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李永打电话给我,说她在联邦法院的一个案子出现了疑难。当时其态势如下:李永递交了状纸(COMPLAINT),然后四名被告们递交了撤诉动议(MOTION TO DISMISS),然后李永修改了状纸(AMENDED COMPLAINT)。结果只有一名被告递交了回应(ANSWER),其余三名被告没有反应。
李永正在纳闷,却收到法庭书记员的邮件,说被告的撤诉动议仍然有效,问李永是否要反对。这下李永更糊涂了,于是打电话与我讨论。
相关的法律程序我在有篇博文中介绍过,就不用再赘述了。总之,原告修改状纸之后,原状纸完全作废,因此被告的撤诉动议应该也作废,必须重来。这是个简单的逻辑。李永于是递交了一份动议,请法院给予澄清。其文件大意说,她既然已经修改状纸,被告理应针对新状纸回应,她被法庭书记员与被告的举动搞糊涂了。
主审法官把这个问题交给一名副法官处理,副法官对程序还是很清楚的,立刻命令被告律师向法庭报到,说明是何道理。实际上,被告已经错过回应的期限,李永完全可以要求判处被告缺席(default)。我给李永的建议是:“Maybe you should ask for an entry of default?”
被告律师团给法庭陈述理由说,他们也被法庭书记员搞糊涂了,因此没有回应。对此,副法官表示了原谅,但是告诫被告律师,作为律师要有自己的判断:【counsel should not rely on [Deputy Clerks] on questions of what the law requires without doing their own legal research to verify that the Clerk’s statements accurately reflect the state of the law.】
哈哈。律师被李永这个程序员弄得灰头土脸,被法官如此教训了一番,这对树立李永在法官面前的信誉很有好处。
由此足见法律需要逻辑思维。这东西真不是死记硬背、生搬硬套的文科笨哥、傻妞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