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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东晓 http://blog.sinovision.net/?65015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请就事论事、客观、理性:针对其他读者的攻击性言论,发现立刻删除;关于博主本人的评论将被一律删除。

桑兰案华裔被告说联邦法庭无管辖权

热度 1已有 6245 次阅读2011-6-24 11:53 分享到微信

桑兰案中的华裔被告今天打出了第二套组合拳:要求联邦法院以没有司法管辖权为由撤诉。前一个撤诉动议,是依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12(b) (6) 条款,其依据是:就算你状纸里说的是真的,你的指控也不能成立。今天这个撤诉动议,是依据12(b)(1),其依据是:法院对相关的争议没有管辖权。

要理解这个动议,先得有点美国的政治背景知识。美国是联邦制,各个州组成一个联邦。根据宪法,联邦政府只处理某些明确列出的事情,其余权利归于州。联邦法院是有限司法权法院,一般处理: (1)涉及联邦法的案子(如版权、专利、联邦人权法案等),这叫federal question(联邦问题);(2)附属于联邦问题的州法问题,比如说版权案(联邦法)中附属的欺诈指控(州法);(3) 不同州的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比如加州的原告起诉纽约的被告,这叫diversity jurisdiction;这个diversity jurisdiction要求原告一边与所有被告们一边来自不同的州,这叫complete diversity。

对于这个最新的撤诉动议,本博依然是一目十行,看了个大概,初步总结其基本内容如下:

(0)桑兰针对华裔被告群的指控都不属于联邦法范畴,因此这不是联邦问题;

(1)被告 Winston Sie(就是那个跟搂着桑兰合影的小伙子吧)确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公民,原告却蓄意把他说成是美国公民,现有他的宣誓证词,证明他确实是香港公民;

(2)由于Sie是香港公民,原告与被告群之间不再存在完全的diversity,因此diversity jurisdiction不再存在;

(3)虽然桑兰向那些公司被告提出了联邦法指控(诸如联邦保险条款之类),但她对华裔被告群的指控与那些联邦法毫无关系,因此针对华裔的指控无法构成针对保险公司的联邦法指控的附属指控。

被告的结论:联邦法院对桑兰针对华裔被告群的指控没有管辖权。

如果这个撤诉动议被批准将意味着什么呢?

那就意味着联邦法院对这个案子里针对华裔的指控根本没有管辖权。但这并不是说这个案子就结束了。而是只能打回纽约州法院进行。

而且,这里有个问题,如果联邦法院对这部分案子没有管辖权,也可能就无权对先前那个12(b)(6)撤诉动议做出裁决。。。当然这里也有个顺序问题,其实12(b)(1)是随时可以提的,无须这么急。。。。我是不是说多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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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8 个评论)

回复 Obama_2011 2011-6-25 09:21
In calculating the time limitation applicable to commencement of a
criminal action, the following periods shall not be included:
(a) Any period following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se during which
(i) the defendant was continuously outside this state or (ii) the
whereabouts of the defendant were continuously unknown and continuously
unascertainable by the exercise of reasonable diligence. However, in no
event shall the period of limitation be extended by more than five years
beyond the period otherwise applicable under subdivision two.

海明还以为是薛的“大麻烦”呢,就算有那种情况,最多也只能延长5年,加上5年 ,也就最多10年的追诉期,还是过了,又忽悠一次。
回复 xiangrikui 2011-6-25 02:23
我和上面网友一样的疑问,难道可以随便告民事伤害案子吗?
 zzwave.com
回复 小迷糊 2011-6-25 01:26
岳博士,虽然我不懂打官司之类的事,但我知道打官司应该还需要摒功和忍耐力,是不是我能理解为海明终于如愿以偿的等来了莫虎的12(b)(1)?难道这样一来,莫虎之前的12(b)(6)就无用武之地了?
如果案子打回纽约州法院进行的话,海明说美国纽约州“民事伤害案子”原告输了也不必付对方律师费。那么正如海明所说的,桑兰没有任何损失了?
我恳切希望岳博士能给我答疑解惑。谢谢。
回复 艾艾 2011-6-24 23:55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桑兰案充其量一个事故后引发的经济纠纷,不涉及任何基本权利,也没有任何大的社会价值。但是既然它被炒作得这么厉害,那就应该让公众了解真相。
“既然它被炒作得这么厉害,那就应该让公众了解真相。“ 赞同岳博士。既然有人选择大肆炒作,还想忽悠不懂法的老百姓,就需要像你这样的中立人士发表意见,让公众了解真相。
回复 红男绿女 2011-6-24 20:38
海明刚才贴出的帖子,麻烦岳博士分析一下。

海明:大麻烦
36计里,最毒最狠的一计是“借刀杀人”。现在,这把屠刀就握在黄健的手上。黄健要是气不顺,薛伟森就有大麻烦。

今天对方主动公布的薛伟森的证词,是他本人在美国驻香港领事面前亲自宣誓画押的,不能有假。而且是上交给联邦法院的。证词里薛伟森承认从2002年的2月份起,就离开了美国的国境,一直在香港,所以,5年的刑事追诉期至今没过。5年追诉期是指当事人在美国国内5年,如果出国了,追诉期就“停钟”,“顺延”, 直到他回美。 刑事案子远远严重过民事案子。薛伟森这个案子今天起,正式向刑事案子转化了。

刑事案子立案不是很难的事,不需要证明被告有罪,只需要“有可能”即可。英文里叫做“probable cause.“ 如果被告认为冤枉,请律师打刑事官司去呀!大家还记得翟田田的刑事案吗? “有可能”打了个威胁电话,就立案坐牢了4个月。连电话录音都不需要有,有个人指认就够了。

再回到薛伟森,当初他和桑兰的事,路平医生已经讲过了。其实,即便路平不讲,只要桑兰讲也够了。黄健如果要求桑兰立案,桑兰就会立个刑事案子。人家是夫妻嘛。刑事案子一立,被告就成了政府追逐的目标了,不是我了。我知道美国和中国没有引渡协议,但是,我不知道美国和香港有没有引渡协议?

再谈桑兰状告薛伟森的民事赔偿案件。根据法律,民事求偿可以在刑事案件之后几年内立案。所以,如果刑事案子能够成功立起来,桑兰告薛伟森的民事求偿案子也还能成!桑兰不需要在中国或香港去告,在美国就可以!关键是现在刑事案子能不能立起来。

桑兰和黄健原本也知道的不多,把刘,谢, 薛三个人的英文名字都搞错了。也不知道薛伟森啥时去的香港。薛伟森这个新消息一透露,完全改变了这盘棋的下法。民事转刑事,刑事之后再民事求偿,黄健要发了。还要恭喜做刑事案的大律师,又多了一个刑事大案子。 桑兰和黄健马上就到纽约了,去报个案还有多难吗?
回复 岳东晓 2011-6-24 20:27
To: 红男绿女 你曾经说:
你说得一点也不多,恰到好处。本人通过这个案例学到不少法律知识。即使从民族大义出发,也应该惩处民族败类,若这次放过和容忍那些心术不正,道德败坏,动辄置人于死地的丑类,那么他们秉持的邪恶就会真的成为中华民族性格的合法部分。南京彭宇案就使中国各地的人不再敢救人于危难之中。
桑兰案充其量一个事故后引发的经济纠纷,不涉及任何基本权利,也没有任何大的社会价值。但是既然它被炒作得这么厉害,那就应该让公众了解真相。
回复 红男绿女 2011-6-24 20:22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哈哈,我还是不多说了吧,否则有人要说我背离了中立原则。唉,从民族感情出发,我看哪边惨败都有点不忍啊。
你说得一点也不多,恰到好处。本人通过这个案例学到不少法律知识。即使从民族大义出发,也应该惩处民族败类,若这次放过和容忍那些心术不正,道德败坏,动辄置人于死地的丑类,那么他们秉持的邪恶就会真的成为中华民族性格的合法部分。南京彭宇案就使中国各地的人不再敢救人于危难之中。
回复 岳东晓 2011-6-24 17:43
To: 第一缕阳光 你曾经说:
岳博士,我看了贺梅案及国内后续的相关报道,感觉她回国后很不适应。当初很多律师均不看好这个官司,是不是因为他们想到她即便回国也不一定能适应这层因素,而选择了放弃?

因为本人不懂法律,所以最近一直再看一些案例,很多看不懂。提的问题大多十分幼稚,请不要见笑。

贺梅在国内好好的。请不要在其他无关博文内讨论贺梅案。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1-6-24 17:20
岳博士,我看了贺梅案及国内后续的相关报道,感觉她回国后很不适应。当初很多律师均不看好这个官司,是不是因为他们想到她即便回国也不一定能适应这层因素,而选择了放弃?

因为本人不懂法律,所以最近一直再看一些案例,很多看不懂。提的问题大多十分幼稚,请不要见笑。
回复 cindy197233 2011-6-24 17:14
我觉得岳博士一直是中立地评论动议的。这也是给我们大家普及法律知识。不存在帮谁的倾向。再说海明固执己见,也不知取人之长,补己之短。而莫虎律师执业水平高,并不需要这些点评。最需要的正是我们这些渴望了解美国法律体系的人。所以希望岳博士仍一如既往地讲解,也谢谢他能抽出宝贵的时间来给大家普法。
回复 岳东晓 2011-6-24 17:12
To: 走过路过 你曾经说:
莫虎的管辖权动议只是指Winston Sie吧?而先前那个12(b)(6)撤诉动议还包括刘谢夫妇,所以也不能说相互矛盾?对不对?
并不存在矛盾。但是原告方可以利用...
 zzwave.com
回复 走过路过 2011-6-24 17:08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有人看了我的博文,要冒冷汗了。。。。
莫虎的管辖权动议只是指Winston Sie吧?而先前那个12(b)(6)撤诉动议还包括刘谢夫妇,所以也不能说相互矛盾?对不对?
回复 岳东晓 2011-6-24 14:37
To: 毛茂 你曾经说:
东晓先生,谢谢您及时给予我答复。看了你的答复后,我马上打了几个电话请教中外民事诉讼大律师,他们的答复都一致:被告律师将全部理由拿出来,没有矛盾,这是他们打官司的基本手段。法官会根据列出的所有的理由分析,无管辖吗?有管辖也站不着脚!看来法条和经验是否要活学活用?
律师的角度与客户的角度不见得相同。
回复 毛茂 2011-6-24 14:28
东晓先生,谢谢您及时给予我答复。看了你的答复后,我马上打了几个电话请教中外民事诉讼大律师,他们的答复都一致:被告律师将全部理由拿出来,没有矛盾,这是他们打官司的基本手段。法官会根据列出的所有的理由分析,无管辖吗?有管辖也站不着脚!看来法条和经验是否要活学活用?
回复 GOUP律师 2011-6-24 14:16
To: 曼哈顿 你曾经说:
岳博士,你14日注册中文网后,海明在15日就给主编信箱留言,让网站拦截岳博士”对他的诽谤“,还说在收集证据要告岳博士,难道你是下一个莫虎不成?海明又要告你一亿美金?
海明好像特别想封口岳博士和law and order,这样他们就可以胡说八道了。
回复 GOUP律师 2011-6-24 14:13
To: winstonluo 你曾经说:
无论从道德和法理讲,海明都没有任何的制高点,明眼人都希望莫虎一巴掌就把海明拍死,让这个案子早日了结,以还给华人社区一个宁静。
难道您觉得这个案子最好一直纠缠不清,两败俱伤才是美满结果?真不知您是何心态?

我也希望能一巴掌打死,由贪而生恶念的人,你还得花钱花时间花精力去跟ta斗,看的心里不舒服。
回复 winstonluo 2011-6-24 14:03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哈哈,我还是不多说了吧,否则有人要说我背离了中立原则。唉,从民族感情出发,我看哪边惨败都有点不忍啊。
无论从道德和法理讲,海明都没有任何的制高点,明眼人都希望莫虎一巴掌就把海明拍死,让这个案子早日了结,以还给华人社区一个宁静。
难道您觉得这个案子最好一直纠缠不清,两败俱伤才是美满结果?真不知您是何心态?
回复 岳东晓 2011-6-24 13:55
To: 曼哈顿 你曾经说:
岳博士,你14日注册中文网后,海明在15日就给主编信箱留言,让网站拦截岳博士”对他的诽谤“,还说在收集证据要告岳博士,难道你是下一个莫虎不成?海明又要告你一亿美金?
这好像是在通过威吓网管,到达压制我的博文的目的嘛。没出息。
回复 LionKing 2011-6-24 13:52
what is 12(b)(1) ?
回复 曼哈顿 2011-6-24 13:51
岳博士,你14日注册中文网后,海明在15日就给主编信箱留言,让网站拦截岳博士”对他的诽谤“,还说在收集证据要告岳博士,难道你是下一个莫虎不成?海明又要告你一亿美金?
回复 艾艾 2011-6-24 13:08
对于海明向法律专业人士求援,这位网友评论最准确:
海明这一招太明显了,想拉个人下水,然后自己溜号,把这个烂摊子甩给别人,估计不会有人上当。
回复 岳东晓 2011-6-24 13:02
To: 毛茂 你曾经说:
其实这个动议是不是指原告没有争取到联邦管辖权?原告们在法律上站不着脚、法律知识不够、丧失了让联邦过问即立案的可能?是否可说明;光智慧一流、有英文程度,但并不一定可将美国联邦法能完全消化?很希望博主能将第二个撤诉动议再研究一番,给大家普法。
有人看了我的博文,要冒冷汗了。。。。
回复 毛茂 2011-6-24 12:58
其实这个动议是不是指原告没有争取到联邦管辖权?原告们在法律上站不着脚、法律知识不够、丧失了让联邦过问即立案的可能?是否可说明;光智慧一流、有英文程度,但并不一定可将美国联邦法能完全消化?很希望博主能将第二个撤诉动议再研究一番,给大家普法。
回复 5x50 2011-6-24 12:34
To: 岳东晓 你曾经说:
哈哈,我还是不多说了吧,否则有人要说我背离了中立原则。唉,从民族感情出发,我看哪边惨败都有点不忍啊。
网上的评论不必上心。上网不就图个开心长见识。更不用上到民族感情的层次上。不过一边倒的戏倒是不好看。都没个有水平的悬念转折
回复 岳东晓 2011-6-24 12:26
To: 5x50 你曾经说:
岳大侠曾提到过法院是按提交顺序审理动议的,所以今天MH的动议要在第一个动议失败后才会审,对不对?如果是,那这就是只是一个PlanB。 可见被告律师的严谨和老到。
哈哈,我还是不多说了吧,否则有人要说我背离了中立原则。唉,从民族感情出发,我看哪边惨败都有点不忍啊。
回复 5x50 2011-6-24 12:18
岳大侠曾提到过法院是按提交顺序审理动议的,所以今天MH的动议要在第一个动议失败后才会审,对不对?如果是,那这就是只是一个PlanB。 可见被告律师的严谨和老到。
回复 第一缕阳光 2011-6-24 12:11
已经看不懂了,本人的法律水平太有限。
回复 xintianyue 2011-6-24 12:04
分析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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