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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东晓 http://blog.sinovision.net/?65015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请就事论事、客观、理性:针对其他读者的攻击性言论,发现立刻删除;关于博主本人的评论将被一律删除。

海明回应撤诉动议-内容似乎牛头不对马嘴

已有 6145 次阅读2011-7-22 16:48 分享到微信

具体内容,待本博稍后再评述--现在有事出去。

当光看海明文件长度,好像只有四页,断不足以应付莫虎的所有论述。粗略扫了一眼,好像文不对题,或者说牛头不对马嘴(注)。


OK。随便瞄了几眼。我估计法官与莫虎看了都哭笑不得。这点水准,还上联邦法院?

大家应该还记得,莫虎提了两个撤诉动议,一个是12(b)(6)撤诉,其根据是即使海明状纸所说都是真的,案子也不成立,莫虎的相关论点十多条我曾经总结过,有兴趣地可以参见旧文; 另一个是12(b)(1)---法庭没有争议管辖权,与12(b)(2)--没有人身管辖权。都是有板有眼,中规中矩的行文。

海明的两页纸回应没看到他对莫虎的论点提出任何反驳(我没有细看,如果漏了大家可以指正),而是说他要修改状纸。

法官看到这样的无反对的回应,我想其做法是应该批准莫虎的全部动议---由于海明没有说明他的修改可以弥补莫虎提出的缺陷,法官甚至很可能dismiss the case without leave to amend。

注:据网友通报,海明现在称56号文档不是对莫虎撤诉动议的回应,这就证实了本博“牛头不对马嘴”的判断。海明输入的文件选项是“Opposition re: 34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for Lack of Jurisdiction., 28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Case as Frivolous Pursuant to FRCP 12(b)(6)”。 我估计法院又要给海明一个警告了: lawyer Ming Hai, blah blah.

Date FiledDocket Text
07/22/201155 AFFIDAVIT of Sang Lan in Opposition re: 34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for Lack of Jurisdiction., 28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Case as Frivolous Pursuant to FRCP 12(b)(6).. Document filed by Sang Lan. (Attachments: # 1 3rd Amended Complaint, # 2 Exhibit A, # 3 Exhibit B, # 4 Exhibit C, # 5 Exhibit D, # 6 Exhibit E, # 7 Exhibit F, # 8 Exhibit G, # 9 Exhibit H, # 10 Exhibit I, # 11 Exhibit J, # 12 Exhibit K, # 13 Exhibit L, # 14 Exhibit M, # 15 Exhibit N, # 16 Affidavit of service)(Hai, Ming) (Entered: 07/22/2011)
07/22/201156 AFFIRMATION of Ming Hai in Opposition re: 34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for Lack of Jurisdiction., 28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Case as Frivolous Pursuant to FRCP 12(b)(6).. Document filed by Sang Lan. (Attachments: # 1 Exhibit O, # 2 Exhibit P, # 3 Affidavit of Service)(Hai, Ming) (Entered: 07/2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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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4 个评论)

回复 红男绿女 2011-7-24 02:30
博士以后发现了海明的错误先别说出来,让那小子忽悠一回自己。
回复 weijs 2011-7-24 00:01
不仅仅是错交答辩的问题,关键是藐视法庭的证据,如果莫虎能好好抓住这一点,海胖子连哭的地方都找不到。
回复 岳东晓 2011-7-23 18:08
To: 艾艾 你曾经说:
岳博士,以下是海明对你的点评的回应,any comments?

网友对海明“答辩”莫虎动议的点评是“大笑话”
外行就是外行。外行说,“海明回应撤诉动议-内容似乎牛头不对马嘴 ”;“4 页纸通篇都是如何修改诉讼状,” 云云。

告诉你们,不是“似乎”牛头不对马嘴“,本来就不对。你们晾出来的本案第56号文件根本就不是我对莫虎2个销案动议的答辩,而是我在7月6日上交的”修改我的诉讼状“的说明。

如果是那样,海明就更错乱了。他递交时输入的选择是”Opposition re: 34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for Lack of Jurisdiction., 28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Case as Frivolous Pursuant to FRCP 12(b)(6)“。
回复 艾艾 2011-7-23 14:12
岳博士,以下是海明对你的点评的回应,any comments?

网友对海明“答辩”莫虎动议的点评是“大笑话”
外行就是外行。外行说,“海明回应撤诉动议-内容似乎牛头不对马嘴 ”;“4 页纸通篇都是如何修改诉讼状,” 云云。

告诉你们,不是“似乎”牛头不对马嘴“,本来就不对。你们晾出来的本案第56号文件根本就不是我对莫虎2个销案动议的答辩,而是我在7月6日上交的”修改我的诉讼状“的说明。我作为律师对莫虎的答辩还没上交呢!下周一才是截止日期。我下周一才会上交。

当然,满篇谈的都是修改诉讼状动议了,本来就是那个动议的一个组成部分。

有点坐在船上”忽忽悠悠”的感觉。你们哪?
回复 Obama_2011 2011-7-23 05:19
HM才不管这个案件是否被撤销,他现在关心的问题是他能够逃脱处罚就行了,他才不管SL的死活。
回复 Karl 2011-7-23 00:57
哈哈,老岳尖锐!但假如按老岳所言,这就结束了?我还意由未尽呢。
回复 曼哈顿 2011-7-23 00:47
海明光着膀子,搓着2只肥肥滴爪子像当年的义和团那样吆喝起来了:
快来看呐,胖子我要4两拔千斤,谁敢来和我比试?
回复 weijs 2011-7-23 00:22
哈哈,其实海胖子还没有提交,在博客里贴出来就是征求意见呢,修改好了才提交呢。
回复 青草地 2011-7-22 22:46
To: INOFD 你曾经说:
不敢相信这个牛头不对马嘴的答辩就是对撤诉动议的回应。岳博士,这是否会是海明的诡计,他啥都不回应是不是希望法院打回来让他修改,从而争取时间啊?。
感觉海明是在故意拖时间.
回复 看戏党地下党员 2011-7-22 22:33
To: pollyzixin 你曾经说:
其实联系上海写的诉状,可以准确地断定,海也就是这个水平,可能他才见识
这应该是他的极限了,“千千斤”,可见平时正常发挥是个什么水准
回复 对岸的灯 2011-7-22 22:30
To: 红男绿女 你曾经说:
以下是1~5项的粗译,欢迎有识之士点评!!!

1. 申明桑兰已与除刘谢莫及15位网友外的其他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前六项起诉和权力主张。

2. 第七项起诉“刘国生、谢晓虹夫妻和莫虎不当得利”,第八项起诉上述被告的“侵权”。称有足够证据支持他们的权利主张。例如,被告募集公众捐款,使用捐款,控制“桑兰基金”,为他们自己牟利,直到2008年年底。附件A(1. 存款银行信函表明基金注册地址是

晕,这就是对被告律师撤诉动议的答辩?估计法官也会看迷糊了
回复 红男绿女 2011-7-22 22:04
以下是1~5项的粗译,欢迎有识之士点评!!!

1. 申明桑兰已与除刘谢莫及15位网友外的其他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前六项起诉和权力主张。

2. 第七项起诉“刘国生、谢晓虹夫妻和莫虎不当得利”,第八项起诉上述被告的“侵权”。称有足够证据支持他们的权利主张。例如,被告募集公众捐款,使用捐款,控制“桑兰基金”,为他们自己牟利,直到2008年年底。附件A(1. 存款银行信函表明基金注册地址是刘家住址;2. 时代杂志表明刘公开邮箱PO Box 852, 1 Armonk, NY 10504(是刘家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募集捐款;3. 刘国生作为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6月18日的信函);附件G(刘国生在其2011年7月15日的博客中也承认其把桑兰基金与自己公司的钱混在一起,这表明被告刘国生用其私人家庭住址来募集和接受捐款,并用自己的家庭住址注册基金。附件B(照片)表明莫虎亲自参与捐款的募集和管理。附件C是被告占有的属于原告的财产清单,包括一份来自美国邮局的贵重礼物。。曾提出归还要求,但被告仍拒绝把这些贵重物品归还给原告。被告盗用和滥用了“桑兰基金”。

3. 第九项起诉/权利主张是对上述被告违反受托人责任的指控。被告承认他们是桑兰基金管理人,同时是中国体操协会指定的法定监护人。附件D莫虎曾向桑兰提供法律咨询,被告谢晓虹也承认这点(附件E)。过去13年,桑兰基金曾被盗用和滥用,桑兰的法定权利被侵犯,致使其失去其法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在中国没有得到适当的医疗和保险理赔,而这些是TIG保险公司和美国体操协会已经提供了的。我们与TIG保险公司和美国体操协会达成保密协议。由于不能透露保密协议的内容,我们只能说原告将来在中国的医疗有了保障,但这发生在13年后。被告是有责任的。

4. 第十项起诉是关于上述被告的“诽谤”的。起诉书的第三次修正版的第27页和28页充分引证了对此指控的所有必要元素。根据同样的指控第七项和第十二项指控也足以成立。

5. 第十三项起诉/权利主张是关于“违反纽约公民权利法第50节和51节”的。由于被告在未得到原告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曾把原告的姓名、声音和影像用于商业目的。附件F(被告商业资料-commercials-)。
回复 INOFD 2011-7-22 21:08
To: INOFD 你曾经说:
不敢相信这个牛头不对马嘴的答辩就是对撤诉动议的回应。岳博士,这是否会是海明的诡计,他啥都不回应是不是希望法院打回来让他修改,从而争取时间啊?。
完全被海明的答辩震惊了,法官拿个放大镜也看不到一丝一毫对莫虎动议的反驳。通篇的自说自话,单介绍案子过程就用了快三页,最后呐喊一句我要修改状纸,而全文只有四页!你不收钱也不能这样坑人啊!
回复 pollyzixin 2011-7-22 21:04
其实联系上海写的诉状,可以准确地断定,海也就是这个水平,可能他才见识
回复 INOFD 2011-7-22 20:57
不敢相信这个牛头不对马嘴的答辩就是对撤诉动议的回应。岳博士,这是否会是海明的诡计,他啥都不回应是不是希望法院打回来让他修改,从而争取时间啊?。
回复 hfhwm 2011-7-22 20:04
期待岳博分析一下哈。
回复 对岸的灯 2011-7-22 19:53
To: 不明白 你曾经说:
现在的 不用翻译, 就是海明递交了回复。
啊?这就是全部?我的意思是全部回复?
回复 xiangrikui 2011-7-22 18:37
期待!不会给桑兰导尿都写出来?
回复 Obama_2011 2011-7-22 18:33
MH两个撤销动议 rule 12 (b)(1) & rule 12 (b)(6),现在HM只说改正了 Rule 12 (b)(6) ,只拿一个说话
回复 pradajunkie 2011-7-22 18:27
链接贴出来好嘛? 多谢。不过,偶光读莫虎的动议,也能见识到海公公的胡搅蛮缠泼妇嘴脸。不用读也罢。
回复 pradajunkie 2011-7-22 18:25
他神马时候对上马嘴过? 满嘴跑火车的主儿。
回复 不明白 2011-7-22 17:55
To: 对岸的灯 你曾经说:
哪位高人给翻译一下?拜托了
现在的 不用翻译, 就是海明递交了回复。
回复 对岸的灯 2011-7-22 17:15
哪位高人给翻译一下?拜托了
回复 毛茂 2011-7-22 16:56
整个答辩缺乏法律知识,根本不是答辩,说的和动议无关,连边都扯不上。就是无律师资格能看懂英文的都会晕掉的。希望岳博士赶快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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