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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错换人生28年的法律责任分析

热度 2已有 9010 次阅读2021-5-15 06:11 |个人分类:法律|系统分类:法律

医院与A的抱错是B抱错的原因之一。反过来,B抱错不是A抱错的原因 --- 时序否决了因果。

​​​错换人生28年的事件不断发酵,双方矛盾对立越来越激烈,我也是被关注到相关信息,并在微博上做了一些粗略的评论。由于篇幅的关系,不可能把每一步论证都写得非常详细,而是忽略了中间我认为明显的逻辑链条。这就像我就一个科学问题做出物理分析,中间可能省去了某些对我而言显然的步骤。鉴于此,针对网友们提出的一些疑问,我将之前的微博综合起来,写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分析。根据网友的疑问,我会进一步补充完善。(针对某些网友对我水平与资质的质疑,我在文末附上一个自我介绍。)


其实,人类社会的法律大部分属于合理性常识,法律问题的分析取决于对事实的判断以及事实关系的判断。错换人生28年的事件发生的起因就在28年前争议A、B 双方在医院生产到抱回婴儿的那几天。目前基本确认的事实是:1)医院护理部主任是 A 方母亲的亲戚;2)A、B 双方婴儿出生后由医院在育婴室护理;3)A、B 双方的丈夫都在医院陪伴;4)A 夫妇先抱走了 B 方的婴儿回家,此时B方仍在医院休养,A方婴儿仍在医院育婴室;5)之后 B 方从医院抱走 A 方婴儿回家;6)两年后 A方查出 B孩子患肝炎;7)28年后B孩子肝癌死亡。另外,网友们还提供了一些其他信息,如A 方婴儿二度窒息、另 B 方则没有,这些我没有确认,不作为参考。


显然,错换人生的第一个错误是上面的4,A先抱走了B的孩子。产生这个错误的第一个原因是医院人员错误地将B孩抱来给A。医院临时承担了监护各家婴儿的职责,它有义务确保不出现错抱婴儿的错误,而在如此关键重要的问题上它违背了自己的职责,并且造成了A 以后28年骨肉分离的严重后果。医院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它必须为此向 A 做出赔偿。


但是我们的分析不能止于此。一件事情的发生往往是多个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医院将 B 孩抱给A是一个错误,这是没有争议的。A将B孩抱出医院、抱回家则是另一个错误而且是错换人生28年的后果的必要因素。如果医院将B孩抱给A时,A夫妇二人发现是B孩,错换28年就不会发生了。在 A与医院的法律责任追究中,我们可以说医院责任是主要的、推动性的, 医院应该赔偿 A 。但在 A 与 B 的法律纠纷中,情况可能就不同了。


A 从医院人员手中接过小孩离开医院同时就具有了作为父母对亲生小孩的监护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这是父母对小孩的法律义务。有网友说,这都得怪医院弄错,A 完全没有责任。常识告诉我们,这是不对的,父母抱走小孩回家,当然应该搞清楚这是自己小孩。举个例子,如果医院抱来一个玩具娃娃,父母抱回家养着,网民肯定会说这父母失职。可见,父母有着确认抱回的小孩是自己小孩、确认自己亲生小孩回家的义务 (legal duty) 这一点毫无疑问。


接下来,我们需要分析的是,A 父母是否违背了这一法律义务。是否 breach 了 duty 取决于当时的情况,以及A父母是否在这个情况下做出合理的努力来确保抱回自己的孩子,而不是将自己亲生的孩子留在医院,抱回他人的孩子。在这一点上,事实对A不利。医院可能发生错抱这是完全可以预料的,类似情况我们时有耳闻;护理部主任是A的亲戚,A 夫妇 因此有足够条件请主任亲戚做出确认。而目前已知的信息表明,A 夫妇二人都没有采取任何确认B孩是自己孩子的措施就直接抱回家,而将自己的亲生儿留在了医院。我们可以结论,A父母在将 B孩抱回、而将A孩留在医院一事存在失职。A将 B 孩抱回家应该向 B 方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如果不是B后来也将A孩抱回家应该是非常明显的。如果是A抱回B孩然后消失了,B发现A孩不是自己的,那么案子就简单了 -- A对B应承担单方责任。


那 B 随后将 A孩抱回家有没有法律责任呢?同理,B方有确认保护自己孩子的职责。问题是B是否违背了自己的这个职责。我认为,在A与B的争议中,情况对B相对有利。因为是A先抱走了B孩,B可以合理假定之前医院与A都进行了正确的判断,留在医院的小孩是自己的了。有网友说医院当时还有其他婴儿,B 应该做更多的分辨。但我们可以假定,A、B小孩是外表比较接近的、其他小孩区别大些,否则医院与A 就不会弄错了。总之,医院与A的先期抱错是B之后抱错的原因之一。反过来,B抱错不是A抱错的原因 --- 时序否决了因果。因此,在A与B的争议中,A应该负主要责任。


后来的28年A、B双方都没有发现错误,其中A给B孩进行了肝炎检查也未顺便进行血型比对,怀疑长得不像也没有其他确认举措,很难说哪一方后续责任更大。


至于之前A方律师对B的偷抱指控以及之后A方的刑事控告,如我之前分析,偷换需要的必要条件是,1)偷换者母性、人性、良知的泯灭,2)偷换者对不同婴儿价值高低的判断 —— 偷换者即使认为自己嗷嗷待哺的新生婴儿是狸猫还得判断对方是太子才愿意换,3)实施偷换而不被察觉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 —— 比如说医院的内应与预先的阴谋策划。三者缺一则偷换无法成立,偷换不成立则只是错换。


针对偷换的刑事指控,政府警方【组织警力赴河南省兰考县,重点调查了郭某宽(B父)与郭某志(医院护士)二人关系问题,经查询户籍信息、家族族谱、走访村干部及村民,证实该二人无亲属关系】,这就否定了网传的所谓勾结偷换。且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表明B方跟医院其他护理人员存在勾结偷换。A、B婴儿都在医院监护下,B方没有阴谋内应是不可能让医院将B孩抱给A的。因此,偷换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所谓偷换应该属于诽谤与诬告,并对B方造成了缺省的精神伤害与名誉损害。B孩已经离开人世,B方成为被告被索赔百万。事已至此,已无情面可言,唯有公平公道。B 方可以对发表、传播偷换论者提起民事索赔,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当然,以上也只仍然只是一个粗略分析。仅作各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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