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有个朋友问我,我知道你说过绝对中立,但假如你帮助桑兰,能打赢官司吗?
我的回答是:“能否赢得官司,最终的决定因素是事实与法律依据。有足够的法律事实依据不一定能赢;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却一定不能赢。”
以下是我对她的解释。
法 律既维护原告的权益,也是保护被告的。在一个官司中,原告即使过去被侵犯、是受害者,那么他在起诉被告时处于进攻的一方,他要求赔偿---也就是通过法律 获取被告的财产。原告必须证明他的控告。虽然民事案件不如刑事案那样需要很高的证明标准,但这个证明的负担是原告的。而被告只要能在原告身上或者其指控中 找些漏洞,就可以大大削弱甚至击溃原告的指控。
所以从原告角度,一定要非常谨慎;当你的对手非常强大,更得10倍的谨慎。一股脑把所有能想 到的东西都抛出去,不但给对手很多反击的机会,而且消耗了自己有限的资源。须知,每一场法庭上的较量都消耗相当的资源,先不说双方的时间与金钱,有一个更 为宝贵的资源就是法庭的耐心和信任。一旦某方给法官不断出错的印象,就很难去除,就会失去法官本来可能对双方信任的平衡。而且,这种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对某 方产生的偏见可能是无可非议的---因为对诉讼双方进行判断正是法官的职责。
假设我们有一系列的事实,如何把事实与法律结合往往是一个需要创造力的事情。
我 举个例子,在贺梅案中有这么个证据: 贺梅父亲曾向贝克提议,【如果贺家离开美国,就将贺梅交给贝克领养,但贝克不得向美国政府举报贺家,导致贺家被递解出美国】。这个提议用英文写在一张纸上,是 贝克方认为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对此,贺与其律师只能采取回避的策略。但当鸵鸟是不行的,初审与上诉法院拿着这个证据如获至宝,用于证明所谓贺家要小孩的唯 一目的就是想赖在美国。这个提议经我分析,却成了对贺家最有利的证据之一。在贺梅案中类似的利用对方的证据反击对方还有不少---我把这叫做反扭其手腕。
从桑兰目前的形势,只要赢得一小部分就是胜利。我看到的只是一份状纸,英文称notice pleading---也就是不需要详细列出事实依据的指控。因此作为读者,能看出里面不成立的地方,却无法知道是否在纷繁的事实中仍然有成立的指控。
正如兵法说的,善于作战的,先要确保不被战胜,而等待对手可以被战胜的机会;能否被战胜取决于自身,能否取胜取决于对手。胜可知,而不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