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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页纸解释贺梅案的逻辑

已有 795 次阅读2011-10-10 01:11 分享到微信


作者:岳东晓  于 2011-9-3 14:16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贺梅案|通用分类:法律相关|已有 882 次阅读|10 条评论

我看了一些评论,发现某些人逻辑混乱,无法COMPUTE。所以,我再解释一下:

(1)父母权是一项基本权力;通俗地说,父母权涉及的是贺梅是否喊罗秦叫妈妈,罗秦有无权力称贺梅为女儿;

(2)监护权不是基本权力;通俗的说,监护权决定谁来负责抚养贺梅;

(3)贝克要求剥夺贺罗父母权,这一点与那个1999年6月的监护权文件没有任何关系,而在于贺罗是否像贝克指控的那样遗弃了贺梅;

(4)田纳西法律对遗弃的定义是:连续四个月蓄意没有探望小孩,或者连续四个月蓄意不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5)证明贺罗没有遗弃贺梅只能保住其父母权,并不能夺回抚养权;

(6)贺罗能够夺回抚养权是因为1999年6月的监护权移交文件被证明无效或者已经失效。

在美国混,不能像杨白劳似的,当文盲法盲,尤其在美国这样的西方国家,往往有一些中国文明里没有明确出现的基本的价值概念。至于学会逻辑思维在世界任何地方都是必要的。
参见下列文件的论证。

 










鸡蛋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方枪枪 2011-10-12 20:39
关于岳博的专业水平和高度我还是非常认同的,除了桑兰案的部分观点之外,因为桑案的那个“权”是否在道德上该维,有待推敲。有的发言偏见有些大。其实话说回来,那是是桑兰自己决定,别人也不能在现实中去阻止和剥夺。

贺梅案我也觉着可能普通人的理解和岳博的理解有所不同。一般人是简单的惩恶扬善。岳博是站在人权及宪法的终极含义上理解,但是结果让普通人觉得不人性化。很早以前美国有一个案子,是关于试管婴儿的,结果代孕的母亲KATE生出孩子后特别喜欢这个孩子,想违背这个誓言并不想把孩子交给梅丽夫妇(没记错的话是这个名,他们其实是孩精子和卵子的提供人)。其实在普通人群中认为kate是无良的,而且用了人家的钱,答应了人家梅丽夫妇,欺骗了人家的感情,出尔反尔,隔三岔五去梅丽夫妇家看孩子不愿意放手,最后反悔非要把孩子带走。

但是法院的判决就是,孩子归kate,因为没有任何人能剥夺另一个人做为母亲的权利。kate的人品再不好,再穷(五个以上的孩子),但作为孩子的生母,这就是一个母亲的权利。

另:在网上,以残疾人的缺陷骂人的,其实在美国就算歧视残疾人了,不论是对象是谁,她本人和其它同样高位截瘫的病人就可以找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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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到贺梅案这贴下面算了,一提桑兰案结果引发在另一个贴下几页的讨论,太汗
另关于贺梅案的父母权,在英美两国都是有相关案例的,虽然只是关于代孕母亲的。为了钱的代孕母亲都是可以夺回父母权的,何况贺梅案。

参考80年代美剧《谁是母亲》,里面有法庭裁决的相关内容,应该是非常精彩的剧。

讲述的是一位“代
孕母亲”为其雇主生下孩子后,难以割舍与孩子的亲情,最终与雇主
对簿公堂、争夺孩子的故事。情感真挚的故事情节并非好莱坞天才们
的杜撰,而是取自活生生的案例。

如果美国人对白种人关于母亲权的理解是这么的透彻,没有理由在贺梅案中剥夺别人的父母权。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岳东晓是华人的基本人权作出了努力和取得了成果的。尽管也许这个结果从普通人角度来看,两家人比较悲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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