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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在今年二月發布的賀文中寫道:50年前,「劉案」的歷史性判決確認了英語學習者有權參與公立學校提供的教育項目。此決定推動了要求公立學校積極採取措施滿足學生語言需求的法令。美國司法部民權部門的教育機會部長已經幾十年來致力於執行這一法令,確保英語學習者的權利得到充分保護。
在「劉案」被裁量時,三藩市聯合校區有1800多名華裔學生未接收任何英語教學。法院指出學區未教授這些學生學習英語所需的基本技能,而他們所在的學校教學卻完全以英語為主,這被認為是「對公共教育的嘲弄」。法院指出,僅僅提供相同的設施、教材、教師和課程並不能實現對學生的平等對待。不懂英語的學生「肯定會發現他們的課堂完全難以理解,毫無意義。」 最終,法院得出結論,這種剝奪參與教育項目的機會違反了《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條和其實施條例。在判決的7個月後,國會通過了《平等教育機會法案(EEOA)。
從1974年起,「劉案」的判決及EEOA的通過確立了公立學校的指令,確保其英語學習者能夠有意義地參與學校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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