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看了
一下桑兰案的状纸(声明,我没有仔细读全文),通篇几乎都是关于几个华人的事情,他们的之间的关系我也没有完全搞清楚,但是注意到桑兰指控两名男性对她进行了性侵犯。
海明在一篇博客中贴出了两张桑兰与一名男子的合影,从这两张照片中,根本看不出性侵犯的样子。
性侵犯是一个法律结论。要证明性侵犯至少要有三个要素:(1)性接触;(2)以获得或者提供性刺激为目的;(3)双方没有同意。
性接触是一个物理定义,这个定义准确,也好证明,无论是隔着衣服、还是直接接触身体敏感部位,都可以定为性接触。
第(2),(3)点的证明在桑兰的情况下就相对难了。
桑兰案状纸中写的,给她洗澡、排尿等,显然都不属于以获得或提供性刺激为目的。她瘫痪,需要人帮助洗澡;不能自主排尿,需要用尿管。给她洗澡、排尿属于护理行为。状纸中唯一指责的理由是,桑兰的妈妈在,不需要男人干这事。但这不能证明这两个男人的动机是为了获得性刺激、或者提供性刺激。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桑兰是否同意。根据纽约州法律,17岁就可以在性接触中同意。在那个男子与桑兰的照片中,桑兰似乎并无反感之意(假设当时她能说话),没有看到任何强迫迹象。而且,在过去10多年中,桑兰也从未表示违背自己的意愿、被强迫发生任何性接触。
因此,桑兰要证明性侵犯,要在第(2)(3)点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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