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律师迈克尔-寇恩曾经拍着胸脯说,他是愿意为川普挡子弹的人。但这种话往往只是虚词,轮到自己面临牢狱之灾,寇恩选择了供出川普。前天,寇恩在联邦法院就若干罪行认罪,并且称罪行之一是在川普指令下违反竞选财务法给两名女的支付了封口费。这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寇恩强调是在川普指令下所为。对此,川普在推特中说,他对寇恩表示理解,言下之意,在面临多项严厉指控(与川普无关)要坐多年牢的情况下,寇恩不得不屈服供出川普。川普还认为检控方这种手段是不正义的,flipping 应该非法。在另一个案子中,一位联邦法官称在检察官的高压下,证人不但会唱歌(sing),还会作曲(compose),也就是编造证据。
目前来看,川普与俄罗斯勾结的调查似乎没有什么实质发现,因此目标转向竞选财务方面的问题。但这条路其实面临极大的法律障碍。
第一个障碍是,川普给女星的封口费是否是竞选费用(campaign expenditure)。首先钱是给了女星们,女星们并没有在竞选联邦职务,显然这不是直接竞选费用,要证明封口费是竞选费用缺乏一个逻辑链。竞选费用的定义是用于直接或者间接影响选举结果的费用。怎么证明给女星的封口费是为了影响选举结果呢?读者可以自己试图做这个逻辑训练。所谓目的是一个人心态的一部分。寇恩在认罪时特别强调,给女星封口费的主要目的(principal purpose) 是为了影响选举结果。他这么说可能是获得减刑优待的条件。但是怎么证明封口费目的是为了影响选举结果呢?
可以假定,女星们会站出来说她们选择在川普竞选的时候冒出来目的是为了利用这个机会弄更多的钱,否则把丑闻抛出去,影响选举结果。但这只是艳星们的目的,不是川普的目的。要证明川普给钱的目的是影响选举至少得证明如果不是因为选举川普不会给钱。这个证明似乎很难。即便是证明了川普是在选举期间才愿意给钱,也还是没有证明川普给钱的目的就是为了影响选举。给钱的目的有很多,很难锁定这个目的就是为了选举。除非检控方有证据川普这么说了:这两人这时来弄钱就是弄得我选不上,为了选举,我们就破费一次吧。但很难想象川普会蠢到说这种话。但既然寇恩说目的是为了影响选举,那他肯定会摆出很多理由。检控方在这个上面算是有一点突破。但并没有什么法律说竞选费用不能用于封口。这种封口费相当于一种逆向广告费--广告是政治言论,封口则是政治负言论。
第二个障碍是,川普给女星的封口费是否竞选捐献(campaign contribution)。原哈佛大学的一名教授说,1)一个人花自己的钱竞选没有任何限制。如果是川普指令寇恩去封口,而且答应把钱还给寇恩,那么这笔钱来自川普。川普自己花钱再多也无可指责。2)如果是寇恩自己出的钱,那完全是寇恩的事,与川普无关。所以此教授认为检控方陷入两难。这是一个专业的判断。当然了,还可以扯上公司捐款限制的条款,但那些都扯得更远了,要与川普个人挂钩存在距离。
第三个障碍是,竞选捐献犯罪存在很高的 mens rea 标准,或者说意图标准。不是你捐多了就是犯罪,你必须是 “knowing and willful”违规才是犯罪。具体到川普给艳星的封口费,你光是证明了川普为了影响竞选通过公司 或者寇恩多捐了还钱而且没有申报都是不够的(扯这个很快发现第二提到的两难),你还必须证明川普知道这么做是违法的。这可以说是检控方最难以逾越的障碍。
除非有这样的证据:寇恩对川普说,我们这么干是违法的,川普说是啊,违法也管不了了。否则,怎么证明川普知道这么干是违法的呢?川普之前没有竞选过,寇恩也就是做做生意、没打过什么官司对竞选法也不是专家,其班子的人也都是新手,似乎也没有什么给封口费是竞选捐款的法律判例,要证明川普知道这么干涉嫌违法难上加难。
从川普的案子看,政治斗争到哪都是残酷的,政治目标人物的亲人好友律师最后都可能成为手段。
川普的律师供出了川普。但周立波、唐爽涉嫌藏毒案中,唐爽、周立波都没有供出对方,我觉得这算不错了。唐爽、周立波两人都完全可能在被抓之后说毒是对方的,反正没有其他证据,谁先这么说就是先下手为强、把责任推给了对方。周、唐二人这么久都没有在法律机器压力下互相出卖,跑出来了才在媒体上扭打,也总算看到了点正面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