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力是谁,我看蛮有见地,珍珠湾欢迎这种人才。 不过,说我起诉杨文彬与 Gaogao Han 单纯为了面子就是主观心理臆测了。你不能说不存在面子因素,因为诽谤案涉及尊严,通俗的也可以称为面子。但是,单纯因为面子是不构成法律诉求的。在美国,原告必须有 standing,这需要三个要素 (1)原告遭受实质损害 (injury-in-fact); (2) 损害由被告造成(causation); (3) 法律能够纠正 (redressable )。
起诉被告是因为被告的行为非法而且对原告构成实质伤害,相关实质伤害在起诉书中详细列出了。而且,杨、HAN二人完全不听劝解,甚至把我的多次劝解当成软弱,更加肆无忌惮,最终不得不求助于法律。再者,起诉杨文彬也是为了节省今后今后无穷多的时间,否则他会无休止地缠着我吵闹、谩骂、诽谤,也等于让他达到可以继续用谎言诋毁他人来寻找存在感的目的。起诉 Gaogao Han 是因为他在侵权之后继续诽谤,起诉他早在去年我就做出了承诺,我是说话算数的。当时就说了,三年追诉期,现在还不到一年。在杨文彬诽谤案发生后,我向 GAOGAO HAN 给出了一个 settlement offer,可以说条款非常优惠,结果他拒绝了,而且他还藐视法院的传票。我亲自到翰山网跟他联系,他反而视为“讹诈”。杨文彬以及GAOGAO HAN的非法行为所造成的实质伤害,这在相关起诉书中都有详述。以法律为依据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进行民间斗殴,这是文明社会的行事方式。
马力这个“民事逮捕”以及“反正不急”说得非常好,是真懂法的。我之前说过,美国可以因为民事藐视,将人不经审判无限期关押,有的人已经被关了几十年了。广大新移民往往把美国的民主自由当成了无法无天,把电影里犯罪分子都可以钻空子当成了违法无事。这个不急,以杨文彬案为例,我将要求法院判决电子传递传票有效,或者多给六个月时间来传递传票。如果电子传票有效,应该直接判其败诉,然后剩下的事情只是确定赔偿。法院应该批准前者,就算不批,也会同意后者。
马力说我“故意---要证明对方藐视法律和自知理亏”,这又是心理臆测。客观思维是依据规则计算结果。做出送递传票的努力这是法律规定的责任,这是原告应该做的,至于逃避传票的后果,我也多次跟杨文彬讲了,有博文为证,而且明确说了,到时会交给法院作为证据,也就堵住了杨文彬到时假装不知道的路子。这个过程中,自主选择权完全在杨文彬手里。我的应对完全是 reactive 的,而没有故意期待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