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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东晓 http://blog.sinovision.net/?65015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请就事论事、客观、理性:针对其他读者的攻击性言论,发现立刻删除;关于博主本人的评论将被一律删除。

“美国司法系统”的胜利的说法乃老中的青天思维

已有 2578 次阅读2011-7-25 12:30 分享到微信

【贺邵强的胜利是“美国的司法系统”的胜利】 这是传统老中的青天思维:还是美国青天大老爷高明,磕头、谢恩。这种思维缺乏对美国制度的理解。美国司法是对抗过程,英文称adversarial process, 诉讼人是对抗双方,法院是裁判,裁判不存在胜利与否的说法。法院不能主动替诉讼人发明论点,如果那样是BIAS,是MISCONDUCT,。我的知识产权案中,一法官公然向被告支招,建议被告采用某个辩论,就被我控告MISCONDUCT。法官的职责是裁判,看谁打赢了。这个机制符合西方社会达尔文主义强者生存、弱者淘汰的需要。

在贺梅案中,双方提出了各自的见解。在本博及其他汉人参与并提出取胜的见解之前,贺方没有提出能够击败贝克方辩论的见解。事实上,田纳西上诉法院的114页判决把贺家律师先前提出的几乎所有辩解都已经经过严密的论证加以推翻,这个严格论证被中外的所谓法律专家都研究过了,几乎滴水不漏,没有任何一个专家能说出有什么不对。田纳西最高法院并没有否定其上诉法院的推论过程,而是采用了我与贺后来提出的新的论证。

而我方后来的辩论最后被田纳西最 高法院采纳,只不过说明田纳西法院接受了我们的观点,正如贺邵强说的,该法院判决中的某些措辞与我们最后递交的动议雷同,而且是贺家律师从来没有提出过的。相关各方的辩论在《赢在美国》一书中有详细介绍,谁有理、没理非常清楚。为什么ABC在报道贺梅案,我出现的时候,下面文字介绍写的是LEGAL ADVISER,而根本没有采访贺家的律师,这是有其道理的。

我在前面说过,贺梅案打赢通俗的说取决于两个要素: (1) 让美国法院愿意听汉人讲道理;(2)讲赢道理。

为了第(1),我们实行了严酷的战斗,几名法官遭受重创,知道湖南人不好惹。而第二,则是一个法律智力的较量---当然前提是存在事实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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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2 个评论)

回复 南湾仔 2011-7-27 20:39
To: 布依族 你曾经说:
他在backchina.com里有关于高铁的文章, 还拿了个PS的图片说话. 我没法留言, 被他拉黑了, 所以只能在这里留啊.

仇恨日本人的, 先去日本看看, 回来再说. 而且好好比较一下当下的日本人和中国人...

日本没去过,评价不了,感觉国人需要学习的地方太多了,backchina.com看不到,能否把文章发给我看看.
回复 天行健 2011-7-27 12:21
岳东晓 不断在暗示 桑兰 呵呵 贺梅案子就是我力挽狂澜的 都盯上桑兰这块肉了 估计桑兰手里还是有一定财力的
回复 布依族 2011-7-27 10:40
To: 南湾仔 你曾经说:
这个就别在这里说啦,没什么意思啊
他在backchina.com里有关于高铁的文章, 还拿了个PS的图片说话. 我没法留言, 被他拉黑了, 所以只能在这里留啊.

仇恨日本人的, 先去日本看看, 回来再说. 而且好好比较一下当下的日本人和中国人...
回复 南湾仔 2011-7-26 23:40
To: 布依族 你曾经说:
在这里没看到你写高铁的文章. 你是支持中国政府的, 我想了解你的人都知道. 一个weak 到连任何重大事故都不能公开的负责任追究责任的政府, 真不知道你在支持它什么?
这个就别在这里说啦,没什么意思啊
回复 布依族 2011-7-26 15:13
在这里没看到你写高铁的文章. 你是支持中国政府的, 我想了解你的人都知道. 一个weak 到连任何重大事故都不能公开的负责任追究责任的政府, 真不知道你在支持它什么?
回复 spring99 2011-7-26 05:30
卡恩案件女佣昨日接受美国媒体采访,之后民众接受调查,依然认为该女佣不可信任,媒体认为,该女佣置警方对其保护不顾自我隐私曝光媒体,就是为了对卡恩施加媒体压力,以图钱款赔偿,二,对于案件过程中打媒体牌,对原告的伤害大于被告,而原告依旧坚持露面电视,强化了质疑。三,媒体综合前后说辞的不一致,是导致女佣全面失败的原因。俺今日说这个的重点在后面:北京央视在今日详细报道这一则消息后评论道:在性侵案件过程中,原告利用媒体施压是非正常的举动,一切还是要以证据为核心。虽这个报道与桑案件无关,但此时此刻,这样一个品论令人很容易揣摩主流媒体对桑黄的态度,非常鲜明。有看得到的同鞋可以注意央视新闻频道的这则报道。
回复 spring99 2011-7-25 21:26
有网友建议:
我觉得大家需要再憋几天, 最好是等到莫虎收到法院传送的海明的答辩后再讨论. 我有点担心在法院没有正式送给被告之前还会给他机会修改答辩, 即便过了期限.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碰到因为忙而忘记按时付各种帐单,虽有罚款, 但只要打电话去说明情况, 通常都能得到通融. 当然, 法院的规定日限也许要严格很多,但是否就是完全不能通融呢? 我是外行不懂. 网友中有懂行的请指点.
回复 spring99 2011-7-25 21:25
有网友建议:
我觉得大家需要再憋几天, 最好是等到莫虎收到法院传送的海明的答辩后再讨论. 我有点担心在法院没有正式送给被告之前还会给他机会修改答辩, 即便过了期限.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碰到因为忙而忘记按时付各种帐单,虽有罚款, 但只要打电话去说明情况, 通常都能得到通融. 当然, 法院的规定日限也许要严格很多,但是否就是完全不能通融呢? 我是外行不懂. 网友中有懂行的请指点.
回复 meiguoadventure 2011-7-25 18:05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回答你的问题,因为其一个普遍的误区。独裁与法制是两个概念。罗马帝国是独裁,但罗马法正是在帝国之下得到完善。同样,英国的普通法是在独裁制度下完善的。
写错几个字,重发一遍:

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呀!

这么说吧,可以更好理解:美国最高一级的司法制度是完善的,完全公正的。但是你必须:

1,有斗志。

2,有智力。

3,有财力。

当然,这三点的前提是你的案子必须justified!

如果最高法院根本就不是完全公正,至善至美的, 你有了以上三点,有了前提,也没用。就是说,希特勒是法院院长,你就别指望公平对待!


“罗马帝国是独裁,但罗马法正是在帝国之下得到完善。同样,英国的普通法是在独裁制度下完善的。”

你是说,即便在独裁,帝国制度下,法律也可以完善?如果这样的话,那么美国的法律更没有理由不完善和公平。
回复 meiguoadventure 2011-7-25 13:48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回答你的问题,因为其一个普遍的误区。独裁与法制是两个概念。罗马帝国是独裁,但罗马法正是在帝国之下得到完善。同样,英国的普通法是在独裁制度下完善的。
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呀!

这么说吧,可以更好理解:美国最高一级的司法制度是完善的,完全公正的。但是你必须:

1,你必须有斗志去取。

2,有智力去取。

3,你必须有财力去取。

当然,这三点的前提是你的案子必须justified!

如果最高法院根本就没有不是完善的,完全公正的, 你有了以上三点,有了前提,也不用。就是说,希特勒是法院院长,你就别指望公平对待!


“罗马帝国是独裁,但罗马法正是在帝国之下得到完善。同样,英国的普通法是在独裁制度下完善的。”

你谁说,在独裁制度下,法律可以完善,那么美国的法律没有理由不完善和公平?
回复 岳东晓 2011-7-25 13:16
To: meiguoadventure 你曾经说:
“法院是裁判...“

不错,不错,岳先生起码体会到这点。

如果希特勒是法院院长,你认为你能赢吗?


“(1) 让美国法院愿意听汉人讲道理。。。”

如果美国的司法制度是独裁,它能听你讲道理?

呵呵。

谢岳先生为回答我的问题又写了这篇。我多了,将回去重读“赢在美国”。

回答你的问题,因为其一个普遍的误区。独裁与法制是两个概念。罗马帝国是独裁,但罗马法正是在帝国之下得到完善。同样,英国的普通法是在独裁制度下完善的。
回复 meiguoadventure 2011-7-25 13:09
“法院是裁判...“

不错,不错,岳先生起码体会到这点。

如果希特勒是法院院长,你认为你能赢吗?


“(1) 让美国法院愿意听汉人讲道理。。。”

如果美国的司法制度是独裁,它能听你讲道理?

呵呵。

谢岳先生为回答我的问题又写了这篇。我多了,将回去重读“赢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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