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到一个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的案例:匿名网友对内华达联邦区法院, Anonymous Online Speakers v. United States Dist. Court for the Dist. of Nevada Reno (In re Anonymous Online Speakers), 611 F.3d 653 (9th Cir. 2010)。读者可能感到奇怪,怎么这个案子的一方是法院呢?
原来,这个案例里一帮匿名人士联合起来在网上攻击原告不诚实之类。原告起诉这些匿名攻击者,并请区法院批准获取这些人的真实身份。区法院批准了这个申请。被告们(匿名)通过律师向第九巡回法院提起抗争,请巡回法院撤销区法院的命令,理由是他们有匿名发表言论的自由。因为请上级法院压服下级区法院,因此区法院是抗辩一方。
这里有点值得注意,匿名被告虽然是匿名马甲,但却有律师代表,还可以试图抵抗。一般情况下,匿名马甲没有律师,也就没有机会反对这种获取其身份信息的法庭命令,基本是坛子里捉死乌龟。
在上述案子中,美联邦第九巡回法院认为:“The right to speak, whether anonymously or otherwise, is not unlimited... ” 言论自由不保护诽谤。具体在这个案子中,由于被告的匿名言论涉嫌诽谤,区法院下达的揪出其真实身份的命令没有明显错误。也就是说,上诉法院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几名匿名网友将不得不揭下面具。
第九巡回法院是美国最大的联邦巡回法院,下辖阿拉斯加、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夏威夷、爱达荷、蒙塔拿、内华达、俄勒冈、华盛顿等九个州以及关岛与北玛丽安娜群岛的联邦法院。其判决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美国法治文明的先进。美国的守法公民维权或解决争端往往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封建流毒较深海华往往把打官司看成向衙门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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