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虎代表众华裔被告,打出了第一套组合拳,递交了一份要求将桑兰案按无理取闹处理的撤诉的动议。该动议洋洋洒洒25页,引用案例、法案列了三页纸。端的是,有板有眼,有理有据。(有兴趣的可以点击查看)。
比如说,我注意到莫虎引用了那个最高法官2007年关于notice pleading的案例,俗称twombly案。这几乎是所有撤诉动议中必引的一案。而且,不出我之所料,莫虎提到了diversity jurisdiction的问题,相关标准,很多律师搞不清楚。起诉书中似乎有一项根据联邦法的控告,但与华裔被告似乎无关。。。
1)海明在博客上的一些言论被作为其动机不纯、案件缺乏根据的证据;比如说,海明说他起诉莫虎的目的主要是阻止他成为被告律师,还说莫虎给他500块,他就撤去对莫虎的部分;
2)莫虎对每一条控告都从多个方面论证不能成立,也就是说,桑兰案要成活,必须攻克多个关卡;
3)几乎所有指控都已过了追诉期,这是个无法弥补的致命伤。法律不保护躺在自己权利上睡觉的人,没有及时起诉,就是永久弃权。06/19/2011 28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Case as Frivolous Pursuant to FRCP 12(b)(6). Document filed by K.S. Gina Hiu-Hung, K.S. Liu, Hugh Mo, Wilson Xue.(Mo, Hugh) (Entered: 06/19/2011) 06/19/2011 29 DECLARATION of Franklin K. Chiu in Support re: 28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Case as Frivolous Pursuant to FRCP 12(b)(6).. Document filed by K.S. Gina Hiu-Hung, K.S. Liu, Hugh Mo, Wilson Xue. (Attachments: # 1 Exhibit A, # 2 Exhibit B, # 3 Exhibit C, # 4 Exhibit D, # 5 Exhibit E, # 6 Exhibit F, # 7Exhibit G, # 8 Exhibit H, # 9 Exhibit I)(Mo, Hugh) (Entered: 06/19/2011) 06/19/2011 30 MEMORANDUM OF LAW in Support re: 28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Case as Frivolous Pursuant to FRCP 12(b)(6).. Document filed by K.S. Gina Hiu-Hung, K.S. Liu, Hugh Mo, Wilson Xue. (Mo, Hugh) (Entered: 06/19/2011) 06/19/2011 31 CERTIFICATE OF SERVICE of Notice of Motion to Dismiss, Declaration in Support, Exhibits and Memorandum of Law in Support served on Plaintiff Sang Lan on 06/19/2011. Service was made by Mail. Document filed by K.S. Gina Hiu-Hung, K.S. Liu, Hugh Mo, Wilson Xue. (Mo, Hugh) (Entered: 06/19/2011)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莫虎动议中Counts Seventeen:Intentional Tort/Battery和Nineteen: Battery/Sexual Harassment这两部分是放在一起共同反驳的六条。我没有看过海明提交的诉状,不知道Counts Seventeen:Intentional Tort/Battery这部分是否性骚扰内容。如果不是,那么关于广告收入、工作收入的那部分内容就不单单针对性骚扰的。
其中有一点属于纯文字上的,说没有指清是针对哪些被告,我忽略了。这一点,海明稍作修改就FIX了。
To: 第一缕阳光 你曾经说:其中有一点属于纯文字上的,说没有指清是针对哪些被告,我忽略了。这一点,海明稍作修改就FIX了。
请教岳博士,莫虎动议中在性骚扰下面的反驳有六条,您的翻译是否有误?说明:本人没有看过海明律师的修改诉状。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岳博士说过——根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一个律师在向法庭递交rule 11 sanction动议之前,必须先将动议传给对方,对方有21天时间修正或撤销其法律文件,如果21天内没有纠正,其违规行为就成为既成事实,再纠正都不行了,这时律师才能向法庭提出动议。——所以,莫律师的rule 11现在仅仅发到大法师的办公室,21天之后才可能交给法院。
哪里有莫虎的Rule11动议原文?谢谢!
To: Nathan 你曾经说:桑兰打官司风波
海明对特纳的撤诉,表相看是桑兰案的硬伤,细细想似乎是海明给自己设计的后退。
媒体炒作已经有好一段时间,已经达到了海明出名的目的,接下来就是如何“体面的”从桑兰案抽身。
海明那N次动议被法院扔出来不是故意而为吗?能在纽约混的律师怎么也不能太差是吧,我以为他就等着法官让他撤诉,然后很无辜的表示自己尽力了。
难道我把海明看得太高了?
To: xiangrikui 你曾经说:唉,实力悬殊啊。真不希望看一边倒的战争。
张律师:莫虎团队中的神秘高人
在我昨天的博文中,已经指出莫虎不再是“独角戏”,而是形成了一个“三人律师小组”,除了莫虎本人外,还多出了两位律师,一是朱律师(Franklin Chiu),另一是张律师(Vincent Chang)。这位朱律师可以基本认定是莫虎律师事务所里的雇员,是莫虎的助理律师,那么,这张律师又是何许人也?
将张律师的英文名键入谷歌搜索器内查查,可以发现这位张律师大有来头。现在可以初步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就是说,如果海明现在主动撤诉还可以不付或者少付莫虎的律师费。而桑兰无论胜负都不需要付任何费用,因为海明是免费代理的。对吗?谢谢!
一般来说,美国打官司,各自付自己的律师费,除非有特殊情况(如一方无理取闹)或法律规定。如果是rule 11惩罚动议,钱应该是违规律师自己付。
To: 曼哈顿 你曾经说:一般来说,美国打官司,各自付自己的律师费,除非有特殊情况(如一方无理取闹)或法律规定。如果是rule 11惩罚动议,钱应该是违规律师自己付。
请教岳博士,现在看来就是给海明教授210天的时间,他也弄不出个像样的东东,看看他那个洋泾滨英文的诉状就知道了。
下一步如果莫虎的撤诉动议通过,桑兰方可是要付莫虎代理那一部分的律师费的,即所有产生的律师费减掉莫虎替自己答辩的那一部分,剩下的大侠估计会有多少?是海明付还是桑兰付?
如果他们拒绝支付的话,下一步会发生什么事?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请教岳博士,现在看来就是给海明教授210天的时间,他也弄不出个像样的东东,看看他那个洋泾滨英文的诉状就知道了。
这个水平不是一年半载能学到的。有这水平,14天足够。没这功底,给他100天也没用。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这个水平不是一年半载能学到的。有这水平,14天足够。没这功底,给他100天也没用。
时间虽然不短,但是海明恐怕还是没有能力回复所有的问题。如果海明只是马马虎虎的做一个回复,谁来决定他的恢复是否达到了不被自动撤案的基本要求呢?如果对回复没有基本要求,那不是海明只要胡乱在限定时间内回复一下就行了吗?那样做的后果又是什么呢?先谢谢了!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时间虽然不短,但是海明恐怕还是没有能力回复所有的问题。如果海明只是马马虎虎的做一个回复,谁来决定他的恢复是否达到了不被自动撤案的基本要求呢?如果对回复没有基本要求,那不是海明只要胡乱在限定时间内回复一下就行了吗?那样做的后果又是什么呢?先谢谢了!
6月19日收到rule 11,其后21天,莫虎才能向法庭动议,安排日程。时间还是比较充分的。
To: wangwang 你曾经说:6月19日收到rule 11,其后21天,莫虎才能向法庭动议,安排日程。时间还是比较充分的。
谢岳博士!
海明博客透露,6月19日同时接到莫虎的Rule11资料,(引用岳博士文字——根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一个律师在向法庭递交rule 11 sanction动议之前,必须先将动议传给对方,对方有21天时间修正或撤销其法律文件,如果21天内没有纠正,其违规行为就成为既成事实,再纠正都不行了,这时律师才能向法庭提出动议。)所以海明有21天时间作出反应。
再请教,撤案动议的时间和Rule11通知的时间是重合的,海明需要在1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太谢谢了, 正在下载.
http://www.american-justice.org/upload/cat/27/2/sang-lan-30.pdf
To: 随意风 你曾经说:http://www.american-justice.org/upload/cat/27/2/sang-lan-30.pdf
终于等到岳博了, 请问哪里可以看到莫虎动议的全部原文? 可不可以给个连接, 先谢谢啦.
To: wangwang 你曾经说:这个时间,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没有规定,取决于当地法庭的规则。一般为14天。但具体日程需要法庭设定(目前没有见到)。
请教岳博士,海明有多少天时间来处理莫虎的撤诉动议?
To: 他乡风云 你曾经说:一般做法是:notice of motion和motion 内容写在同一个文件里。至于加上frivolous,相当于标题党的手法,也许有效。
莫虎和海明一样不熟悉联邦法庭程序
首先,莫虎发动议要求法庭撤诉,但是他的动议(#28)不是动议(Motion)本身, 而是动议告知(Notice of Motion)。
动议告知是州立法庭的做法,不是联邦法庭的做法。在州立法庭,律师向法庭递交动议之前要先向对方律师递交动议文件,这个时候是不用向法庭递交动议的,而是只需要递交一份动议告知(Notice of Motion),意思是让法院知道我现在发动议了,等待对方律师的回应。等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