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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庭上的统一战线

作者:岳东晓  于 2011-3-10 01:47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贺梅案|通用分类:法律相关|已有5评论

关键词:

敌人、对手是分等级的。有些敌人是死敌,有着根本的利益冲突,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有时是有极 深的血仇,不报不能泄恨。中日之间,就是这种关系。两者不但在争夺生存空间,更有极深的仇恨。有的敌人或者对手则可能只是临时的。双方没有不共戴天之仇,也没有你死我活的利益冲突。这种情况下,双方不会选择拼到死。 

中美之间即使是在朝鲜战场也不是死敌的关系:(1)中美没 有互相宣战(中国是志愿军,美国是在联合国旗帜下);(2)双方都无意扩大战场(尽管美国的军人想轰炸北京上海、甚至使用核武,美国的政治家却没有这样决 策,麦克阿瑟叫嚣要扩大战争后被撤职;中国也没有轰炸美军在日本的基地,虽然曾有过计划);(3)双方都愿意和谈,而不是向二战一样,打到死为止(德国、 日本都是无条件投降)。 

对于一个处于冲突的实体来说,它首先要判断的是哪些是可以调和的矛盾,哪些是不可以调和的。它必须尽量减少敌人的 数量,集中力量打击最大的敌人,到处树敌是自寻死路的做法。不光打仗如此,打官司也是如此。 

贺梅案中,田纳西州的司法部长 (Attorney General)介入其中,递交了一个文件,大概是说按田纳西法律,贺夫妇就是抛弃了小孩。AG介入此案,是因为贺家律师和几名大学教授说田纳西收养法违背了美国联邦宪法。当时,贺绍强非常愤怒,说这个AG太坏了,要在媒体上大肆批判,把相关文件发给很多人。有一位支持者在中文媒体上发了一篇文章,说田纳西司法部长是 司法黑暗的总后台。贺的律师也说此人无理,等等。律师怕法官,但对这种行政人员毫不畏惧。 

我看了之后对贺说,你先别这样,这人可能不是你的死敌,因为他跟你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AG的目的只是维护田纳西法律(贺的律师和当地几名法学教授在违宪问题上围攻法律),而不是剥夺你的父母权。但你如果一 味地猛打,他可能变成你的死敌,那样你就三面受敌了(另外两面是不可调和的,实际上都是贝克)。我们应该跟AG搞缓和,Detente。就算不能拉他过来,也要争取减小他的火力。 

在法律上,贺梅案的情势当时的很不乐观。在田纳西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剥夺贺夫妇父母权之后,田纳西最高法院判决一个案子 (No. M2004-02208-SC-R11-PT),称为FRR案,剥夺了一位父亲的父权,理由是该父亲一年多没有看望其小孩。这个判例对贺梅案显然是极为不利的,因为当时剥夺贺夫妇父母权的法律依据正是因为其没有探望小孩。 而且,FRR案执笔的侯德大法官是贺梅案庭审法官的法学院同学、经常一起出席一些活动、关系密切。

按照争取最多支持的策略,不但不攻击AG,我在某个地方(纯粹法律)反而给他提供一个观点,证明田纳西法律没有违宪。 这个文件,我给AG寄了一份。到田纳西最高法院口头辩论的时候,那名教授专家上去论证了一番为什么田纳西收养法违宪,说得振振有词。AG的辩论词则完全采用了我的这个说法。当时的情形,他先是提出他一贯的论调,结果被田纳西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反问了一句,意思就是他的论点不成立。他立刻改口,采用我提出的那个论点。而按我这个说法解释田纳西法律,贺家根本就没有抛弃小孩。 

关于谁给贺梅造成可能伤害的问题,我曾论述到,“A.M.H’s current lack of attachment to her birth parents was due to Court’s unjust treatment of the Hes. The Court erred and Hes suffered.”。任何监护权过渡期的伤害都是贝克对贺梅的多年扣留的结果。 田纳西最高法院最终接受我们的动议,不但恢复贺夫妇的父母权,而且无条件将贺梅抚养权交还给贺家之后,贝克一方进行了各种挣扎,包括到联邦法院为贺梅申请人身保护(habeas corpus relief)。我在接受多维采访的时候说,这种挣扎的成功几率接近零。贺家也没有理睬贝克的绝唱。 

这位AG代表田纳西州政府在联邦法院反对贝克的企图,他写道:“any threat of harm emanated not from the Hes but from the system that unlawfully maintained A.M.H. in the Bakers’ custody some six yearsafter she should have been returned to her parents."。AG主动承担了政府责任:贺梅受到的可能伤害不是来自贺夫妇,而是田纳西的(司法)系统,因为它非法地让贝克控制贺梅达六年之久。

这个 故事的经验就是:谁是我们的敌人,这是首要问题。* 

 参考文献:《毛泽东选集-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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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5 个评论)

回复 sj5820 2011-3-10 07:11
哎,你真是诚心在惩罚我们读者吗。这事有那么难讲得清楚吗?连上诉的法律文件都学会了怎么写,那怎么就连个故事都讲不清?你给的链接我看了两页就看不下去了。法律文件看了令人头大,更何况花粉热正在打击我。又才下班,悃得很呢。

问题一,那个AG是什么观点。
问题二,那个AG又是用了你的什么观点,去辩护他的什么观点。

好了,从我看的两页上诉书中,搞清楚了原来贺爸妈把贺梅送走只是临时的。那不剥夺他们的父母权是可以的。当时新闻没有讲清楚。我以为他们先把孩子送人了,那还吵什么啊。然后,又搞清楚了原来贝克耍了花招说他们没有去看望贺梅,按田纳西的法律,四个月不看望孩子就可以剥夺父母权。美国人这种招数常常玩。岳先生抓住了“willfulness"这个字大辩一场,功夫不错。

好了,辩证问题搞清楚了。我的八卦精神又来了。那么请问岳先生,后来贺爸在中国的表现,您是做何看法?这么一个人渣,你前期帮了他,情有可原。到现在还替他炒作,是不是有点奇怪?你前篇的文章说西方媒体大肆报道贺案,而没有报道翟案的分析,我不大苟同。我认为西方媒体大肆报道梅案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可以把贝克朔造成西方人道精神的代表。所以他们对贝克的阴险手段统统都没有报道。再说,这是一场骨肉分离聚合的故事。中西都对这种故事有兴趣。而翟田田纯粹是一个粪粪,二十几岁的人,跟个teenage似的。Who cares.主要的差别在这里。

而我最有兴趣的是你的案子。你才是真正的英雄。我简直可以想象拍成电影后,会如何的振奋(中国)人心。美国嘴巴上一天到晚叫知识产权,而且一天到晚指责中国偷窃。如今却倒过来了。他们在偷窃,而且强权偷窃。以为可以把我们像蚂蚁一样踩在脚下。你在那样恶劣的环境下,不屈不挠,终于取得正义。天下英雄的故事都是按照这样的轨迹写的。所以,拜托请你把你自己的案子讲清楚点。尤其”argument" 的那部分。那种细节非常非常的重要。所有的剧情“tension"都是要从那里出来的。
回复 Cannaa 2011-3-10 11:17
sj5820: 哎,你真是诚心在惩罚我们读者吗。这事有那么难讲得清楚吗?连上诉的法律文件都学会了怎么写,那怎么就连个故事都讲不清?你给的链接我看了两页就看不下去了。法 ...
你以为岳博士容易吗?在法庭下令准备抄他的家,在他孤身奋战时不知后果如何时,有很多华人幸灾乐祸等着看笑话,甚至诅咒他。有个网名“牛乐吼”的专门写博客“法庭什么时候鞭策岳东晓”,恨不得要美国法庭惩罚岳东晓。法律咨询的单身老猫把要抄家的LINK到处转发,告诫华人不要打官司。当然,这些文章现在找不到了,因为岳东晓赢了。
回复 岳东晓 2011-3-10 14:21
我写这些文章的目的是让中国人知道怎么成为胜者,而不是败者。翟田田是个败者,戴着手铐压上飞机。贺邵强是胜者,上了ABC,赢得了美国人民的称赞,而贝克被美国人指责为魔鬼。这个区别是0与1 的区别。我两年前呼吁国人加入我的战斗,是要让大家分享最后胜利的光荣。最后有几个人站到我一起,我们做了一些事情,这对我最后取胜是有用的。等我有时间,将大写一笔。至于田纳西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那是另外一个理论问题,不可能在这里一语道清。有兴趣的可以查阅相关文件。
回复 岳东晓 2011-3-10 14:35
sj5820: 哎,你真是诚心在惩罚我们读者吗。这事有那么难讲得清楚吗?连上诉的法律文件都学会了怎么写,那怎么就连个故事都讲不清?你给的链接我看了两页就看不下去了。法 ...
老有人问我贺邵强的为人的问题。我觉得很厌烦。贺邵强叫我调解他家庭纠纷,或者跟我讲相关事情的时候,我都是立刻打断--我的原则里没有管别人家事这一条。贺邵强曾经寄给我关于那个刑事案的录音带,我都一直没有听。他要给我讲教室里发生的事情,我也拒绝听。贺梅案涉及的是基本权利,不是婚姻关系,也不是所谓性骚扰指控。如果有人不懂基本权利的概念,完全可以理解。因为这是一个西方文明的概念。但逐渐的,人们会搞清楚,为什么我们会在父母权问题上进行几年的争夺,双方的筹码会不断加大。如果要客观的评价贺邵强,我觉得在三点上他超过一般人: (1) 我从未听说他在背后说人闲话、坏话;(2)他有相当好的判断力、理解力,能够理解复杂的论证,不迷信律师;(3)有韧劲。
回复 sj5820 2011-3-11 10:29
岳东晓: 老有人问我贺邵强的为人的问题。我觉得很厌烦。贺邵强叫我调解他家庭纠纷,或者跟我讲相关事情的时候,我都是立刻打断--我的原则里没有管别人家事这一条。贺邵强 ...
完全同意你的观点。我只是表述作为一个观众的选择罢了。我觉得我对你已经很了解。几乎在第一次读你的博文时就明白了。在中国人里头是非常少见的。这个回答更肯定了我的感觉。我想周末的时候我会写一篇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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