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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东晓 http://blog.sinovision.net/?65015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请就事论事、客观、理性:针对其他读者的攻击性言论,发现立刻删除;关于博主本人的评论将被一律删除。

讨论贺梅案等请在这个帖子下,任何在其他博文中涉及无关内容都将简单删除

已有 1261 次阅读2011-6-24 17:49 分享到微信

作者:岳东晓  于 2011-6-9 20:14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桑兰案评论|通用分类:法律相关|已有 1430 次阅读|10 条评论

每次我讨论桑兰案,总有人。。。要跟我谈贺梅案,或者我的知识产权案。其实这都是我很乐意讨论、宣传的战绩。现在在这里专门开个贴,设为专门讨论场所。讨论这两个案子。以后,在桑兰案讨论中再偏离主题的,一律删除。

关于贺梅案,我写了一本书,还有若干博客。在我的博客中有一个专门分类,贺梅案。我非常乐意跟大家讨论--但我希望有兴趣的先了解一下案情,因为我没有时间重复网上已经有的信息。贺梅案英文文件在 http://parentalrightsandjustice.com 网站都有。《赢在美国--贺梅案真相揭秘》一书网上有卖。我在ABC的节目中作为贺家的法律顾问,在湖南卫视的《真情》节目与贺家一起,就贺梅案的历史进行了探讨。相关视频网上有。至于其他电视台、报纸等的详细报道就更多了。

在本网站的贺梅案相关博文包括:


关于我的知识产权案,也有很多博文(等我有时间,也写本书),有兴趣的可以在这讨论,我很乐意跟大家分享胜者的光荣。目前相关博文在我的新浪博客,我将陆续移植到此地。另外有人在网上称我对30多家企业诉讼失败,这是虚假的事实陈述,也就构成诽谤。在此警告。

Read more: 再在桑兰案博文中等纠缠贺梅案等将一律删除 - 岳东晓的日志 - 贝壳村 -

以上是我在另一网站博客的声明,拷贝在上面。










鸡蛋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发表评论 评论 (7 个评论)

 zzwave.com
回复 yukiwang 2011-6-29 21:50
叔叔 贺梅现在过得怎样 她开心吗.
回复 xiangrikui 2011-6-28 09:16
To: 初夏雨霏霏 你曾经说:
当初是谁把贺梅送到贝克家的?是贝克夫妇抢去的?把出生不足月的婴儿送到别人家,情不得已可以理解——那个母亲不到走投无路愿意送走孩子呢?可是,将所有的责任推个贝克家,是典型的有罪推定,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贺绍强回国后的行为,印证了他的无赖和无德,这是贺梅别无选择的悲剧!

心理学研究证明,婴儿6-18个月是形成自我镜像的主要阶段,这个时间,贺氏夫妇在哪里?他们的父母权、血缘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天

我同意!贺梅在贝克夫妇家里成长可能对贺梅更好。贺梅的亲生父母不合格。
回复 xiangrikui 2011-6-28 09:16
To: 初夏雨霏霏 你曾经说:
当初是谁把贺梅送到贝克家的?是贝克夫妇抢去的?把出生不足月的婴儿送到别人家,情不得已可以理解——那个母亲不到走投无路愿意送走孩子呢?可是,将所有的责任推个贝克家,是典型的有罪推定,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贺绍强回国后的行为,印证了他的无赖和无德,这是贺梅别无选择的悲剧!

心理学研究证明,婴儿6-18个月是形成自我镜像的主要阶段,这个时间,贺氏夫妇在哪里?他们的父母权、血缘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天

我同意!贺梅在贝克夫妇家里成长可能对贺梅更好。贺梅的亲生父母不合格。
回复 初夏雨霏霏 2011-6-28 07:26
当初是谁把贺梅送到贝克家的?是贝克夫妇抢去的?把出生不足月的婴儿送到别人家,情不得已可以理解——那个母亲不到走投无路愿意送走孩子呢?可是,将所有的责任推个贝克家,是典型的有罪推定,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贺绍强回国后的行为,印证了他的无赖和无德,这是贺梅别无选择的悲剧!

心理学研究证明,婴儿6-18个月是形成自我镜像的主要阶段,这个时间,贺氏夫妇在哪里?他们的父母权、血缘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天然的不可剥夺的,可是,他们在最初有为贺梅想了多少?做了多少?这也是贺梅别无选择的悲剧!

贺梅所有的不适,所有的悲剧说到底其实都起源于贺氏夫妇自己,都是贺氏夫妇自己造成的!

祝福贺梅现在和未来一切顺利,美好而幸福!
回复 Nathan 2011-6-25 07:53
不知道在这个博文下提桑兰案是否可以,您如果觉得不该出现在这里就删除吧。
在您的博文下,大家特别愿意把贺梅案和桑兰案放在一起说。可我觉得贺梅案和桑兰案在法律上不是一个层面,前者是基本权利之争,成败都影响深远,后者是经济补偿个案。
如果,我是说如果,‘桑兰跨国天价索赔案’能胜诉,能获得10亿以上赔款,我想首先颠覆的是美国延续百年的司法体系,海明的功劳够载入美国司法史册了。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不牵扯国家利益,民族存亡,仅仅是民事经济赔偿案,美国法庭是否能‘命令’第三人做证人?
回复 Nathan 2011-6-25 07:48
博士,我理解的‘贺梅案’。
贺绍强人品的好坏和是否该剥夺父母权没关系,无论什么样的人都享有为人父母的基本权力,除非他们主观或客观放弃了这个权力。长达8年的坚持,贺绍强显然没有放弃父母权。
现在很多人为贺梅感到伤感,恐怕是因为贺绍强夫妇回国后没多久就离婚了,贺梅失去了一个完整的家庭。又有报道说贺梅险些因交不起学费而失学。
现在我也挺恨贺绍强的,他不配为人父,不过不能因为‘不配’就剥夺他为人父的基本权力。配不配是道义上的,父母权是法律上的。
贺梅案争取的是华人或者说穷人在美国的基本权力。不知道我这样理解贺梅案是否对。

个人觉得贺梅虽然生在美国,但她作为一个没有美国绿卡的华人女儿,未成年时随父母回国,是她生命中该经历的。
中国有许多7、8岁被带出国的孩子,他们一样语言不通,一样暂时没有朋友,大家却不会说那是苦了孩子。
我想贺梅比很多生在美国又跟随父母回国的孩子要幸福,贺梅被很多人疼爱着。
回复 dogwood 2011-6-25 07:10
虽然我们都很关心贺梅在中国好不好,但是在法律上这和贺梅应该不应该回到亲生父母身边没有直接关系。这个案子不仅对中国人,对其他少数族裔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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