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一些评论,发现某些人逻辑混乱,无法COMPUTE。所以,我再解释一下:
(1)父母权是一项基本权力;通俗地说,父母权涉及的是贺梅是否喊罗秦叫妈妈,罗秦有无权力称贺梅为女儿;
(2)监护权不是基本权力;通俗的说,监护权决定谁来负责抚养贺梅;
(3)贝克要求剥夺贺罗父母权,这一点与那个1999年6月的监护权文件没有任何关系,而在于贺罗是否像贝克指控的那样遗弃了贺梅;
(4)田纳西法律对遗弃的定义是:连续四个月蓄意没有探望小孩,或者连续四个月蓄意不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5)证明贺罗没有遗弃贺梅只能保住其父母权,并不能夺回抚养权;
(6)贺罗能够夺回抚养权是因为1999年6月的监护权移交文件被证明无效或者已经失效。
在美国混,不能像杨白劳似的,当文盲法盲,尤其在美国这样的西方国家,往往有一些中国文明里没有明确出现的基本的价值概念。至于学会逻辑思维在世界任何地方都是必要的。
参见下列文件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