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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汉奸二字过敏的,往往就是汉奸--汉奸现象学初论

已有 896 次阅读2011-11-24 16:15 分享到微信

汉奸与叛国是两个有重叠但是不同的概念。汉奸的判定包括两个要素:(1)是汉人或广义汉人(注一);(2)勾结或试图勾结非汉人损害或试图损害汉民族的利益或尊严。因此汉奸是一个民族概念,与叛国不完全相同。叛国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出卖该国利益。因此,一个美籍华人不存在背叛中国的问题,其加入美国籍的时候就已经宣誓放弃对中国的一切忠诚、拿起武器保卫美国宪法。但是一个美籍华人如果出卖中华民族利益,却完全可以被视为汉奸。

汉奸现象在过去400多年中是相当普遍的。特别是当中国处于相对弱势的时候,尤其明显。这与中国是否处于战争无关,和平时期也会有汉奸。换个角度,世界可以说是处于一种广义的战争状态,这种广义战争包括政治、经济、传媒等等各个领域。

汉奸对其民族的出卖可以是(1)实际的、交互式的,也可以是(2)精神上的、单向的。前一种是有实际交易的“奸”,就是说出卖者卖了一些东西,然后获得了物质或非物质的回报,存在一个市场的transaction。我们把这种汉奸称为第一类汉奸(Class I Hanjian)。后者则还没有形成交易,我们称之为第二类汉奸 (Class II Hanjian)。这类汉奸看起来是一厢情愿的献身,其实出卖者往往只是因为自己价值太低,缺乏买方市场,出卖者本身还是期望获利的。也就是说,第二类汉奸是第一类的候选者(candidate)。

在战争年代,汉奸的买方市场广大,因为敌人需要最大限度的获取合作者。在非战争年代,汉奸的买方市场相对较小,除非是有很大价值的,对手不愿意花钱购买。因此,在和平年代,更多的是二类汉奸。

正如一位作者指出的:(1)汉奸知道自己是汉奸,所以对汉奸二字过敏;(2)汉奸总是可以找到当汉奸的借口。第一点是显然的,汉奸思维是一种自我意识活动。第二点也就是常见的心理防卫。

以吴三桂为例,其投降清兵,引满兵入关的理由是闯军将领占有了他的小妾,此举被当今某些人“歌颂”为爱情不要民族,其对中国的危害之大,其汉奸实质勿容置疑、不容翻案。

以汪精卫为例,他本来是一个著名的革命者,是国民党的元老级人物。但是在对日战争中失去信心,加之对国民政府不满,最终发出艳电投靠日本,当了汉奸。汪精卫的艳电有三点:(1)为与倭国善邻友好(注二);(2)为共同防共;(3)为经济提携。其中“为共同防共”一条是汪精卫着墨最多的,强调是为了民主、民族、民生。当然了,汪精卫的这一看似冠冕堂皇的艳电掩盖不了其汉奸的实质。国民政府在收到汪的艳电之后,立刻将其开除出党。

今天的形形色色的汉奸们同样举着各种牌坊。民主、自由是他们最响亮的口号,逢中必反是他们的显著标志。无论其如何堂皇,只要用汉奸的定义往他们身上一套,你会发现屡试不爽。

汉奸的出卖不但造成实际损失,更造成对汉民族的精神伤害,其危害极大。对付汉奸的方法,应该是立法惩治。美国历史上就有过类似的法律。近年制定的爱国者法案也有一定类似,这项法案授权政府监控各种可疑分子。鉴于汉奸的定义不限于中国公民,相关的司法权限值得研究。

当汉奸的最后都没有好下场。吴三桂后来被满军剿灭。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炸开汪的坟墓,将其暴尸荒野。艳电一词成了汉奸投名状的代名词。

在汉文明走向世界的今天,汉奸们越来越缺乏买方市场,他们剩下的也许只有最后凄凉的哀鸣。

注一:汉民族本身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基因群,南北汉人存在细微的差异,汉人也许更多的是以文化与语言作为其特征标志。
注二:艳电原文就是用的“倭国”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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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6 个评论)

回复 mgzww999 2011-11-25 19:14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哈哈,欢迎对号入座啊。
站在你的对立面是被称之为人的必要条件,你定义的汉奸我们也想对号入座,可惜对不上。按照你的说法,只有湖南人是正宗汉人,其它人特别是海外华人都是”唐人“,你是湖南人,所以只有你才有资格当汉奸,当正宗的汉奸。

溥仪不是汉奸,桑兰勾结外族黄健陷害汉人,她是汉奸。
回复 岳东晓 2011-11-25 13:41
哈哈,欢迎对号入座啊。
回复 mgzww999 2011-11-25 09:38
按照你这种混账逻辑,溥仪也不是汉奸了。而任何偷了汉族人东西的小偷也是汉奸了。你这种定义本省是企图在中国搞民族分裂,这才是地地道道的汉奸!
回复 mgzww999 2011-11-25 09:33
按照你这种混账逻辑,溥仪也不是汉奸了。而任何偷了汉族人东西的小偷也是汉奸了。你这种定义本省是企图在中国搞民族分裂,这才是地地道道的汉奸!
回复 方枪枪 2011-11-25 06:56
苦大仇深啊,岳博士啊。
孙鹰也是。
还有几个苦大仇深的网友。
大过节的,我就没见你们四处串串门,也没见你们说声节日快乐。你们会笑不?
 zzwave.com
回复 shijie 2011-11-24 23:23
笑死人了。黄晓夫律师原来是个性侵儿童犯。世界日报曾经以“一罪三罚”报道黄晓夫在新泽西萎谢幼女,一罪三罚的新闻。刑事处罚,新州和纽约律师公会处罚,所以是三罚。黄晓夫气得状告“世界日报”,输了。黄晓夫又上诉,又输了。WONG v. WORLD JOURNAL
1 A.D.3d 222 (2003)
767 N.Y.S.2d 227
RAYMOND H. WONG et al., Appellants,v.WORLD JOURNAL, Respondent, et al., Defendants.
Appellate Divis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First Department.

November 18, 2003.

Concur — Nardelli, J.P., Mazzarelli, Ellerin and Marlow, 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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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plaint was properly dismissed for lack of evidence sufficient to raise an issue of fact as to whether defendant-respondent was grossly irresponsible in publishing the offending article (see Gaeta v New York News,62 N.Y.2d 340, 345 [1984]). We have considered and rejected plaintiffs‘ other 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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