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阵没有关注桑兰案了,昨天看到有帖子说,桑兰方提出与华裔被告和解,这倒也符合与我之前给被告的和解算了的建议。
唐人街斗殴何苦呢,网上还出现打手团、粉丝团,逢年过节都还在死掐,试图左右舆论,其实都是枉然。不过,中文网上的传言缺乏可信度,只能查阅案卷了。
看了一下案卷。桑兰的新律师徐律师于1月24日提交了一个动议,要求法庭命令海明移交案件的相关文件。具体内容我没看,但可想而知,一定是海明不把案子的文件转交新任律师,后者只好上法院了。这种事情经常发生,原律师不配合新律师。但这种行为是违背律师职业准则的,如果被告到法庭或者律师协会,根本没有借口可讲。海明要小心了。海明似乎已经发了一个回应。
另外,徐律师针对桑兰案副法官先前的报告与建议提出了反对。他说,某些副法官建议撤除的控告之所以看起来缺乏依据,乃是因为前任律师海明的混乱与不足,如果法庭批准桑兰修改状纸,应该能弥补这些不足。
但是徐律师除了引用了大量案例的文字外,针对桑兰案具体的内容的具体的反对却语焉不详。如果我没有看漏,徐律师具体的反对只有一句话:【equity and other possible tolling factors were not considered when it could or should have been considered and applied under the particular set of facts or circumstances.】也就是说,徐律师认为副法官犯了一个法律的疏忽,在考虑追诉期限时没有考虑某些可能延期的因素。
根据规则,诉讼人对副法官的建议提出反对必须精确指出其事实或法律错误在哪,不能笼统地泛泛而谈。徐律师的反对显得非常的单薄、抽象,法庭或许根本不予考虑。当然了,即使不反对,主审法官必须审查副法官是否正确运用法律,如果真如徐律师所言,出现了法律论证上的疏忽,则即使桑兰不反对,主审法官也可以纠正。
总的来说,徐律师是请求修改状纸,或许要另起炉灶。即使按照原来海明的状纸,根据副法官的建议,桑兰案有三项是无条件成活:(1)被告之一诽谤;(2)侵犯隐私权;(3)因侵犯隐私权引发的违背信义义务。;有三项是需要修改状纸成活:(4)不正当获利;(5)侵吞财产;(6)侵吞基金违背信义义务。
目前我在案卷上没看到原告要求和解的内容---这当然不排除双方正在商议此事,但文件尚未输入系统。这种和解会议一般是民事案件必须走的一个过程。法庭忙得很,巴不得诉讼双方自己了断。很多案子甚至是在陪审团正在考虑的时候,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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