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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既然它被炒作得这么厉害,那就应该让公众了解真相。“ 赞同岳博士。既然有人选择大肆炒作,还想忽悠不懂法的老百姓,就需要像你这样的中立人士发表意见,让公众了解真相。
桑兰案充其量一个事故后引发的经济纠纷,不涉及任何基本权利,也没有任何大的社会价值。但是既然它被炒作得这么厉害,那就应该让公众了解真相。
To: 红男绿女 你曾经说:桑兰案充其量一个事故后引发的经济纠纷,不涉及任何基本权利,也没有任何大的社会价值。但是既然它被炒作得这么厉害,那就应该让公众了解真相。
你说得一点也不多,恰到好处。本人通过这个案例学到不少法律知识。即使从民族大义出发,也应该惩处民族败类,若这次放过和容忍那些心术不正,道德败坏,动辄置人于死地的丑类,那么他们秉持的邪恶就会真的成为中华民族性格的合法部分。南京彭宇案就使中国各地的人不再敢救人于危难之中。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你说得一点也不多,恰到好处。本人通过这个案例学到不少法律知识。即使从民族大义出发,也应该惩处民族败类,若这次放过和容忍那些心术不正,道德败坏,动辄置人于死地的丑类,那么他们秉持的邪恶就会真的成为中华民族性格的合法部分。南京彭宇案就使中国各地的人不再敢救人于危难之中。
哈哈,我还是不多说了吧,否则有人要说我背离了中立原则。唉,从民族感情出发,我看哪边惨败都有点不忍啊。
To: 第一缕阳光 你曾经说:贺梅在国内好好的。请不要在其他无关博文内讨论贺梅案。
岳博士,我看了贺梅案及国内后续的相关报道,感觉她回国后很不适应。当初很多律师均不看好这个官司,是不是因为他们想到她即便回国也不一定能适应这层因素,而选择了放弃?
因为本人不懂法律,所以最近一直再看一些案例,很多看不懂。提的问题大多十分幼稚,请不要见笑。
To: 走过路过 你曾经说:并不存在矛盾。但是原告方可以利用...
莫虎的管辖权动议只是指Winston Sie吧?而先前那个12(b)(6)撤诉动议还包括刘谢夫妇,所以也不能说相互矛盾?对不对?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莫虎的管辖权动议只是指Winston Sie吧?而先前那个12(b)(6)撤诉动议还包括刘谢夫妇,所以也不能说相互矛盾?对不对?
有人看了我的博文,要冒冷汗了。。。。
To: 毛茂 你曾经说:律师的角度与客户的角度不见得相同。
东晓先生,谢谢您及时给予我答复。看了你的答复后,我马上打了几个电话请教中外民事诉讼大律师,他们的答复都一致:被告律师将全部理由拿出来,没有矛盾,这是他们打官司的基本手段。法官会根据列出的所有的理由分析,无管辖吗?有管辖也站不着脚!看来法条和经验是否要活学活用?
To: 曼哈顿 你曾经说:海明好像特别想封口岳博士和law and order,这样他们就可以胡说八道了。
岳博士,你14日注册中文网后,海明在15日就给主编信箱留言,让网站拦截岳博士”对他的诽谤“,还说在收集证据要告岳博士,难道你是下一个莫虎不成?海明又要告你一亿美金?
To: winstonluo 你曾经说:我也希望能一巴掌打死,由贪而生恶念的人,你还得花钱花时间花精力去跟ta斗,看的心里不舒服。
无论从道德和法理讲,海明都没有任何的制高点,明眼人都希望莫虎一巴掌就把海明拍死,让这个案子早日了结,以还给华人社区一个宁静。
难道您觉得这个案子最好一直纠缠不清,两败俱伤才是美满结果?真不知您是何心态?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无论从道德和法理讲,海明都没有任何的制高点,明眼人都希望莫虎一巴掌就把海明拍死,让这个案子早日了结,以还给华人社区一个宁静。
哈哈,我还是不多说了吧,否则有人要说我背离了中立原则。唉,从民族感情出发,我看哪边惨败都有点不忍啊。
To: 曼哈顿 你曾经说:这好像是在通过威吓网管,到达压制我的博文的目的嘛。没出息。
岳博士,你14日注册中文网后,海明在15日就给主编信箱留言,让网站拦截岳博士”对他的诽谤“,还说在收集证据要告岳博士,难道你是下一个莫虎不成?海明又要告你一亿美金?
To: 毛茂 你曾经说:有人看了我的博文,要冒冷汗了。。。。
其实这个动议是不是指原告没有争取到联邦管辖权?原告们在法律上站不着脚、法律知识不够、丧失了让联邦过问即立案的可能?是否可说明;光智慧一流、有英文程度,但并不一定可将美国联邦法能完全消化?很希望博主能将第二个撤诉动议再研究一番,给大家普法。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网上的评论不必上心。上网不就图个开心长见识。更不用上到民族感情的层次上。不过一边倒的戏倒是不好看。都没个有水平的悬念转折
哈哈,我还是不多说了吧,否则有人要说我背离了中立原则。唉,从民族感情出发,我看哪边惨败都有点不忍啊。
To: 5x50 你曾经说:哈哈,我还是不多说了吧,否则有人要说我背离了中立原则。唉,从民族感情出发,我看哪边惨败都有点不忍啊。
岳大侠曾提到过法院是按提交顺序审理动议的,所以今天MH的动议要在第一个动议失败后才会审,对不对?如果是,那这就是只是一个PlanB。 可见被告律师的严谨和老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