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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东晓 http://blog.sinovision.net/?65015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请就事论事、客观、理性:针对其他读者的攻击性言论,发现立刻删除;关于博主本人的评论将被一律删除。

桑兰与薛伟森是否柏拉图式同居

已有 10213 次阅读2011-9-20 22:48 分享到微信

我这篇博文才出来两分钟,就有人撰文说我选择性翻译了下图中的文字,因此不公正,还有人指责我别有用心、要从桑兰那获利等等帽子一股脑的来了。

对此,我觉得被告粉丝们是过敏反应了。

具体说,这些人说我没有翻出上面那行小字: 桑兰与薛伟森--柏拉图式地--同居于一套公寓。

我贴出了原图,薛伟森与桑兰脸贴脸拍照。我翻译了原文的一小部分: 【薛伟森是纽约大学学生、每天都来看桑兰,与薛伟森交谈是她最幸福的时光。。。从医院出来后,他们成了一家人,桑兰与她母亲搬到了薛的公寓。。。每天结束,桑兰都得到“大哥”的温柔的安慰。薛伟森说照顾桑兰是命运给他的安排。】

而薛伟森与桑兰是否柏拉图式关系,则是一个原文作者根本无法全程检验的判断,而不是事实。原文作者没有给这个同居的柏拉图性质提供任何证明、没有给出任何依据。

我翻译的这部分属于可验证的事实,比如说薛伟森说的命运安排他照顾桑兰的话。原文中大部分我都没翻译。

关于所谓柏拉图式同居的说法,目前有相反的证据,那就是桑兰的宣誓证词(注)。这份证词称,薛伟森对她有性接触。

在贺邵强性侵案中,人们往往提问,那个女的为什么平白无故要告性侵?肯定有缘由。

同样的逻辑不也是适应这个案子吗?

注:法律:宣誓证词本身就是证据。http://library.findlaw.com/2001/Jan/1/241488.html

Testimonial evidence is the most basic form of evidence and the only kind that does not usually require another form of evidence as a prerequisite for its admissibility. See Evid. Code § 702(b); Fed R. Evid. 602. It consists of what is said in the court at the proceeding in question by a competent witness.

桑兰与薛伟森是否柏拉图式同居_图1-1












鸡蛋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发表评论 评论 (45 个评论)

回复 中间偏左 2011-9-24 16:21
To: 钢丝 你曾经说:
你说的:

“在贺邵强性侵案中,人们往往提问,那个女的为什么平白无故要告性侵?肯定有缘由。

同样的逻辑不也是适应这个案子吗?“

你开头说的:

“。。。还有人指责我别有用心、要从桑兰那获利等等帽子一股脑的来了。”

能不能引用你的逻辑问你:为什么平白无故有人指责你?肯定有缘由。

楼下无聊看戏党说“有钱真是可怕,可以请来很多

呵呵呵,屁股决定脑袋呗。
回复 岳东晓 2011-9-22 00:26
To: 清流见底 你曾经说:
是否翻字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肯定桑兰与薛有性关系。你如果没有证据,那就等着莫虎来收拾你吧。
莫虎今天讲得很清楚,凡是对刘谢一家人有伤害的人,事后都将面临追究。你别说你没钱,不怕莫虎追。光脚的不怕穿鞋的。

回去告诉你家主人,叫他们看好那些蠢狗,不要再在外面乱咬了。
回复 清流见底 2011-9-21 21:17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建议你去翻翻词典。
是否翻字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肯定桑兰与薛有性关系。你如果没有证据,那就等着莫虎来收拾你吧。
莫虎今天讲得很清楚,凡是对刘谢一家人有伤害的人,事后都将面临追究。你别说你没钱,不怕莫虎追。光脚的不怕穿鞋的。
回复 LongSpear 2011-9-21 19:00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建议你去翻翻词典。
我这不是翻了你引用的词典了吗?根据词典的解释,“同居”的翻法是不妥当的。
回复 路测呢 2011-9-21 18:48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建议你去翻翻词典。
道德因人而异,字典也因人而异??
回复 岳东晓 2011-9-21 18:43
To: LongSpear 你曾经说:
这有些强词夺理了,而且岳先生引的百度百科的解释也只引了一小部分,其完整的解释如下:
同居(cohabitation/bedandboard)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   同居男女两性在性关系基础上共同生活。男子或女子在同性恋基础上共同生活也被认为是同居。同居包括男女之间的结婚同居和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既有双方均无合法配偶的,也有一方或双方已有合法配偶的。有合法配偶或

建议你去翻翻词典。
回复 LongSpear 2011-9-21 18:26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我翻出百度百科,只是说明,前面那位读者狭义理解了“同居”这个词。我实际上是在建议他去翻翻词典再来发表意见。同样,你也应该去查查词典。
这有些强词夺理了,而且岳先生引的百度百科的解释也只引了一小部分,其完整的解释如下:
同居(cohabitation/bedandboard)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   同居男女两性在性关系基础上共同生活。男子或女子在同性恋基础上共同生活也被认为是同居。同居包括男女之间的结婚同居和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既有双方均无合法配偶的,也有一方或双方已有合法配偶的。有合法配偶或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他人同居,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另一种是姘居,即无夫妻名义的公开同居。以上均属非婚性行为。   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   同居总体来说是不好的现象,因为对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保障。
回复 岳东晓 2011-9-21 18:23
To: 钢丝 你曾经说:
你说的:

“在贺邵强性侵案中,人们往往提问,那个女的为什么平白无故要告性侵?肯定有缘由。

同样的逻辑不也是适应这个案子吗?“

你开头说的:

“。。。还有人指责我别有用心、要从桑兰那获利等等帽子一股脑的来了。”

能不能引用你的逻辑问你:为什么平白无故有人指责你?肯定有缘由。

楼下无聊看戏党说“有钱真是可怕,可以请来很多

关于对我的指责,我知道真相,因此可以断定其指责不成立。当然这些指责有其缘由。而这缘由不能排除水军的可能---虽然我没有直接证据确定。
回复 钢丝 2011-9-21 17:54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对我使用大规模骂街战术是无效的。
你说的:

“在贺邵强性侵案中,人们往往提问,那个女的为什么平白无故要告性侵?肯定有缘由。

同样的逻辑不也是适应这个案子吗?“

你开头说的:

“。。。还有人指责我别有用心、要从桑兰那获利等等帽子一股脑的来了。”

能不能引用你的逻辑问你:为什么平白无故有人指责你?肯定有缘由。

楼下无聊看戏党说“有钱真是可怕,可以请来很多水军。岳博士要扛住呵呵。”

一个是没有任何证据说网友是水军,

一个是没有证据猜测你和桑兰案有利益牵扯,

这两个说法是一类,但你为什么可以默认前者,却反击后者?
回复 岳东晓 2011-9-21 17:20
To: 无聊看戏党 你曾经说:
有钱真是可怕,可以请来很多水军。岳博士要扛住呵呵。
对我使用大规模骂街战术是无效的。
回复 岳东晓 2011-9-21 17:11
To: 对岸的灯 你曾经说:
岳先生,我认为“同居”二字您使用的很不恰当, 前几位网友已说明了原因, 我只举个例子来说,您的女性亲朋好友去探访您,暂时住在您家里,如果我公开说您在和那位女士同居关系,您会告我诽谤呢?还是同意我的说法? 很难理解一个北大的优秀毕业生,需要去查百度才能明白同居的意思。岳先生,那个公寓里住着着薛氏三兄妹和桑兰及其父母,应该叫“群居“了。
我翻出百度百科,只是说明,前面那位读者狭义理解了“同居”这个词。我实际上是在建议他去翻翻词典再来发表意见。同样,你也应该去查查词典。
回复 无聊看戏党 2011-9-21 16:58
岳博士,看下本人的博客。
回复 对岸的灯 2011-9-21 16:33
岳先生,我认为“同居”二字您使用的很不恰当, 前几位网友已说明了原因, 我只举个例子来说,您的女性亲朋好友去探访您,暂时住在您家里,如果我公开说您在和那位女士同居关系,您会告我诽谤呢?还是同意我的说法? 很难理解一个北大的优秀毕业生,需要去查百度才能明白同居的意思。岳先生,那个公寓里住着着薛氏三兄妹和桑兰及其父母,应该叫“群居“了。
回复 无聊看戏党 2011-9-21 16:18
有钱真是可怕,可以请来很多水军。岳博士要扛住呵呵。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1-9-21 16:16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同居”的定义我没翻词典,但百度百科上是这么写的:【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 http://baike.baidu.com/view/108029.htm
When one obeys the letter of the law but not the spirit, one is obeying the liter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words (the “letter“) of the law, but not the intent of those who wrote the law.
Conversely, when one obeys the spirit of the law but not the letter, one is doing what the authors of the law intended, though not necessarily adhering to the literal wording.
回复 岳东晓 2011-9-21 14:53
To: 忍不住说一句 你曾经说:
我十分难相信具有渊博法律知识的博主竟会有这样的命题或设想:桑兰与薛伟森是否柏拉图式同居。

”柏拉图“是精神上的爱慕,没有肉欲的;同居按法律定义是”男女二人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柏拉图“和”同居“生拉活扯地放在一起,就十分荒唐。再者,桑兰在刘谢家是寄住十月,是病人兼客人的身份,薛桑二人并没有share the household - 包括财产,包括责任和义务。怎么也扯不上同居。

我从未

”同居”的定义我没翻词典,但百度百科上是这么写的:【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 http://baike.baidu.com/view/108029.htm
回复 岳东晓 2011-9-21 14:39
To: watcher 你曾经说:
你的自信是好事,但是不能霸道。
你的聪明是好事,但是不能目中无人,狂妄偏激。
你说不相干?就完全不相干?你说跑题就跑题?
贺梅案本来就是跟桑兰案八杆子不着边,不是你自己天天讲,月月讲?
因为天下只有你一个人认为它们相干,所以你要喋喋不休永远拉扯在一起显示自己,
你很可怜,就是自己不知道你自己的走火入魔,
你很可悲,你不知道一个正常的人是不会向你这样天天拿贺梅案说

我提到贺梅案是在适当的地方。这篇博文里没有贺梅二字,是在比较两个众所周知的性侵案。
回复 watcher 2011-9-21 13:59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这篇博文比较的是两起性侵案,与贺梅案完全不相干。能不能学会不跑题?
你的自信是好事,但是不能霸道。
你的聪明是好事,但是不能目中无人,狂妄偏激。
你说不相干?就完全不相干?你说跑题就跑题?
贺梅案本来就是跟桑兰案八杆子不着边,不是你自己天天讲,月月讲?
因为天下只有你一个人认为它们相干,所以你要喋喋不休永远拉扯在一起显示自己,
你很可怜,就是自己不知道你自己的走火入魔,
你很可悲,你不知道一个正常的人是不会向你这样天天拿贺梅案说事,使劲想想,从古到今,谁向你这样?
回复 Karl 2011-9-21 13:05
To: 忍不住说一句 你曾经说:
我十分难相信具有渊博法律知识的博主竟会有这样的命题或设想:桑兰与薛伟森是否柏拉图式同居。

”柏拉图“是精神上的爱慕,没有肉欲的;同居按法律定义是”男女二人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柏拉图“和”同居“生拉活扯地放在一起,就十分荒唐。再者,桑兰在刘谢家是寄住十月,是病人兼客人的身份,薛桑二人并没有share the household - 包括财产,包括责任和义务。怎么也扯不上同居。

我从未

赞同,他象是为了辩而辩,并不在乎所辩内容。
回复 Karl 2011-9-21 12:55
“宣誓证词本身就是证据。“ 薛的宣誓证词为什么就不是?如果楼主到今天还不知道薛也有过宣誓证词的话是很难让人理解的,也说明你的这些讨论是不严谨的。
回复 南海渔人 2011-9-21 09:05
看见岳博士这样热心积极,桑、黄、海三人都很喜欢,还有一部分想看博士笑话的人、看戏上隐的人也喜欢,但各有各的理由。刘谢莫估计无所谓,反正,桑海又给莫虎提供了不少证据。

黄健在微博说“一定在努力下迎来一位有责任心、学识渊博、有经验的律师。”我猜是比照岳博士说的,只是还得另外再请一个有律师证在前边,博士在后作总指挥。但黄健可没说要花大价钱请律师哇,他们免费享受惯了,最多许诺打赢后分成。

岳博士,你可千万沉住气呀,别上当了。你没接触过桑黄,你以为一个坐轮椅的残疾“小姑娘”和一个推轮椅的“小男孩”,在美国被海明“骗”得灰溜溜的,“整”得惨唏唏,他们和海明之间,还不知是谁骗谁,谁整谁呢!海明除了得了一些臭名外,吃亏大了——一分钱不得、贴钱、贴精力、贴时间、贴房子,搞不好还要丢律师证、罚款、受律师纪律委员会处罚、甚至坐监……

刘谢沾上他们,看看是什么结果,海明沾上他们,看看又得着什么啦。有的人是魔鬼转世,没有一点本钱和道行的人是沾不得的。
回复 GOUP律师 2011-9-21 06:05
To: 窝窝头 你曾经说:
假如薛完全清白(有这个可能),而且之前桑兰并没有透露出打算告他性侵,那张挂在北京家的照片也说明她对他没有厌恶感。自从海明做了代理律师,一切都变了,谁让她下这么大决心?很多人都想知道。
好奇怪呀好奇怪,刚才俺写的一段回复你的,现在不见了...
回复 GOUP律师 2011-9-21 05:37
To: 窝窝头 你曾经说:
我倒觉得岳博士是理性分析,讲得是证据而不是猜测。他越理性,越让某些人害怕。
我倒觉得现在不会有人害怕。案子都没法立,当事人有什么好怕的?咱们这些旁观的看戏的,有啥好怕的?海明更没有理由害怕了,莫非莫虎害怕....怕万一“性接触”是真的,打起官司来刘谢只付打“性侵”一半的钱?
回复 sunshine522 2011-9-21 05:29
看到这相片猜想桑兰当时一定会是很幸福!
回复 忍不住说一句 2011-9-21 04:56
我十分难相信具有渊博法律知识的博主竟会有这样的命题或设想:桑兰与薛伟森是否柏拉图式同居。

”柏拉图“是精神上的爱慕,没有肉欲的;同居按法律定义是”男女二人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柏拉图“和”同居“生拉活扯地放在一起,就十分荒唐。再者,桑兰在刘谢家是寄住十月,是病人兼客人的身份,薛桑二人并没有share the household - 包括财产,包括责任和义务。怎么也扯不上同居。

我从未对博主的文章有过cynical 的评论。我实在是忍不住了。我想博主的下步设想/命题是否:

1。桑兰与薛伟森是否柏拉图式非法同居。
2。桑兰与薛伟森是否柏拉图式婚外同居。
3。桑兰与薛伟森是否柏拉图式婚内同居。
4。鉴于还有他人在此间一起居住,桑兰与薛伟森是否柏拉图式群居。


我不相信博主内心是认为桑兰是清白无辜的,但是为了坚持你的立场,不愿去面对桑黄海讼案的闹剧实质的事实,而一直走进谬论的死胡同。
回复 窝窝头 2011-9-21 04:32
To: 南海渔人 你曾经说:
网友越劝,博士越觉得可疑。有时候聪明人反被聪明误,皆由于自视过高、偏激、听不进善意的劝告和批评。

其实大家之所有在这儿劝博士,因为或多或少佩服博士在法律上的知识和那股不依不挠的精神,不想看到您卷入桑黄海这场臭名昭著的诉讼中,玷污了您的羽毛。

50x50说您不识人、不了解人性,因为您从小训练的是理科思维,而不不是人文思维。

为打消您的疑虑,我申明:我并不认识桑海

我倒觉得岳博士是理性分析,讲得是证据而不是猜测。他越理性,越让某些人害怕。
回复 窝窝头 2011-9-21 04:26
To: GOUP律师 你曾经说:
“那个女的为什么平白无故要告性侵?肯定有缘由。”
没错,可是缘由可能并不是你认定的那一个。现在海明和桑兰内讧越来越多的信息透露出来,你不妨等一等看看清楚再说吧。没有证据的事不能乱说,假如薛完全清白(after看了桑兰的证词,我认为他清白),再这样继续只认死理不转弯分析你的假设,那你跟在网上造谣诽谤的人有什么区别呢?
俺也说烦了~~对不起~

假如薛完全清白(有这个可能),而且之前桑兰并没有透露出打算告他性侵,那张挂在北京家的照片也说明她对他没有厌恶感。自从海明做了代理律师,一切都变了,谁让她下这么大决心?很多人都想知道。
回复 南海渔人 2011-9-21 03:01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假如你是一名法官,在存在不同证词的情况下是无法对案子进行总结评判的--即使其中一方前后矛盾。同样,这里我没有做任何结论,而只是摆出目前的admissible evidence。至于这些证据应该給多少weight,也不是你我能断定的。倒是这种不断试图让我接受其中一个版本的做法让人生疑。
网友越劝,博士越觉得可疑。有时候聪明人反被聪明误,皆由于自视过高、偏激、听不进善意的劝告和批评。

其实大家之所有在这儿劝博士,因为或多或少佩服博士在法律上的知识和那股不依不挠的精神,不想看到您卷入桑黄海这场臭名昭著的诉讼中,玷污了您的羽毛。

50x50说您不识人、不了解人性,因为您从小训练的是理科思维,而不不是人文思维。

为打消您的疑虑,我申明:我并不认识桑海黄刘谢莫之中的任一方,相反,我的弟弟倒有可能认识您,因为他与您是同系校友,陆四时他正在京上学,92年他去美国后才从物理转到电脑软件。不过我并没告诉他这些事,一是不想让他认为我浪费时间,二是因为他很呆——学物理时,眼中只有物理,转软件后,眼中只有软件。
回复 GOUP律师 2011-9-21 03:01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假如你是一名法官,在存在不同证词的情况下是无法对案子进行总结评判的--即使其中一方前后矛盾。同样,这里我没有做任何结论,而只是摆出目前的admissible evidence。至于这些证据应该給多少weight,也不是你我能断定的。倒是这种不断试图让我接受其中一个版本的做法让人生疑。
“在存在不同证词的情况下是无法对案子进行总结评判的--即使其中一方前后矛盾。”但这个人的credibility也大大地减弱了。

你处在一个比较特别的位置,虽然不是法官(不然你说什么我们虽然不同意也只能接受),但也算是一个公众人物,话一出口影响力自然不小,我想大家有点激动地反对你,只有一个原因:希望看到这个案子有一个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结果。
回复 庐山谣 2011-9-21 02:40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假如你是一名法官,在存在不同证词的情况下是无法对案子进行总结评判的--即使其中一方前后矛盾。同样,这里我没有做任何结论,而只是摆出目前的admissible evidence。至于这些证据应该給多少weight,也不是你我能断定的。倒是这种不断试图让我接受其中一个版本的做法让人生疑。
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必定是哪个报告说了假的内容。真相呢,前后应该是统一的。
假的,就证明说谎---而且经不起合理质证的结论,也是法院得出的。
回复 岳东晓 2011-9-21 02:07
To: GOUP律师 你曾经说:
“那个女的为什么平白无故要告性侵?肯定有缘由。”
没错,可是缘由可能并不是你认定的那一个。现在海明和桑兰内讧越来越多的信息透露出来,你不妨等一等看看清楚再说吧。没有证据的事不能乱说,假如薛完全清白(after看了桑兰的证词,我认为他清白),再这样继续只认死理不转弯分析你的假设,那你跟在网上造谣诽谤的人有什么区别呢?
俺也说烦了~~对不起~

假如你是一名法官,在存在不同证词的情况下是无法对案子进行总结评判的--即使其中一方前后矛盾。同样,这里我没有做任何结论,而只是摆出目前的admissible evidence。至于这些证据应该給多少weight,也不是你我能断定的。倒是这种不断试图让我接受其中一个版本的做法让人生疑。
回复 GOUP律师 2011-9-21 02:00
“那个女的为什么平白无故要告性侵?肯定有缘由。”
没错,可是缘由可能并不是你认定的那一个。现在海明和桑兰内讧越来越多的信息透露出来,你不妨等一等看看清楚再说吧。没有证据的事不能乱说,假如薛完全清白(after看了桑兰的证词,我认为他清白),再这样继续只认死理不转弯分析你的假设,那你跟在网上造谣诽谤的人有什么区别呢?
俺也说烦了~~对不起~
回复 岳东晓 2011-9-21 01:57
To: scorpionmpst 你曾经说:
笔者不才,试着把这份东东翻译一下,供华人网友参考:

喂,岳小丑先生(这是笔者的调侃,正文往下看),你变得越来越怪异和恶心。你为什么一直设法将谢先生拖进去呢? 你又从来没有见过他。现在你应该知道,桑兰的说辞已经证明她是一个骗子。我见过贺绍强先生一次,无论他是否有法律上的麻烦,我永远不会想成为这个人的朋友。

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他对自己的女儿没有权利,虽然我相信你在此案中的

这篇博文比较的是两起性侵案,与贺梅案完全不相干。能不能学会不跑题?
回复 scorpionmpst 2011-9-21 01:28
To: 5x50 你曾经说:
Mr. Yue, you are getting weird and disgusting. Why you keep trying to drag Mr. Xie in? You‘ve never met him. All you know is what Sang Lang said and she already proved herself to be a lier. I have met Mr. He shaoqian once before. He was someone that I would never want to be friend with, with/without the legal trouble he was in. However, that does mean he has no right to his daughter, although I do
笔者不才,试着把这份东东翻译一下,供华人网友参考:

喂,岳小丑先生(这是笔者的调侃,正文往下看),你变得越来越怪异和恶心。你为什么一直设法将谢先生拖进去呢? 你又从来没有见过他。现在你应该知道,桑兰的说辞已经证明她是一个骗子。我见过贺绍强先生一次,无论他是否有法律上的麻烦,我永远不会想成为这个人的朋友。

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他对自己的女儿没有权利,虽然我相信你在此案中的实际作用并未能争取到他所要的。这也是我相信你永远不能成为一个好律师的原因,因为你缺乏理解他人、缺乏辨识你客户真正需要并为他们找到一个好的解决方案的能力。如果你真正关心贺梅,就请闭上你的嘴巴,而不要利用她的案子作为支持你的佐证。
回复 PaybackIsABitch 2011-9-21 00:35
To: 温吕德 你曾经说:
>注:法律:宣誓证词本身就是证据。

胡说八道. 造你这么说, 任何罪犯只要在法庭上宣誓说没犯罪, 就应该被判无罪? 是证据, 不等于可以被用做证据. 很明显, 桑兰的证词没有被法庭采用因为太不合理了. 另外, 凭桑兰的证词, 你就认定薛伟森有罪. 美国法律不是先假定无罪, 然后证明有罪吗?

admissible as evidence并不代表它一定会被法庭最后认定为truth或facts。比如说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请自己的专家证人,他们的证词都可以作为己方的“证据”。不过陪审团最后相信哪个证人的话则不一定。这和中文里通常理解的“证据”含义完全不相同!岳师傅是号称上过法庭赢在美利坚的的牛人,照理说不应该说上面的昏话。说桑的宣誓证词就是证据,不外乎就是想说桑的话是真实可信的。建议岳师傅有话直说,别掖着藏着。要支持桑黄,就赶快行动!
回复 5x50 2011-9-21 00:13
再说一句,贺梅案是几年前的事了?这么多年岳先生就没有其他值得骄傲的事了吗?就像桑兰还在吃十三年前的老本,只让人觉得可悲。
回复 5x50 2011-9-21 00:06
Mr. Yue, you are getting weird and disgusting. Why you keep trying to drag Mr. Xie in? You‘ve never met him. All you know is what Sang Lang said and she already proved herself to be a lier. I have met Mr. He shaoqian once before. He was someone that I would never want to be friend with, with/without the legal trouble he was in. However, that does mean he has no right to his daughter, although I do believe that your role in his case actually didn‘t help in getting what he really wanted. that‘s why I think you are never going to be a good lawyer cause you lack the capability of reading people and figuring out what your clients really want and get a good resolution for them. If you really care about the He Mei, please keep quiet and don‘t use her case as your prop!
回复 idoiwin 2011-9-20 23:53
请问岳博识,退一万步讲,就算是有了性接触,你想要什么结论呢,性接触就是性侵害?就要赔1个亿?
你是法律专家,是不是要相信法庭的判决啊,法庭都驳回了,你在这讨论的意义在哪里呢。
柏拉图的同居你肯定是明白什么意思,你不相信;薛伟森在美国大使馆已经发誓了,那也是证据,你也不相信。桑兰在法庭上被驳回的一句话,你拿来作为证据,呵呵是不是台偏颇了
回复 2011跟你死磕 2011-9-20 23:32
你别说, 还真有点夫妻相。
回复 温吕德 2011-9-20 23:18
>注:法律:宣誓证词本身就是证据。

胡说八道. 造你这么说, 任何罪犯只要在法庭上宣誓说没犯罪, 就应该被判无罪? 是证据, 不等于可以被用做证据. 很明显, 桑兰的证词没有被法庭采用因为太不合理了. 另外, 凭桑兰的证词, 你就认定薛伟森有罪. 美国法律不是先假定无罪, 然后证明有罪吗?
回复 清流见底 2011-9-20 23:12
请问岳博士到底为什么一直想在这个问题上做文章?
回复 清流见底 2011-9-20 23:11
既然岳博士这么喜欢抓住性侵不放,你不妨代理桑兰再次起诉薛呀!也许你就是有这个意图吧?
回复 危言耸听 2011-9-20 23:04
你自己说过,怎么prove a negative ? 你解释一下,怎么证明柏拉图?
回复 危言耸听 2011-9-20 22:58
走火入魔
回复 麻脖子 2011-9-20 22:54
没有看懂博主的逻辑。您把贺少强案和桑兰告薛伟森案类比,是想说那位女士告贺少强合理呢(正如您认为桑兰也合理),还是您认为薛伟森无辜(正如您认为贺少强无辜)?我看到的是您想说贺少强被告了但无辜,而薛伟森有嫌疑。可这为啥能将两个案子类比呢?我当年被北大拒了,没能上过北大,能力有限,一时想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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