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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郭文贵诽谤潘石屹案 -- 言论自由与诽谤禁令

热度 8已有 11868 次阅读2017-6-25 04:04 |个人分类:法律|系统分类:法律

刚在纽约州法院网站查了一下郭文贵被 SOHO中国的潘石屹、财新传媒的胡舒立分别起诉诽谤的案卷。读者可以查看附件的两份起诉书(pan-v-guo-complaint.pdfhu-v-guo-complaint.pdf),分别由潘石屹与胡舒立宣誓验证为真实,具体指控的诽谤内容就不必重复了。

潘石屹的诉状的诉求是要求法院颁布禁令,禁止郭文贵诽谤。胡舒立的诉求除了要求法院颁布禁令外,还要求郭文贵做出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针对潘石屹的诉求,郭文贵立刻进行了反击,要求撤诉(撤诉动议:pan-v-guo-mtd.pdf)。郭文贵的撤诉动议指出,“EQUITY WILL NOT ENJOIN A LIBEL” (衡平不禁诽谤)。这是一句法律成语。与中国社会不断的毁灭、重建相比 -- 现有的PRC法律才几十年历史,英美有着延续近千年的法治文明。英美法系下区分 equity 与 law。虽然大部分州的法院两者已经合一,但贺梅案所在的田纳西州还保留了这个古老的历史传统,区分衡平院 (Chancery Court )与法院 (Circuit Court)。所以,贺梅案中首任法官阿里桑得拉托斯真正的头衔是 Chancellor 而不是 Judge。后来的裘得斯是JUDGE,代理 Chancellor 。

禁令 (injunction) 属于 equitable relief 。一般来说,只有当王法缺乏足够的处置 (no adequate remedy at law)才能调用衡平机制。传统的法律理论认为,对于诽谤,法律有足够的补偿方式,那就是由诽谤者做出赔偿,因此不能对诽谤进行禁止。显然,这个 adequate remedy at law 在互联网信息时代是否仍然成立值得商榷。

郭文贵的另一个论点则是基于美国宪法。在言论自由框架下,政府可以事后惩罚言论,却不能预先限制言论( prior restraint)。理由很简单,预先限制言论往往堵住了大众的口,事后惩罚对付那些违法言论足矣。禁令属于预先限制。郭文贵引用了不少案例说明这一点。初看似乎有点道理。我在 《言论自由不等于言论免费 -- 海外华人应珍惜来之不易的生活(3) 》中也讲了这一点 (prior restraint 一般来说是违宪的)。

但如果仔细看潘石屹的起诉书,里面的文字是请求:"Court ... enjoin Defendant ... from making any of the false and defamatory statements set forth herein, or similar false and defamatory statements involving Plaintiffs." 也就是要求法院禁止郭文贵发布起诉书中列出的虚假诽谤陈述或者与之类似的陈述。这就把要求禁止的范围大大缩小了。如果谁发明新的诽谤,只能再次启动法律程序。

那么问题是,如果法院判决郭文贵这些说法确实构成诽谤,法院是否可以禁止郭文贵重复同样的诽谤内容呢?

至少在很多州,这是可以的。因为诽谤是不受言论自由保护的。如果一句话已经被法院裁定为诽谤,那么法院禁止重复同样的诽谤内容,逻辑上并没有侵犯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

明尼苏达的法律如此(Advanced Training Systems v. Caswell Equipment Co.)在美国加州以及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范围内,这个法律原则也似乎已经被确立 (参见  Balboa Island Village Inn v. Lemen,及  San Antonio Cmty. Hosp. v. S. Cal. Dist. Council of Carpenters, 125 F.3d 1230, 1238 (9th Cir. 1997) 。

在刘牧野、杨文彬诽谤案的起诉书中,我写的诉求之一是:【That Defendants and their agents, attorneys, and representatives, and all other persons in active concert or in participation with them, be preliminarily, and thereafter permanently, enjoined and restrained from publishing the libelous statements alleged herein;】 也就是仅仅要求法院限制、禁止被告重复起诉书中列出的诽谤言论,而不是不准被告发明新的诽谤。对此,坡律没有跳起来反对,可见还是懂点 c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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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7 个评论)

回复 Wavelet 2017-6-25 09:48
Nicely explained. Hopefully, no libel goes unpunished and '...truth alone will endure...'
回复 方枪枪 2017-6-25 16:38
几个华人在美国打官司。挺好笑的一件事。

不管是周立波,刘牧野,杨文彬案,甚至是桑兰案中的一些网民,你看看他们的言行,希望不要让人认为华人都是这样的。
回复 岳东晓 2017-6-25 16:42
Wavelet: Nicely explained. Hopefully, no libel goes unpunished and '...truth alone will endure...'
法教需要范例。
回复 岳东晓 2017-6-25 16:46
方枪枪: 几个华人在美国打官司。挺好笑的一件事。

不管是周立波,刘牧野,杨文彬案,甚至是桑兰案中的一些网民,你看看他们的言行,希望不要让人认为华人都是这样的。 ...
《大明法》里诽谤就是打板子,估计衙门也没多少闲工夫。在中国国内,诽谤罚赔1万RMB就算不少了,方舟子在国内起诉人诽谤,就是这个额度。对于周立波来说,一万根本什么都不算。法律不严,形同虚设,甚至成了儿戏。

美国不同,诽谤案一般是50万美金起价,多的可以上千万美金赔偿,那么周立波也得想想了。
回复 中西部人 2017-6-27 23:18
请岳先生继续点评这个事件。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cPl9izajhY
这是董克文的记者招待会
回复 中西部人 2017-7-4 09:45
“英美有着延续近千年的法治文明. ” 请给出一个出处?
回复 岳东晓 2017-7-4 11:31
中西部人: “英美有着延续近千年的法治文明. ” 请给出一个出处?
普通法可以从亨利二世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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