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来美国的时候,经常被一位同学带去跟一些教堂的朋友玩。各种活动,挺好玩的,记得有一次还去了一个农场,体验了美国农民的生活。这期间当然会涉及到一些宗教问题的讨论。
有次我问他们中对圣经最有研究、最有学问的一位教士:“OK. 你说耶稣是上帝的儿子。为什么上帝看到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几天几夜,那么痛苦,不把他救下来?” 我没说,既然上帝存在,把那些迫害他儿子的打入地狱不就结了?
这位老美不假思索的回答道:“因为上帝必须尊重罗马的法律。”
我对这个答案感到极为诧异,追问道:即使是自己的儿子被冤屈地、错误地处死,你们的万能的造物主上帝也不能解救,还必须守法?此公斩钉截铁地说:不能,否则上帝就违反了罗马帝国的法律。我当时无语。说实在的,我没有理解他的逻辑,而是觉得太荒谬。
这个事情过去多年了,我也没去多想,直到后来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我才意识到,这正是深入美国人民内心的法治思维在起作用。在他们看来,法律就是法律,连上帝都不能违背。罗马帝国的法庭依法判处耶稣死刑,程序适当,上帝也必须接受,而不能暴力干预司法。
美国人守法。即使法院判得再错误,他们也只是寻法律程序一步步上诉,上诉到最后,走完程序,还不行就认了。美国很多冤假错案,没听说谁家亲属敢大闹的---当然了,你在美国闹?警察就是一枪毙了。
相比之下,中国缺乏法治教育,老百姓以为自己可以当法官,判决不满,就大闹天宫。而共和国法律也时常被官僚主义、封建主义肆意侵蚀、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