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美国中文网首页 博客首页 论坛 美食专栏

岳东晓 http://blog.sinovision.net/?65015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请就事论事、客观、理性:针对其他读者的攻击性言论,发现立刻删除;关于博主本人的评论将被一律删除。

桑兰案正式开打:莫虎递交撤诉动议

已有 10969 次阅读2011-6-20 19:51 分享到微信

莫虎代表众华裔被告,打出了第一套组合拳,递交了一份要求将桑兰案按无理取闹处理的撤诉的动议。该动议洋洋洒洒25页,引用案例、法案列了三页纸。端的是,有板有眼,有理有据。(有兴趣的可以点击查看)。

比如说,我注意到莫虎引用了那个最高法官2007年关于notice pleading的案例,俗称twombly案。这几乎是所有撤诉动议中必引的一案。而且,不出我之所料,莫虎提到了diversity jurisdiction的问题,相关标准,很多律师搞不清楚。起诉书中似乎有一项根据联邦法的控告,但与华裔被告似乎无关。。。

其它,相关内容,本博一目十行、匆匆看了一遍,初步印象如下

1)海明在博客上的一些言论被作为其动机不纯、案件缺乏根据的证据;比如说,海明说他起诉莫虎的目的主要是阻止他成为被告律师,还说莫虎给他500块,他就撤去对莫虎的部分;

2)莫虎对每一条控告都从多个方面论证不能成立,也就是说,桑兰案要成活,必须攻克多个关卡;

3)几乎所有指控都已过了追诉期,这是个无法弥补的致命伤。法律不保护躺在自己权利上睡觉的人,没有及时起诉,就是永久弃权。

关于媒体比较关注的性侵部分,被告进行了5点反驳:
1)指控的事件发生于13年前,超过法律追诉期(仅一年);
2)相关证词不能支持性侵指控;路平自己的证词说:“我不知道Mr. Sie是否侵犯了桑兰。”路平还作证说:“桑兰无法感知任何侵犯”;
3)状纸没有特意指出所控的身体接触不是在双方同意在进行,因此缺少一个性侵的基本要素;
4)原告要求的形象损失、广告收入损失等等赔偿要求应该被撤销;如果有任何形象损失,那是被海明及桑兰经济人四处宣传性侵而造成的,而不是性侵本身;
5)性骚扰不能成立,因为性骚扰只适用于工作场合;被告与桑兰之间没有雇佣关系。


不管怎么样,战斗终于打响。

06/19/201128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Case as Frivolous Pursuant to FRCP 12(b)(6). Document filed by K.S. Gina Hiu-Hung, K.S. Liu, Hugh Mo, Wilson Xue.(Mo, Hugh) (Entered: 06/19/2011)
06/19/201129 DECLARATION of Franklin K. Chiu in Support re: 28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Case as Frivolous Pursuant to FRCP 12(b)(6).. Document filed by K.S. Gina Hiu-Hung, K.S. Liu, Hugh Mo, Wilson Xue. (Attachments: # 1 Exhibit A, # 2 Exhibit B, # 3 Exhibit C, # 4 Exhibit D, # 5 Exhibit E, # 6 Exhibit F, # 7Exhibit G, # 8 Exhibit H, # 9 Exhibit I)(Mo, Hugh) (Entered: 06/19/2011)
06/19/201130 MEMORANDUM OF LAW in Support re: 28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Case as Frivolous Pursuant to FRCP 12(b)(6).. Document filed by K.S. Gina Hiu-Hung, K.S. Liu, Hugh Mo, Wilson Xue. (Mo, Hugh) (Entered: 06/19/2011)
06/19/201131 CERTIFICATE OF SERVICE of Notice of Motion to Dismiss, Declaration in Support, Exhibits and Memorandum of Law in Support served on Plaintiff Sang Lan on 06/19/2011. Service was made by Mail. Document filed by K.S. Gina Hiu-Hung, K.S. Liu, Hugh Mo, Wilson Xue. (Mo, Hugh) (Entered: 06/19/2011)
 










鸡蛋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发表评论 评论 (40 个评论)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1-6-24 11:14
岳博士有参与桑兰方,去对抗超级律师张,再出现一次扭转其他律师都不看好的诉讼局面的冲动和想法吗?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1-6-24 11:03
除了刚才的留言外,我还有一个问题想直接请教岳博士,但又担心很显唐突。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1-6-24 10:55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其中有一点属于纯文字上的,说没有指清是针对哪些被告,我忽略了。这一点,海明稍作修改就FIX了。
莫虎动议中Counts Seventeen:Intentional Tort/Battery和Nineteen: Battery/Sexual Harassment这两部分是放在一起共同反驳的六条。我没有看过海明提交的诉状,不知道Counts Seventeen:Intentional Tort/Battery这部分是否性骚扰内容。如果不是,那么关于广告收入、工作收入的那部分内容就不单单针对性骚扰的。
回复 岳东晓 2011-6-24 10:48
To: 第一缕阳光 你曾经说:
请教岳博士,莫虎动议中在性骚扰下面的反驳有六条,您的翻译是否有误?说明:本人没有看过海明律师的修改诉状。
其中有一点属于纯文字上的,说没有指清是针对哪些被告,我忽略了。这一点,海明稍作修改就FIX了。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1-6-24 10:25
请教岳博士,莫虎动议中在性骚扰下面的反驳有六条,您的翻译是否有误?说明:本人没有看过海明律师的修改诉状。
回复 艾艾 2011-6-23 11:33
岳博士,桑兰的修改后诉状在哪里能看到呢,谢啦
回复 wangwang 2011-6-21 23:30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哪里有莫虎的Rule11动议原文?谢谢!
岳博士说过——根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一个律师在向法庭递交rule 11 sanction动议之前,必须先将动议传给对方,对方有21天时间修正或撤销其法律文件,如果21天内没有纠正,其违规行为就成为既成事实,再纠正都不行了,这时律师才能向法庭提出动议。——所以,莫律师的rule 11现在仅仅发到大法师的办公室,21天之后才可能交给法院。
回复 mgzww999 2011-6-21 20:57
哪里有莫虎的Rule11动议原文?谢谢!
回复 ernst2000 2011-6-21 16:35
To: Nathan 你曾经说:
海明对特纳的撤诉,表相看是桑兰案的硬伤,细细想似乎是海明给自己设计的后退。
媒体炒作已经有好一段时间,已经达到了海明出名的目的,接下来就是如何“体面的”从桑兰案抽身。
海明那N次动议被法院扔出来不是故意而为吗?能在纽约混的律师怎么也不能太差是吧,我以为他就等着法官让他撤诉,然后很无辜的表示自己尽力了。
难道我把海明看得太高了?

桑兰打官司风波

http://sports.sohu.com/s2010/3175/s274126488/
回复 岳东晓 2011-6-21 13:02
To: xiangrikui 你曾经说:
张律师:莫虎团队中的神秘高人
在我昨天的博文中,已经指出莫虎不再是“独角戏”,而是形成了一个“三人律师小组”,除了莫虎本人外,还多出了两位律师,一是朱律师(Franklin Chiu),另一是张律师(Vincent Chang)。这位朱律师可以基本认定是莫虎律师事务所里的雇员,是莫虎的助理律师,那么,这张律师又是何许人也?

将张律师的英文名键入谷歌搜索器内查查,可以发现这位张律师大有来头。现在可以初步

唉,实力悬殊啊。真不希望看一边倒的战争。
回复 Nathan 2011-6-21 12:59
当然,海明要是真能熬到开庭,能弄点儿钱,权当是意外惊喜了。
看他每天泡在网上数小时,怎么也不像把10位数字索赔额的案子当正经案件在办。
回复 Nathan 2011-6-21 12:36
海明对特纳的撤诉,表相看是桑兰案的硬伤,细细想似乎是海明给自己设计的后退。
媒体炒作已经有好一段时间,已经达到了海明出名的目的,接下来就是如何“体面的”从桑兰案抽身。
海明那N次动议被法院扔出来不是故意而为吗?能在纽约混的律师怎么也不能太差是吧,我以为他就等着法官让他撤诉,然后很无辜的表示自己尽力了。
难道我把海明看得太高了?
回复 xiangrikui 2011-6-21 08:58
张律师:莫虎团队中的神秘高人
在我昨天的博文中,已经指出莫虎不再是“独角戏”,而是形成了一个“三人律师小组”,除了莫虎本人外,还多出了两位律师,一是朱律师(Franklin Chiu),另一是张律师(Vincent Chang)。这位朱律师可以基本认定是莫虎律师事务所里的雇员,是莫虎的助理律师,那么,这张律师又是何许人也?

将张律师的英文名键入谷歌搜索器内查查,可以发现这位张律师大有来头。现在可以初步认定张律师的身份履历大致如下:

Vincent T Chang(张律师)

1962年生于美国肯萨斯州Topeka市,今年49岁;
1984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成绩为“极优等”(magana cum lauda);
1987年获哈佛大学“法律博士”(J. D. )学位,成绩为“优等”(cum lauda);
1987-1989,担任美国第六巡回区上诉法庭法官库班克思(Hon. Robert B. Krupanksy)的助理;
1988年获律师执照;
1989-2002,为美国Davis Polk & Wardwell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2至今,为纽约Wollmuth Maher & Deutsch LLP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一;
张律师是民事诉讼专家,诉讼金额通常在9位数(亿美元级)或以上。曾代表R&R烟草公司、雷曼兄弟证券公司、AIG保险公司、对冲基金公司、Toll Brothers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大企业,进行各种复杂案件的诉讼;
2008-2009-2010张律师连续三年荣获“超级律师”称号(Super Lawyer),该称号只限于全部律师中间的5%顶级律师;
张律师曾担任美国律师公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副主席、纽约美籍亚裔律师公会(Asian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of New York)主席等职务;
张律师与美国联邦大法官陈卓光(Denny Chin, 曾主理“麦道夫欺诈案”和美国“家政女王斯蒂活案”等著名案件)关系甚为密切,他们两人多次一起发表论文。
莫虎是“刑事诉讼”方面的专家,如今配上这位“民事诉讼”专家,而且是一位专打大案和要案的律师,真是“如虎添翼”了。律师团队不在人多,关键在于是些什么人。

看来律师费也低不了,我估计已经达到每小时1500美元的水平,好在刘、谢早已经明确表示:“耗费多少金钱和时间也值了”,但是如果最后要海明买单,那么海明就要好好算计了。

转自中文网孙鹰伯博客
回复 mgzww999 2011-6-21 03:22
感觉是海明把桑兰骗了。一个月之前,黄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陪审团)最大的可能是认为小姑娘挺不容易的。这个案子有可能成为一个新的判例。”这话虽然让人笑掉大牙,但不象是黄杜撰出来的,很可能是海明对桑兰说的。请教一下,如果桑兰有足够证据是由于海明对美国法律的故意错误解释才使她决定打这场官司的,桑兰(现在或者败诉之后)是否可以起诉海明?
回复 mgzww999 2011-6-21 03:15
“桑小姐在第22条说‘3+2X2=322’,这是完全错误的。首先,根据先乘除后加减的原则,应该先算出2X2=4,然后再将上面的结果与加号前面的数字‘3’相加,结果应该是7,而不是桑小姐说的322。即使不考虑乘除优先原则,先把2+3算出,再把结果的5乘以2,最后的结果(10)也不是桑兰小姐给出的322”。感觉莫虎律师的动议通篇都象一个数学教授在给学龄前儿童做上面的数学辅导。
回复 mgzww999 2011-6-21 02:02
请问,哪里有海明的起诉书原文。先谢谢了!
回复 mgzww999 2011-6-21 01:38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一般来说,美国打官司,各自付自己的律师费,除非有特殊情况(如一方无理取闹)或法律规定。如果是rule 11惩罚动议,钱应该是违规律师自己付。
就是说,如果海明现在主动撤诉还可以不付或者少付莫虎的律师费。而桑兰无论胜负都不需要付任何费用,因为海明是免费代理的。对吗?谢谢!
回复 岳东晓 2011-6-21 01:01
To: 曼哈顿 你曾经说:
请教岳博士,现在看来就是给海明教授210天的时间,他也弄不出个像样的东东,看看他那个洋泾滨英文的诉状就知道了。
下一步如果莫虎的撤诉动议通过,桑兰方可是要付莫虎代理那一部分的律师费的,即所有产生的律师费减掉莫虎替自己答辩的那一部分,剩下的大侠估计会有多少?是海明付还是桑兰付?
如果他们拒绝支付的话,下一步会发生什么事?

一般来说,美国打官司,各自付自己的律师费,除非有特殊情况(如一方无理取闹)或法律规定。如果是rule 11惩罚动议,钱应该是违规律师自己付。
回复 曼哈顿 2011-6-21 00:32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这个水平不是一年半载能学到的。有这水平,14天足够。没这功底,给他100天也没用。
请教岳博士,现在看来就是给海明教授210天的时间,他也弄不出个像样的东东,看看他那个洋泾滨英文的诉状就知道了。
下一步如果莫虎的撤诉动议通过,桑兰方可是要付莫虎代理那一部分的律师费的,即所有产生的律师费减掉莫虎替自己答辩的那一部分,剩下的大侠估计会有多少?是海明付还是桑兰付?
如果他们拒绝支付的话,下一步会发生什么事?
回复 pradajunkie 2011-6-20 23:49
偶笑翻了。莫虎对那个sexual harassment的claim的反驳。笑S了。读了莫虎的动议,感觉海公公在左右开弓自抽耳光啊。
回复 岳东晓 2011-6-20 23:22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时间虽然不短,但是海明恐怕还是没有能力回复所有的问题。如果海明只是马马虎虎的做一个回复,谁来决定他的恢复是否达到了不被自动撤案的基本要求呢?如果对回复没有基本要求,那不是海明只要胡乱在限定时间内回复一下就行了吗?那样做的后果又是什么呢?先谢谢了!
这个水平不是一年半载能学到的。有这水平,14天足够。没这功底,给他100天也没用。
回复 mgzww999 2011-6-20 22:22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6月19日收到rule 11,其后21天,莫虎才能向法庭动议,安排日程。时间还是比较充分的。
时间虽然不短,但是海明恐怕还是没有能力回复所有的问题。如果海明只是马马虎虎的做一个回复,谁来决定他的恢复是否达到了不被自动撤案的基本要求呢?如果对回复没有基本要求,那不是海明只要胡乱在限定时间内回复一下就行了吗?那样做的后果又是什么呢?先谢谢了!
回复 岳东晓 2011-6-20 22:08
To: wangwang 你曾经说:
谢岳博士!
海明博客透露,6月19日同时接到莫虎的Rule11资料,(引用岳博士文字——根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一个律师在向法庭递交rule 11 sanction动议之前,必须先将动议传给对方,对方有21天时间修正或撤销其法律文件,如果21天内没有纠正,其违规行为就成为既成事实,再纠正都不行了,这时律师才能向法庭提出动议。)所以海明有21天时间作出反应。
再请教,撤案动议的时间和Rule11通知的时间是重合的,海明需要在1

6月19日收到rule 11,其后21天,莫虎才能向法庭动议,安排日程。时间还是比较充分的。
回复 随意风 2011-6-20 22:04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http://www.american-justice.org/upload/cat/27/2/sang-lan-30.pdf
太谢谢了, 正在下载.
继续等待你的评论.
回复 wangwang 2011-6-20 22:04
谢岳博士!
海明博客透露,6月19日同时接到莫虎的Rule11资料,(引用岳博士文字——根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一个律师在向法庭递交rule 11 sanction动议之前,必须先将动议传给对方,对方有21天时间修正或撤销其法律文件,如果21天内没有纠正,其违规行为就成为既成事实,再纠正都不行了,这时律师才能向法庭提出动议。)所以海明有21天时间作出反应。
再请教,撤案动议的时间和Rule11通知的时间是重合的,海明需要在14天之内回答撤案动议,在14+7天的时间内处理Rule11的未递交动议。
这样理解是否对?
那么紧张的时候,海明还有时间来这里忽悠,真是太小瞧他了。
回复 岳东晓 2011-6-20 21:56
To: 随意风 你曾经说:
终于等到岳博了, 请问哪里可以看到莫虎动议的全部原文? 可不可以给个连接, 先谢谢啦.
http://www.american-justice.org/upload/cat/27/2/sang-lan-30.pdf
回复 随意风 2011-6-20 21:49
终于等到岳博了, 请问哪里可以看到莫虎动议的全部原文? 可不可以给个连接, 先谢谢啦.
回复 岳东晓 2011-6-20 21:47
To: wangwang 你曾经说:
请教岳博士,海明有多少天时间来处理莫虎的撤诉动议?
这个时间,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没有规定,取决于当地法庭的规则。一般为14天。但具体日程需要法庭设定(目前没有见到)。
回复 pradajunkie 2011-6-20 21:43
鼓掌! 撒花花。期待大侠讲评。
回复 wangwang 2011-6-20 21:31
请教岳博士,海明有多少天时间来处理莫虎的撤诉动议?
回复 岳东晓 2011-6-20 21:26
To: 他乡风云 你曾经说:
莫虎和海明一样不熟悉联邦法庭程序
首先,莫虎发动议要求法庭撤诉,但是他的动议(#28)不是动议(Motion)本身, 而是动议告知(Notice of Motion)。

动议告知是州立法庭的做法,不是联邦法庭的做法。在州立法庭,律师向法庭递交动议之前要先向对方律师递交动议文件,这个时候是不用向法庭递交动议的,而是只需要递交一份动议告知(Notice of Motion),意思是让法院知道我现在发动议了,等待对方律师的回应。等到

一般做法是:notice of motion和motion 内容写在同一个文件里。至于加上frivolous,相当于标题党的手法,也许有效。
回复 他乡风云 2011-6-20 21:23
莫虎和海明一样不熟悉联邦法庭程序
首先,莫虎发动议要求法庭撤诉,但是他的动议(#28)不是动议(Motion)本身, 而是动议告知(Notice of Motion)。

动议告知是州立法庭的做法,不是联邦法庭的做法。在州立法庭,律师向法庭递交动议之前要先向对方律师递交动议文件,这个时候是不用向法庭递交动议的,而是只需要递交一份动议告知(Notice of Motion),意思是让法院知道我现在发动议了,等待对方律师的回应。等到对方律师(13天之内)发回回应文件(比如反动议,或同意,或不理会)之后,再把动议和回应文件一起递交给州立法庭。

联邦法庭不一样。联邦法庭没有动议告知这一说。谁想发动议就直接发到法院。由于从2006年之后,所有联邦法庭都改成电子文件递交方式,律师坐在办公室通过计算机就可以把文件发到法院数据库里。法庭文件受理网页设计的非常方便,发动议就选择Motion键(from the push-down menu),发备忘录就选择备Memorandum忘录键。

方便的计算机省去了律师们惯常用的信件说明(cover letter)。但是,不论是海明还是莫虎,似乎都不适应计算机,都在怀念用信件说明(cover letter)的方式发动议。这就是为什么海明发动议(Motion)发成申请信(Application),莫虎发动议(Motion)发成动议告知(Notice of Motion),看来他们半斤八两彼此彼此。

再者,联邦法庭规则12(b)(6)根本用不着提出恶意(frivolous)诉讼。莫虎想一口吃成胖子,用第六条-指控无根据来达到指责对方恶意诉讼的目的。但是第六条“指控无根据”和“恶意诉讼(frivolous)”无关。撤诉动议和恶意诉讼判定是两个步骤。莫虎来个“根据庭规12(b)(6)要求撤诉恶意诉讼(First Motion to Dismiss case as frivolous pursuant to FRCP 12(b)(6))”本身就是法理不通。
回复 外行 2011-6-20 21:10
把海明挤兑出贝壳村,你又追这里来了.
回复 cindy197233 2011-6-20 20:31
发现岳博士这里的最新访客中19:53 分时有海明的身影,真有意思,看来他也憋不住了,等着岳博士指点迷津呢?
海明,虚心点有啥不好,岳博士就是比你专业,承认了反能显出你善于学习的胸怀,这么大的一个人为什么这点道理都不懂呢!总是像个好斗的公鸡,把自己放进黄健之流你不觉得自损身价吗?希望海明看到这个帖子能有所顿悟。
回复 holly花园 2011-6-20 20:15
端的是,有板有眼,有理有据。
回复 qingwa200220 2011-6-20 20:11
准备学习。
回复 dogwood 2011-6-20 20:06
期待噢
回复 wangwang 2011-6-20 20:05
我还在纳闷,岳博士哪去了?等了老久,等着下文。
少了岳博士的直播,总觉得不爽。
回复 cindy197233 2011-6-20 20:02
岳博士,大家都等着你的点评呢?期待着你这专业人士给我们大家普法了,盼望中。。。
回复 艾艾 2011-6-20 19:54
终于等到了岳博士的点评,我坐沙发~~
12下一页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留言请遵守道德与有关法律,请勿发表与本文章无关的内容(包括告状信、上访信、广告等)。
 所有留言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

关于我们|节目信息|反馈意见|联系我们|主编信箱|招聘信息|美国中文网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4-2014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