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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东晓 http://blog.sinovision.net/?65015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请就事论事、客观、理性:针对其他读者的攻击性言论,发现立刻删除;关于博主本人的评论将被一律删除。

桑兰面临RULE 11处罚之说缺乏法律依据

已有 1654 次阅读2011-11-27 02:21 分享到微信

刚看了了孙鹰写的《桑兰与海明双双面临R-11惩罚 》 (见http://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act=details&id=112625&uid=33518)。这个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海明面临RULE11惩处是显然的。海明虽然是不见棺材不掉泪,但他命运已经基本被定了。最终被制裁应该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但说桑兰面临处罚则缺乏依据。

法官指出的几个明显胡搅蛮缠的指控基本上是属于缺乏法理支持,比如说没有满足某些指控需要的几个法律要素,超过追诉期等等。这些属于法律问题,显然这是律师的责任,而不是诉讼人的责任。

RULE 11的宗旨是制裁无理取闹的律师。它的要点是说,每一份法律文件都必须有律师的签名,律师签下这个名的时候,必须对相关的事实与法律作出了称职的求证。

从条文看非常清楚,RULE 11制裁的对象是律师(或者自主诉讼人)。更具体的说,是pleading或者motion paper (取证类文件除外)的签名作者。具体到这个案子,违规者是海明。法官先是列出几项确定为无理取闹的指控,随后法官在提到几项尚无法100%判断是否完全无理取闹的指控时直接点名海明:

【鉴于海先生在这个案子中的一贯表现以及状纸的几项明显毫无根据的指控,在随后的案件发展中,这几个指控也许最终也会被显示是无理取闹”】( “It may well be that subsequent developments in this case will ultimately reveal these claims to be frivolous given Mr. Hai’s conduct throughout this case and the manifest meritlessness of several of the plaintiff’s claims.”)

桑兰根本不是相关违规文件的作者,RULE 11根本不适用于她。

按某位博主(好像是孙鹰)的说法,桑兰被其律师坑得体无完肤。我看法官也似乎有点这个看法,特意提到海明的一贯表现。桑兰案要继续,必须把海明的责任归到海明头上。

有人说,法官建议是暂不处置海明,看以后的表现。这是误解。

从法律上讲,莫虎的RULE 11动议递出21天之后,任何没有纠正的违规就是既成事实,即使再纠正都是没有用的。法官的报告写得非常清楚,起诉书中的民事阴谋(civil conspiracy), 莫虎诽谤(defamation by Mr. Mo), prima facie tort, 蓄意造成精神困扰( 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过失造成精神困扰(negligent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等等都是明确的无理取闹。但是另有几项属于不能完全结论的。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法官建议等事情更为清楚时,一次判决,而不是分成两次或多次进行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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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6 个评论)

回复 礁石 2011-11-28 14:35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说你看不懂英文,是事实陈述,不是骂人,叫你动点脑筋,这也是善意的建议你多思考,不是说你没有脑子或不会用脑子。
你说“事实”二字会不会太早一些?说是你自己的判断尚不为过。把自己的个人判断就认为是事实;那种人,你知道叫什么吗?
回复 礁石 2011-11-28 14:32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本博删帖的规矩很清楚,遵守规则的帖子我不会删。要讨论,先得学会对事不对人的思维方式。
至于你的规则,相当随心所欲。如果是我一开口就骂你看不懂英文,不会用脑子。你大概早把你删贴的屠刀砍下来了吧。
所以你也先要管管你自己的嘴巴。不要意气用事,什么都认为是别人的错。
回复 岳东晓 2011-11-28 14:31
To: 礁石 你曾经说:
一开口就骂人看不懂英文,不会用脑子,这是你所谓的对事不对人的思维方式么?
说你看不懂英文,是事实陈述,不是骂人,叫你动点脑筋,这也是善意的建议你多思考,不是说你没有脑子或不会用脑子。
回复 礁石 2011-11-28 14:28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本博删帖的规矩很清楚,遵守规则的帖子我不会删。要讨论,先得学会对事不对人的思维方式。
一开口就骂人看不懂英文,不会用脑子,这是你所谓的对事不对人的思维方式么?
回复 礁石 2011-11-28 14:27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就算你看不懂英文,用点脑子吧。法律问题的错误是律师的责任,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事情。
俺大概是连中文都看不懂了。什么叫做“法律问题的错误”?
换言之,在岳博士的词典里,什么属于不是法律问题的错误?

跟网友对话,最好先不要一开口就骂对方没有脑子,不懂英文。不然空脑壳子最后不知道挂在谁的脖子上。何况你的英文也不怎么地。心平气和地就事论事才是高手过招。
请不要删贴哦!
回复 岳东晓 2011-11-28 14:24
To: 礁石 你曾经说:
我很愿意跟您探讨。但有个条件:楼主必须承诺不删贴。
或是您到我的博客空间,我可以为您开个专题。
您以前删贴的做法,并不是按您自己的座右铭来执行的。很多网民的公正的跟贴都在您的屠刀下变成冤鬼。是很不道德的。
我的水平不比您差。至少我比您虚心。

本博删帖的规矩很清楚,遵守规则的帖子我不会删。要讨论,先得学会对事不对人的思维方式。
回复 礁石 2011-11-28 14:21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就算你看不懂英文,用点脑子吧。法律问题的错误是律师的责任,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事情。
我很愿意跟您探讨。但有个条件:楼主必须承诺不删贴。
或是您到我的博客空间,我可以为您开个专题。
您以前删贴的做法,并不是按您自己的座右铭来执行的。很多网民的公正的跟贴都在您的屠刀下变成冤鬼。是很不道德的。
我的水平不比您差。至少我比您虚心。
回复 岳东晓 2011-11-28 14:09
To: 礁石 你曾经说:
“桑兰根本不是相关违规文件的作者,RULE 11根本不适用于她。”
只抢饭碗的非律师才会说这种话。说此话的人对美国的法律是一窍不通。
What is “Plaintiff“。?!&%#×!

就算你看不懂英文,用点脑子吧。法律问题的错误是律师的责任,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事情。
回复 礁石 2011-11-28 12:48
To: 青草地 你曾经说:
岳护犊子护过了头, 还好意思冒充法律解说员。 桑兰是当事人, 法律文件写着桑是原告。 她不负责谁负责。
别忘了你说的话桑是北大毕业的名人。北大的牌子多硬啊, 英文不过关是毕不了业的。桑哪里不认得英文啊? 你不是在侮辱北大进而侮辱桑不认得英文吧?

说的一点没错。就像签了合约,雇佣了枪手去杀人。事后大叫那我不是那合约的“作者”。

这里又不是写书。要去抓“作者”吗? 桑兰的文件或许是隔壁杂货铺的打工仔起草的。非律师莫非是要让R11去制裁那个起草文件的伙计不成?
回复 青草地 2011-11-28 12:18
To: 礁石 你曾经说:
“桑兰根本不是相关违规文件的作者,RULE 11根本不适用于她。”
只抢饭碗的非律师才会说这种话。说此话的人对美国的法律是一窍不通。
What is “Plaintiff“。?!&%#×!

岳护犊子护过了头, 还好意思冒充法律解说员。 桑兰是当事人, 法律文件写着桑是原告。 她不负责谁负责。
别忘了你说的话桑是北大毕业的名人。北大的牌子多硬啊, 英文不过关是毕不了业的。桑哪里不认得英文啊? 你不是在侮辱北大进而侮辱桑不认得英文吧?
回复 礁石 2011-11-28 11:15
“桑兰根本不是相关违规文件的作者,RULE 11根本不适用于她。”
只抢饭碗的非律师才会说这种话。说此话的人对美国的法律是一窍不通。
What is “Plaintiff“。?!&%#×!
回复 桑寄生 2011-11-27 17:13
个人认为,对桑兰的惩罚应该是对她进行反诉。此外,刘谢莫应该等到这一轮打出结果后,再出手反诉比较妥当。因为佛法官的意见是否被沙法官全盘接受尚不得知。只有等到沙法官的宣判成为定局后,就法庭认定的几项罪名进行反诉,才能稳操胜券。
回复 sztao 2011-11-27 16:36
原告桑兰的责任在哪里?如何被罚?是否一定要等被告反诉?还有,这次法官要桑兰
为剩下的三项诉罪提供新的证据,那是在海明离开以后,一旦证据不实或有伪造嫌
疑甚至查证是伪造,如何处罚?请赐教。谢谢
回复 sztao 2011-11-27 16:22
支持两位评论者的看法,博主的分析比较确切,有说服力。
回复 maomao1 2011-11-27 08:00
分析的有道理。桑案以来俺也一直认为桑兰律师的表现实在是有失职业操守。

另,此案中桑兰有什么责任?博主能否分析下
回复 桑寄生 2011-11-27 06:24
岳博士的分析甚为到位,我们都乐见海明栽在法律上,否则难显法律的严厉,会纵容海明这类人渣为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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