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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梅案与OJ案的根本区别

已有 1175 次阅读2011-7-14 19:58 分享到微信

有些反对贺家骨肉团聚的人把贺梅案与OJ案相比。这是完全不当的。

OJ案里,受害人都死了,不能开口说话,没有人证,也没有找到凶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全靠间接证据。因此检察官这边面临着一个事实上的困难。

贺梅案不同,双方当事人都活着,都能说话。贝克说,当年贺家签监护权文件时就是要把贺梅永久给贝克家。但贺家,以及当时在场的法庭工作人员、牧师(翻译)都说那是临时的。最后,上诉法院只能采取不信贝克,相信贺。(类似的,在齐女士指控的刑事案中,齐女士亲自上庭向陪审团控诉了经过。如果陪审团相信了齐女士,贺就被定罪了。但是显然,12名陪审团一致表示不信。)

所以,贺梅案在这个事实问题上,是一个可信度,credibility的问题。虽然初审的CHILDERS法官判决贺家及其专家都没有可信度、而贝克可信,但是他也无法推翻法庭工作人员及牧师的可信度。

如果贺、贝两人换个个,贝克把小孩给贺家带,贺家挟持小洋妞不还,很难想象这些华人会占在贺一边。这种洋人对,华人有罪的缺省心理和潜意识是鸦片战争以来留下的洋奴病。这也正是为什么我们必须打赢贺梅案。那就是去除很多人脑子的洋奴意识、洋奴心理,而是从人类的基本原则出发。

人们在贺梅案上的态度,其实就是一个立场问题。一个缺省假定的问题。我 一看贺家的情况,首先的假定是他们无罪(这也是法律上正确的假定),即使有错,父母权是基本权利,不容剥夺。然而有些人可能思维正好相反,一看是同胞,首 先假定他有罪,即使没错,用莫须有的罪名就可以剥夺基本权利---谁叫他把女儿交给洋人照看呢。后一种思维其实就是洋奴思维--也是很弱智的,如果华人都 这么想、在外互相倾轧,那完了。

贺梅案与OJ案的根本区别_图1-1 zzwave.com


去年有个案子,一老中被美国政府指控为商业间谍。挑选陪审团的时候,政府想去掉一个华人。但被告抗议,就让这个华人入选了。最后审判结果,被告在关键指控上被判无罪。之后,这位华人陪审团团员说:政府根本没能证明被告拿的属于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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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 个评论)

回复 岳东晓 2011-7-14 22:23
To: dogwood 你曾经说:
贺绍强夫妇把贺梅交给贝克家绝对是个错误,但是这个错误是可以而且必须改正的。

有很多人不同情贺绍强并不是觉得华人如何,洋人如何,而是同情贺梅。谁愿意有这样一个爸爸?!

电影《鸦片战争》中有一镜头,洋奴给洋人送去一女子,女子不从,洋人一看不从哈哈一笑算了。洋奴一看大怒,得罪洋人,当场把女子淹死。愚昧啊。
回复 岳东晓 2011-7-14 22:14
To: dogwood 你曾经说:
贺绍强夫妇把贺梅交给贝克家绝对是个错误,但是这个错误是可以而且必须改正的。

有很多人不同情贺绍强并不是觉得华人如何,洋人如何,而是同情贺梅。谁愿意有这样一个爸爸?!

那么说以前那些把孩子交给贝克家照看的10多个人也都是不称职的父母了?类似贝克这种登记的“善良”基督徒很多。

如果贺、贝两人换个个,贝克把小孩给贺家带,贺家挟持不还,很难想象有华人占在贺一边。这种洋人对,华人有罪的缺省心理是鸦片战争以来留下的洋奴病。这也正是为什么我们必须打赢贺梅案。那就是去除很多人脑子的洋奴思想,而是从人类的基本原则出发。
回复 定哥 2011-7-14 21:30
To: dogwood 你曾经说:
贺绍强夫妇把贺梅交给贝克家绝对是个错误,但是这个错误是可以而且必须改正的。

有很多人不同情贺绍强并不是觉得华人如何,洋人如何,而是同情贺梅。谁愿意有这样一个爸爸?!

深表同感
回复 dogwood 2011-7-14 21:26
贺绍强夫妇把贺梅交给贝克家绝对是个错误,但是这个错误是可以而且必须改正的。

有很多人不同情贺绍强并不是觉得华人如何,洋人如何,而是同情贺梅。谁愿意有这样一个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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