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了了孙鹰写的《桑兰与海明双双面临R-11惩罚 》 (见http://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act=details&id=112625&uid=33518)。这个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海明面临RULE11惩处是显然的。海明虽然是不见棺材不掉泪,但他命运已经基本被定了。最终被制裁应该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但说桑兰面临处罚则缺乏依据。
法官指出的几个明显胡搅蛮缠的指控基本上是属于缺乏法理支持,比如说没有满足某些指控需要的几个法律要素,超过追诉期等等。这些属于法律问题,显然这是律师的责任,而不是诉讼人的责任。
RULE 11的宗旨是制裁无理取闹的律师。它的要点是说,每一份法律文件都必须有律师的签名,律师签下这个名的时候,必须对相关的事实与法律作出了称职的求证。
从条文看非常清楚,RULE 11制裁的对象是律师(或者自主诉讼人)。更具体的说,是pleading或者motion paper (取证类文件除外)的签名作者。具体到这个案子,违规者是海明。法官先是列出几项确定为无理取闹的指控,随后法官在提到几项尚无法100%判断是否完全无理取闹的指控时直接点名海明:
【鉴于海先生在这个案子中的一贯表现以及状纸的几项明显毫无根据的指控,在随后的案件发展中,这几个指控也许最终也会被显示是无理取闹”】( “It may well be that subsequent developments in this case will ultimately reveal these claims to be frivolous given Mr. Hai’s conduct throughout this case and the manifest meritlessness of several of the plaintiff’s claims.”)
桑兰根本不是相关违规文件的作者,RULE 11根本不适用于她。
按某位博主(好像是孙鹰)的说法,桑兰被其律师坑得体无完肤。我看法官也似乎有点这个看法,特意提到海明的一贯表现。桑兰案要继续,必须把海明的责任归到海明头上。
有人说,法官建议是暂不处置海明,看以后的表现。这是误解。
从法律上讲,莫虎的RULE 11动议递出21天之后,任何没有纠正的违规就是既成事实,即使再纠正都是没有用的。法官的报告写得非常清楚,起诉书中的民事阴谋(civil conspiracy), 莫虎诽谤(defamation by Mr. Mo), prima facie tort, 蓄意造成精神困扰( 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过失造成精神困扰(negligent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等等都是明确的无理取闹。但是另有几项属于不能完全结论的。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法官建议等事情更为清楚时,一次判决,而不是分成两次或多次进行决断。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你说“事实”二字会不会太早一些?说是你自己的判断尚不为过。把自己的个人判断就认为是事实;那种人,你知道叫什么吗?
说你看不懂英文,是事实陈述,不是骂人,叫你动点脑筋,这也是善意的建议你多思考,不是说你没有脑子或不会用脑子。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至于你的规则,相当随心所欲。如果是我一开口就骂你看不懂英文,不会用脑子。你大概早把你删贴的屠刀砍下来了吧。
本博删帖的规矩很清楚,遵守规则的帖子我不会删。要讨论,先得学会对事不对人的思维方式。
To: 礁石 你曾经说:说你看不懂英文,是事实陈述,不是骂人,叫你动点脑筋,这也是善意的建议你多思考,不是说你没有脑子或不会用脑子。
一开口就骂人看不懂英文,不会用脑子,这是你所谓的对事不对人的思维方式么?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俺大概是连中文都看不懂了。什么叫做“法律问题的错误”?
就算你看不懂英文,用点脑子吧。法律问题的错误是律师的责任,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事情。
To: 礁石 你曾经说:本博删帖的规矩很清楚,遵守规则的帖子我不会删。要讨论,先得学会对事不对人的思维方式。
我很愿意跟您探讨。但有个条件:楼主必须承诺不删贴。
或是您到我的博客空间,我可以为您开个专题。
您以前删贴的做法,并不是按您自己的座右铭来执行的。很多网民的公正的跟贴都在您的屠刀下变成冤鬼。是很不道德的。
我的水平不比您差。至少我比您虚心。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我很愿意跟您探讨。但有个条件:楼主必须承诺不删贴。
就算你看不懂英文,用点脑子吧。法律问题的错误是律师的责任,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事情。
To: 礁石 你曾经说:就算你看不懂英文,用点脑子吧。法律问题的错误是律师的责任,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事情。
“桑兰根本不是相关违规文件的作者,RULE 11根本不适用于她。”
只抢饭碗的非律师才会说这种话。说此话的人对美国的法律是一窍不通。
What is “Plaintiff“。?!&%#×!
To: 青草地 你曾经说:说的一点没错。就像签了合约,雇佣了枪手去杀人。事后大叫那我不是那合约的“作者”。
岳护犊子护过了头, 还好意思冒充法律解说员。 桑兰是当事人, 法律文件写着桑是原告。 她不负责谁负责。
别忘了你说的话桑是北大毕业的名人。北大的牌子多硬啊, 英文不过关是毕不了业的。桑哪里不认得英文啊? 你不是在侮辱北大进而侮辱桑不认得英文吧?
To: 礁石 你曾经说:岳护犊子护过了头, 还好意思冒充法律解说员。 桑兰是当事人, 法律文件写着桑是原告。 她不负责谁负责。
“桑兰根本不是相关违规文件的作者,RULE 11根本不适用于她。”
只抢饭碗的非律师才会说这种话。说此话的人对美国的法律是一窍不通。
What is “Plainti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