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明在网上宣称,莫虎代表刘谢存在利益冲突,应该退出。有关事实,我不清楚,以讨论起见,我们假定(1)莫虎曾经作为刘谢的律师处理过与桑兰相关的事物;and/or(2)莫虎直接给桑兰提供了法律服务,等同于桑兰的律师。
在(1)的情况,莫虎作为刘谢的律师显然没有利益冲突。莫虎以前是刘谢的律师就桑兰问题提供法律指导,现在刘谢因为桑兰问题(如是否错过起诉时机)被告,莫虎当然可以继续充当刘谢的律师。
在(2)的情况,也就是假定莫虎曾经是桑兰的律师,那么在一般情况下,莫虎对桑兰有两个义务,一是保持忠诚,不在类似案件中站在原客户的对立面(像海明那样说对翟田田案不利的话就是属于缺乏忠诚);二是保密,不把privileged的信息透露给桑兰的对手。但这些义务是有条件的,当桑兰主动起诉莫虎,指责他致使桑兰失去权力,这个条件就不存在了,因为作为桑兰的被告,莫虎必须与桑兰对抗,而且桑兰给莫虎的privileged信息可能正是莫虎为自己辩护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