的姿态,无疑代表着中国法治方向的大潮流和新动向,只有依据这种大潮流和新动向,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才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人民检验,也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发言完毕。 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后庭审继续进行。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人:首先对薄熙来自己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薄熙来提出的所有辩护观点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人仅仅是根据对证人证言的否认和其自己对所做问题的分析而作出结论,没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对关键证人唐肖林,王立军,王正刚,薄谷开来,不惜用低毁这些人人格的意见来否认证言。但这些人中,有的是被告人妻子,有的是被告人的同事,有的是被告人的下属,且这些人都没有陷害被告人的主观动机。对辩护人、被告人提出的具体辩护意见,公诉人首先对受贿犯罪接受唐肖林110余万元的事实综合答辩。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唐肖林及大连国际谋取利益,为被告人的请托提供了帮助,既为唐肖林个人谋取了利益,也为大连国际谋取了利益。法律规定谋取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被告人薄熙来辩解对唐肖林的大连国际提供了很多帮助是公事公办,仅此一项不可能构成犯罪,而为对方谋取利益的前提下,又收受了唐肖林的贿赂,有这两点就构成受贿犯罪。而不是单纯指控被告人为对方谋利,唐肖林给被告人送钱,有唐肖林的证言,有宋某某等其他的证人证言,书证相互印证,薄熙来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供述,这些供述不仅在纪委调查,而且在检查机关侦查、检查、起诉阶段都作过统一的供述,因此认定被告人收受唐肖林3次贿赂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对于收受徐明的贿赂,被告人有两个明知,一个是明知自己为徐明谋取了利益,给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带来了巨大的利益,第二个明知是在具有权钱交易的背景下,通过其妻子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购房款,并在法国购买了尼斯房产,在明知的情况下收受了徐明为薄瓜瓜和薄谷开来提供的各种资助,两个明知足以认定薄熙来的受贿犯罪。对于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有贪污罪,主要证据能证实被告人薄熙来有贪污的故意,贪污的证据有王正刚稳定一致的证言,而且有出庭作证,有谷开来的证言,有转款人严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这一系列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有贪污公款的故意。 【庭审现场7】 公诉人:关于贪污500万元问题,被告人具有职务便利。基于涉密工程的特殊性,大连市与辽宁省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也基于涉密工程施工的连续性。这一系列特征决定了被告人薄熙来对500万元工程款有管理职责,与王正刚同谋、与薄谷开来共同非法占有了这笔500万元公款。所以认定被告人的贪污罪,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滥用职权罪,辩护人刚才提到这一系列行为当然都是薄熙来故意所为,1月28日后,薄熙来实施的所有行为都是围绕薄谷开来杀人案展开的,实施的行为都是针对11·15办案人员及事项。11·15案件发生后,王立军1月28日晚向薄熙来汇报,被告人在明知薄谷开来涉嫌杀人后,一连串对王立军及公安局办案人员实施打击、报复、压制,免去王立军职务,这一系列行为存在内在联系。首先,打王立军让郭维国在场,是通过殴打王立军,震慑王立军,同时也让参与办案的郭维国看到薄熙来的态度,以阻止11·15案件的继续查处。在王智、王鹏飞以辞职信的方式举报薄谷开来杀人后,薄熙来作为市委书记,没有要求公安机关查处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问题,却通过吴某某同意薄谷开来的提议,让吴某某调查11·15案件的办案人。实施完这些行为的同时,开始找相关的市委领导提议免去王立军公安局长职务,在市委常委有关人员明确提出免职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薄熙来继续违反规定,决议召开常委会,而且立即免去了王立军公安局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使11·15案件重新调查的可能性彻底破灭。对于薄熙来同意薄谷开来参与处置王立军叛逃事件。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也已经发表了非常详细的意见,薄谷开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当王某、翁某某向薄熙来汇报王立军叛逃这一重大事项时,应当让薄谷开来回避,这是起码的常识。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允许把秘密说给自己家属,不应让不该知道的人知道这些秘密。薄熙来未让薄谷开来回避且接受其提议,出具王立军虚假精神病的证明。在出具证明后又要求翁某某控制舆论,在新闻办人员拟定了王立军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后,翁某某向薄熙来汇报,薄熙来同意发布此消息,严重误导了舆论,造成了恶劣影响。在实施这一系列行为后,仍未放过王鹏飞。由于王鹏飞没有对举报薄谷开来杀人问题悔过,薄谷开来2月15日又写了王鹏飞诬告陷害薄谷开来的举报信,要求公安机关查处。当关某某拿着举报信找薄熙来时,薄熙来开始不同意查,1小时后又要求关某某立即查,马上查,“这帮人太过分,薄律师是一个柔弱女子,这件事一定要办,马上办。”结合当时的举报内容与语境,薄熙来要求关某某查的对象和要求非常明确,因此关某某才安排公安人员进行了查处。因此,这一系列的行为不仅使11·15案件不能及时纠正,不能被重新立案调查,也使王立军感觉失去了安全感,进而叛逃美国领馆。这两件事在社会上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起诉书指控滥用职权犯罪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造成了恶劣的后果,这在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都子以证明。对于辩护人刚才提出的许多辩护观点,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公诉人在这里不作进一步的答辩。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关于唐肖林给大连国际谋利的事,因为当时薄熙来是辽宁省省长,于某某是深圳市市长,他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如果想定被告人的罪也只是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而不是职务上的便利,援引386条没有道理。388条才要求必须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为大连国际谋取的是正当利益。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薄熙来进行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最后讲几句可以吗? 审判长:好,不要重复。 被告人:你说我所有的辩解都没有证据,我认为我国司法还是给我了一些证据,让我了解了一些案卷内容。 被告人:你说我对王立军一系列的行为都是策划好的,都是一环扣一环的,我觉得很难以理解,包括打王立军耳光也是经过事先预谋策划好的?最后,我还提到刚才公诉人提到证人的问题时说谁谁都有绝对的证明力,我这儿要讲一句,这里边所有对我起诉,证明我有罪的一个很重要的证人就是我的爱人,我的老婆谷开来,让老婆来举证老公也是本案的一大特点。 审判长:控辩双方辩论的问题及各自的意见,本庭已经听清并记录在案,合议庭将在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庭审后,如果控辩双方还有其他意见,可以向法庭递交书面材料。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站起来。 被告人:好。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3款的规定,在法庭上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你可以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谢谢法庭,首先我想讲王立军叛逃在中外形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党和国家带来了影响上的损失,我在这个过程中严重误判,我深感愧疚,但是我没有滥用职权之心。我自知我是很不完善的人,我主观主义,脾气暴躁,我有严重的过失和错误。我深感治家无方,给国家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我诚恳地接受组织的审查,也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对我有关贪腐的指控是不实的,王立军叛逃在美国领事馆滞留一天影响恶劣,之前我不该情绪失控打了他一耳光,实在是很粗暴的。但我决没有想掩盖11·15案件,没有企图造假搞虚假证明。 被告人:我绝没有逼走王立军的意思,一个巴掌能打出一个叛国者?现在事实逐渐浮出水面,他给谷开来私下写的被我收走的信里面,说到暗恋开来、情感纠结、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恐怕也是他叛逃的重要原因。徐明对我儿子留学的资助,我失察少教,难辞其咎,我有责任,作为父亲,子不教父之过,我对他受助的机票、住宿等等不知情。徐明和谷开来尼斯房产的事,我现在也不知晓,我对该房产概不知情。与我有关的关于尼斯房产的证据,只是说“十年前有一次偶然我回家碰到徐明、谷开来,谷开来只是给我提起了几句,我当时只是点了头微笑了几下”,其实对这个情节我没有印象。对于工程款一事,实际上这个事情我早已在脑子里也没有印象,上级机关早已明确500万元的工程款是拨给大连市政府,在此前一年我已经到省府上班,且王正刚也两次明确告诉他该工程的请款去找李某某,我认为此款的运行过程我已经讲清楚了,此款我没有直接的管辖权,怎么可能既不询问又无嘱咐,还当着王正刚在电话里毫无避讳地明确要贪占此款。不符合常识,王正刚说当着我听到了电话,而谷开来的证实和他不相同。唐肖林3次送钱的事,子虚乌有,十年前他就是个投机倒卖、假话连篇的人,我不想对他的证言再作评论。过去16个月,办案部门工作人员对我的生活是照顾的,谈话文明,多数同志有素养,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是有压力的。 被告人:我得知此事在劫难逃,所以我内心有软弱的时候。我现在深陷牢狱之灾,百感交集,也只剩余生。我也想对谷开来说,我最近听别人说你收了很多钱,的确是不应该的,但我也听说,你收的钱里边大部分是合法的。我只想强调起诉书对我贪腐的指控,是严重失实的。我没有管好家人和下属,我有大过,对不起党和群众。王立军叛逃有责,但不是我逼走他的。这次审判历时五天,让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还有微博传送了信息,表明了中央搞清事实、追求公正的决心,也使我对中国司法的未来又增添了信心。在看守所,我的医疗饮食都好,表明山东人厚道,没有落井下石。我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对于绝大多数办案人员,我认为是有素质的,办案是文明的,我在此予以肯定。谢谢! 审判长:(征求其他合议庭成员意见后)本次法庭审理结束。合议庭将在休庭后依法评议,择期宣告判决。请法警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现在休庭。(敲法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 法庭审理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上午的庭审结束后,本院将在吉华大厦召开庭审情况通报会,由本院新闻发言人向媒体记者通报上午庭审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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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11 天香公主 2013-8-26 09:05
珍珠湾真的是在83分钟内建造起来的吗?
岳东晓7月24日发表了博文" 珍珠湾成立经过答疑 "里介绍了珍珠湾建立经过。其中他说"珍珠湾从VANO提议建立到正式对外开业,整个过程耗时为83分钟",岳东晓称, 根 据域名公司的确认邮件,域名注册时间是 2012/06/15 00:32:00AM,也就是VANO提出建议近30分钟之后。域名注册完毕,我开始设置DNS。DNS能够解析之后。我开始下载DISCUZ X并进行安装。我之前并没有安装、管理过DISCUZ,所以必须边做边学。域名注册后的近一个小时,完成安装、设置、基本搞定了,自己注册之后,发了一篇 论汉奸的博文,于01:27 AM把http://zhenzhubay.com/链接发给了VANO。美女看到大赞:”这么快的啊。太好了“ 但建议第一篇不要写汉奸之类。 接着VANO发表了博文" 珍珠湾的建立 "给出了他俩在那83分钟内的交谈记录。 他们的这些话可信吗?本文想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岳东晓的话和VANO提供的记录包含了这样一些关键时间信息: 1)0:23-0:40申请域名 (注册时间 0:32) 2)0:40-1:27 设置DNS, 建造网站 3)1:29 岳东晓已经建好博客功能,第一篇博文 4)1:29 岳东晓要VANO注册 5)1:29 VANO看到网站 以上时间为美西时间。 他俩的话可信吗?让我们来和其它信息匹配一下。 1) 域名注册时间 http://www. networksolutions .com/whois/registry-data.jsp?domain=zhenzhubay.com Creation Date: 15-jun-2012 所以域名是6/15/2012注册的,与岳东晓和VANO说的相符。 2)用户注册时间 注意1:29 岳东晓要VANO注册,这说明这时候岳东晓应该已经注册了ADMIN和岳东晓两个帐号,而VANO应该还没有注册。这和网站里的用户注册信息匹配吗? http://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1do=profile admin 注册时间 北京时间2012-6-15 15:52, 即 美西时间 6/15/2013 0:52 http://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2do=profile 岳东晓 注册时间 北京时间2012-6-15 16:28, 即 美西时间 6/15/2013 1:28 http://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3do=profile 注册时间 北京时间2012-6-15 16:30, 即 美西时间 6/15/2013 1:30 从注册信息看,ADMIN是0:52注册的,岳东晓是1:28注册的,VANO是1:30注册的。和1:29 岳东晓要VANO注册完全符合。 3)现存第一篇博文的发表时间 admin 珍珠湾,海外精英的自由空间 http://zhenzhubay.com/blog-1-2.html 发表时间 北京时间 2012-6-15 17:16,即 美西时间 6/15/2013 2:16 从博文编号1-2看,这应该是ADMIN发的第二篇博文。这也和岳说的在1:28至1:29间发了第一篇博文符合。 从这些独立于岳东晓和VANO这次博文内容的信息可以说明些什么呢?我想它们可以回答一些网友的疑问: 1)DNS解析所花的时间 有 网友说在给服务器设定域名后可能需要好几天才能让全球的机器通过域名找到服务器,据此对能否在83分钟内建立一个让全球网民都能接触的网站有所怀疑。但是 从域名注册日期看岳东晓的确是在6月15日注册域名的,而从用户注册时间看,VANO的确是在当天就从日本连上网站建立帐号的。由于VANO是美西时间 1:30即美东时间4:30注册的。所以可以断言珍珠湾在不到四个半小时就让网民越洋通过域名找到服务器。 2)网站安装的时间 有 网友问会不会岳东晓事先就安装了这个网站,而当时做的就是申请个珍珠湾的域名,完成DNS解析?不是,因为网站的第一个用户(ADMIN)是在安装过程中 产生的。而从用户注册时间看ADMIN是在6月15日的0:52产生的,所以可以断言网站安装完成时间不早于6月15日的0:52。 3)建造一个完整的网站花的时间 这 里完整的网站指拥有DISCUZ软件包提供的博客等主要功能的网站。有网友说83分钟可能只建了一个一页的网站,如前所述网站安装完成时间不早于6月15 日的0:52,而现存第一篇博文的发表时间是2:16,可以断言岳东晓把玻客功能加到网站所花的时间不多于1个半小时。 综上所述,我没看出岳东晓和VANO在解释网站建造时间上有虚假陈述。鉴于他们的陈述和独立的相关信息都能相符,我相信他们说的是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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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5 岳东晓 2013-8-25 08:36
我发现很多人没有看懂薄谷开来交易的路径,估计薄熙来也没有搞懂,但只是得到谷律师的保证:安全。 下面我根据谷开来及德维尔证词把这个复杂的操作简单解释一下,让重庆红歌队学习一下薄家高超的资本运作手段。 鉴于本人对这类操作并不熟悉,虽然努力为之,水平所限,如果有错误,请指出。庭审记录参见: http://www.zhenzhubay.com/blog-91-17706.html 1. 谷开来与法国洋人德维尔在英属 维尔京群岛成立罗素地产公司(下称罗素地产),谷开来与德维尔各持50%股份。(时间:2000年9月) 2. 徐明将300多万美元汇到了罗素地产账号 ( 2000年11月29日,3221041.95美元进入罗素地产) 3. 然后由罗素地产交加拿大一家公司在法国成立 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下称法国 枫丹),该加拿大公司持法国枫丹100%股权。 4. 罗素地产将钱汇入一家信托公司,由该信托公司给 法国 枫丹提供 “背靠背” 担保, 法国 枫丹 贷款购买了别墅。 5. 成立 卢森堡注册的 罗素国际度假公司(下称“罗素度假”),由罗素度假取代加拿大公司持有法国枫丹100%的股份。 6. 罗素地产借款给 罗素度假,偿还 法国 枫丹购买别墅的贷款,罗素地产成为 罗素度假 的债权人与实际股东 (2006) 7. 2011年,谷开来将罗素地产的50%股权转让给德维尔,德维尔名义上获得罗素地产100%股权(试图转让给英国人与徐明朋友没有成功)。 从2开始,即使跟着薄熙来玩字眼,薄夫人也至少接受了160万美金贿赂。薄夫人为什么要玩这么复杂呢?她与德维尔都承认,是为了掩盖薄家持有房产的痕迹。确实,如果不通过司法途径,经上述手法之后,很难查出薄夫人是房子的主人。 当然,德维尔一直强调,他的股权部分是替薄家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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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速递 2013-8-24 02:04
【8月22日上午】 旁听人员陆续通过安检有序进入法庭。 旁听席上座无虚席,秩序井然。旁听人员有被告人亲属5人及陪同人员2人、新闻媒体记者19人及社会各界人士84人,共计110人。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被告人薄熙来被法警带入法庭,站在被告人席上。 法庭确认,被告人于2013年7月26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法庭核对被告人身份。被告人薄熙来,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研究生学历。原系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辽宁省 大连 市市长、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委常委、辽宁省委副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重庆市委书记。2012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审判长介绍庭前会议的情况:鉴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法庭组织控辩双方,于2013年8月14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是否申请回避、有无新的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出庭证人名单及其他与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同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听取了对证据和指控事实的意见,明确了庭审的重点。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 本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旭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威力、刘志明三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姜梵、朱小青担任法庭记录。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杨增胜,检察员郭一星、盛文,代理检察员杜小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熙来委托的辩护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贵方、王兆峰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告知: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享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被告人有获得辩护、包括自行辩护的权利,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确认已清楚上述内容,并表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宣读完毕。现在法庭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主体身份事实进行调查。 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了有关书证。 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 现在法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三次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 【起诉书指控内容】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薄熙来单独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另案处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0587万元。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贪污罪。2000年,被告人薄熙来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该工程由薄熙来直接负责,由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另案处理)承办。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单位通知王正刚,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给大连市人民政府。王正刚遂向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薄熙来请示如何处理该款项,薄熙来表示考虑一下再说。一周后,王正刚再次向薄熙来汇报,提出该500万元在大连市没有其他人知道,因此提议将该款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当即将此事电话告知薄谷开来,并让王正刚跟薄谷开来商议处理。几天后,王正刚到沈阳市薄熙来家中,与薄谷开来议定将该500万元转至薄谷开来指定的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东平处,供薄熙来家庭使用。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项陆续转入赵东平安排的账户或其律师事务所账户,由赵东平代为保管。薄谷开来将该500万元已交赵东平保管一事告知薄熙来。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来作为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以下简称“11·15案件”)进行汇报和揭发后,以及在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立军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 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后庭审继续进行。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庭审现场】(1) 被告人:我希望法官能够合理的公正的来审判,按照我国法律的程序来审判这个问题。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意见本庭已听明白,法院会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好审判权,依法审判好你的案件。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现在你可以坐下。 鉴于本案指控的事实较为复杂,法庭将分别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以及本案案发和涉案款物扣押冻结情况这五个方面的案件事实进行调查。 首先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主体身份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有关你主体身份的事实进行陈述。如果你对这部分事实没有异议,也可以不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我是具体案件一个一个的讲。 审判长:现在第一部分审理你的起诉书指控中涉及你当时担任的职务的情况。也就是如果起诉涉及的相关职务都是属实的,你不用发表意见。 被告人:我所担任的职务都属实。我的身份没有问题,检察机关对于我身份的认定,我相信他们。 审判长:公诉人及辩护人有无讯问、询问的? 公诉人:被告人对主体身份无异议,我方不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没有发问的。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举证。在举证前,请对证据的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作简要的说明。对于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出示,仅说明证据的名称和所要证明的事实即可。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是根据大量的证据得出的结论。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将按指控犯罪、证明犯罪的要求将证据分组向法庭出示,这些证据均由检察机关依法取得,在庭前公诉人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认真地审查,确认合法有效。鉴于庭前会议已经对取证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了研究确认,公诉人在出示证据时,将不再对每份证据的取证过程进行详细地说明,请合议庭准许。 审判长:可以。如果被告人、辩护人对某一份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异议,可以在质证时直接发表意见,公诉人可以举证。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均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公诉人首先就薄熙来的身份、职务任职情况,向法庭出示有关薄熙来主体身份方面的证据。 审判长,关于被告人主体身份、任职情况的证据向法庭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我认为都是客观真实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了有关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和自书材料。 【庭审现场】(2) 审判长:现在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3次收受唐肖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就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需要向法庭陈述。 审判长:陈述意见应当简明扼要,具体的辩解或者辩护意见,你和你的辩护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将会有充分的时间发表。被告人现在可以陈述。 被告人:唐肖林说给我三次送钱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请托我办事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办,绝没有谈到他建大连大厦是自己倒卖,绝没有谈到申请 汽车 指标是为了倒卖,这些事情他当时全部向我隐瞒了,对唐肖林三次给我送钱的事情,我曾经在中纪委对我审查期间我违心的承认过这个事情,就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当时我完全不知道这些事情的情节,脑中一片空白。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需要。 审判长:可以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你认识大连发展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唐肖林吗? 被告人:认识,我在文化革命期间在一个小工厂里,他和我都是那个工厂的工人。 被告人:他为了工作的事曾经找过我。 审判长:他为了工作的事找你,你做了些什么? 被告人:我对唐肖林说如果你愿意可以到大连来工作。 审判长:大连国际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政府有何关系? 被告人:大连国际有限公司是大连市政府的直属企业,是大连市政府驻在香港的窗口公司。 公诉人:根据起诉书指控,唐肖林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期间,因为大连驻深圳办事处要并入大连国际公司的事找你帮助,这是不是事实? 被告人:不是他找我帮忙,实际上据我回忆,是当时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黄子茂跟我主动提出的这个事,这个驻深圳办事处经费不足,既然政府养不起这个公司,还不如撤销掉。 公诉人:唐肖林是否找你帮助过? 被告人:他不是找我帮助,他只是找我谈过,说了一些他对深圳办事处也好,大连国际也好,具体情况的一些想法,谈不上帮忙。 公诉人:大连深圳办事处并入大连国际后,大连国际公司还把在深圳的土地进行了开发,关于土地开发一事,唐肖林是否找你提供过帮助? 被告人:帮助的性质有公有私,不是他让我提供,他当时找我明确讲这是为了大连的利益,因为深圳和大连是友好城市,唐接任深圳办也是提出要把土地利用起来,我认为这样的想法是合理的,不能让大连已经得到的土地长期闲置,他给我提出的问题我也向有关方面进行了反映,也让有关方面进行了协调解决,同时我也给深圳市长于幼军写了信,信有案可查,于幼军重视和大连的友好关系,所以对该事公事公办,予以了批示,于幼军之后没有给我任何回应。 公诉人:开发项目名称是什么? 被告人:大连大厦,是大连的一个窗口公司。 公诉人:大连大厦建成后唐肖林为了感谢你是否给你过钱?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被告人当庭没有如实供述,对于唐肖林3次给被告人送钱的事实,公诉人将在之后以证据予以证实。 辩护人:唐肖林给你汇报找于幼军协调土地是为了驻深办还是为了他个人? 被告人:为了驻深办,是为了公司,不是为了个人,如果是为了个人我是完全不会同意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收受唐肖林贿赂的证据,公诉人将按照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谋取利益与收受唐肖林钱款两部分向法庭出示证据。 (一)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接收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从而利用该办事处在深圳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提供了帮助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三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唐肖林、时任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原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负责人黄子茂、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大连国际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时任深圳市市长于幼军、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调研员吕迪、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副主任郭仁忠的证言组成。 1、公诉人出示证人大连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的证言,唐肖林在侦查阶段共有5份证言,2份亲笔证词。 1972年至1974年,我在北京市二轻局机修厂工作时与薄熙来是同事。我俩关系一直比较好。到了1975年,我就调到了北京700厂,和薄熙来分开了,但我和薄熙来还是有联系,后来他的情况好起来了,他比较念旧情,和我经常有联系,还带我去中南海等地方长见识,我俩一直来往。1993年薄熙来担任了大连市市长,我自己到大连找了一家饰缅房地产公司做业务员,然后告诉薄熙来我也到大连来投奔他了。到了1994年,薄熙来让我去大连国际公司工作。在大连国际公司工作期间,我和薄熙来在工作上有来往。 大连国际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但实际上是大连市政府在香港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行政关系隶属于大连市政府,先是归市外经贸委主管,后来因为要上市就归主管外贸的副市长直接管理。 2000年期间,我担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以后,我听说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管理比较混乱,深圳市政府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土地已闲置多年,我觉得这是个商机,可以把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接管,利用这块土地建楼房赚些钱还我们大连国际公司的欠款。有了这个想法以后,我就去找薄熙来,我和薄熙来汇报了我想接管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并建楼房的想法,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我起草一份报告。我按照薄熙来的指示起草了一份关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划归大连国际公司的请示报告,我将这份请示报告交给薄熙来以后,没过几天,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公司进行了交接。我们大连国际公司接手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后,我到深圳市国土规划部门查询了深圳市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土地的权属还属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相邻的土地权属为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两块土地一共是5000平米左右,按照国土规划部门的要求,两块土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2001年上半年,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辉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十堰市驻深圳办事处地块。 【庭审现场】(3) 唐肖林的证言:华明辉公司张文胜和我们又共同协商寻求解决办法,我提议找薄熙来省长帮助协调,张文胜表示可以。2002年4月份,我给薄熙来起草了一份关于启动 大连 大厦建设的报告,当时我拿着报告去沈阳市友谊宾馆薄熙来的住处找的他,我将建大连大厦遇到的困难向薄熙来做了汇报,并将报告交给了薄熙来,他看后表示同意,就在报告上给深圳市市长于幼军签了一段话,大概意思就是让于幼军市长对此事予以支持。拿到薄熙来签字的报告后,我们又以大连市政府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一份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两份报告一起呈报给于幼军市长,经于幼军市长签批后,我们的项目很快就启动了,具体的手续都是张文胜和我们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具体办理的。2004年底项目竣工,起名为求是大厦。这个项目,我们与张文胜的公司按13%和87%分成,我们大连国际公司赚了1600万人民币外,还有三套房子,华明辉公司张文胜给我个人好处费20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然后我给了薄熙来8万美元。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的证言;出示了原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负责人黄子茂的证言;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的证言,主要证实了为合作建设大连大厦,与唐肖林商量找薄熙来帮忙并以大连驻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报告,薄熙来在报告上签给了深圳市市长于幼军,事后给唐肖林个人200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好处费;出示了大连国际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的证言;出示了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于幼军的证言主要证实,薄熙来在大连驻深圳办事处报告上给其写过对大连大厦进行支持的话,其在大连大厦报告上予以批示的事实;出示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调研员吕迪的证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副主任郭仁忠的证言,证实了落实于幼军市长批示的过程。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谢谢审判长。我简要说几句,第一、刚才公诉人提出的证词证言都是外围证言,绝大部分都是外围证据,与本案关系不大,不能证明我有罪,这只是行走的公文而已。第二,唐肖林的证词是一面之辞,这个人在他的供述里面,他自认十多年前在大连大厦建设上、 汽车 指标申请上进行了欺骗,倒卖,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贪腐分子和经济骗子,只是当时他完全掩盖了这一点,没有被我识破,我被蒙蔽了而已,我以为这都是公事,我也就公事公办了。对于一个十几年前的骗子、贪腐分子今天说的话,今天我认为是不可信的,他十几年前能骗,今天仍然可以骗。我还有一个证据,他实际已经犯了贪污受贿行贿的大罪,他实际上是想以此立功减刑,实际上他就像疯狗一样乱咬,以此立功。这件事的核心问题是唐肖林欺骗隐瞒了两件事情的主要情节,这本身就是唐肖林实施的阴谋,十几年前运作的阴谋今天拿到法庭作证,我认为这是亵渎法庭的神圣。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一个是关于大连大厦的建设和批复,另一个是送钱,我认为最好能分开。 辩护人:有关大连大厦公司,被告人也讲黄子茂,刚才没有读他的证言,他的证言中讲了一些话,和被告在法庭上能印证。他说在2000年左右,我曾向薄熙来提出大连驻深办资金紧张,而且驻深办也没什么意义,如果市政府没有能力养活这个机构,不如把这个机构撤掉。这与被告人庭上讲的意见是一致的,由于公诉人出示证据太多,我希望先就大连大厦土地规划和建设出示证据,然后就钱的问题再出示。 审判长:关于送钱的问题稍后再调查。 辩护人:就唐肖林本人证言内容来看,我方有疑问:第一,在整个证言里面未提出他与张文胜是提前如何商量大厦建设及分成的事,这点未与被告人讲过,赚钱后张文胜如何把钱给其个人的,也未对被告人讲过,关于证人张文胜自己的证言也能证实这一点,其与证人如何商量建设大厦,如何向唐肖林行贿的事情从未与被告人说过,唐肖林本人也未讲过,而且这个钱是给唐肖林个人,被告人并不知道。就连大厦竣工之后,按唐肖林的说法大连驻深办取得了钱款。强调一下,唐肖林找被告人给张文胜批示是为了大连公司驻深办。 公诉人:公诉人在出庭举证之前已经说明关于收受唐肖林贿赂的事情我方将分别举证,下面我方将专门对收受贿赂进行举证。关于辩护人所提大连大厦无正当利益的事情我方并未提。关于建设大连大厦大连国际获取的钱款,请辩护人注意。对被告人提出的辩争,说唐肖林证言不真实,首先从出示唐肖林证言来看,其有数份证言有七笔证词,我方在以后还将播放录像,证人的证言非常稳定,并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也说了与唐肖林的工友关系,而且其也未否认唐肖林为建设大连大厦的事找过他,唐肖林对给予被告人钱款的事实是否客观我方以下证据可以证实。如果认为唐肖林自己有问题就否定其证言是不客观的,根据在案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其证言是可信的。即使是公事公办,被告人也有收受了唐肖林贿赂的事实,唐肖林作为大连国际的总经理、负责人,其本人与大连国际两者本身就密不可分,仅因与被告人的老感情,唐肖林才能找到被告人,并且答应了他所提出来的请托事项,即便是公事公办里面有对公的成分,但不能否认被告人为唐肖林谋取了利益。唐肖林获利之后又给予了被告人钱款,所以我们认为即使是被告人所辩称公事公办,也不影响其犯罪的过程。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陈述? 被告人:第一,刚才公诉人讲他们并未说我为唐肖林谋取个人私利,但是谋取利益,我是为了国营企业窗口单位来推动他的发展。第二,唐肖林从趋利避害的角度也会诬害我,既然他与我感情那么好,为什么不将底子漏给我,这本身说明他对我并不好,如果他真是对我感情亲如一人,为什么不把所有的这几件事情的阴谋告诉我呢?我觉得这本身就说明问题。只要他对我指控就会减刑,唐肖林检举我符合检举立功的条件,唐肖林怎么不可能诬陷我来趋利避害呢? 辩护人:被告人当时根本不知道唐肖林会从中获利,公诉人刚才说公司和个人是不可分的,这样判断是有问题的,如果是民营企业,公司和个人是可以不分的,但本案中现在的公司是国有企业,公司和个人是要分开的,公司营利1600万元这就是国家的钱,个人和公司不能混为一谈。当时被告人也讲过不能把给公司的利益说成给唐肖林个人的利益。 公诉人:公诉人要求补充发问。 审判长:可以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对唐肖林的证言极力否认,而且把唐肖林说成是骗子,说成是为检举他而达到立功目的,这些说法有的是被告人自己的猜测,没有任何证据,还有,被告人说唐肖林检举他,这不是事实,我们公诉机关宣读唐肖林的证言,是依法取证,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唐肖林作证时,司法机关也已明确告知他作证的义务,因此唐肖林的证言是合法有效的,唐肖林的证言不仅在取证程序上合法,而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也就是说,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还有一点需要强调,对刚才辩护人及被告人一再强调的唐肖林谋取的利益是私利还是公利的问题,公诉人要说的是,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这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既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非法利益,不要求必须是为对方谋取非法利益才构成受贿。刚才辩护人强调,这个利益到底是给唐肖林谋取的,还是给大连国际公司谋取的,刚才公诉人已经做了解释,起诉书指控的也已很清晰,唐肖林作为请托人向被告人提出明确的请托事项,一是将大连驻深圳办事处并入大连国际,然后再利用驻深办原有的土地进行开发,这就是为唐肖林谋取了利益,此外,后面还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受唐肖林请托倒卖汽车配额的事,对此,公诉人之后也会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审判长,我有话要说。 审判长:可以发言。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讲我说唐肖林是骗子的事是我的猜测,对此,起诉书也已写的很清楚,唐肖林在大连大厦上是倒卖谋利,他在汽车配额上是倒卖,这个本身已经是明白无误的证实了唐肖林本身就是个骗子,就是个投机倒把分子,我说他是骗子这并不过分,因为有证据摆在这儿。刚才公诉人讲,不管被告人为唐肖林是为公,还是为私,之后收钱都是构成受贿的,这犯罪链条的形成在法律上能不能这样理解?还有,请托人给我说事的时候,我是否能知道他是为私还是为公,唐肖林当时其实在背后是有阴谋的,但如果我不知道他是倒卖,那么这个链条是怎么接起来的? 辩护人:公诉人谈到的受贿罪牟利的说法,我认可这个说法,但是本案的事实是被告人根本没有牟利,唐肖林的请托都是为了他个人。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由书证组成。 1、出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4月出具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简介》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57一58页。 2、侦查部门在大连市档案馆提取的,大连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 3、《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4、侦查人员于2013年5月21日调取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关于将深办并入大连国际的请示》,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69页。 该材料有薄熙来1999年12月4日的批示,“请永金、昌明同志研究,拿个意见,原则上我同意,是个办法,可以深港配合。” 5、侦查人员于2013年5月21日调取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3月2日给薄熙来的报告。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70页。 该份材料显示,遵照薄的批示,2000年3月2日,永金副市长、昌明副市长又召集立新秘书长、国安主任、永成副主任和大连国际唐肖林副总重新听取了汇报并建议:深办并入大连国际成为大连国际一个组成部分,深办现有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薄熙来于3月4日批示,“同意”。 6、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出具的《清况说明》见侦查卷第15卷第81页。 7、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签批件,薄熙来2002年4月24日的批示和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于幼军的批示,见侦查卷第17卷第53一54页。薄熙来批示是“幼军市长:深圳有关方面对此事一直十分关照,目前大连的同志希望尽快将其启动起来,望您予以支持为盼。我作为市长时未能将其做成,也是一大遗憾。详情由大连驻深圳办的同志去汇报。” 8、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签批件,见侦查卷第17卷第54一55页。 9、下面公诉人出示以下书证: (1)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签订的《合作兴建“大连大厦”合同书》,见侦查卷第19卷第39一53页。 (2)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发放的编号为“深规土规许字(1996)第0135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侦查卷第17卷第33一35页。 (3)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发放的编号为“深规土规许字01一2002一0088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侦查卷第17卷第41页。 (4)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编号为“深地合字(2003)第0005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的大连国际公司谋利的事实。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认为这组证据、书证都是客观的,但这些证据和我犯罪关系不大,都属于外围证据,而且我做的批示都是例行公事。我对大连国际我愿意支持,因为我是大连市长,我对唐肖林的使用也认可,因为当时我没有识破唐肖林的背后阴谋,我认为这个人还是能干点事情的,所以我也表示了赞成。所以这些批示我都认同,有这些文件的存在。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我表达三个意见,第一,刚才出示的书证中有一个是华明辉公司与大连国际的合作合同,合同中可以反映大连国际公司要占获得的13%。第二,所有的书证,尤其是深圳规划土地、国土部门的一些批准文件,说明是正常批准的项目。第三,我不同意公诉人刚才最后总结的,说上述书证证明了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的大连国际公司谋利的事实,大连国际不是唐肖林而是大连市政府的,为公司牟利并不是为唐肖林牟利。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答辩意见? 公诉人:刚才被告人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在此不予答辩。对于辩护人认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也不作答辩。刚才辩护人所提,不同意公诉人总结的上述书证结合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大连国际牟利益的事实。答辩如下:结合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已明确证实了唐肖林为建大连大厦,首先要接管驻深办,于是找了薄熙来,薄熙来给予了帮助,让他写了一个报告。而上述这些书证恰恰印证了唐肖林这一过程。 审判长:对双方的意见本庭已经听明白,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称书证可以反映唐肖林要将驻深办合并至大连国际,但黄子茂证言已经说了,是干不下去了。 被告人:我补充一句,刚才公诉人这个逻辑是不成立的。唐肖林为了获取利益,第一步先申请驻深办,拿掉了驻深办再来申请用地。第三步他就牟利了,所以我就受贿了。实际上这个链条根本连接不起来,申请驻深办和大连国际合并,是有合法理由的,而且黄子茂也提出来了,而且大连国际建大连大厦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顶多我没有眼光,当时没看透唐肖林的阴谋,但所有的这几件事都是正常合理的。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见侦查卷第三卷71第90页,侦查起诉卷第20页。上面几份证据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其于2012年7月26日自书材料节录。 2002年,当时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已经合并,迫切希望启动“大连大厦”的建设。记得唐肖林曾到省政府找我,并给我一个报件,谈到深圳市在九十年代中期就划给大连一块地,并保留至今,很不容易,大连应尽快行动起来.希望我将此件批请深圳市长于幼军给予支持。我同意并批转了。于市长很重视,不久就协办好了。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有这个事情,这个我刚才没有太听清楚。 审判长:请公诉人再次说明一下。 公诉人: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出示的是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刚才主要说的是证实的内容及其中的节录。 被告人:没有说是钱的事儿吗? 公诉人:没有。 被告人:那行,那就可以。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为唐肖林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提供了帮助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三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唐肖林、时任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时任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驻大连办事处姬巍、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副厅长吴江、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机电办主任等证言组成。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唐肖林证言,唐肖林对该事实在侦查阶段共有5份证言及2份亲笔证词,分别见侦查卷第6卷第17、32、59、64、67,第7卷第2页,补充侦查卷第5卷第30页。 鉴于证人唐肖林的多份证言及亲笔证词证实该部分事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证人唐肖林2012年10月24日证言节录,侦查卷第5卷第41页。 2002年上半年,我们大连国际公司原来的员工姬巍(当时他已经离开了我们公司)对我说:现在市场上倒卖进口汽车配额比较赚钱,能不能批一些进口汽车的配额,薄熙来现在是省长,夏德仁是主管汽车进口指标的副省长,你去批最有方便条件了,这事办成了,大家都有好处。我说:你准备申请材料,我去试试吧。有一天,我去沈阳友谊宾馆薄熙来住的别墅给他送东西,临走的时候,我跟薄熙来说:明天我想找夏(指夏德仁副省长)批一些进口汽车配额,你跟他打个招呼。薄熙来说:行,你直接去找他就行。第二天,我拿着进口汽车配额申请去省政府,在夏德仁的办公室,我说:夏省长,有个进口汽车配额的申请,麻烦您给批一下。夏德仁什么都没有说,当场就在申请上审批签字了。夏省长当时签批的原话我现在不记得了,大概意思就是让省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具体办理。我表示感谢后拿着批文就离开了。回来后,我告诉姬巍夏省长给批了,并给他看了批件。过了十多天,我和姬巍一起去沈阳找的省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当天中午我们在一起吃的日本料理。吃饭过程中,我把夏省长的批件拿出来给吴江看了一下,吴江简单的看了一下,说这件事他知道了,让我们先等等。吃过饭之后,吴江副厅长领我去了省外经贸厅见了一个女的,是机电办的主任,具体名字我现在记不清了,吴江副厅长指着我向机电办主任介绍说,他是来办理进口汽车配额的事,是夏德仁副省长介绍来的,一定要办好。 又过了一两个月的时间,吴江副厅长给我打电话说:你们上报的公司不具备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的资质,你们的配额已在大连汽贸公司解决,你们去找这个公司的副总孙立克就行。我对吴江表示感谢后就挂了电话。我将情况告诉了姬巍,让他去大连汽贸公司找孙立克副总经理办理。后来这件事就办成了。大约是2002年8、9月份,姬巍到我办公室送给我85万元人民币,钱是用一个深色的纸袋子装的,都是百元票面值的,10万元一捆,一共是8捆,还有一些散的,1万元一把,一共是5把,总金额是85万元。当时姬巍对我说:进口汽车配额的事办成了,这是给你的钱。我将钱收下之后,又将这些钱陆续分几次给姬巍让他帮我换了一些美元,一般每次换2、3万美元,加上我自己手里已有的一些美元,一共凑了5万美元,我送给了薄熙来。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夏德仁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2一9页。主要证实,薄熙来曾让其对唐肖林多给予支持,安排省外经贸厅主管汽车进口配额的副厅长吴江具体为唐肖林办理进口汽车配额的事,自己也做了批示。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驻大连办事处业务员姬巍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27一34页,主要证实:因知道唐肖林与薄熙来个人关系比较好,与唐肖林商量找薄熙来帮忙批进口汽车配额,办成后获利,给唐肖林人民币85万元的事实。 4、下面出示一组证人证言 (1)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平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42一49页。 其证言主要证实,姬巍想用他公司的名义申请进出口汽车配额指标,整个申请过程也都是姬巍和唐肖林出面具体办理,并告知其和有关领导都打完招呼了,他们当时找的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姬巍介绍过唐肖林与薄熙来关系不一般,就同意他们用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去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指标。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副厅长吴江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12一16页;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机电办主任郭秀芬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18一26页。 两人证言主要证实,按照夏德仁的安排,让机电办主任郭秀芬为唐肖林办理了审批进口汽车配额的手续。 (3)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汽贸公司副总经理孙立克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36一40页;大连保税区百事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杜世岩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51一54页。 两人证言主要证实,2002年8月份,辽宁省机电办郭秀芬主任让大连汽车工业贸易集团公司替姬巍申报了24个进口汽车配额,申请下来后姬巍让把这24个进口汽车配额给杜世岩的百事佳公司使用。按照市场行情,杜世岩支付给姬巍105万人民币。 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第一,公诉人出示的所有证言可以说95%以上均是唐肖林自身运作的过程,与我无关,与本案无关。第二,核心问题是我不知道唐肖林在倒卖,包括大厦的事包括汽车指标的事我都不知道他在倒卖。第三,我对夏德仁打招呼,我记不清这个情形,但是我坦率的讲,我对夏德仁讲过应支持大连国际的发展,因为这是大连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我对大连有感情,我当然愿意大连的事情做得越红火越好,所以我认为夏德仁应予以支持,但具体的汽车指标是否跟夏德仁说过我记不清楚了,以夏德仁证词为准。 辩护人1:第一,唐肖林当时只是口头说,并没有拿着文件,没有拿着指标申请进口汽车配额,实际上被告人薄熙来也是没有见到过什么公司申报进口汽车配额,被告人当时同意,只是因为当时唐肖林所在的大连国际公司是大连政府的窗口公司,被告人认为唐肖林是给大连国际公司办事;第二,被告人当时到底有无给夏德仁打过招呼,被告人讲自己说现在已记不清给相关负责的省长夏德仁打过招呼,夏德仁的证言自己也称时间太长,记不清了,其也只是说被告人当时给其讲过让其给唐肖林予以支持,但夏德仁在后面的证言中又说,被告人薄熙来当时是其的省长,且大连国际公司是大连的窗口单位,也应当支持,打没打过招呼两个人现在都记不清了,辩护人认为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2人都是从支持大连国际公司的发展角度来批准唐肖林汽车配额的。第三,至于在具体的过程中,唐肖林偷偷地用其他公司申请配额自己赚钱,被告人和夏德仁都不知道,都是唐肖林自己偷偷干的。第四,整个唐肖林收钱的过程,都是汽车卖完后,在2002年9月中下旬,杜世岩的证言说,他拿了105万元给了姬巍,姬巍后把85万元给了唐肖林。 辩护人2:关于唐肖林证言的真实性,在之前已经提到,辩护人认为其证言真实性,因为取证形式不合法,值得怀疑。第二点,唐肖林在其证言中,第一证明不了被告人知道他要从中谋利的事实,第二他也证明不了被告人是不是给夏德仁打过招呼,他只是说可能打,仅是一种推测,这种猜测是不可靠的。姬巍的证言虽然能证明事先唐肖林有预谋,但证明不了被告人知道这一事实,也证明不了被告人知道他们倒卖汽车的事实,被告人都是不知道的。 辩护人1:对于申请进口汽车配额,唐肖林并没有给被告人讲过你给夏德仁打过招呼后,我办了这件事后,会感谢被告人之类的话,以及刚才休息之前提到的唐肖林去找被告人时,也没有讲过办了这件事之后,唐肖林会给被告人好处,以及将来会感谢被告人之类的话,唐肖林在两件事上都有这种解释。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要求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由书证组成。 1、出示辽宁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2012年9月26日出具的关于大连汽车工业贸易集团公司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的情况说明,见侦查卷第14卷第1页。 2、出示孙立克工作日记,记录了其公司2002年获批进口汽车配额的情况。见侦查卷第13卷第127页。 3、出示:大连保税区百事佳国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使用进口汽车配额的《许可证明细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发票》、现金日记账,见侦查卷第13卷第54一59页;海关货物报关单、机动车销售发票等,见侦查卷第13卷第60一126页。 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4个汽车配额审批、倒卖情况。 审判长:该组书证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完全不了解,这个也不是省长市长需要了解的情况。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这组证据被告人讲了他没有参与,和他没有关系。我们不发表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这个事情待会我要结合我自己之前曾经违心认可的事情一块向法庭说明,我要把为什么当时我违心地认可这个事情结合起来讲,所以我现在不必在这里再重复了。这些情节简而言之是办案人员给我的提示,我当时有机会主义,有软弱。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被告人对之前自己在侦查阶段笔录有意见,包括对其这个自书材料,这个材料里面有两个内容,一个是大连国际公司并不是这个其他的公司,二是被告人讲给夏德仁省长打过招呼,根据夏德仁的笔录对比,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时是没有打过招呼的,这个记录是错误的。 【庭审现场】(4) 公诉人: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薄熙来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来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分三组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主要包括证人唐肖林、姬巍、宋振军、张文胜、薄谷开来证言。 1、鉴于唐肖林在多次证言中对于请求薄熙来帮忙及送钱的过程陈述一致,侦查人员还在对其询问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现公诉人要求要当庭播放询问唐肖林的同步录音录像时段,该录像于2013年5月31日10:34一10:50所做,并制作了笔录。见补充侦查卷第5卷第30页(地点:北京市第二看守所询问人:孟建成记录人:胡涛)。 (播放同步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讲讲你的情况。 唐肖林:唐肖林,香港国际公司董事长。 侦查人员: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你作为证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现向你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你看一下。 侦查人员:如了解请签字。 唐肖林:(签字) 侦查人员:你愿意配合检察机关吗? 唐肖林:愿意。 侦查人员:今天的询问过程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同意? 唐肖林:同意。 侦查人员:你简要讲一下薄熙来给你哪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你先把和薄熙来的认识经过说一下。 唐肖林:我和薄熙来是70年代在北京市二轻局汽修厂做同事时认识的,关系特别好。84年他调到金州后,93年当了 大连 市长,94年经过他的安排,我到大连国际公司工作。99年我当了公司总经理,后来又当了董事长。 侦查人员:从哪年到哪年给你提供了帮助和支持? 唐肖林:从99年到05年期间,几件事情给了我帮助和支持。一个是99年左右大连……准备上市并购,知道我和薄熙来认识,就找到我帮忙。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写了个报告,请薄熙来批准,薄熙来批准以后,县市区很多工作也顺利完成了。这件事完成以后,我得到了房子和现金250万元人民币。还有一件事是,在02年左右当时我们原来的同事姬巍,说倒卖 汽车 批额比较赚钱,让我和当时任辽宁省长的薄熙来打个招呼,让副省长夏德仁批一下。我和薄熙来打完招呼后,夏德仁给我们批了大概20多个进口配额。 侦查人员:让谁批的? 唐肖林:让辽宁省副省长批的,批了大概25个,批完后在这笔交易中,我得到了85万元人民币的好处。 侦查人员:得到的汽车指标怎么处理的? 唐肖林:我就把批文给了姬巍了。 侦查人员:这个是卖还是其它? 唐肖林:姬巍对外卖不卖我不清楚。 侦查人员:就薄熙来对你提供帮助的事,还有什么? 唐肖林:2000年左右,我听说大连国际驻深圳办事处管理的比较混乱。而且有一块地闲置多年。 侦查人员:什么地? 唐肖林:有一块市政府批给大连驻深圳办事处的地,闲置多年,没有开发利用。我想利用这个机会把办事处并购过来,利用土地赚点钱。后来我就给薄熙来写了个申请,要求深圳办事处给我管理,薄熙来同意了,并批准了这个事。 侦查人员:后来你是否接管办事处? 唐肖林:接管了。接管后我们找人开发这块土地,叫大连大厦项目.开发后04年建成的。当时我们和其它方合建的,但深圳市政府不允许。 侦查人员:为什么不允许? 唐肖林:不允许合建,变更了原来的规划,就不同意。后来我找了薄熙来批一下,薄熙来批了,当时深圳市长于幼军也在这个批文上同意了,然后这个项目就成功了,04年完工。 侦查人员:后来呢? 唐肖林:后来就卖了,卖了后我拿了200万人民币和1万美元的好处。 侦查人员:除此之外薄熙来对你还有无支持和帮助? 唐肖林:其它是工作上的支持。 侦查人员:讲一下你给薄熙来送钱的经过。 唐肖林:我一共送了三次,有一次15万美元,包括汽车配额的8万美元,后来我又添了5万美元。当时我对薄熙来说进口汽车批好了,事办成了,我把钱放沙发上,薄熙来点点头就同意了,我就走了。 侦查人员:钱怎么装的? 唐肖林:两个信封,一个2万,一个3万。当时没有人在场。 侦查人员:还有无其它的? 唐肖林:在04年我发现薄熙来住处比较简陋,便准备了5万元人民币和一些礼品,用深色袋子装到了商务部办公室,我们聊了一会我告诉他袋子里有5万元人民币给你用的,他笑着点点头说不缺钱用。05年初我又给薄熙来送的8万美元,当时我进入薄熙来办公室后,把它和办公用品装在一起后,到他办公室里。我说这些钱给你,他点点头。 侦查人员:你作证是否受到威胁、欺骗等? 唐肖林:没有。 侦查人员:请你签字。 1972年至1974年,我在北京市二轻局机修厂工作时与薄熙来是同事。我俩关系一直比较好。到了1975年,我就调到了北京700厂,和薄熙来分开了,但我和薄熙来还是有联系,后来他的情况好起来了,他比较念旧情,和我经常有联系,还带我去中南海等地方长见识,我俩一直来往。1993年薄熙来担任了大连市市长,我自己到大连找了一家饰缅房地产公司做业务员,然后告诉薄熙来我也到大连来投奔他了。到了1994年,薄熙来让我去大连国际公司工作。在大连国际公司工作期间,我和薄熙来在工作上有来往。 大连国际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但实际上是大连市政府在香港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行政关系隶属于大连市政府,先是归市外经贸委主管,后来因为要上市就归主管外贸的副市长直接管理。 2000年期间,我担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以后,我听说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管理比较混乱,深圳市政府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土地已闲置多年,我觉得这是个商机,可以把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接管,利用这块土地建楼房赚些钱还我们大连国际公司的欠款。有了这个想法以后,我就去找薄熙来,我和薄熙来汇报了我想接管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并建楼房的想法,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我起草一份报告。我按照薄熙来的指示起草了一份关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划归大连国际公司的请示报告,我将这份请示报告交给薄熙来以后,没过几天,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公司进行了交接。我们大连国际公司接手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后,我到深圳市国土规划部门查询了深圳市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土地的权属还属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相邻的土地权属为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两块土地一共是5000平米左右,按照国土规划部门的要求,两块土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2001年上半年,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辉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十堰市驻深圳办事处地块.华明辉公司张文胜和我们又共同协商寻求解决办法,我提议找薄熙来省长帮助协调,张文胜表示可以。2002年4月份,我给薄熙来起草了一份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当时我拿着报告去沈阳市友谊宾馆薄熙来的住处找的他,我将建大连大厦遇到的困难向薄熙来做了汇报,并将报告交给了薄熙来,他看后表示同意,就在报告上给深圳市市长于幼军签了一段话,大概意思就是让于幼军市长对此事予以支持。拿到薄熙来签字的报告后,我们又以大连市政府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一份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两份报告一起呈报给于幼军市长,经于幼军市长签批后,我们的项目很快就启动了,具体的手续都是张文胜和我们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具体办理的。2004年底项目竣工,起名为求是大厦。这个项目,我们与张文胜的公司按13%和87%分成,我们大连国际公司赚了1600万人民币外,还有三套房子,华明辉公司张文胜给我个人好处费20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然后我给了薄熙来8万美元。 公诉人:有证人唐肖林、姬巍、宋振军、张文胜证言,分别见侦查卷第6卷第25一31页、第7卷第25一30页、第13卷第28一34页、第15卷第2、17、28页。 (1)鉴于唐肖林的证言对于给被告人薄熙来送8万美元的来源在刚才播放录像中未详细解释,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唐肖林证言节录,见侦查卷第6卷第25页。 主要内容: 2005年8、9月份,我去商务部薄熙来的办公室给他送信纸、信封等高级办公用品,这些东西都是薄熙来安排我在香港为他购买的,一并将8万美元给了薄熙来。当时,我将这8万美元和办公用品都放到一个纸箱子里给了薄熙来,放在了他的办公室里办公桌边,这8万美元都是百元面值的,1万美元一捆,一共是8捆,没有单独包装。我对薄熙来说:深圳的房子建好了,您签的报告于幼军特别给面子,盖这个楼在深圳也是个特例,这里有8万美元是给您的,薄熙来点点头没说什么就收下了。 这8万美元的来源分三部分:一是张文胜给我的1万美元;二是姬巍帮我兑换的美元,我和姬巍倒卖进口汽车配额赚的钱,除了当时给薄熙来5万美元,还剩下一部分人民币,再加上我自己平时攒的一些人民币,陆续让姬巍帮忙兑换了几笔美元放到了办公室,这次也一并拿出来放在这里面;三是我自己手里还有一些美元,上述三部分一共凑了8万美元给的薄熙来。该组证据举证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对这组据你什么意见? 被告人:我简单说两句,刚才看到了唐肖林的录像,我真是看到一个人出卖灵魂的人的丑态,我没有想到。 审判长:被告人,本庭提醒一下,在发表意见的过程当中不要发表贬损证人人格的语言。 被告人:好的。我很有感触,因为几十年前,我还把他当作一个比较正经的工友。这里面我提出几个问题,唐肖林在这里讲了很多话,但是核心问题他讲了吗?他讲没有讲他跟我说拿了房子就去倒卖?拿了指标也去倒卖?这个核心的情节他记了没有?实际上这是本案的关键,再有,刚才唐肖林讲一会说瓜瓜在场一会说没有人在场。他说给了我5万元人民币,起因是因为听说我的住房简陋,该5万元人民币能改造我的住房匹配吗?再有他说给我5万美元、8万美元,到底有我什么反映?我和他至于默契到那种程度他把钱往那一放,我什么也没说,这符合人之常理吗?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第一,刚才同步的录音录像,对应的补充侦查也有录像。询问笔录并未完全反映审讯当时的真实情况。还有一个在10分46秒时,唐肖林讲时间是2005年4、5月份,但他又讲一句话大连大厦竣工之后,2005年4、5月份笔录里有,但大连大夏竣工之后笔录里就没有。那么对唐肖林刚才的证言和播放的录音录像,关于送钱的情节,我们认为是不真实的。 审判长: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首先,大家也看到录像唐肖林陈述自然,并且有其他证据与证言相互映证,不像被告人所说情况,我们注意到侦查人员要求唐肖林简要陈述一些内容,所以唐肖林概括的进行了陈述主要的情节,对唐肖林证明的其他内容,公诉人已当庭宣读笔录,这个问题不再重复。对于录像与笔录差异问题,公诉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证人唐肖林当场已签字确认,而且个别的细节问题,像刚才所提到的笔录中说到2005年4、5月份但是未记录大连大厦竣工之后的细节,我们知道,这个情况与事实是不矛盾,大连大厦竣工是在2002年之后,4、5月送钱与事实是一致,记录能客观反映唐肖林证言的内容。 被告人:公诉人讲唐肖林之所以没有提到核心的情节,是因为办案人只要求他简要回答,但是唐肖林的笔录也好,自述也好,都是已厚厚的一卷,没有提到唐肖林背着我在大厦和汽车指标的问题上投机倒把,在本案中要确定事实的真相,这一个非常自然的正常的办案人员理所当然应该提出的问题。 审判长:请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薄熙来一再强调唐肖林作证时未向检察机关办案机关说出倒卖汽车配额和倒卖房子指标的事实,认为这是案件的核心事实,公诉人认为这是薄熙来对受贿犯罪要件不了解,这两个问题都不影响受贿犯罪构成,受贿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在本案当中,唐肖林向被告人薄熙来提出的请托是请你帮忙找夏德仁省长批汽车配额,这就是为唐肖林的请托,在此基础上满足,然后夏德仁省长同意并签批,这是前提。至于唐肖林是否将该指标进行倒卖,不影响受贿罪构成。房子建成后唐肖林获利多少,薄熙来是否知道也不影响受贿罪构成。 被告人:我发表一点意见,就一句话。 审判长:可以。 被告人:即使公诉人不去询问唐肖林不告诉薄熙来这些情节就能够认定薄熙来受贿的事实。公诉人如果确认了这一点,我很满意。唐肖林投机倒卖建房和汽车指标,隐瞒了我,然后说我受贿,而且然后又说感谢我,这话无法联系起来,不合日常生活逻辑。 辩护人:公诉人称唐肖林是否倒卖,自己是否有问题,并不影响对薄熙来的定罪,这一点我同意。但薄熙来是否知道唐肖林的行为,这是很关键的。唐肖林收了250万元,本身就已犯罪,在此情况下他还做证,是不合适的。 审判长:在质证过程中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发表意见,至于这些证据能否认定案件事实,以及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何罪,以及罪轻罪重,本庭会给予充分时间在辩论阶段发表意见,各方是否明白? 均: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原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姬巍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28页。证实进口汽车配额的事获利后给唐肖林人民币85万元,唐多次让其帮忙兑换美元的事实。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国际公司大连办事处主任宋振军的证言,宋振军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见侦查卷第7卷第25一30页。 主要证实以下二点:①2004年左右,唐肖林称薄熙来当商务部长,让其从大连国际的账外资金拿出5万人民币要给薄熙来表示一下。其从账外资金给他5万,并以“付唐总香港费用”记账,其向办案人员提供了该记账材料;②2002年开车送唐肖林到沈阳,唐肖林单独去见薄熙来。 (4)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的证言,主要是其与大连国际公司唐肖林协商共同开发大连大厦,双方在合作开发建设大连大厦过程中,唐肖林和其约定由其公司付给他个人20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2005年6、7月份,其给过唐肖林1万美元。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这些证据我都一无所知,而且唐肖林自己讲他给我钱都是他自己一人所为,没有其他人在场。因此背后的这些运作对于证明我有罪,没有关系。实际上这都是外围一些可有可无的东西。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第一,姬巍的证言,我们希望法庭注意,姬巍讲他拿到85万元人民币是杜世岩2002年中下旬给的。对于宋振军的证言基本是没有关系,也不可信,因为,第一,他说送唐肖林去……,这与送钱没有关系,因为唐肖林也没告诉我是什么钱。第二,关于5万人民币唐肖林也讲是宋振军给了唐肖林,但宋振军作证时说唐.总香港消费5万元,这可能有几个5万元,还可能有8万元、10万元,倒底哪个是给薄熙来的?因此该证言没有可信性。对于张文胜的证言,张文胜说的深圳大厦竣工是2005年6月,并不是刚才公诉人说的2002年。而且是在竣工后他给的这些钱。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庭已经听明白,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关于该事实薄谷开来有1份证言及1份亲笔证词。 主要内容: 我和薄熙来在大连的家里、沈阳的家里、商务部的家里、重庆的家里都有一个共用保险柜,我们共用的保险柜只有一个,这个共用的保险柜只有我们两个人能打开。 当时我陪瓜瓜在英国读书,每年都回来三次,每次走的时候都会从我和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里拿钱带到英国去花。我记得我从我和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里一共拿过三次钱。在沈阳家里拿过5万美元,具体时间记不太清了,但应该是2002年或2003年,因为2004年薄熙来就调到商务部工作了。 2004年下半年,从北京家里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里拿过一次人民币,有几万人民币,具体金额记不清了。 在北京东城区新开路71号的家里拿过两次,一次是几万元人民币,一次是8万美元,拿走8万美元的时间我记得比较清楚,是在2005年下半年,我从保险柜里拿走的美元都是百元面额的。 这些钱是薄熙来放进去的,因为这是我们两个人共用的保险柜,只有我们两个人才能打开,别人是打不开的。我把这些美元都陆续带到英国,用在我和瓜瓜在英国的开销了。我拿走的人民币也被我陆陆续续花了,用在我们的开销上。 我们家在大连有一个保险柜放在书房内,是我和薄熙来共用的。调到沈阳工作后,一起把保险柜搬到了沈阳家中的书房内,后继续搬到了北京家中的书房内。柜中存放过美元和人民币。这些钱我每次出国都会带一些。我曾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分别从中取出过5万美元、8万美元和几万人民币。除了随身带去的部分,余下的存入我在中国银行的两张信用卡中。从保险柜内拿走的钱都在国外生活中花了。 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觉得谷开来的证言非常滑稽、非常可笑,因为我举例来说,在北京,谷开来的证言并没有说是我将5万人民币、8万美元收了,放在柜子里,你来用,我并没有跟她说,如果说从柜子里拿走这些钱,她怎么说我往里放的5万、8万美金?第二,共用的保险柜里面,人民币也好美元也好,并不只5万元美元、8万美元,人民币有几十万,她拿走的那些钱她怎么能就知道是我放进去的5万元人民币呢?再有,那里面也不是8万美元,在中纪委查我的时候,她有什么证明说是我放进去的8万美元她给拿走了,而且怎么能够那么准确的判断就是我放进去的8万美元?谷开来就在我们71号房另外一个巨大的保险柜里放着很多钱,大大高于这8万美元和大大高于这5万元人民币。 审判长:你首先要发表公诉人刚才的证据你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谷开来所具备的钱远远高于5万美元、8万美元、5万元人民币,她有那么低级在我们共用的保险柜里面每次花的干干净净? 我觉得不合常理,而且事实上她的钱远远超也这个数字。而且她对那么大笔钱都说不清楚,怎么能可能把5、8、5说得那么清楚。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第一我们对谷开来作证能力提出质疑,谷开来因故意杀人被判死缓,第二按照在案的证据显示其有精神障碍,这样一个精神状态的人能否作证,作证时是否清醒不得而知,这些证据能否可信,都值得怀疑。谷开来的证言均不可信,理由是第一谷开来不应该这么巧就记得这三次拿钱,大致的时间也能对得上,数额大致也能对得上,如果没有谷开来的证言,光唐肖林和薄熙来两个人,我认为还可以再推敲,谷开来是2000年去的英国,其出国前一直作律师,其当时的人民币至少有4000万,就是到2002年的时候谷开来有这么多钱,有这么多钱,其单纯就记得这5万人民币、8万美元,这实际上是不可想象的,这不符合一般人的逻辑推理.第二点刚才被告人也讲,他们共用一个保险柜,而谷开来有很多的钱,这个保险柜里只薄熙来往里放钱吗?谷开来会不会是不是也往里放钱?怎么有判断她拿出来钱全是薄熙来进去的?她说我带到了境外,我们国家对境外的带外汇是有限制的,每个人每次出国只能带5000,大家可以设想一下,2002年的时候5万美元要带5年,带到境外要带到2007年,她怎么能够说到那里一看有5万美元?她讲把将钱分别存在银行卡,办案人员到相关银行的钱打出来了,在谷开来的相关银行卡的当中,没有任何一个涉案钱款相吻合的证据。谷开来其没有作证能力,谷开来说的全部的话都是假的。 辩护人:因为杜世岩的证言可以证明,时间可以断定一定是2008年9月中下旬以后,唐肖林送钱是在被告人住的沈阳的友谊宾馆,被告告人住的沈阳的友谊宾馆,被告人薄熙来在友谊宾馆住的时间是2002年6月份,也就是说到了2002年9月份被告没在友谊宾馆,那么唐肖林说的这次见面是不存在的。还有,唐肖林说当时送钱的时间薄瓜瓜也在家,但现在我们的案子中没有薄瓜瓜出入境的记录,但是有谷开来的出入境记录,我们对了一下,2人出入境的时间是一致的,但薄瓜瓜早于9月份就到英国上学了,所以9月份下旬薄瓜瓜不可能在家,所以说唐肖林看在薄瓜瓜在家是不正确的。还有,薄谷开来9月1日就出国了,直到11月5日才回来,不可能去拿这5万美元,所以,关于这5万美元的证言不可靠,唐肖林在说假话.还有,关于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这个事情没有任何谋利的事项,对于宋振军的证言,说在香港消费的事,但该证人对到底消费在哪,是没有证言证实。另外,对于2004年5、6月份5万元人民币,这个事没有任何谋利的事项。关于8万美元的证言不可信,因为8万美元的证据,唐肖林几次笔录都说是在2005年8、9月份送的,但是在录像中,他说的是4、5月份,但这件事情是有证人是张文胜证实的,刚才讲唐肖林8万美元,张文胜给了他1万美元,张文胜说的很清楚,是在2005年6月份后他给唐肖林的,但唐肖林给被告人送这个钱绝对不可能早于2005年6月份,只能是在2005年6月以后,那么对于唐肖林说的这个事件是有矛盾的。 公诉人:辩护人说到证人谷开来精神上有问题,而认为她的证言是非法的,公诉人认为不成立。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证人的相关作证条件,谷开来作证时是2013年3月作证,当时她已在服刑,根据其精神鉴定,结论是她控制能力减弱,但不能证明其的思维和证明能力减弱,且她在作证时已经消除了导致其控制能力减弱的条件,辩护人认为谷开来精神上有问题不能作证不能成立。辩护人还讲谷开来证言内容不真实,谷开来的证言是很清楚的,她说到她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只有这一个,且这个保险柜被告人当庭予以认可,且这个保险柜随着薄熙来工作调动一直搬迁最终到北京,在这种两人知情的前提下,薄谷开来从中拿这钱证实是薄熙来的钱是很正常,只有他们2人能打开的前提下,她的证言是真实的,至于辩护人说薄谷开来曾为律师,很有钱,即使是她挣钱再多,这也不能说她这3次她没有拿钱,关于辩护人称唐肖林证言不可信的问题,公诉人认为不能成立,对于5万元送钱的地点问题,唐肖林多次证实是送到被告人沈阳的家,其中是有一次提到是送到被告人住在友谊宾馆的住所,公诉人又为此再次和唐肖林进行了核实,唐肖林说之前说的友谊宾馆是其的口误,且还有大量证据能证实薄熙来家庭搬迁是2002年6月份搬到沈阳,所以说,唐肖林的证言对具体时间地点的个别的差异已进行了纠正,2005年8、9月份送8万美元的问题,录像中唐肖林说时间他也记不清了,我们认为这也符合记忆的规律。还有,谷开来在证言中讲到2002年或者是2003年在家里拿了5万美元,所以辩护人以此来否定谷开来的证言也是不客观的。对于宋振军证言的怀疑,认为到香港消费的钱是其他的钱,需要强调的是宋振军的证言能够印证唐肖林的这一说法,从账单上可以证明给他拿了这5万元人民币的,不能得出被告人猜疑的这笔钱就是其他的钱。综上,唐肖林证言是可信的。 【庭审现场】(5) 被告人:我补充一两点,第一个,刚才公诉人讲唐肖林讲友谊宾馆、市府大院他是口误记错了,这是不可能的。沈阳的友谊宾馆是别墅区,而省政府我的家是宿舍单元五六层楼,这个都能记错,那五万八万怎么能记得那么清楚?第二个,刚才讲到我们有一个共用的保险柜,随着我的工作的搬迁不断的移动,这不是事实的,我现在的保险柜就有六七个,这个情况搞错了。再有一个,说唐肖林跟宋广仁打过招呼,这个钱给薄熙来的。如果这也算证据,那任何行贿的人在行贿前找个人,打个招呼,这个钱我给某某人,然后他贪了,这也可以成为证据了。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无新意见?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称薄谷开来的精神状态完全可以作证,我们质疑会不会导致她的记忆力减弱。第二,公诉人说原因已消除了,但不知道消除的原因和方法。我们也提供了很多客观的证据,证明这些钱没有。还有两个具体的事实,一个是送钱的地点友谊宾馆,公诉人称唐肖林是口误,但笔录里没有这个记录,没有记录纠正这个,对于8万美元的送钱时间,他说记不清了,但刚才录像中说2005年4、5月份,而其它的证言他又说8、9月份。最后,关于宋振军的证言,我认为我们的怀疑是完全合理的。 我不同意公诉人说控制力减弱并不影响证言真实性,一个人在容易激动的情况下完全可能信口胡说。随后我们有证据证明薄谷开来有多次说谎的习惯,所以不能说控制力减弱对证言没有影响。公诉人称现在已经完全好了,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现在薄谷开来的精神状态已经痊愈。薄谷开来虽证明说先后三次在保险柜里拿过钱,但侦查人员从来没有问过她是不是往保险柜里放过钱。换句话说,如果薄谷开来往里面放过钱,那就无法证明他拿出来的钱到底是薄熙来放进去的还是薄谷开来本人放进去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由相关书证组成。 (1)出示证人宋振军提供的记载“2004年6月,付唐总香港费用,50000元”的账外资金记账页,第7卷第32页。 (2)出示2002年7月l日至2002年12月31日,美元外汇牌价表,见侦查卷第7卷第35一41页,证实美元兑换人民币外管局中间价最低是827.66。 (3)出示2005年7月l日至2005年12月31日外汇牌价表,第7卷第42一57页,证实美元兑换人民币外管局中间价最低是807.02。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不了解这些事。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对此我们不了解。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 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节录。被告人薄熙来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对三次收受唐肖林贿赂5万美元、人民币5万元及8万美元的事实予以承认,且内容基本一致,见侦查卷第3卷第71、90页、审查起诉卷第20页,公诉人仅宣读其2012年7月26日自书材料节录。 我应向组织交代的是,我的孩子薄瓜瓜从中学时代就到英国读书,我妻子谷开来去“陪读”。唐肖林就以他母子俩在国外日常生活之需为由,曾先后两次送钱,一次是2002年在我沈阳的家里,送了五万美元,钱交给了开来。一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办公室,送了八万美元,钱拿回了家,放在了家里我和谷开来公用的一个保险柜里。 此外,2004年,我刚到商务部工作时,唐肖林曾专程去办公室看望我,并捎去了五万元人民币,说是“添些文具”。钱我拿回了家,也放在那个共用的保险柜里。这八万美元和五万元人民币,我跟开来打了招呼,未说明来源,让她需要时自取。以后她告我,为瓜瓜曾动用过保险柜里的钱。 唐肖林还多次从深圳、香港给我捎过办公用品、护发素、小电器、玩具等。 过去三十多年,我内心的原则是拒收钱款的。但因唐肖林是我在“文革”患难时相处多年的工友;其父又是老华北局的干部,有个老感情;我就思想麻痹,放松了自己,十分后悔!向组织诚挚地悔过!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为了保证这个案件审理的连续性,所以也希望你和我们一样,都能坚持一下。 被告人:行,没问题。我觉得审判长的主持给我一种公平正义的感觉。谢谢!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对唐肖林问题,7月26日在中央纪委审查我的期间我写的笔录,的确有这回事。庭前会议上我已经把情况都陈述了,理由:一是对我不正当的压力的情况下写的。第二是有明确的诱导因素。 被告人:当时,我考虑到大势所趋,无可挽回。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表示拿两个大单,一个是唐肖林和一个是徐明。 审判长:辩护人讲。 辩护人:被告人讲其在中纪委谈话期间和侦查阶段受到了压力,并且被诱导,他自己已经讲了一些情况,同时他也给了我们一些在侦查阶段每次提审后的过程有记录,实际上也能印证他讲的一些情况,在此之前我们也提请法庭调取从中纪委的谈话录音和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这些证据也能印证被告人的陈述。 审判长:公诉人有何答辩? 公诉人:有。在今天的法庭上,公诉人依法指控犯罪,出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目的是要证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刚才的质证中薄熙来提出在中纪委期间其自书及供认在受到了压力下进行的。这一点在庭前会议当中,公诉人已经向合议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了辩解,既然被告人在今天的法庭提出此问题,那么我也再次说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罪事实使用的证据是被告的自书材料,以及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材料以及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询问笔录,根据刑诉法第54条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的规定,在本案当中,经过公诉人的依法审查,不管是中纪委的办案机关还是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依法依规严格文明,那么在庭前会议上被告人对中纪委的办案人员也是给予了充分的认可,说中纪委的办案人员大多是文明理性平和的,在整个谈话过程中也体现了这样一种状态。这些说法都 在庭前会议记录为证。我们的办案是严格的依法的。第二点被告人自书材料,在7月26日及检察机关10月25日被告人对自己收受唐肖林的贿赂的事实及收受徐明贿赂的事实都写了自书材料,大家应当知道自书材料是被告人本人所写,没有办案人员在场。 公诉人:关于收受徐明贿赂事实,被告人当时是都写了自书材料的,且没有办案人在场,当时的材料是被告人自由意志的发挥,且自书材料在没有办案人在场的情况下也就没有非法取证的可能性,被告人当时可以选择写或不写,既然选择了写就应当对自己所写的内容负有应当承担的责任,负有对这份材料真实性的责任,按照被告人刚才说的其是被迫所写、诱导所写的辩解,试想,被告是有着多年从政经历的国家高级干部,如没有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的话被告人是应当坚持原则的,应不写才对,从刚才公诉人所说的材料形成的过程,反映了是被告人自愿写的,没有受到逼迫。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也出具了大量证据,包括证言书证,足以印证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被告人的自书材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在今天法庭上推翻了原来在中纪委阶段、检察机关、侦查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且被告人在今天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当庭翻供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采信其庭前的供述。 被告人:中纪委对我审查阶段,专案组多数人是文明理性的,给我吃住挺好,伙食不错,有医疗保障,多数同志文明礼貌,但这种情况并不排除刚才我所说精神的压力,这些精神压力都是客观存在的。我自书或者笔录中,我不是一个完人,也不是一个意志坚强的人,我愿意为此承担责任,但我有罪无罪的基本事实我是要说的。刚才公诉人说我推翻了原来的指控我认为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即使在去年我还在接受审查时,对徐明和唐肖林的事,我觉得专案组要把它上升到法律高度时,我当时就已向相关人员表示过不同意,公诉人刚才当庭说我翻供,我认为是不客观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我国刑诉法第五十条已经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威胁和引诱获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应当采信。刚才公诉人说因为是自述材料,所以是真实的,你应当负责。这个逻辑关系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自述材料有真心的,有由衷也有违心的,如果违心的也推定为真实的,就要他负责任的话,这种逻辑是说不通的。刚才讲的“当庭推翻自己的供述,如果有其他证据证实的话,仍然以之前的供述为准。”这个法律规定本身是没有错误的,但如果被告人当庭的供述与之前的供述之间有冲突,或者按公诉人的说法是当庭推翻了以前的供述。那同样,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当庭供述是真实的,那当庭的供述也应当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审判长:各方意见本庭已听明白,尤其本庭充分注意到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该份证据能否采信发表的意见,合议庭下一步将对这一部分专门进行研究,对此证据能否采信做出决定。 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14时庭审继续进行。 济南中院:上午的庭审结束后,本院将在吉华大厦召开庭审情况通报会,由本院新闻发言人向媒体记者通报上午庭审的有关情况。 【通气会】 济南中院发言人:大家好!我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刘延杰。首先,欢迎大家来到济南,感谢记者朋友们对济南中院审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在,我就今天上午薄熙来案通报会进行情况说明,由于案件正在审理之中,这次新闻通气会只通报情况,不提问。 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件,济南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后,及时向薄熙来送达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济南中院发言人:薄熙来本人委托的两名辩护人,在庭前多次会见薄熙来,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开庭前本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召集了有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证据材料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济南中院发言人:经庭前通知和公告等法定程序,今天上午8:43分,本院在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薄熙来的亲属5人,媒体记者19人、各界人士86人旁听了庭审。 济南中院发言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199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的请求,为相关个人和单位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申报石化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及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上述二人给予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余万元,金额特别巨大。 济南中院发言人:2002年薄熙来担任辽宁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款人民币五百万元,数额巨大。2012年1月薄熙来成为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揭发其妻故意杀人及王立军叛逃后违反规定实施了阻碍,对薄谷开来涉及杀人案重新审查。 济南中院发言人:法庭将分别对被告薄熙来主体身份,以及所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以及本案案发和特案返物扣押等五个方面事实进行调查。今天上午法庭主要对薄熙来的主体身份,薄熙来收受唐肖林贿赂折合人民110.9446万元进行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明,薄熙来主体身份相关文件,用于证明薄熙来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及唐肖林谋取利益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请示报告。薄熙来审批文件,以及用于证明薄熙来上述受贿事实证人唐肖林、薄谷开来等人的证言薄熙来的供述,并播放了录像。控辩双方对上书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这些意见主要通过本院微博播发了,我在这里不再细说。 济南中院发言人:薄熙来庭审过程中情绪稳定,身体状况正常,法庭旁听秩序井然,本案庭审坚持司法公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为保证庭审公开透明,本院通过播发了庭审情况。 济南中院发言人:为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我们将在案件庭审期间,每半天召开一次通气会,通过微博及时把庭审情况向收回公布。第五审判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大的审判法庭,最多容纳一百余人,今天的法庭坐无虚席,本案受理举办后,各界人士非常关心,包括在座各位记者无法进入法庭请大家谅解。 济南中院发言人:下午14:00本院继续开庭法案,下午庭审结束后,我们将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今天上午的情况就通报到这里,谢谢大家。 薄熙来案庭审情况通报会已经结束。 【庭审现场】 证人唐肖林作证音频公布。 【8月22日下午】 审判长宣布开庭。 法庭现在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收受 大连 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68.1141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 【庭审现场】(6)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审判长:现在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68.1141万元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这段指控是完全不实的,他涉及到两个部分,一个是说徐明对我儿子薄瓜瓜有所资助,我知道他们的关系不错,谷开来、徐明、薄瓜瓜都未向我提过这方面的事。法国尼斯的房产我完全不知情,整个过程完全是虚构的,我对这2000多万元,自始至终我也没有承认过。至于说对瓜瓜学习上的资助我不知情,谷开来仅仅是提到过徐明对瓜瓜不错,也就如此而已。瓜瓜从来没给我提过,徐明更没有提过。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没有讯问? 公诉人:有。被告人,你认识徐明吗? 被告人:认识。大概得到九十年代末认识的,当时徐明开了实德公司,我认识徐明时任大连市的市长。我与徐明认识以后,徐明与谷开来关系密切,与我的关系一般化。 公诉人:对起诉书中陈述的你对徐明的帮助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这需要具体分析,我都是公事公办,没有任何个人私利在里面。在收购万达足球俱乐部的事情上,我不记得徐明找过我,谷开来向我提过俱乐部的事,但不是最先提的,好多人都向我提过,但谷开来只是其中之一。大连是大连市民引以为豪的足球城,大连队在联赛中多次夺冠军,万达董事长王健林原来主持这个球队,其主动向市政府提出要把足球队出让。大连市民对足球充满梦想,这时王健林率先与徐明说将球队转给他,还有一些人对我提过这个事并且鼓动我,包括谷开来对我提到过这个事。 公诉人:收购俱乐部后实德集团有何利益? 被告人:具体得到什么利益我不清楚,但得到冠军大连市民会称赞他们,如果没有能力得到冠军那就更赔钱。 公诉人:薄谷开来有无给你提到过直升飞球的事? 被告人:模糊印象中谷开来给我说过这件事,这个球核心问题也是和足球城形象相联系,也能突出大连足球城全象,只要是能突出大连的特点,我都是同意的。 公诉人:飞球地点选择在哪? 被告人:星海湾。 公诉人:它没有办理相关土地手续你知道吗? 被告人:我不知道,这不是市长职责。 公诉人:实德集团申报双岛湾项目时,徐明是否找过你? 被告人:直升飞球规划问题,我和主管副市长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起看的地点,大家认为这个地方不错,至于最后怎么办,我没给出过意见,我也只是后来看材料才知道这个地方占地有3000平方米。 公诉人:实德集团申报双岛湾项目时,徐明到底有无来找过你? 被告人:找过,因为当时大连正处于改革开放推进发展的关键阶段,需要有关键项目,这个石油化工项目对大连来说,我认为是适合的,基于此,我才愿意推进这个项目的。 公诉人:你具体做了哪些工作? 被告人:召开一些现场会和政府办公会研究讨论,具体有案可查。 公诉人:你到商务部担任商务部部长期间,徐明为实德集团申请的成品油进口资格备案名单的事情找过你吗? 被告人:我不清楚了,我没有多少印象,这件事情要办也完全是按程序办。 公诉人:你知道实德集团最后获得这项批准吗? 被告人:我知道,据我了解,成品油进口资格在实德获得后不久,我国都放开了,再追究这件事也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了。 公诉人:刚才你说尼斯房产一事你不知道,但起诉书指控你是有大量证据的,请你向法庭如实讲一下你和谷开来、徐明一起看枫丹别墅幻灯片的事? 被告人:我没有印象。 公诉人:现场看数码照片你还有没有印象? 被告人:我没有印象。 公诉人:检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当时在场,且知道购房款由徐明出资。此外,你说过徐明为薄瓜瓜和谷开来提供各种资助,数额同起诉书,对此事实你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被告人:没有了。 公诉人:你刚才说帮助过瓜瓜,但从来没提过钱的事,那徐明是怎么给你提的? 被告人:我没有在意过徐明,我只知道他是谷开来的朋友,我和他没有共同语言。 公诉人:徐明为谷开来、薄瓜瓜提供的资助,现有证据证明谷开来向你明确提出过,属实吗? 被告人:不属实。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你回答公诉人问题时说到万达足球队当时是先要卖? 被告人:对。 辩护人:你做的决定是因为王健林和徐明两人一个愿意买,一个愿意卖,你才同意的。 被告人:是。当时王健林不愿意再经营足球队,他已经先行找到徐明商量卖足球队的事了,并且找到过大连当时分管领导也反映过相关问题。 辩护人:飞秋项目是在你去之前还是你去之后办理的手续? 被告人:当时大家只是一起去星海湾看了看地方,具体过程我并不清楚,从管理和手续上讲这项目占地很小、且是 旅游 项目,它由主管副市长和相关部门批就可以了。 辩护人:你当时在现场有没有说过违规也要建的话? 被告人:没有,当时大家只是在一起说星海湾这个地方不错。 辩护人:石油项目最后做成了吗?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公诉人指控你有四件涉嫌谋利的事,这几件事是否都是徐明本人找的你? 被告人:不都是徐明本人找的我,这些事情本身事关大连的发展,且都有不同方面的人给我反映过类似的事情,但具体当时谷开来是否给我提到过,我不排除。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有,收回足球队的时候,徐明有无直接和你见面?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薄谷开来有没有说过这话:“这事帮他办成,徐明将来感谢我们。”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徐明直接给你说过直升飞球一事吗?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徐明有无说过要感谢你? 被告人:更没有了。直升飞球我隐约听说是个赔钱的项目。 辩护人:有无说过给你好处? 被告人:绝对没有,我还鼓励过他,这事你要办成了是对大连的贡献。 辩护人:成品油事项有没有?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说徐明为薄瓜瓜和薄谷开来报销费用的事,你没听薄谷开来、徐明、薄瓜瓜他们中任一人说过? 被告人:他们都没提过钱的问题。 辩护人:在案证据显示有一次徐明在商务部停车场和你有此谈话? 被告人:在我记忆里完全没有这个事。 辩护人:在相关证据中,薄谷开来本人讲过,证人徐明也推测过,关于费用是可能给你说过。证人薄谷开来讲在吃饭散步时给你讲过。你简要讲一下你们的家庭结构以及你们家成员之间的相处时间多少。 被告人:讲到薄谷开来,我认为有几个不可能。一、我始终认为薄谷开来还是一个有文化品位的人,是一个现代知识女性,她每次见到我总要谈一些和我有共同语言的事情,而我和她的接触很有限,07年以前她一直在国外,偶然回国和我接触的时间就更有限了。07年前我在商务部工作,非常繁忙,我在京时间也有限,薄谷开来从国外回来,我从外地回来,见面机会本身就很有限,见面后不可能再谈徐明报销机票、住宿费的事,薄谷开来也不可能在我面前表现得那么低级。08年以后我到重庆工作,和薄谷开来相遇的时间也极其有限,不可能在一起她就跟我谈机票住宿报销的事,更不可能谈瓜瓜花了多少钱。 辩护人:第二个问题,你讲你平时对徐明不是太好,你认为徐明是薄谷开来的朋友? 被告人:对。 辩护人:他是不是你的朋友? 被告人:他不是我的朋友。 辩护人:平时你和徐明有无单独来往?比如相互请吃饭、喝茶。 被告人:没有。比如说沙特国王来中国访问,他想请有关领导接待,以推动项目。这个事我办过。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该项指控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就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申请证人徐明出庭作证。 审判长: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均申请证人徐明出庭作证。本庭经审查认为,控辩双方的此项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准许并已通知证人徐明到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徐明到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徐明,你的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 证人:42岁,汉族,大专,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 审判长:你与被告人薄熙来是什么关系? 证人:通过工作原因认识的被告人。 审判长:证人徐明,你是本案的证人,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证人:听明白了。 审判长: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后庭审继续进行。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有关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和自书材料。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法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贿赂的事实进行调查。 证人徐明继续就被告人薄熙来受贿事实当庭作证。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有关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和自书材料。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庭审现场】(7) 审判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你以前多次说过薄熙来给予你一些帮助、支持,请你再简要说说都是在哪些方面的帮助与支持? 证人:1、2000年收购大连万达足球队时我得到了被告人的帮助。2、在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支持。3、双岛湾石化项目。4、商务部石油专卖许可权。我与万达谈好做足球队,但要有被告人的批示,在2000年l月2日大连市政府重点会议上,被告人宣布大连万达球队以后就叫大连实德足球队。后来我们为了做个足球形状的品牌,谷开来说让被告人办,后来在被告人全力推动,项目进展得很顺利。双岛湾石化项目中,我找到被告,希望得到其帮助,后来也得到了其推动,关于成品油专卖项目,我们由大连市政府上报到商务部,希望被告人关注一下。 公诉人:薄熙来给予帮助和支持,都是你自己直接找他说的吗?你为什么后两个项目不再请薄谷开来转达而是自己找薄熙来? 证人:因为一方面2000年以后谷开来陪儿子到英国留学,为了搞足球我与被告人相对也熟了一些,所以可以直接找被告人,不需要谷开来代为转达。 公诉人:通过这些项目你的企业获得到哪些利益? 证人:品牌价值得到了提升,我们搞足球以后,在2001年前后全国有一个品牌价值的评比,我们排在前面,我们的无形资产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我主要是希望得到事情的确定性和提高办率效率,所以想到找被告人。 公诉人:你与薄熙来或其家人都有哪些不正当的经济来往? 证人:有一些经济上的往来.2000年谷开来提出其在法国买别墅,我为其提供了323万美元,以及一些在旅游门票和在国外的费用帮助了一些,其儿子及朋友去非洲旅游,我也提供了10万余元。瓜瓜喜欢一个电动车,大约8万余元,也是我给其买的。2001年10月期间薄瓜瓜信用卡大约30余万元人民币是谷开来找我后,我帮着其支付的。 公诉人:你说的为薄谷开来购买尼斯房产支付323万美元的事,薄熙来是否知道?请你简要说明薄熙来知情的情况? 证人:大概在2002年8月的时候,我在被告人沈阳的家里,谷开来用电脑给我看了我给其购买的法国房产的情况,谷开来说房子的事情时,被告人在旁边听见但没有说话。2004年8月的一天晚饭后,8点以后的时间,被告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一趟,我到被告人所在商务部的办公室,被告人就带我到商务部的停车过道散步,被告人和我说谷开来说我对他们都很好,这些事被告人都记着。 公诉人:在薄熙来家里一起看的幻灯片你又看过吗? 证人:看过,侦查阶段我也看过,是我原来看的。 公诉人:在商务部与薄熙来散步时还有没有别人在场?对于在商务部散步这件李情,你为什么记这么清楚? 证人:被告人亲自嘱咐我的,也是我们交往中比较大的事情,所以这个事情我记忆比较深刻。 公诉人:买房的过程你知道吗?薄谷开来为买房除了找你出资之外,还找过你吗? 证人:我没有参与,我只是出钱者。 公诉人:薄谷开来2006年、2011年两次给你商量让你代持枫丹·圣乔治别墅的原因是什么? 证人:2006年8、9月份期间,她给我说过那个房子希望找个可靠的人代持,我就安排我们当时新加坡公司总经理李秀凤女士去法国找人帮忙,后来法国方面忙,这事就不了了之。2011年4月期间,在重庆谷开来家里,谷开来说外国人不可靠,再找别人办这个事情。谷开来给王立军打电话,说他有个法国朋友德威尔在北京,让他们控制好,别让他跑了。我当时就说我有个朋友很可靠,还是个英国公民,我说让我的这个朋友去办手续好了,谷开来说好,我就把他们相互之间的电话给了对方。 公诉人:说外国人不可靠是怎么回事? 证人:当时她就这么一说。 公诉人:不可靠是指对她的房子产生了威胁吗? 证人:不好说.当时通国际电话不方便说这么多,我就说有个房产需要办到你的名下,当时是2011年6月份,我去欧洲看比赛时见到了我的英国朋友,我明确给我英国的朋友讲了代持的事。 公诉人:你前面所说的为薄谷开来他们支付的费用,是按照谁的要求支付? 证人:都是谷开来要求报销的,电动自行车是瓜瓜给我提的。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答应他们的要求? 证人:我们在交往中比较熟了,我的一些事情也还需要经过被告人的帮助以得到支持。 公诉人:薄家的人员是否向你表示过归还这些费用? 证人:从来没有说过要归还费用的事。 被告人:你刚才说的大石化、飞球、万达队和商业银行的事,这些事你有没有给我说过小话,表示我给你办了这些事,支持你,你就给我什么好处? 证人:我没说过。 被告人:直升飞球、足球队赚钱了没有?大石化办成了没有? 证人:足球队和飞球我介绍过,对我们的品牌价值和无形资产有提升,大石化到现在还没有批准,如果未来能申办成,会有八九十亿的利税。 被告人:足球队是否赚钱? 证人:没有实际经济利益,只是无形资产的提升。 被告人:直升飞球是我定的么? 证人:具体审批过程我不清楚。 被告人:你对薄瓜瓜的支持,给他报销机票、信用卡、电动平衡车,跟我讲过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非洲的丰情你给我讲过没有,你支付他们的费用? 证人:没有。 被告人:谢谢你实事求是。你给薄谷开来买的贵重东西,给薄瓜瓜买的贵重手表,跟我说过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说薄瓜瓜、薄谷开来在外一年要好几百万,这个概念你跟我说过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自己有没有什么时候对我说过尼斯房产的事? 证人:我刚才已经表示过了,一是在你家餐桌前那个情形,再就是商务部。 被告人:除此之外还有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我曾经任何时候给你提过关于尼斯的事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对我提过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在沈阳看幻灯那次,你在旁边,薄谷开来有没有跟我提过那个房产的大小? 证人:没有。 被告人:价值多少钱?产权关系谈了没? 证人:没有。 被告人:薄谷开来在办尼斯房产的过程,你听她说哪个情节给我说过? 证人:没听说过。 被告人:商务部见我之前,过去的两年你和我单独说过尼斯的事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2000年之后,你有没有和我谈过尼斯的事? 证人:除我刚才讲的两个情节,再没有过。 被告人:在沈阳看幻灯的时候,薄谷开来说了那一番话,我有什么表示? 证人:你坐在那里没有说话。 被告人:关于尼斯的事,2004年我具体是怎么跟你说的。 证人:你说什么事情你都不知道,就这一句。 被告人:你说04年商务部那次,我跟你讲你对薄谷开来和薄瓜瓜怎么样,我都知道或我感谢你? 证人:你原话是,开来说我这个人很好,对她和瓜瓜都很好,这些我都记着。 被告人:说支了没有? 证人:原话是你都记着。就这一句话。 被告人:我问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你收购万达足球队,王健林是否愿意卖? 证人:愿不愿意我不好判断,我们俩坐着说的时候,他说球队他也干了这么多年,我提出来你要觉得干着没意思我可以做,他说那好,你可以做。 辩护人:王健林说养一个足球队很烧钱,你是否同意? 证人:球队对品牌价值的提升很有帮助。 辩护人:收购万达足球队和直升飞球你和开来说过,除了开来外你还给别人说没说? 证人:我只和薄谷开来说过,和其他人没说。 【庭审现场】(8) 证人:当时我说好要收购这个球队,王健林就先跟市委书记怀忠民和贺昊讲这个,他们听了我们对球队未来经营的想法,他们明确给我讲要经过市长薄熙来的同意。 辩护人:详细解释一下找被告办事更有确定性和效率的含义? 证人:就是办事情更有把握一些。 辩护人:也就是这个事情可办?足球队不都收购完了吗? 证人:办这个事情的实际过程就是我现在向法庭讲的过程。 审判长:辩护人本庭提醒提问要具体明确。 辩护人:我现在提问很明确。请你向法庭解释你所说的确定性和办事效率指什么? 证人:办这个事情的把握性和效率。 辩护人:关于尼斯房子的幻灯片,你向法庭说你看过几次? 证人:两次吧。一次在沈阳他们家里,第二次是侦查人员调查时我说看过。 辩护人:也就是本案发案之前,你看幻灯片只看过一次? 证人:对。 辩护人:你能确认这一点吗? 证人:是。 辩护人:按照你的证言,你看幻灯片是2002年,侦查人员找你看幻灯片是2012年,事隔十年的时间,你只看过一次,你怎么能记得确定? 证人:我在第二次看幻灯片我也讲了对这件事情的印象。 辩护人:现在我问你,你是否看过房屋的图片? 证人:我就是看了幻灯片和幻灯片打印出来的图片。 辩护人:原来你在中纪委4月19日的笔录中说,你看过房屋的图片,你怎么记得? 证人:我是经过长期仔细的回忆。 辩护人:你陈述看幻灯片时是2002年,你怎么能知道和记起来是2002年? 证人:因为在02年的时候,这个房子基本上成形了。 辩护人:你对这个房子很关心? 证人:我没有关心。谷开来告诉我房屋差不多了。 辩护人:你们三人看幻灯片时,谷开来向被告人讲的那段话,我现在想问你,按你的理解,你对房子的理解和这个事情的理解,你是不是认为你了解这个房子比被告人要多? 证人:我没有什么理解不理解,我只知道这么多,已向法庭陈述。 辩护人:站在你的立场,你认为谷开来说的那一段是不是能让被告人清楚房子的情况? 证人:我只是向法庭原始的来说这个情况。 辩护人:你刚才说给薄瓜瓜买过一个电动平衡车?你是安排谁去买的? 证人:当时薄瓜瓜和我说国外兴起了手扶的电动车,他很喜欢,我说我安排人给你买吧,他说他已订好,只要我付钱就好,我就安排我的司机李家忠去付的钱,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辩护人:你当时让你新加坡公司李秀凤去联系过把房子转给别人一事,这事办没办成? 证人:第一次,在06年去法国找人未找到。 辩护人:后来转给姜丰办成了? 证人:姜丰是代持。 辩护人:签代持协议了吗? 证人:没有文字的协议。 辩护人:如果姜丰不同意给谷开来了,怎么办? 证人:我们之间会有一些信任的。 辩护人:就凭你们之间的信任? 证人:对。 辩护人:你记得04年曾经在商务部的停车场与被告人有段谈话,这个时间是白天还是晚上? 证人:晚饭后。 辩护人:你当时怎么进入商务部的? 证人:我有商务部的车辆通行证,我也没有经过秘书联系被告人。 辩护人:但根据本案相关材料记载,侦查机关把你车证的资料调出来了,你刚才讲你和被告人的谈话是在2004年8月,但你的车证是05年1月才办的,04年8月份你是不可能有车证,你怎么解释? 证人:我一直就有那个车证,至于你们怎么调查的我不知道。 辩护人:关于报销机票的费用,你每一次为谷开来、瓜瓜报销费用,是不是每次他们都给你说。 证人:最初是开来给我说,后来是他们家的勤务人员张晓军来办这件事,而且不管是瓜瓜、张晓军找,界限都不是很清楚。 辩护人:也就是说,每次他们都会给你说,你再交待下面的人去办? 证人:是。 辩护人:每次买票等,都是他们三人之一来给你讲,那么反过来说,他们三人没有给你讲,你就不会办? 证人:是。 辩护人:其他的费用报销是不是也要通知到你? 证人:是。 辩护人:你是不是替开来存过一笔钱? 证人:对,保存过150万美元。 辩护人:你说你曾给开来买房出过钱,也报销过钱,那么,这150万美元是不是可以用来抵账? 证人:这完全不是一回事。辩护人:你公司的法律顾问是谁? 证人:有很多。 辩护人:开来是不是法律顾问? 证人:不是。 辩护人:开来有没有给你提供过法律咨询? 证人:没有。 辩护人2:你是什么时间认识薄谷开来的? 证人:大约在99年。 辩护人:你是先认识薄谷开来还是薄熙来? 证人:薄熙来在大连当市长,普通市民都知道薄熙来,但私人交往是先认识谷开来。 辩护人:除正常工作交往外你和被告人有没有交往?证人:有时我会在他家里碰到他回家的时候,在他家里吃过饭。 辩护人:你们有没有单独外出吃过饭?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和被告人称得上朋友吗?证人:朋友概念是双方认定,从我的角度讲我很尊重、敬重薄熙来,无论什么时候。通过这么多年的交往,他对我、对瓜瓜、对事情的看法,都对我很有帮助,我内心深处不简单地把他当作朋友、市长、领导。 辩护人:你刚才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我能从你的话听出来您对被告人的人品是认可的,你很敬重他,能不能这么讲? 证人:我表示过了。 辩护人:凭你主观判断,你认为他是谨慎的人还是粗率的人? 证人:我今天只是陈述事实,不做任何评价。 辩护人:王立军是不是通过你认识的谷开来? 证人:是。 辩护人:你讲一下认识的过程。 证人:这与本案无关。 辩护人:请你如实回答。 审判长:辩护人说明一下你为什么问这个问题。 辩护人:因为后面的滥用职权罪会与这个问题有关。 公诉人:公诉人反对,因为下面的滥用职权犯罪中徐明不是证人。 审判长:反对有效,辩护人继续发问。 辩护人:这个问题你能回答还是不能回答。 证人:好,当时谷开来家里工勤人员有案子,谷开来对办案人员很不满意,我去谷开来家里时,谷开来给我说过她不满意,她问我有什么办法,我给她推荐的王立军,她让我约王立军见面,他们就认识了。 辩护人:被告人发问时,你说从来没给他讲过你给薄谷开来、薄瓜瓜报销费用的事? 证人:他们是一个家庭整体。没有人给我说过。 辩护人:你刚才讲你在薄谷开来的家里看幻灯片时,被告人也回家了,你们还碰到了,谷开来当时还说了一段话,但薄熙来当时什么都没有讲? 证人:对,他没有讲话。 【庭审现场】(9) 辩护人:钱是不是你送的? 证人:送钱是事实。 辩护人:送钱是什么行为? 公诉人:这应该由法律回答。 审判长:本庭认为证人可以不回答。 辩护人:我的当事人是个谨慎的人,面对这种事他无动于衷一笑了之,什么都不讲,这不符合常理。 证人:我只是陈述事实。 辩护人:你以前在侦查阶段的笔录属实吗? 证人:你问的太宽泛了。 辩护人:这个问题很具体。 证人:所有事情以我这次出庭作证为准。 辩护人:在2012年11月10日询问你的时候,涉及到被告人滥用职权,你讲了这样一段话:在2012年1月27日,王立军一直想通过你找薄熙来给薄谷开来讲讲,不要让她飞扬跋扈之类的事,你没有去。这时王立军给你讲:你要是说了就是为了党和民族大义办了一件大好事,如果不去就是发生一件惊天动地的爆炸事件,覆水难收,我感觉王立军很强硬。你解释一下当时王立军说这话的意思。 证人:这是王立军给我讲的原话,我没做过分析。 辩护人:证言中你还讲,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军向薄熙来汇报完工作回到办公室,我到王立军办公室,当时马标也在,我感觉王立军很兴奋,他说给薄熙来汇报了薄谷开来的四大罪状,包括杀尼尔伍德,还说参加办尼尔伍德案的人都要辞职,这些事都是他压的,他觉得和薄熙来谈得很成功,我当时就觉得王立军心眼太坏,这不是要挟领导吗?这是你的证言吧? 证人:是。 辩护人:证人徐明,你说一下你现在状态是什么? 证人:我现在在羁押状态。 辩护人:涉嫌什么罪? 证人:非法经营。 被告人:在沈阳看幻灯时,你在我中午12点回家之前,你和开来商量过没有,准备把你们的计划告诉我? 证人:没有。 被告人:搞这套房子的目的是什么?薄谷开来给我说了经营收入的概念没有? 证人:我记得是这样的。 被告人:徐明,这个房子,当时开来讲为什么目的搞这个房子? 证人:搞这个房子时没讲这么具体,说有这个房子不错。 被告人:讲到为瓜瓜了么? 证人:没讲这么具体。 被告人:我也认为不会这么具体,当时瓜瓜还是中学生。再一个,开来说你出了资,这个出资是什么概念?是白送?无条件?合伙?合伙经营?你当时怎么理解的? 证人:就是开来买房需要钱,我白送给她。 被告人:你说你是白送的,开来又当你面说,你当时有什么感想,对我有什么感想。 证人:我当时没想什么。 被告人:你给尼斯这个房子,在看幻灯片这个情节之前,我向你要过什么钱吗?要过什么东西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说你单独见我谈过家里的事吗? 证人:被告对我谈过对瓜瓜要严格要求,对我说工作二十年很累了,在未来的时间要多陪陪开来,我不知道这些算不算家里的事。 被告人:沈阳看幻灯片以后,开来在事后对你是否讲过我有什么意见吗? 证人:那件事之后很长时间没有说,2004年咱俩在商务部见面前谷开来和我说过,说瓜爹最近要找你。 被告人:2004年那次,开来对你讲没讲我有什么担心的事吗? 证人:没有。 审判长:(征询审判员有无发问)。 审判长:证人退庭,核对笔录。 审判长:公诉人对刚才证人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公诉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在沈阳看幻灯片我走了之后,谷开来对他未转达我的任何态度。对商务部这个情节我没有任何印象,徐明的证词也未提到在那次谈话中我对瓜瓜和开来的支持,徐明谈到沈阳看幻灯片时未提到房屋大小及产权,徐明的回答已经将问题说明白了。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有。徐明的证言,清楚的证明了一点,就是指控他谋利的四件事,他都没有任何关于说做了这个事情要感谢、要回报等类似谋利的约定;关于费用的问题,证人徐明已向法庭讲清楚了所有的费用的结算必须给他说才能算数;关于沈阳幻灯片的问题,徐明向法庭一再陈述只看过一次,且他今天的证言和他之前的笔录相矛盾;关于停车场的谈话,根据停车场的车证,能证明证人徐明对于这次谈话可能是自己记错了,也或者是就没有发生过。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将按照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徐明谋取利益与收受徐明贿赂两部分向法庭出示证据。 一、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徐明谋取利益的证据 (一)为 大连 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提供了帮助的证据,该部分证据分为三组。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由薄谷开来、石某某、贺某、怀某某、辛某某证言组成。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证言,证人徐明对该事实有5份证言,证实了请求薄谷开来向薄熙来代为转达大连实德集团收购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的请托,薄熙来答应并给予支持的事实。鉴于证人徐明刚才出庭作证时证实了上述内容,且与卷内证言一致,在此不重复宣读。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关于该事实其有1份证言及1份亲笔证词,主要证实,她向薄熙来推荐让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收购大连万达足球队这个项目,让薄熙来积极促成这件事,薄熙来也常去看大连实德的足球比赛,而且还参加了大连实德夺冠的庆祝宴会,这样大大增加了实德队的名气和知名度,为该集团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体委主任辛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根据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职业俱乐部的成立必须有体委的批准手续,大连实德收购万达足球俱乐部,最终必须要经过市长的批准同意。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贺某的证言,时任大连市委副书记怀某某的证言。上述两人证言证实,薄熙来非常重视足球,足球俱乐部的转让必须经他同意,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转让给大连实德集团是由其决定的。薄熙来作为市委书记、市长对俱乐部的发展提供了支持。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万达足球俱乐部副总经理石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万达足球队转让是经薄熙来同意的,实德集团借收购球队由收购前一个不知名的公司在收购后因实德足球俱乐部打开了企业的知名度,从而使实德的品牌得以推广。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怀某某、贺某,都走了他们的程序,最后也是由市长点头,我认为这是个好事。 辩护人:对徐明的证言不讲了。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 1、出示大连市体委《关于调整全市足球管理体制、改进与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的建议》。 2、出示大连万达集团与大连实德集团签订的转让万达足球俱乐部股份的《合同书》、大连万达实德足球俱乐部的《工商登记材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3、出示大连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的批复》。该组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在薄熙来的支持下,大连实德集团收购万达足球俱乐部。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这些证据都是外围证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举证之前,公诉人就刚才被告人所说的证人证言的问题结合书证的出示,作以下质证,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证明收购万达足球队是需要市长同意的,没有其他证据,而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及贺某和王某某的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与徐明当庭的证言,说必须要经过市长的同意。在此情况下,徐明才去通过薄谷开来找的薄熙来。这一事实是已经确认的。 被告人:我再补充一点,收购足球队绝不是肯定盈利的,这是风险和名利并存的,现在中国这么多球队,谁去收购一支球队都有风险。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该证据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其2012年6月28日自书材料节录: 徐明是大连实德董事长,与我很熟悉,是谷开来的至交,是薄瓜瓜在美国留学的主要支持者。实德集团进入公众视野是从足球开始的。当时全国搞“甲A足球联赛”,大连人喜欢足球,先是万达队,后是实德队,相继在全国夺得冠军,大连人引以为荣,我也就认识了徐明,并比较赏识。在1999一2000年左右,我推动并批准了实德收购万达球队的方案,还出席了实德的庆功酒会。当时,这不仅在大连,在中国球界也是大事。以后,我又多次去看球,给他们鼓励,实德队也几次在全国甲A联赛中夺冠。实德收购万达球队的事,谷开来曾鼓励我,觉得一个城市集中力量办好一支球队就不简单。说徐明有实力。记得此事是万达王某某先提出办球队开销大,确有压力。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一,6月28日我对徐明的自书是在中纪委做的,和今天上午唐肖林的材料是一个背景,我说违心办的两件事,这是其中之一。这个事情涉及到6月28日我对徐明的自书,仔细看起来也是没有具体内容的。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表示原因和相关的理由和上午一致,本庭将结合上午控辩双方发表的意见,进行认真的研究,并对这个问题作出决定。你可以继续发言。 被告人:足球队的事就是这样。其他的事,刚才徐明也明确表示过他从没和我提到过钱。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二)为大连实德集团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提供了帮助的证据,该部分证据分为三组。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主要是证人徐明、证人薄谷开来、张晓军、元某某、刘某某、牛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吕某某证言。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证言,证人徐明对该谋利事项有5份证言,证实了请求薄谷开来向薄熙来代为转达大连实德集团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请托,薄熙来答应并给予支持,后该项目建成的事实。(鉴于徐明当庭作证时详细陈述了该事实,且与其卷内多份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不再重复宣读其证言。)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向法庭宣读证人薄谷开来证言节录。主要内容:2000年,我和徐明当时在英国的时候,在一个公园上正好看到有直升飞球的项目,徐明就想让我帮他引进到大连,我就向薄熙来说了徐明想做这个项目,最后市政府就把这个项目放在了大连的星海湾广场上。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办公厅工作人员、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的证言,证实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市长、辽宁省省长期间也给过实德集团一些关照,实德集团在星海广场设置直升飞球项目,听薄谷开来在家里说是薄家帮助徐明联系办成的。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有2份证言,主要证实大连实德董事长徐明引进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并直接给薄熙来打了报告,薄批示并要求选址。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规划局局长牛某某的证言,证人牛某某有2份证言,大连实德集团办公室主任元某某的证言,时任大连市规划局用地规划处副处长李某某的证言;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宋某某的证言,时任大连市星海湾开发管理中心主任吕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人证言证实,薄熙来对直升飞球项目先后作出批示、召开会议、亲自选址,在薄熙来的支持下,实德集团的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建成。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直升飞球是大连的一景,到底需要占多大的地,从我市长来说,我确实不知道能占多大的面积。 审判长:对这组证据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我相信这些人,他们顶多是把程序上的事简单的讲一讲。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好的。关于徐明的证言我已经说过了,针对谷开来的证言也说了,我们认为张晓军的证言没有证明力,因为他不知道,他是听开来说,证明力是很弱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大连实德足球系列: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报告》,见侦查卷第48卷第14页。2000年6月3日薄熙来批示“请某某同志选择适当的地点和位置”。 2、出示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意见》。同年6月16日,薄熙来在该报告上批示“同意”。 【庭审现场】(10)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 大连 实德集团《大连实德足球系列: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报告》。2000年6月3日薄熙来批示“请某某同志选择适当的地点和位置”。 2、出示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意见》。同年6月16日,薄熙来在该报告上批示“同意”。 3、出示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的文件《定点直升飞球的规划设计条件》。 4、出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大连实德集团定点直升飞球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大连市规划局《证明》,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说明》。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由证人时任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副董事长徐某的《情况说明》。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薄熙来对定点直升飞球项目作出批示,以及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在未办理供地及土地登记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顺利建设。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节录。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徐明的请托,为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谋利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内容基本一致。 主要内容: 谷开来在英国看到热气球,感到很有创意,就与徐明建议并商办,以后又向我推荐在大连主要广场上搞一个。不久,我同意并批准了这一项目,由实德公司在大连新建的、也是临海最漂亮的星海广场拉起一个巨大的足球形热气球,成为大连足球城和实德队生动的广告,倍受大连市民和游客的瞩目。球的下面就是大连“百年城雕”。 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觉得刚才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到的这些证据很好,恰恰还原了这件事情的本来面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同被告人,请合议庭在对本案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人:(三)为大连实德集团申报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提供了帮助的证据,该部分证据分为三组。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证言,证人徐明对该谋利事项有5份证言,证实了双岛湾石化项目如果没有薄熙来的帮助和支持,是不可能得到顺利开展的,整个项目实施的前后过程中,几乎在所有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上,徐明都找过薄熙来请求帮助,薄熙来也都直接或间接的给予了帮助。(鉴于徐明当庭作证时详细陈述了该事实,且与其卷内多份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不再重复宣读其证言。)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薄熙来对该项目相当重视,多次召开会议推动项目进程。薄熙来在实德集团建议调整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报告上,书面批示王某某与省环保局杜某某研阅。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辽宁省环保局杜某某的证言,证人杜某某有2份证言,证实了薄熙来对大连实德集团的双岛湾石化项目非常重视,为此项目要求组织专家论证调整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薄熙来对大连实德集团与台商王某某、沙特某公司合作的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非常重视,他多次在会议上,都表示双岛湾石化项目一定要加快推进建设,他还多次批示要求做好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薄熙来任商务部部长后,仍然非常关心支持该项目,主要表现是他多次会见沙特某公司访华的高层人员。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钟某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根据项目建议书,项目总投资预计426亿元,预计年收入300多亿元,税金和利润每年能达到六七十亿元。按照与沙特某公司的协议,实德集团按照投入比例(50%)可分得一半可分配利润。应该说,大连市、辽宁省包括其他各级领导对双岛湾石化项目都是很支持的。薄熙来对这个项目的推动作用更明显,他在重要问题、重要节点上的推进力度上相比其他领导而言更大。当时薄熙来与徐明之问的关系非常密切,薄熙来在很多场合对徐明相当肯定,对实德集团的工作积极支持;徐明和薄熙来的沟通非常及时,经常向他报送项目材料汇报项目进展。薄熙来在支持这个项目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2年10月至2004年2月,他担任辽宁省省长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004年2月至2006年4月,他担任商务部部长阶段。在他担任辽宁省省长阶段,他对项目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得知王某某来信后,他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亲自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使得项目得以启动;二是亲自写信给王某某,并接见来访的王某,代表省政府欢迎台塑集团到大连合作项目;三是亲自向国家领导人推荐项目,递交项目材料;四是责成省里有关部门会同大连市政府编制项目工作计划,将项目纳入大连和省直部门的工作范畴;五是在项目选址遇到困难时,责成省环保部门研究解决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问题。薄熙来担任商务部部长阶段,他对项目的支持主要侧重于利用对外平台推动:一是接见、宴请沙特某公司访华的高层人员;二是在沙中混合委员会上表态支持项目;三是在国家领导人出访前建议把项目列为国事访问中的合作项目。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双岛湾石化项目前期工作大事记》、《关于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情况的汇报》。 2、出示大连市档案馆提供的《薄熙来省长在听取大连市有关汇报时的传达提纲》。 3、出示大连实德集团提供的《省政府专题会议记录》。 4、出示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大连实德集团2002年12月7日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夏某某的请示,就其公司与台湾台塑集团合作石化项目建议成立协调领导小组,由夏某某担任组长。薄熙来于2002年12月7日签批:“同意”,见侦查卷第54卷第10页。 5、出示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薄熙来签批的文件,证实在双岛湾石化项目过程中,薄熙来对有关的工作建议及汇报材料予以签批,并提出了要求。2003年4月,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大连双岛湾工业园区项目方案要点与工作建议》,薄熙来批示“请王某某同志认真研究,仔细协调好”;2003年5月,在王某某关于大连双岛湾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安排报告,薄熙来圈阅;2003年5月,实德集团《关于建议调整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汇报提纲》上,薄熙来批示“请王某某与某某同志阅研”;2003年10月21日实德集团有关该项目给薄熙来的报告,薄熙来圈阅;2003年11月25日,大连市政府《关于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一期工程进展情况的汇报》,薄熙来分别批示“请某某、某某同志阅”。 6、出示大连实德集团提供的《关于拟请薄部长接见某某副总裁的请示》、《关于某某副总裁来访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汇报》。 7、出示商务部西亚非洲司的《薄熙来讲话记录》。 8、出示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大连市人民政府编号为大政(2004)97号的《关于建设双岛湾石化工业项目并对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一2020)进行局部调整的请示》。 9、出示大连市档案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大连市人民政府、实德集团关于双岛湾石化项目的相关文件,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工作建议等书证。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薄熙来为大力推进双岛湾石化项目多次在会议上讲话并提出要求、批示相关文件、会见国外来宾.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 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节录。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徐明的请托,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谋利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被告人薄熙来2012年6月28日的自书材料节录。 徐明想搞大石化,正合我意,于是就大力支持.当时是想同台塑王某某合作,我曾以市长身份积极推动,还让市计委主任王某某特别注意并专门协调。我任辽宁省长后,继续关注,又指派王某某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并在2003年去大连开了项目推进会,要求尽快上报,力争纳入国家计划审批。为了这个项目,还让省环保局和大连市政府调整了大连老铁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记得这个项目以后转为和沙特一大公司合作。在我任商务部部长期间,似在2006年,我又协调了外交部和发改委,将该项目列入了中沙双方讨论的议题。 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有,我确实非常支持和期待双岛湾项目能够做成,我当时也认为徐明是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家。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这些人的证言都是公开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这些证据中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办理双岛湾项目的流程中有违法违规的操作。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这个项目在利国利民的同时也给实德集团带来了重大利益,这是并存的,不能只看到一个方面.第二,薄熙来刚才一再强调要求排除6月28日自书材料,公诉人上午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说明和答辩,不再重复。另一方面涉及到他认可的内容,又和今天当庭的供述是完全一致的,即6月28日关于双岛湾项目的自书是一致的,没有什么矛盾。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四)为大连实德集团列入商务部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提供了帮助的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人徐明证言,其对该谋利事项有5份证言.鉴于徐明当庭作证时详细陈述了该事实,且与其卷内多份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不再重复宣读其证言。 公诉人:第二组证据,相关书证。 1、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关于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申请报告》. 2、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供的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的请示》。 3、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供的商务部 研究文件。 4、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供的《商务部公告》。 上述书证与徐明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大连实德集团列入商务部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 主要内容:批准了实德申请的原油和成品油的经营许可证,这是在我做商务部长期间。 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你说我对徐明提供帮助,是指什么帮助? 公诉人:徐明去找了你,你答应了给他帮忙,在法律上就是请托人对你提出了请托事项,你予以答应。 被告人:在我记忆里没有请托和帮忙这段话。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被告当庭供述是实事求是的。 公诉人:收受徐明财物的证据。 (一)收受徐明给予的购房资金231.86047万欧元购买法国尼斯地区的枫丹·圣乔治别墅的证据。 审判长,公诉人为支持本笔事实,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五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有司法部出具的情况说明、翻译骆某某等人的资质证书,证实对外文证据材料、外籍证人承担翻译任务的单位及人员具备翻译的资质。 1.出示司法部政治部2013年5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2.出示司法部《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3.出示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2月26日《委托书》。 4.出示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2013年1月4日《说明》。 5.出示王某某英语二级笔译、骆某某法语翻译副译审证书。 审判长:第一组证据出示完毕。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有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徐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了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提出在法国买房,让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出资,徐明安排大连实德集团有关人员以签订虚假合同,用跟单信用证的方式,为薄谷开来购买法国尼斯枫丹圣乔治别墅提供323万美元的事实。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 下面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2012年12月20日的证言节录: 2000年时,我带瓜瓜去英国留学,是德某某陪我们去的,并且给瓜瓜找了房子,当时住房非常困难,所以我就想在英国以外买套房子,我把这个买房的想法告诉了德某某。德某某建议说可以在法国尼斯戛纳地区买房作为投资经营,还可以把房子出租获得收益,而且那里的房子还可以保值增值,还可以度假用。我同意了德某某的建议,因为德某某是建筑师,就委托德某某负责选房。后来德某某在法国尼斯和戛纳之间找到了一栋叫圣乔治的别墅,他看过后说房屋不错,并向我介绍说这套别墅买下并由他设计重新装修,增值的机会很高.后来德某某还带着我专门去了趟法国尼斯戛纳看了这套别墅,现场看完这套别墅后,我觉得挺满意的,就决定买下这套别墅了.当时我就让德某某和别墅的房东谈价格,房款总价是220多万欧元,大概合200多万美元,连同装修一共需要300多万美元。选中这座别墅之后,徐明正好来英国看我,我就跟他说了我要在法国尼斯戛纳地区买别墅的事,大约需要300多万美元.徐明当场表示由他出购房款,我同意了。2000年9月,我和德某某通过网络注册成立了罗素地产公司,我们两个人各持50%股权,德某某持有股份是因为法律规定必须有两个股东,所以他的股份实际上是代我持有的,成立这家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购买尼斯戛纳别墅,没有别的业务。后来,我把罗素地产公司的开户行和帐号告诉了徐明,徐明就按我说的给我汇过来300多万美元到罗素地产公司帐户上了。购买别墅的资金就是从这些钱中支出的。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证言,徐明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笔录和1份亲笔证词,在中纪委调查期间有2份谈话笔录和1份亲笔证词.上述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证实薄谷开来向其提出在法国尼斯买房想法,其表示愿意提供资金,并安排公司下属人员以信用证方式通过美国美东公司将323万美元汇至薄谷开来指定账户的事实。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总裁陈某某、时任大连实德集团副董事长徐某的证言及亲笔证词。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资金部出纳徐某某的证言。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美国某公司第一副总裁兼上海办事处负责人某某的证言,证实按照徐明要求,通过美国某公司用信用证将322万美元转给罗素地产公司的事实。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美国某公司董事长某某2013年2月14日出具的((关于2000年赛德隆信用证情况的说明》、授权书译文,证实徐明请我帮他一个忙,他让我们使用实德公司的即期信用证收款,我们(被)要求这一跟单信用证支付给徐明指定的一个账户。 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书证。 (1)大连实德集团下属的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关于赛德隆公司支付2677万元信用证的财务情况说明》及相关财物帐证。 (2)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关于实德塑胶公司支付赛德隆公司2681万元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财物帐证。 (3)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向美国某公司开具信用证业务单原文及译文,中国某银行。总行及大连分行关于3万美元信用证原文及译文。其中包括,赛德隆公司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美国某公司2000年11月11日的商业发票、美国某公司与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购买轻钢结构厂房系统的《合同》(合同号为“AMSDZ000")、中国某银行大连分行2000年11月24日((进口付款通知书))、((进口信用证业务工作单》等银行凭证、中国某银行总行《关于大连分行信用证有关情况说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2012年11月20日出具的《关于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2000年以来在大连海关进出口情况的说明》。 (5)公诉人出示中国某银行总行《关于大连分行信用证有关情况说明》、东方某银行出具的“关于323万美元信用证有关情况的说明”、罗素地产公司收支明细《2000年11月20至2001年3月31)原文及译文。 审判长:公诉人出示的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明了大连实德集团以签订虚假合同用跟单信用证方式向美国某公司汇款323万美元,某公司将323万美元信用证提交某信贷银行上海分行议付,经法国某信贷上海账户、某海外债券有限公司纽约银行账户,2000年11月29日,3221041.95美元进入薄谷开来罗素地产公司的事实。 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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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17 四合院的闲人 2013-7-27 11:21
“ 发小”情结 ——记录初中同学聚会
“发小”情结 ——记录初中同学 聚会 四合院的闲人 都说“发小”是人生中最难能可贵的朋友。 一天清晨,一群有着花白头发的“发小”们聚在了一起。这群人是从小在一个胡同或者什刹海周边长大的、毕业于北京某中学的初三、二班的同学们。 虽然只读了一年多的初中,但也是人生的一段经历,无法磨灭 。 这是有史以来全班的第一次聚会,有超乎想象的意义。 班主任王老师作为特约嘉宾,加入到我们中间。京味楼餐馆二楼的三个套间里,空气中弥漫一股戏剧性的喜气,出现辨认、识别老同学的热闹场面。每一位走进房间的人,都被大家细细地打量,睁大眼睛端详着,猜测:他或者她是谁? 难怪,有的同学——自翩翩少年时分别后就未曾谋面,还有黑龙江兵团、内蒙兵团知青返城后就失去联系的同学们。数十年的光景,把幼稚的孩童已经磨练为成熟的、历尽风雨的中年人。 “你变化太大了!” “你没怎么变啊?” 完全不同的语言,道出一丝丝地遗憾。 “走在大街上,一定认不出你了。” “咱们多久没见了?” “岁月如梭啊!” 感叹和别后的兴奋,难以言表。 “我想死你了!” “梦里见过你呢!” 悄悄的私语,道出内心深处的思念。 有的同学必须自我介绍,大家才能认出。而特征明显的同学一出现,就被喊出名字。 他,带着石油人的豪气从河北任丘进入大家眼帘,这是来自最远城市的同学。 秀英是聚会的“礼物,之前,仅知道她从兵团返城就居住在天津,大家到处寻找,却毫无结果。直到面带笑容的她,走进门,大家一阵欢呼,找到了,找到了!真是“ 梦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就在灯火阑珊处 ”啊! 聚会的想法是我们几位同学在教师节前夕,拜访王老师后产生的,并且得到许多同学的支持和响应。 我们想起许久许久——一晃竟然 数十 年,没见过的老同学和发小们。到 2012 年, 47 位初中同学,除离世 2 人外,那 45 位老同学,他们都好吗? 他们都在哪? 他们退休了吗? 当爷爷奶奶姥爷姥姥了吗? 他们都在做什么? 扪心自问:我们还能见面多少次呢? 让人惊奇的是,瑛和马准确地忆起全班同学的名字。当年的班长喜田承担起召集人的责任,全体同学们相互寻觅,终于与 37 位同学取得联系,实现了我们的首次相聚。 大家都说,男生变化最大,个矮的长成大个,瘦的变成胖的,胖的变成瘦的。女生个个注意保养,神态安详。每位同学都自然随和、充满活力。 班长喜田请大家入座。王老师讲了“三祝”的开场白,一祝身体健康,二祝家庭和睦,三祝心想事成。大家一同举杯庆祝这美好的一天。 十二位男生围坐一起,斟满白酒,品尝京味菜肴,频频碰杯,祝贺今日相逢。他们聊着童年的往事和分别后的经历,略显沧桑的脸上泛起红晕。 曾是班里最淘气的三位男生,来到班主任旁边,举杯恭敬王老师的同时,一句“对不起”,让人费解。原来 当年复课时,他们总能找出老师讲课中出现的破绽,如语病、错词等等。当年,十四、五岁接受新事物最快的我们,在外界环境熏陶下,难以分辨真伪,把“最高指示”当成识别一切的真理,找老师的岔儿似乎就是革命的行为。 王老师露出吃惊的表情,这几位当年坐在前排的小个子男生,还能想起那样的事情,她急忙起身说:你们那么小,只是淘气而已嘛。说实话,咱班啥事也没有发生,很不错呢。听了老师的话,大家都开怀大笑起来。 今天再回首当年的我们,何等幼稚可笑?!老师的大度开朗,对我们这届学生爱护有加,令人敬佩。曾清晰地记得王老师给身处边疆的我们来 信,有鼓励也有鞭策。桃李满天下的王老师,对仅在校读书一年半的同学们,仍能回忆起当年班里的许多细节。 全班参加聚会28人,大部分都是小学同学,按北京人所说是“发小”。 因为 童年、少年时期有过共同的生活经历 , 是 同住一个院 、一条胡同 ,在一个墙角逮蛐蛐,一起 捉迷藏 , 跳间,跳皮筋, 拔萝卜, 爬房上树,偷吃零食 的伙伴 。人们常说: 发小之间的友谊,常常不亚于 亲兄弟姐妹 之间的感情。 那年全班有30多位同学一起上山下乡,同年、同月、同日成为支边的北京知青,共同的边疆数年风雨磨练,更成为我们刻骨铭心地经历和阅历。 谁也没有想到我们一别竟是数十年。这个世界,特别是中国在近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发生了多么大的变化啊!这些年,我们曾经上山下乡;留城就业;我们风尘仆仆返京;面临下岗危机、重新择业;我们在商海中挑战能力和极限;我们经历身体的病痛;鼓足勇气坚持生活;我们遵守国家法律只养育一胎孩子;我们还承受家庭“上有老下有小”的责任 …… 。 尽管我们大多生活在北京,但每个人的经历和走过的路却是曲折不平,也是丰富多彩的,编成故事,三天三夜描述不完。我们这代人随着中国的起伏而动荡,随着中国的发展而变化,随着中国历史的进程而前行,这也许就是我们存在的必然,也是我们的命运吧。 童年 、少年 结下的 “ 发小 ” 情 ,纯真、可贵 , 让人觉得踏实、安全 。正如 著名作家老舍在《想北平》文中所写:我所爱的北平不是枝枝节节的一些什么,而是这个儿与我的心灵相粘合的一段历史,一大块地方,多少风景名胜,从雨后什刹海的蜻蜓一直到我梦里的玉泉山的塔影,都积凑到一块,每一小的事件中有个我,我的每一思念中有个北平 …… 。 如今到退休年龄的我们,更加渴望真实地,朴实诚恳地,充满爱心地生活。爱北京、爱朋友、爱家人、爱一切可以信赖的人们。相信我们所共同拥有的那段时光和成长过程,有一些“ 心灵相粘合”的历史, 可以支撑我们相互之间的友情,提高生活的内涵和友谊的质量。 也许,这就是我们聚会的真谛。 ——北海公园 ——写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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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O 2013-7-24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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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24 VANO 2013-7-24 21:44
珍珠湾的建立 先附上谈话记录。 一,2012年6月15日 我向岳东晓提出建立珍珠湾的谈话纪实记录 证明:珍珠湾的建立岳东晓只用了一个多小时,就开始可以使用了。 并不是某人所臆测的岳东晓是有预谋颠覆旧村的说法 。 二,还有一些事情要说明,正在补充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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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x 2013-7-16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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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2 wx1wx2 2013-7-9 12:09
最新科技:造处(1)--引子
最新科技:造处(1)--引子 编者按:下列几句话,英文是法庭记录,译成中文却有好几种译法(2,4,6,8句)。 权威何在?也许在于畅所欲言吧。 ...... 0......(还有什么财产要隐藏么)? 1.THE WITNESS: No, your Honor 2. THE COURT: All right. Anything further, Mr. Southard? 3。 SOUTHARD: No, your Honor. I'd ask that the Court unwind the property, unwind the marriage, in a sense put each spouse in the possession they would have been at had there been no marriage. ....And based on those reasons, your, Honor, I'd ask that each party be put back into the position they would have been had there been no marriage. 4. THE COURT: Mr. Southard, is your position that there's any marital property at all? 5. MR. SOUTHARD: That's correct, your Honor. I would say that there is no marital property to distribute. 6. THE COURT : It is now -- do you have any other witnesses or any other documents to put into evidence? 7. MR. SOUTHARD: No, your Honor. 8. THE COURT: All right. You're resting, is that correct? 9. MR. SOUTHARD: That's correct, your Honor. 10. THE COURT: It is now 3:15. The defendant has failed to appear on this continued matrimonial trial, so the testimony is closed. The defendant has not testified, has not placed any documents into evidence. The Court notes thatpreviously the Court precluded the defendant from offering any financial information based upon his failure to comply with the Court's orders with respect to discovery. And even if the defendant had appeared today in court, he would be precluded from offering any financial information. I'm going to take a very brief recess and the Court will make it's ruling on the record 1. 证人(原告) : 没有(需要隐藏的)了,大人。 2.1 法院 : 好的。你,还有任何进一步的想法么 ,Southard 先生 ( 律师 ) ? 2.2 法院 : 好的,你,还想进一步地(隐藏)任何(财产)么 ,Southard 先生 ? 3. SOUTHARD: 不 , 阁下。 我要求你解除财产 , 解除婚姻 , 换句话说让每个配偶分别拥有本来就拥有的财产,就像没有婚姻一样。 ..... 根据这些原因 , 阁下 , 我要求你把每一方被放回他们没有婚姻的原来位置。 4.1 法院 : 先生 , 这是你的关于婚姻财产的立场 ? 4.2 你的 意思,还有婚姻 财产(没法隐藏) ? 5. SOUTHARD: 是的 , 阁下。我想说 , 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可分配的。 6.1 法院 : 这 ...... 你(这家伙,竟然要我造处),有没有任何其他证人或任何其它文件放进证据啊 ? 6.2 这......你 有任何其他证人或任何其它 文件可以放进证据吗? 7. SOUTHARD: 没有的 , 阁下。 8 .1 法院 : 好的。你正要休息 , 对吧 ? 8.2 好的。你要休息一下 , 对吧 ? 8.3 好的。你正在休息 , 对吧 ? 9. SOUTHARD: 这是正确的 , 阁下。 10. 法院 : 现在 3:15 。被告未能出现在这继续婚姻的审判 , 所以举证结束。被告不出庭作证 , 没有放置任何文件到证据中。法院注意到,先前法院阻止被告提供任何财务信息,是基于他未能遵守法院关于 discovery 的命令 . 。即使被告出现在今天的法庭上 , 他也被排除提供任何财务信息。我要采取一个非常短暂的休息,法院將作裁决,把休息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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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2 珍珠湾管理员 2013-6-29 06:49
1,目前为止珍珠湾从未禁止,也没有屏蔽过基督教徒在微博发布的基督教话题的任何言论。 参见:6月28日的微博记录 2,主页湾口从未 屏蔽过任何基督教徒的有关基督教话题的博文和论坛的帖子。 热门论坛基督教徒的话题正常显示,并在论坛 热门话题 板块的首条显示。 参见: 3,基督教派与科学派的辩论会已经结束。 博文发布时,站点分类选择 基科辩论 的所有博文将不会在湾口显示,会自动进入辩论专用页面。 4,博文发布时,站点分类选择 随笔评论 的所有博文显示在博文区域的右侧。 5,如发现对基督教徒个人的攻击性言论,请向网站管理员举报,举报时请提供相关链接和信息。 网站管理员将视情况给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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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O 2013-6-29 06:09
1,珍珠湾从未禁止,也没有屏蔽过基督教徒在微博发布的基督教话题的任何言论。 参见:6月28日的微博记录 2,主页湾口从未 屏蔽过任何基督教徒的有关基督教话题的博文和论坛的帖子。 热门论坛基督教徒的话题正常显示,并在论坛 热门话题 板块的首条显示。 参见: 3,基督教派与科学派的辩论会已经结束。 博文发布时,站点分类选择 基科辩论 的所有博文将不会在湾口显示,但会自动进入辩论专用页面。 4,博文发布时,站点分类选择 随笔评论 的所有博文显示在博文区域的右侧。 5,如发现对基督教徒个人的攻击性言论,请向网站管理员举报。网站管理员将视情况给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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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雅安儿童 2013-5-20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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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5 稻草 2013-4-12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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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华盛顿邮报公布安倍晋三采访记录
新闻速递 2013-2-24 01:10
Translated by The Washington Post. Prime Minister Abe : I would like to thank the two of you for coming all the way to Tokyo. In this building, it used to be used previously as the prime minister’s office, and I wanted to welcome you here to this building for this interview today. Next week, I will be visiting the United States and a meeting with President Obama is scheduled for 22nd. On the 26th of December of last year, I took office for my second term as prime minister. And it is the first time ever since then-Prime Minister Shigeru Yoshida, during the occupation period, that a prime minister is taking this position for the second time with a number of years in between. In Japan, usually, once you become prime minister, you do not have a second chance. Probably the reason why that was not the case this time is because Japan is facing an increasingly challenging situation. In particular, it’s the sluggish economy that we are facing, and also the fact that Fukushima and the areas affected by the Great East Japan Earthquake are having a hard time in their reconstruction efforts. Also, as a result of the trust and confiden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having gone through a pretty rocky period, Japan’s foreign policy clout has been declining. And the stability in Japan’s adjacent waters and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is being affected, with acts of provocation seen against Japan’s territory and territorial waters. And also, the sluggish economy is creating a situation where the young people in Japan cannot cherish their desires or have prospects for their future. Also, the decline in Japan’s economic capability is resulting in a declining presence for Japan’s foreign policy as well. Accordingly, the duties and mission that I must fulfill are pretty clear: namely, to regain a strong and robust economy, and also to restore Japan’s strong foreign policy capability. Now, regarding the economy, I believe I have succeeded already in changing the general mood and atmosphere that was prevalent in Japan. Also, in my foreign policy agenda, I have recently visited Indonesia, Vietnam and Thailand, and regained the trust with Asian nations. Also, next week, I will be visiting the United States, and after a successful meeting with President Obama, I wish to demonstrate to the people in Japan, as well as overseas, that we have been able to fully restore the strong bonds and friendship betwee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under the Japan-U.S. alliance. While we reinforce the relations with countries that share the values such as freedom, democracy, basic human rights and rule of law and expand the outer border of this “value-oriented diplomacy,” I’d like to look at the entire world with a bird’s-eye view and develop a foreign policy that can contribute to this region, as well as the world, for the Japanese economy and from a geopolitical perspective. Question : What will it take to make your visit successful? Are their specific accomplishments you’re hoping to achieve in Washington?‘ Abe : Specifically, first of all, in relation to the nuclear test that has been undertaken by North Korea recently and the attempt being made by North Korea to strengthen its nuclear capability, as well as to increase its capability for missiles as a means of delivery, I wish to discuss with President Obama how we might be able to check and stop these developments, and also how we might be able to change North Korea’s policy. In that regard, I wish to be able to make the meeting between myself and President Obama in itself a message that we can send. At the same time, I wish to make the point that in the context of the enormously changing security environment in the Asia-Pacific, I wish to mention that strengthening and reinforcing the allian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will be able to contribute to peace and stability in the region. Abe : Specifically, first of all, in relation to the nuclear test that has been undertaken by North Korea recently and the attempt being made by North Korea to strengthen its nuclear capability, as well as to increase its capability for missiles as a means of delivery, I wish to discuss with President Obama how we might be able to check and stop these developments, and also how we might be able to change North Korea’s policy. In that regard, I wish to be able to make the meeting between myself and President Obama in itself a message that we can send. At the same time, I wish to make the point that in the context of the enormously changing security environment in the Asia-Pacific, I wish to mention that strengthening and reinforcing the allian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will be able to contribute to peace and stability in the region. Regarding trade, I believe that a free trading environment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of Japan. I believe that we need to capture and incorporate the growth potential that we have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for the growth of Japan going forward. Accordingly, I also wish to discuss the TPP with President Obama. Q : What are you hoping to hear from him that would allow Japan to enter those talks, and what do you think is the earliest that you would be able to enter the talks if you do? Abe : In my meeting with President Obama, I would say one very important point would be whether I can be convinced on whether or not Japan’s participation in the TPP will have a positive effect on the national interests of Japan. The TPP is expected to have considerable effects in various different areas in Japan, so from that perspective, after my meeting with President Obama I intend to analyze the various effects that may be expected, and also analyze the prior consultations once again. Based upon these results, I’ll decide whether or not to participate at an appropriate time. Therefore, I would say my meeting with President Obama will be important in making that decision. Q : So participation could come before the summer election? Abe : I am not able to say anything definite regarding the timing at the moment, but what I can say is that I have no intention of making the upper house elections a central element in my consideration of whether or not to join the TPP. I say so because the timing of the elections is something that has a bearing on the interests of the LDP as a political party. But the decision on whether or not to join TPP negotiations is a matter that would have a bearing on Japan’s national interests. So I intend to make a decision based on consideration of Japan’s national interests, meaning that I wish to make the decision without considering the angle of the elections. Q : You mentioned that not many prime ministers get a second chance. How are you different this time, and how do you think you’ve done so far in these couple of months? Abe : During the election that just ended, and also at the time of elections for president of the LDP, the issue of the economy was one of the main topics. In that process, I advocated for a monetary policy that was somewhat different than the policy held by those in the mainstream in the Bank of Japan and in monetary policy. That has probably gained the support of those who felt we needed to do something to change the current situation. So that may have led me to be elected for the second time as president of the LDP. Also, regarding the security environment, for instance, we were having many cases of violations made by Chinese government vessels in territorial waters of Japan, and also we were experiencing many cases where there have been intrusions into Japan’s 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 and territorial airspace. I believe, therefore, that that has attracted support for my very strong position that we should make sure to defend the Japanese territory, territorial waters and airspace with strong determination. And also, at the same time, my past track record with having made improvements in the relationship with Japan and China may have also been a factor in being reelected. It was in the first Abe administration that we started the mutually beneficial relationship based on common strategic interests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And I believe all these elements together have culminated in support for me during the elections. Q : But if I could just follow up, did you learn something from the first term, and are you different now than you were in 2006-07? Abe : I did learn from many mistakes. First and foremost, I learned that it is important to create a wide base of support within the LDP. In forming the cabinet this time, I included almost all the members of the LDP whom I ran against during the party election for president. Also, as a result of the lessons I learned, this time my policy priorities have become very clear. This would include first and foremost restoring a robust economy. I believe this has resulted in the strong support that I am getting from the people. Q : A number of people comment on your strong focus on the economy but also say that in your heart, the issues of history — and how Japan is perceived historically — is very important to you, so that eventually during your prime ministership those issues are bound to come out. I wonder if you could comment on that. Abe : Regarding what happened in the past, much like my predecessors, I believe that we caused tremendous damage and suffering to the countries of Asia. That is why Japan has been providing support and assistance to the countries of Asia even from the days when Japan was still a poor country. And I believe that the path Japan has taken has been the correct path. In the postwar years, we have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pursuing the principles of freedom, democracy, basic human rights and the rule of law. I believe that was also a correct path. That is why, as I said previously, we have been making a great effort to further promote these values. My basic notion regarding the matter of historical recognition is basically, it’s a matter that should be left to the good hands of historians and experts. And this is a position that I have been taking consistently ever since the first Abe government. This is a point that I have been making consistently ever since my first term in office, as well as in Diet deliberations and interviews. Q : So, if you’re going to leave it to historians, does that mean you will let the statements of 1993 and 1995 stand as is? Or should there ultimately be a review of them? Abe : The Murayama Statement was issued on the 50th anniversary of the war end, and also on the 60th anniversary after World War II, Prime Minister Koizumi also issued a statement. I wish to issue a statement at an appropriate time, but as I mentioned earlier, it is my belief that politicians should not be stepping into the realm of history. Rather, politicians should be taking a future-oriented perspective, and that is the perspective from which I intend to issue a statement at the appropriate time. Q : What does that mean, “future-oriented?” Abe : I mean to say that Japan should speak about the role Japan should be playing in our relations with Asia. Q : What is their larger purpose, do you think? What is China trying to achieve with what it is doing in the Senkaku Islands? Abe : China, as a nation, is a country under the one-party rul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but it has introduced the market economy. As a country that is under the one-party rul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normally what they should be seeking is equality of results. And I believe it is fair to say that is probably what constitutes the legitimacy of one-party rule by the Communist Party. But as a result of introducing the market economy, China, has dropped one of its pillars of legitimacy, which was equal results for all. This has led them to require some different pillars — one of which is high economic growth, and another of which is patriotism. As part of their effort to seek natural resources needed for their high economic growth, I believe they are moving into the sea. And the other pillar they are now seeking is teaching patriotism in their education. What is unfortunate, however, is that in the case of China, teaching patriotism is also teaching anti-Japanese sentiment. In other words, their education policy of teaching patriotism has become even more pronounced as they started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 In that process, in order to gain natural resources for their economy, China is taking action by coercion or intimidation, both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the East China Sea. This is also resulting in strong support from the people of China, who have been brought up through this educational system that attaches emphasis on patriotism. This, however, is also a dilemma faced by China. That is to say, the mood and atmosphere created by the education in China attaching importance on patriotism — which is in effect focusing on anti-Japanese sentiment — is in turn undermining their friendly relationship with Japan and having an adverse effect on its economic growth. And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s well aware of this. Q : Okay, so if you are going to follow this theory through, it means the problem in China is very ingrained. How does Japan counter that, and do you see any solution to the maritime issue, and more broadly,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in their overall relationship? Abe : What is important, first of all, is that their leaders as well as business leaders recognize how deeply ingrained this issue is. Because without having this recognition, they will not be able to find a solution that can produce results. In this context, I wish to make the point that without economic growth, they will not be able to control the 1.3billion people in China under the one-party rule by the Communist Party. What is important, first and foremost, is to make them realize that they would not be able to change the rules or take away somebody’s territorial water or territory by coercion or intimidation. Accordingly, for the first time in 11 years, I have increased our defense budget, as well as the budget for the Japan coast guard. It is important for us to have them recognize that it is impossible to try to get their way by coercion or intimidation. In that regard, the Japan-U.S. alliance, as well as the U.S. presence, would be critical. I believe it will be important to establish rules for ensuring freedom of the sea, not only in the East China Sea, but also including the South China Sea. Regarding the Senkaku Islands, which is under the valid control of Japan, we need to make them recognize that that current status of Japan’s valid control cannot be changed by coercion or intimidation. Such behavior is going to have an effect on their economic activity at the end of the day, because it will lead to losing the confid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which will result in less investments in China. I believe it is fully possible to have China to change their policy once they gain that recognition. Now, while Japan is also gaining profit through our investments in China, China is also enjoying an increase in jobs of 10million or so as a result of investments being made by Japan in China. Obviously when there is greater risk, Japan’s investment will start to drop sharply, and I believe it would be important for them to realize that. Q : If I could just come back to next week one last time, I think the United States over the last years has been frustrated by the frequent change of leadership here. I wonder if you think this will mark a reset in relations, and will you be able to tell President Obama that you’ll be around longer than one year? Abe : After I stepped down from my first term as prime minister, there have been two LDP administrations and also three DPJ administrations who eventually stepped down. In my case, I had no choice but to resign because of some health problems. This is a condition I used to have for quite some time back, bu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 spectacular new drug, I have been able to totally recover and improve my health. So, physically speaking, I should be able to continue in my current position for a considerable number of years. Including myself, there have been six prime ministers that have stepped down after one year, and the tendency is seen that the approval rating that was high at the beginning starts to decline after about a month. Whereas this time, fortunately, approval ratings have been considerably increased for two months in a row, and some results show over 70 percent at the moment. So I would consider that it’s important to maintain such a high approval rating. Of course, it will be very difficult to maintain the current approval rating, but I do not intend to be consumed with approval ratings or be taken over by them. But rather, I would say, it would be important to have a very stable management of policy, and in that regard I would say it would be very important to be successful in the upcoming upper house elections to take place this su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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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3 wx1wx2 2012-8-31 06:17
记录一段对话,分享(爷爷乡下文盲,孙孙幼儿园大班): 孙:阿姨说话好难懂。什么叫国有化?/爷:拿走地主的地契。 孙:什么叫“没自信”?/爷:看着老大的脸说话。 孙:怪不得呢!我放了个屁班长赖我开炮!秦叔叔为啥没自信?/-爷:哪个秦叔叔?八成是怕。 孙:为啥会怕?/爷:八成身子骨差。 孙:啊,我懂啦!石阿姨也是这么说的:强大才能说话/爷:你个碎娃,懂啥!偶可没让你今儿挨打,明儿 窜少林去咧!还指望你传宗接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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