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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官司过程中与对方通讯最好是书面

已有 621 次阅读2011-6-14 22:25 分享到微信

桑兰案律师海明走了。带着大家的惋惜,离开了贝壳村。不过,有网友把他的最新消息转帖了过来。据称,法庭给海明打了电话,要求他与莫虎联系,设定修改状纸动议的论辩日程。

其实这个事情是海明自己引出的。任何动议都得给对方回应的机会。提交动议的人必须与对方协商,根据法官的日程,制订一个双方答辩日程。但海明在提交动议时却根本没有这个日程安排。难怪法庭要通知他安排日程了。

至于莫虎表示不反对海明修改状纸,也是正确之举。因为根据规则,在这个阶段,法庭一般应该允许原告修改状纸。

另外,莫虎不与海明通电话也是对的。电话的最大坏处就是:对方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转述电话内容,而这个转述往往是带有扭曲性质的。我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就发现这一点,对方老是蓄意曲解。所以,我基本不再与对方通电话,而是文件往来---黑纸白字。

有一个中国人的案子,他与被告电话约好某天进行一次取证会,结果被告律师向法院报告,他那天没去,要法庭罚他的款。法官一看是老美律师对老中,老美可信,老中不可信,当即准备罚款若干。谁知这老中把电话录了音,清楚的显示约好的不是被告说的那一天,他要求法院裁决对方律师撒谎。被告律师在这种证据下,开始耍无赖,说这个录音非法,所以不能成立。最后,法官裁决:录音有效,但也不能说明被告律师撒谎--可能记错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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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威聯 2011-10-5 13:08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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