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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东晓 http://blog.sinovision.net/?65015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请就事论事、客观、理性:针对其他读者的攻击性言论,发现立刻删除;关于博主本人的评论将被一律删除。

桑兰案15名网友被告怎样才能拖上法庭

热度 1已有 1925 次阅读2011-6-23 15:09 分享到微信

刚在新浪网读了这篇《从桑兰案看网络诽谤罪 》的博文,对作者所作的研究不由得大赞。但有一点,这个“罪”字用得不是很恰当。罪一般指刑事犯罪。桑兰案中起诉的诽谤属于民事TORT,不是刑事犯罪。Tort是一个英文法律词汇,不知中文标准翻译如何,但类似于伤害、侵权等。

该新浪博文论述了很多,但基本意思就是一个,在网络上诽谤与传统非网络的诽谤具有同等法律责任。

其实这很显然,网络诽谤甚至责任更大,因为网络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而且,匿名网友不可能因为匿名而减轻责任。恰恰相反,由于有匿名的掩盖,诽谤的人可能更加肆无忌惮,导致其言论更容易符合构成诽谤的法律标准。

不过,这篇博文却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怎么才能把这些匿名网友拖上法院呢?

桑兰案起诉告了15名网友,名曰John Doe and Jane Doe 1 到 15号。这都是一些虚拟名。美国法院是不能判决虚拟名诽谤的,因为那违反了适当程序的原则,没有给被告辩护的机会。要告这些DOE们,必须找出他们的真实身份,把法庭传票交到他们手上。这个找出网友真身是必不可少的一步,如何完成,涉及很多技术层面的东西。但有一点非常清楚,法院可没有闲工夫替原告进行调查取证,这一切必须由原告自己完成。而且,在联邦法院要完成这个取证更是困难。

具体细节,我就不讲了,否则会被认为给人支招,违背了本博的中立原则。

总之,那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往往要经过多道法律程序才能顺藤摸瓜,耗费相当多的资源。而且,时间拖延之后,往往不可能再找到被告,因为锁定此人的信息(如IP地址等)都可能改变,而且不再有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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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8 个评论)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1-6-24 08:45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我没有看到这个说法。我的忠告是,想打官司:(1)搞清法律;(2)掂掂分量;(3)别网上空喊。
海明律师说: 2011-06-15 07:18:54
岳东晓在互联网上发表了很多对本人造谣诽谤的文章,本是他个人的责任。答案是,如果编辑推荐,就变成编辑也有责任了。我一直在收集证据,准备控告他。希望编辑有一些法律意识,不要推荐他有关本人的造谣文章。不涉及本人的无所谓。
[ 回复 ]

美国中文网主编说: 2011-06-15 03:36:13

To: chen23 你曾经说:“请指教:怎样上传视频? .......“

您指的是在哪里上传视频?如果是博客,您可以在写日志的编辑框上方看到一个红色“插入flash视频”的按键,点击后将视频url地址贴进去就可以了。
[ 回复 ]

从中文网主编信箱里copy来的
回复 岳东晓 2011-6-24 01:20
To: lin010 你曾经说:
海明说你发表文章是诽谤他。网民发表文章也是诽谤。只有sl和海明可以造谣,网友发表意见就是诽谤可以拖上法院。你认为sl告网民是正确的吗?。听海明的;【.外行
海明律师说: 2011-06-15 07:18:54
岳东晓在互联网上发表了很多对本人造谣诽谤的文章,本是他个人的责任。答案是,如果编辑推荐,就变成编辑也有责任了。我一直在收集证据,准备控告他。希望编辑有一些法律意识,不要推荐他有关本人的造谣文章。不涉及本人

我没有看到这个说法。我的忠告是,想打官司:(1)搞清法律;(2)掂掂分量;(3)别网上空喊。
回复 lin010 2011-6-23 23:40
海明说你发表文章是诽谤他。网民发表文章也是诽谤。只有sl和海明可以造谣,网友发表意见就是诽谤可以拖上法院。你认为sl告网民是正确的吗?。听海明的;【.外行
海明律师说: 2011-06-15 07:18:54
岳东晓在互联网上发表了很多对本人造谣诽谤的文章,本是他个人的责任。答案是,如果编辑推荐,就变成编辑也有责任了。我一直在收集证据,准备控告他。希望编辑有一些法律意识,不要推荐他有关本人的造谣文章。不涉及本人的无所谓。】
回复 岳东晓 2011-6-23 21:52
To: dogwood 你曾经说:
有人说你在美国输了官司,房子也被法院收走了,算诽谤吗?
对,这当然算诽谤--它是以虚假的事实企图损害本博的信誉。我已经警告这个诽谤的人了,继续诽谤就是极端恶意,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希望这种人不要知法犯法。
回复 dogwood 2011-6-23 20:08
有人说你在美国输了官司,房子也被法院收走了,算诽谤吗?
回复 红男绿女 2011-6-23 19:20
Tort,就是中国法律中的所谓的民事侵权行为。
回复 他乡风云 2011-6-23 16:59
the only possible defamation is that
“纽约华人律师”说----------“...刘谢他们有 100%的权力在法院证明您是多么的“懒惰,“ 是如何怀孕在美国生小孩,移民美国,或者小孩的爸爸是谁。您愿意全世界的华人都知道这些吗?”

all the others are opinions.
回复 5x50 2011-6-23 16:47
乔磊文中另有一点不对:只是说XX是小偷并不能构成诽谤,因为没有时间地点场合等Context,只能认为是Opinion。但如果说XX在公司上班时顺手牵羊,就可认为是诽谤。海明发博克时乔磊哪去了?帮他把把关也不至于给莫虎那么多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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