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维基百科,【黄艳(1964年10月-),女,河南郸城人。建筑学硕士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无党派人士,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在纽约起诉郭文贵诽谤,【并要求法院下令郭文贵作出10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Joshua Schiller 对媒体称原告黄艳一方必须证明郭文贵说的是假的而且还得提供证人与证据( “will have to show that that’s untruthful and they’ll have to produce witnesses and documents and evidence supporting that in order to prove a defamation claim”)。 按 Schiller 的
说法,郭文贵似乎尽可放炮,黄艳要证明一个 negative,而证明 negative 往往是不可能的。举个例子,郭文贵如果说黄艳在某年某月某日凌晨几点在某地杀了人,黄艳那天在家独自睡觉也没有把睡觉过程录像,如果找不到证人说那天她不在现场,郭文贵就可以放心大胆地继续了?具体到郭文贵的案子,稀呐似乎是说,郭文贵如果说黄艳在某年某月某日在某个房间如何如何,黄艳必须把那天房间的入住登记找出来,找出登记还不行,还可能是假名登记,或者他人代登记,就算有录像也不行,要是易容了呢?总之黄艳无法证明自己那天没那样。
常识告诉我们,世界不是这么运转的。Schiller 律师或者不懂,或者在误导。我对纽约法律不清楚,但诽谤相关法律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指示,纽约州的法律必须在最高法精神的框架下。
如果黄艳不是公众人物,那么法律是郭文贵必须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的,否则就是诽谤。如果黄艳是公众人物,那么她必须证明 1)郭文贵说的是假的,2)而且是明知是假的或者完全不顾是假的可能性。黄艳在美国是不是公众人物,这是一个可以辩论的问题。我们这里假定纽约法院裁定黄艳是公众人物。这样一来,黄艳确实需要证明郭文贵所说虚假。
黄艳怎么证明郭文贵虚假呢?这涉及一个问题,什么是有效的证据。其实这个并不难,黄艳并不需要拿出自己过去多少年行踪的录音、录像才能自证清白。黄艳自己的证词就是证据。她说某事没有发生这就是没有发生的证据,拿出反对证据的担子就被转移 shift 到对方。举例说,我说刘牧野伪证,刘牧野如果宣誓否认说他没有伪证,这时我就得拿出刘牧野伪证的确凿证据,否则我就麻烦了。黄艳宣誓否认是证据,但郭文贵不能宣誓说我郭文贵发誓黄艳有事。因为郭文贵不在现场,他所说事情属于 hearsay,是不可采用的,否则谁都可以信口开河了。郭文贵要反对黄艳的证词才需要现场证人。郭文贵如果不能提出相反的有效证据,黄艳的证据就是唯一可以采用的,郭文贵的假就完全成立了。
黄艳又怎么证明郭文贵是明知故犯呢?要证明这一点,黄艳必须向郭文贵取证,最直接的取证方式就是录取郭文贵的口供。比如说,郭文贵说的某某事情,问他在不在现场,消息从哪来的,怎么核实的,等等等等。如果郭文贵给不出合理解释,那么他这个实际恶意也就差不多坐实了。如果郭文贵拒绝录取口供,法院就可能直接判处他败诉。
郭文贵有个劣势,那就是他有诈骗判刑的前科。在美国司法系统下,这种涉及诚信的前科是一辈子也洗不掉的,只要有官司,无论刑事、民事都会把这个前科揪出来,法官都没有权利阻止这种无诚信证据。而且诽谤案本身就是一种诚信案,就是说被告说假话、撒谎攻击。
希望相关的案件打出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