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我有时间读读莫虎的文件,再做详细评论。
不过从孙鹰的简介看,莫虎似乎概念有点模糊。现在是Motion to Dismiss阶段,法官必须假定原告状纸说的都是真实的,不能采信被告提出的证据,否则就把Motion to dismiss变成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了。从程序上法官如果要这么做,一般应通知双方,给nonmoving party 提出genuine issue of material fact的机会,而目前法官并没有这么做。
另外,CD是非卖品不能说明不具有商业目的---这是显然的,比如说广告性的CD一般就是不卖钱的。比如一个餐馆老板把与姚明的合影做出多媒体,到处发放,肯定不会收钱。莫虎如果真像孙鹰说的那样论辩了,肯定会被法官打回来,至少又是一个without merit。
关于性侵的问题,刑案没有成立不能说明民事责任不存在,海明撤案是在我教他without prejudice之后,所以应该是without prejudice,这样撤案也不能说明什么事实问题。
至于莫虎要求及时、立刻制裁海明,这个成功的可能性蛮大---海明的反对文件写的有点冲动。
对 于pleading中出现的rule 11问题,一般都是留待案件快结束时处理。海明如果叫我一声师傅,我给他一个案例保命。如果拖到最后再处理,说不定一切都化解了,比如双方和解,那么 rule 11制裁也可能不存在了---案子没结论嘛。海明只要能逃脱制裁,就算成功一大半。履历表上可以写上,与某某交战80回合,不分胜负。否则只能阿Q似的说 面对强敌、虽败犹荣。
我给诉讼双方的建议是,要么和解算了,好歹也是相识一场,何必呢?
要么互相往死里打。
桑兰案目前的态势我在前面一文中有过说明。
莫虎的撤诉动议之一是法庭对该案没有争议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这个动议被法官否决了。法官结论是,法庭对此案有管辖权。
目前,副法官建议是: 桑兰案有三项是无条件成活。这三项是(1)被告之一诽谤;(2)侵犯隐私权;(3)因侵犯隐私权引发的违背信义义务。另有三项是需要修改状纸成活。这需要修改状纸的三项是(4)不正当获利;(5)侵吞财产;(6)侵吞基金违背信义义务。
法 官建议去除的桑兰案指控有:(a) 莫虎与刘女士诽谤;(b)民事阴谋;(c) prima facie tort; (d) 违背承诺;(e)蓄意造成精神困扰;(f) 过失精神困扰;(g) 基于另外8项理由的违背信义义务。这废除的几项有的是过了追诉期,有的是海明的法律错误,有的是事实不清楚。
目前局势,虽然海明、莫虎都提交了反对,但正常情况下,主审法官会简单采纳副法官的建议。
如果主审法官采纳副法官的建议,桑兰案实际成活的是6项。因为正常情况下,原告会修改状纸,重新指控以上4-6三项。
值 得注意的是,桑兰修改状纸的时限不是这个14天,而是等主审法官采纳副法官建议之后再定。也就是说,桑兰现在什么也不做,等着主审法官的命令,其案子成活 项目是6项: (1)被告之一诽谤;(2)侵犯隐私权;(3)因侵犯隐私权引发的违背信义义务;(4)不正当获利;(5)侵吞财产;(6)侵吞基金违背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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