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第一段就令人发笑。接下去看,就更没谱了,而且错字连篇。
总的来说,莫虎提了很多非常具体的理由,除了基金与诽谤等问题外,海明基本上没有正面回应,而是笼统的说原告有理。
Date Filed | # | Docket Text |
07/22/2011 | 55 | AFFIDAVIT of Sang Lan in Opposition re: 34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for Lack of Jurisdiction., 28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Case as Frivolous Pursuant to FRCP 12(b)(6).. Document filed by Sang Lan. (Attachments: # 1 3rd Amended Complaint, # 2 Exhibit A, # 3 Exhibit B, # 4 Exhibit C, # 5 Exhibit D, # 6 Exhibit E, # 7 Exhibit F, # 8 Exhibit G, # 9 Exhibit H, # 10 Exhibit I, # 11 Exhibit J, # 12 Exhibit K, # 13 Exhibit L, # 14 Exhibit M, # 15 Exhibit N, # 16 Affidavit of service)(Hai, Ming) (Entered: 07/22/2011) |
07/22/2011 | 56 | AFFIRMATION of Ming Hai in Opposition re: 34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for Lack of Jurisdiction., 28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Case as Frivolous Pursuant to FRCP 12(b)(6).. Document filed by Sang Lan. (Attachments: # 1 Exhibit O, # 2 Exhibit P, # 3 Affidavit of Service)(Hai, Ming) (Entered: 07/22/2011) |
07/25/2011 | 57 | AFFIRMATION of attorney Ming Hai in Opposition re: 34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for Lack of Jurisdiction., 28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Case as Frivolous Pursuant to FRCP 12(b)(6).. Document filed by Sang Lan. (Attachments: # 1 Exhibit O, # 2 Exhibit P)(Hai, Ming) (Entered: 07/25/2011) |
07/25/2011 | 58 | AFFIRMATION of Attorney Ming Hai in corrected version in Opposition re: 34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for Lack of Jurisdiction., 28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Case as Frivolous Pursuant to FRCP 12(b)(6).. Document filed by Sang Lan. (Attachments: # 1 Exhibit O, # 2 Exhibit P, # 3 Affidavit of Service)(Hai, Ming) (Entered: 07/25/2011) |
To: 对岸的灯 你曾经说:最好过了7月29日后才分析海明的作业。
是的,我也是这个意思。岳先生以前曾很认真仔细的点评海明的作业,海明恬不知耻的拿去用,回头还骂岳先生是外行纸上谈兵(http://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act=details&id=87035&uid=33381#reply_list),黄建也为了讨好海明频频讽刺岳先生,岳先生这次做得很好,光笑不说,急死桑海黄。
To: hlcb2011 你曾经说:是的,我也是这个意思。岳先生以前曾很认真仔细的点评海明的作业,海明恬不知耻的拿去用,回头还骂岳先生是外行纸上谈兵(http://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act=details&id=87035&uid=33381#reply_list),黄建也为了讨好海明频频讽刺岳先生,岳先生这次做得很好,光笑不说,急死桑海黄。
海是愚蠢得来又狡猾的,他会先看看莫虎八月二日的回应,没有把握的话在九月的庭辩中自然就要把网友的讨论抓住做救命稻草了,所以像岳博士这篇文章就很好,就说个大概让他不知所措。
To: hurst 你曾经说:处事无法无天,生活上极端地轻浮,不学无术,说谎连篇,噱头十足,流氓就是这样。
我怀疑是别人帮他抄的,他自己可能连抄都抄不到。否则难以解释他为什么不知道7月22日交的文件是什么。他分明知道那个文件是三页纸长,但居然不知道内容是错的。
To: 毛茂 你曾经说:我怀疑是别人帮他抄的,他自己可能连抄都抄不到。否则难以解释他为什么不知道7月22日交的文件是什么。他分明知道那个文件是三页纸长,但居然不知道内容是错的。
海明提交的这一文件再次说明他是小学生的水平,脸皮太厚了!如此地丢脸竟敢一次又一次地策动中央一级的媒体为他涂脂抹粉。他只懂一点点法律,以他有的一点点,在美国玩弄上亿上亿的赔偿是非常危险的,不仅会害死原告和他自己,显然也害死了一群无知的媒体人。海明这一文件明显抄袭了别人写的另一个状子,但抄也抄错了。他搞的6-7个案例是州例有何用?他连联邦无权转案到州法院都不懂。这样的无知,如何在7月29日前对R11作出反驳?
To: titanwinter 你曾经说:就像这次,本来有机会纠正,但是又送出一份笑料。
其实即便修改也不过是给大家更多的笑料而已,如果他真有那个水平的话,也不至于弄出这么多笑话来
To: 毛茂 你曾经说:其实即便修改也不过是给大家更多的笑料而已,如果他真有那个水平的话,也不至于弄出这么多笑话来
他没办法再修改了。
To: 毛茂 你曾经说:学习了!谢谢!
海明提交的这一文件再次说明他是小学生的水平,脸皮太厚了!如此地丢脸竟敢一次又一次地策动中央一级的媒体为他涂脂抹粉。他只懂一点点法律,以他有的一点点,在美国玩弄上亿上亿的赔偿是非常危险的,不仅会害死原告和他自己,显然也害死了一群无知的媒体人。海明这一文件明显抄袭了别人写的另一个状子,但抄也抄错了。他搞的6-7个案例是州例有何用?他连联邦无权转案到州法院都不懂。这样的无知,如何在7月29日前对R11作出反驳?
To: 红男绿女 你曾经说:他没办法再修改了。
大家都很担心网友的教诲会帮了海明,这是可能的。不过我有一个疑问,一份法律文件只依法修改一次吧,再修改就得得到对方的批准,是吗?上次莫虎就不动声色地让海明修改了一次,但第二次修改就被莫虎断然拒绝,从而锁定在第二版上。那么这次这个抗辩是否也是这样?上周海明送错了文件,但那毕竟也算一次,那么这次送的就相当于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修改咯。如果是这样的,海明不就没有机会更正任何错误了吗?
To: 红男绿女 你曾经说:海是愚蠢得来又狡猾的,他会先看看莫虎八月二日的回应,没有把握的话在九月的庭辩中自然就要把网友的讨论抓住做救命稻草了,所以像岳博士这篇文章就很好,就说个大概让他不知所措。
大家都很担心网友的教诲会帮了海明,这是可能的。不过我有一个疑问,一份法律文件只依法修改一次吧,再修改就得得到对方的批准,是吗?上次莫虎就不动声色地让海明修改了一次,但第二次修改就被莫虎断然拒绝,从而锁定在第二版上。那么这次这个抗辩是否也是这样?上周海明送错了文件,但那毕竟也算一次,那么这次送的就相当于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修改咯。如果是这样的,海明不就没有机会更正任何错误了吗?
To: hlcb2011 你曾经说:我可从来就是虚心求教,从不显摆,也不教训人哦!当然除了海明。
红男绿女、hurst、lawandorder各位,我替海明律师谢谢大家了:本来和莫虎没得打,没想到一下子多了这么多人帮忙,又是提醒交错文件又是提醒引用哪条法例,真是太谢谢了!
大家要讨论可以私下讨论,只要说海明又错了但不要具体告诉他怎么回事不行吗?看来人人都爱显摆自己的聪明,好为人师,人之大患也!
To: INOFD 你曾经说:我也由此同感,讨论吗,可以私下讨论,打官司不是网上比拼,大概说一下就行了,如果真的只对法律有兴趣,还不如到法律吧里讨论呢。
理论上在莫虎答辩之前,海明都有修改的可能。即使是没来得及修改,如果案子部分成活,海明还是可以偷师网民的讨论成果。前车之鉴,我建议保持沉默。
To: hurst 你曾经说:原告必须要有确实的证据使法官相信撤诉动议不合理才行。像明州的瞿德霖罗列一大堆莫须有的罪名,却没有真凭实据。被告的撤诉动议一出来,法官就批dismiss了。还罚原告赔款。
不是笔误.原告起诉,被告反驳说这官司没的打.被告必须证明这场官司毫无疑义地是原告胡来. 所以被告要有很强的论证,原告方只要能证明起诉有一定的道理官司就可以成立.正式开庭后,原告方的证据压力要大些,要证明被告有错.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红男绿女、hurst、lawandorder各位,我替海明律师谢谢大家了:本来和莫虎没得打,没想到一下子多了这么多人帮忙,又是提醒交错文件又是提醒引用哪条法例,真是太谢谢了!
红男绿女: 坦率说,你的句子读不懂是什么意思。就是读懂了也不明白。这个新标准的运用很复杂,不是靠中英文字调整安排能表达的。要读案例,有好多。或者由岳博士解答比较好,因为岳博士解释法律简明扼要, 包括2009年最高法院在Iqbal 案例中对Twombly 标准使用的争辩。Apologies, Dr. Yue, for my intrusion to your territory.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请教:57号文件是撤换文件的申请吗?不知道海明写些啥.
红男绿女: 坦率说,你的句子读不懂是什么意思。就是读懂了也不明白。这个新标准的运用很复杂,不是靠中英文字调整安排能表达的。要读案例,有好多。或者由岳博士解答比较好,因为岳博士解释法律简明扼要, 包括2009年最高法院在Iqbal 案例中对Twombly 标准使用的争辩。Apologies, Dr. Yue, for my intrusion to your territory.
To: 红男绿女 你曾经说:红男绿女: 坦率说,你的句子读不懂是什么意思。就是读懂了也不明白。这个新标准的运用很复杂,不是靠中英文字调整安排能表达的。要读案例,有好多。或者由岳博士解答比较好,因为岳博士解释法律简明扼要, 包括2009年最高法院在Iqbal 案例中对Twombly 标准使用的争辩。Apologies, Dr. Yue, for my intrusion to your territory.
那是不是把原来的“如果按照原告提出的指控可以求得赔偿,但原告不能证明其指控中的任何事实”改成“如果按照原告提出的指控可以求得赔偿,但原告不能证明其指控中的看似有理的事实”?
To: 红男绿女 你曾经说:不是笔误.原告起诉,被告反驳说这官司没的打.被告必须证明这场官司毫无疑义地是原告胡来. 所以被告要有很强的论证,原告方只要能证明起诉有一定的道理官司就可以成立.正式开庭后,原告方的证据压力要大些,要证明被告有错.
“被告方要说服法官需要很强的论证”?是“原告方要说服法官需要很强的论证”的笔误吗?
To: 红男绿女 你曾经说:这位童鞋,你有问题憋多几天再问吧。你在这边问,海明在边上偷窥,然后再偷偷修改诉词。这不等于教他了嘛。
“被告方要说服法官需要很强的论证”?是“原告方要说服法官需要很强的论证”的笔误吗?
To: hurst 你曾经说:“被告方要说服法官需要很强的论证”?是“原告方要说服法官需要很强的论证”的笔误吗?
莫虎请法官直接把案子给取消了,是个很强的动议.只要是起诉方多少还有点道理,法官是会开庭审理,让双方把证据都拿出来,再裁决谁是谁非.所以呢,被告方要说服法官需要很强的论证:就算是原告方的证据成立,也无法判被告输.所以这个案子没的打,别浪费时间了.
To: 红男绿女 你曾经说:莫虎请法官直接把案子给取消了,是个很强的动议.只要是起诉方多少还有点道理,法官是会开庭审理,让双方把证据都拿出来,再裁决谁是谁非.所以呢,被告方要说服法官需要很强的论证:就算是原告方的证据成立,也无法判被告输.所以这个案子没的打,别浪费时间了.
另外,还要请教一下,网友《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看了第一段后说:“觉得在讨论撤诉动议时,莫虎没打先输一半啊。因为法官必须要假设桑兰说的都是真的,而且还要用合理的推测支持桑兰。那桑兰所谓的官商勾结、吞没基金都是她自己推测出来的,又没真凭实据。”海明在这一段里说的对法官的要求是不是真的?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那是不是把原来的“如果按照原告提出的指控可以求得赔偿,但原告不能证明其指控中的任何事实”改成“如果按照原告提出的指控可以求得赔偿,但原告不能证明其指控中的看似有理的事实”?
红男绿女:
笑料就在你眼前。 这段话里提到的 Rule 12(b) 取消诉状的标准用的是最高法院1957年的先例,Conley v. Gibson, 255 U.S. 41 (1955), 已经在2007年5月份以后随着最高法院的新案例 Bell Atlantic Corp. v. Twombly, 127 S.Ct. 1955 (2007) 的发表而被取代了,也就是说,原告用了已经不再是法律的法律 (no longer good law). 最高法院在Twombly案件中明确表明,这个1957 年的 Gibson 先例 “已经赚到
To: meiguoadventure 你曾经说:名律师免费帮人家进行敲诈勒索?想笑死谁呢!
为什么桑兰不请土生土长的美国律师,起码英语没问题!那些有名的律师,可以为她免费的。错呀!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另外,还要请教一下,网友《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看了第一段后说:“觉得在讨论撤诉动议时,莫虎没打先输一半啊。因为法官必须要假设桑兰说的都是真的,而且还要用合理的推测支持桑兰。那桑兰所谓的官商勾结、吞没基金都是她自己推测出来的,又没真凭实据。”海明在这一段里说的对法官的要求是不是真的?
红男绿女:
笑料就在你眼前。 这段话里提到的 Rule 12(b) 取消诉状的标准用的是最高法院1957年的先例,Conley v. Gibson, 255 U.S. 41 (1955), 已经在2007年5月份以后随着最高法院的新案例 Bell Atlantic Corp. v. Twombly, 127 S.Ct. 1955 (2007) 的发表而被取代了,也就是说,原告用了已经不再是法律的法律 (no longer good law). 最高法院在Twombly案件中明确表明,这个1957 年的 Gibson 先例 “已经赚到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理论上在莫虎答辩之前,海明都有修改的可能。即使是没来得及修改,如果案子部分成活,海明还是可以偷师网民的讨论成果。前车之鉴,我建议保持沉默。
红男绿女:
笑料就在你眼前。 这段话里提到的 Rule 12(b) 取消诉状的标准用的是最高法院1957年的先例,Conley v. Gibson, 255 U.S. 41 (1955), 已经在2007年5月份以后随着最高法院的新案例 Bell Atlantic Corp. v. Twombly, 127 S.Ct. 1955 (2007) 的发表而被取代了,也就是说,原告用了已经不再是法律的法律 (no longer good law). 最高法院在Twombly案件中明确表明,这个1957 年的 Gibson 先例 “已经赚到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呵呵,这么绕,看来我永远都学不了法律了!谢谢指教!
红男绿女:
笑料就在你眼前。 这段话里提到的 Rule 12(b) 取消诉状的标准用的是最高法院1957年的先例,Conley v. Gibson, 255 U.S. 41 (1955), 已经在2007年5月份以后随着最高法院的新案例 Bell Atlantic Corp. v. Twombly, 127 S.Ct. 1955 (2007) 的发表而被取代了,也就是说,原告用了已经不再是法律的法律 (no longer good law). 最高法院在Twombly案件中明确表明,这个1957 年的 Gibson 先例 “已经赚到
To: 红男绿女 你曾经说:红男绿女:
依照R 12(b)(6),只有在“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其指控中的任何事实,而凭该指控可以使原告获得赔偿”(如果按照原告提出的指控可以求得赔偿,但原告不能证明其指控中的任何事实)的情况下才能批准撤诉动议。在根据R 12(b)(6)决定一个撤诉动议过程中,法庭必须假定诉状中的所有实际主张都是真实的,并动用所有合理推理来支持非动议方。正如原告宣誓书及附件所显示的,原告有足够证据支持其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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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红男绿女 你曾经说:我也这么认为。
也许如此。但观海明的做派,似乎在网民的批评下会更加出错,这是由于他刚愎自用,也可能是他没有看懂网民的批评。
To: spring99 你曾经说:什么其他律师啊。连海明自己的合作伙伴,同一幢律师楼里,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律师们都不愿意在桑兰的起诉书上签字。
给其他律师看过,其他律师认为无得打。。。
To: 红男绿女 你曾经说:依照R 12(b)(6),只有在“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其指控中的任何事实,而凭该指控可以使原告获得赔偿”(如果按照原告提出的指控可以求得赔偿,但原告不能证明其指控中的任何事实)的情况下才能批准撤诉动议。在根据R 12(b)(6)决定一个撤诉动议过程中,法庭必须假定诉状中的所有实际主张都是真实的,并动用所有合理推理来支持非动议方。正如原告宣誓书及附件所显示的,原告有足够证据支持其指控。
第一段:
A motion to dismiss pursuant to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12(b) (6) may be granted only “if it appears beyond doubt that the plaintiff can prove no set of facts in support of his claim which would entitle him to relief.“ Hamilton Ch. of Alpha Delta Phiv. Hamilton College, 128 F.3d 59, 63 (2d Cir. 1997) (quoting Conley v. Gibson. 355 U.S.41, 46(1957). In determining a motion t
To: 对岸的灯 你曾经说:也许如此。但观海明的做派,似乎在网民的批评下会更加出错,这是由于他刚愎自用,也可能是他没有看懂网民的批评。
明天再批吧。不过,大家的批判意见,也许会让海明用来抵抗9月份莫虎对他的攻击呢。
To: 5x50 你曾经说:我觉得7/22的文件就是个试探球,引出大家的意见和批判,他去修改自己的文本,海明自己写不出来就只好用计剽窃。
会不会7/22的文件根本就不是错交?要不是博主和网友指出, 海明没准真认为是他那拨千斤的四两。
To: spring99 你曾经说:会不会7/22的文件根本就不是错交?要不是博主和网友指出, 海明没准真认为是他那拨千斤的四两。
岳博士,还是先憋着,别告诉海明,迟些再点评。保持中立。
岳博士,还是先憋着,别告诉海明,迟些再点评。保持中立。
To: meiguoadventure 你曾经说:她请过,譬如她曾经要求莫虎来为她打官司,但莫虎婉拒了,她那些根本不是打官司的理由。后来黄健在网上结识海明,开始海明也认为没得打,还黄健臭骂了一顿,后来不知怎么被黄健说服,就接了官司,弄成今天这样的结果。
为什么桑兰不请土生土长的美国律师,起码英语没问题!那些有名的律师,可以为她免费的。错呀!
To: 5x50 你曾经说:谢啦!
这是我个人对你提出桑兰不请别的美国律师的解释,事实是她找不到别的律师。 并没有要强迫你接受的意思。
To: meiguoadventure 你曾经说:这是我个人对你提出桑兰不请别的美国律师的解释,事实是她找不到别的律师。 并没有要强迫你接受的意思。
谢谢您的个人意见。不过,这个问题让我自己决定吧。
To: 5x50 你曾经说:谢谢您的个人意见。不过,这个问题让我自己决定吧。
桑兰法律上本就没有官司可打, 没权可维。正经律师谁会帮她敲诈勒索?
To: meiguoadventure 你曾经说:对不起,错了。
谢谢您的个人意见。不过,这个问题让我自己决定吧。
To: spring99 你曾经说:谢谢您的个人意见。不过,这个问题让我自己决定吧。
岳博士,还是先憋着,别告诉海明,迟些再点评。保持中立。
To: meiguoadventure 你曾经说:给其他律师看过,其他律师认为无得打。。。
为什么桑兰不请土生土长的美国律师,起码英语没问题!那些有名的律师,可以为她免费的。错呀!
To: meiguoadventure 你曾经说:桑兰法律上本就没有官司可打, 没权可维。正经律师谁会帮她敲诈勒索?
为什么桑兰不请土生土长的美国律师,起码英语没问题!那些有名的律师,可以为她免费的。错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