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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我有时间读读莫虎的文件,再做详细评论。
不过从孙鹰的简介看,莫虎似乎概念有点模糊。现在是Motion to Dismiss阶段,法官必须假定原告状纸说的都是真实的,不能采信被告提出的证据,否则就把Motion to dismiss变成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了。从程序上法官如果要这么做,一般应通知双方,给nonmoving party 提出genuine issue of material fact的机会,而目前法官并没有这么做。
另外,CD是非卖品不能说明不具有商业目的---这是显然的,比如说广告性的CD一般就是不卖钱的。比如一个餐馆老板把与姚明的合影做出多媒体,到处发放,肯定不会收钱。莫虎如果真像孙鹰说的那样论辩了,肯定会被法官打回来,至少又是一个without merit。
关于性侵的问题,刑案没有成立不能说明民事责任不存在,海明撤案是在我教他without prejudice之后,所以应该是without prejudice,这样撤案也不能说明什么事实问题。
至于莫虎要求及时、立刻制裁海明,这个成功的可能性蛮大---海明的反对文件写的有点冲动。
对于pleading中出现的rule 11问题,一般都是留待案件快结束时处理。海明如果叫我一声师傅,我给他一个案例保命。如果拖到最后再处理,说不定一切都化解了,比如双方和解,那么rule 11制裁也可能不存在了---案子没结论嘛。海明只要能逃脱制裁,就算成功一大半。履历表上可以写上,与某某交战80回合,不分胜负。否则只能阿Q似的说这是一场实力悬殊的对抗,面对强敌、虽败犹荣(不过这也比坐以待毙强多了)。
我给诉讼双方的建议是,要么和解算了,好歹也是相识一场,何必呢?
要么互相往死里打。
桑兰案目前的态势我在前面一文中有过说明。
莫虎的撤诉动议之一是法庭对该案没有争议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这个动议被法官否决了。法官结论是,法庭对此案有管辖权。
目前,副法官建议是: 桑兰案有三项是无条件成活。这三项是(1)被告之一诽谤;(2)侵犯隐私权;(3)因侵犯隐私权引发的违背信义义务。另有三项是需要修改状纸成活。这需要修改状纸的三项是(4)不正当获利;(5)侵吞财产;(6)侵吞基金违背信义义务。
法 官建议去除的桑兰案指控有:(a) 莫虎与刘女士诽谤;(b)民事阴谋;(c) prima facie tort; (d) 违背承诺;(e)蓄意造成精神困扰;(f) 过失精神困扰;(g) 基于另外8项理由的违背信义义务。这废除的几项有的是过了追诉期,有的是海明的法律错误,有的是事实不清楚。
目前局势,虽然海明、莫虎都提交了反对,但正常情况下,主审法官会简单采纳副法官的建议。
如果主审法官采纳副法官的建议,桑兰案实际成活的是6项。因为正常情况下,原告会修改状纸,重新指控以上4-6三项。
值得注意的是,桑兰修改状纸的时限不是这个14天,而是等主审法官采纳副法官建议之后再定。也就是说,桑兰现在什么也不做,等着主审法官的命令,其案子成活项目是6项: (1)被告之一诽谤;(2)侵犯隐私权;(3)因侵犯隐私权引发的违背信义义务;(4)不正当获利;(5)侵吞财产;(6)侵吞基金违背信义义务。
folk3: 关于性侵的问题,刑案没有成立不能说明民事责任不存在,海明撤案是在我教他without prejudice之后,所以应该是without prejudice,这样撤案也不能说明什么事实问 ...
6969: bull shit.
To: 方枪枪 你曾经说:好一阵子不想揭小丑的恶行了,小丑不配让网民们有意无意的教他...
如果一个律师把精力仅仅花在怎么从客户那搞到钱,并不管客户的任何利益甚至是戏弄一番的话。他该受到惩罚,更何况现在看出其水平了,是不是应该去方州子的博里让其看看这个学历是不是真的了。XIXI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在法学院混三年,并不能提高一个人的智商。“ - 什么能提高一个人的智商?
律师这活基本还是个脑力劳动,靠的是智力。在法学院混三年,并不能提高一个人的智商。
To: 方枪枪 你曾经说:律师这活基本还是个脑力劳动,靠的是智力。在法学院混三年,并不能提高一个人的智商。
采用别的人建议,是不用自己动脑子,直接搬的吗?
网上非律多了去了,脑袋长在有证律师自己身上呢。有证律师是吃什么长大啊。
To: abx58052 你曾经说:半瓶醋打翻,
半瓶子醋晃荡就有可能打翻醋瓶子,醋泼满地,当然危险。瓶子满了不晃。空瓶子打翻了也无所谓。
To: 方枪枪 你曾经说:桑兰最大的败笔是采取非律师的建议,控告海明误导,遭致全线崩溃。在这点上,非律师比海明差远了!
采用别的人建议,是不用自己动脑子,直接搬的吗?
网上非律多了去了,脑袋长在有证律师自己身上呢。有证律师是吃什么长大啊。
To: juliali 你曾经说:不论李律师别的方面如何,只这一句辩词,就显示出,与岳非律师相比,庭辩能力很可能是她的强项。
给别人法律建议,是靠一个手指和知道法院门朝哪开就行的吗?
To: folk3 你曾经说:如果一个律师把精力仅仅花在怎么从客户那搞到钱,并不管客户的任何利益甚至是戏弄一番的话。他该受到惩罚,更何况现在看出其水平了,是不是应该去方州子的博里让其看看这个学历是不是真的了。XIXI
关于性侵的问题,刑案没有成立不能说明民事责任不存在,海明撤案是在我教他without prejudice之后,所以应该是without prejudice,这样撤案也不能说明什么事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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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事想去立案,想去影响民事庭判决,就是动机!
美国有很多法官很不喜欢原告如此做,所以说:当然有影响,对原告不利,太明显了!
众网民们教会小丑太多法律知识,应该停止如此了!
无
To: juliali 你曾经说:采用别的人建议,是不用自己动脑子,直接搬的吗?
给别人法律建议,是靠一个手指和知道法院门朝哪开就行的吗?
To: juliali 你曾经说:也有人喜欢借上帝的名义,用传教的方式用爱来解释法律。如果真是出于对桑兰的大爱,做雷锋式的免费律师还会让人另眼相待。
给别人法律建议,是靠一个手指和知道法院门朝哪开就行的吗?
To: xiangrikui 你曾经说:纽约海明律师:
估计会有一天非律师会被人告误导的。
To: Karl 你曾经说:赞成茱丽叶和岳东晓PK。大家都是裁判。一句话看不出怎水平。旁敲侧击不如真刀真枪的比试一下。
真律师朱同学有本事就亮出来跟非律师过国招,抄一句现成话什么都不证明。不然我也可以涌这话招呼你是不是。
To: juliali 你曾经说:真律师朱同学有本事就亮出来跟非律师过国招,抄一句现成话什么都不证明。不然我也可以涌这话招呼你是不是。
a little knowledge is dangerous.
To: 礁石 你曾经说:不长年累月的灌或骂同一篇也成。
大家争论。但各位千万不要灌水。
谢岳博士如约不删贴。大家共享PK 平台。争论开骂都OK。但千万不要灌水。灌水就伤了所有人。
To: 桑寄生 你曾经说:估计会有一天非律师会被人告误导的。
网上辞典给出的结果
1 . A little knowledge is a dangerous thing.
[谚]一知半解是危险的。
2 . A little learning is a dangerous thing.
孤陋寡闻,害人不浅。
3 . A little knowledge is a dangerous thing, but a little want of knowledge is also a dangerous thing.
一点点知识是危险的,但知识差一点点也是危险的。
4 . A little learning [knowledge
To: 看好戏 你曾经说:这个猪姐可能是要告诫博士“一些知识是危险的”,比如很多人鞭挞的转基因知识,有毒金属的冶炼知识,制造冰毒的知识。不过猪姐要告诫博士什么呢?是非律师掌握了法律知识是危险的吗?
你还嫁了个美国人,
英文不怎么样啊,
应该是
Little knowledge is dangerous.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我支持你支持他们大打出手,
我不忍看唐人街争斗,早建议他们和解算了。不过他们要打,就得打狠点,让洋人看看,华拳不是花拳。
To: juliali 你曾经说:你还嫁了个美国人,
a little knowledge is dangerous.
To: 青草地 你曾经说:我不忍看唐人街争斗,早建议他们和解算了。不过他们要打,就得打狠点,让洋人看看,华拳不是花拳。
你不是说不喜欢唐人街争斗嘛? 闹了半天, 你喜欢看华人和华人争斗啊。 瞧你幸灾乐祸的。
To: 礁石 你曾经说:李进进就是那个在贺梅案中自作聪明判断贺梅案没戏的吧?当然了,贺梅案这种层次的案子,几个律师是不可能理解的。
李姐是说她的 Knowledge 是比较 Safe 的那种。她或许该和李进进联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