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
贺梅案解密:最高法院辩论经过》: 前一章中提到,在田纳西最高法院辩论中,贺家律师主张把抚养权问题打回下级法院。
关于案件的结果,岳东晓向贺家分析道:“你们的父母权是没有问题了,对律师、我及支持者来说,算是胜利了,因为你的基本权利得到了尊重,我们可以成功地退出了。但是你的女儿估计是要不回来了。按照现在的情况,抚养权问题要回到下级法院重审,区别只是去少儿法庭还是中级法庭,你必须证明女儿回家对她最有利。但上诉法院已经做了抚养权文件有效的判决,要少儿法庭或者中级法庭推翻上诉法院,似乎不可能。。。你唯一的办法是请田纳西最高法院直接解决抚养权的问题,别再打了,把抚养权直接给你。但你必须自己递交这份文件。。。
如果你决定递交动议,我给你写。否则,我就不浪费时间了。”
第二天一早,岳东晓飞回硅谷,中途在达拉斯停留时候,贺绍强打来电话,说完全想清楚了,决定自己递交动议,要求最高法院一次解决抚养权问题。
以下摘自《赢在美国--贺梅案真相揭秘》
第18章,自己要求抚养权
在这之前,岳东晓对抚养权的法律问题并没有研究,对相关的法律也并不清楚。回去后,他开始着手替贺绍强写这个动议。在读了相关案例之后,不禁倒吸一口凉气。
案例表明,在父母通过法庭自愿交出抚养权之后,要拿回来几乎是不可能的。有一个田纳西的最高法院的判例,在这个案子里父亲把小孩的抚养权给了小孩的外祖母。后来,父亲想把小孩要回来,把房子买在外祖母家旁,跟小孩建立了密切的关系,小孩也表示愿意回到父亲身边。但是田纳西最高法院说父亲无法证明小孩归他对小孩最有利,现在小孩很好,没必要冒险改变现状。
按照贺家的情况,小孩根本都已经不认识父母,怎么可能证明回贺家对她最有利?
(1)临时的定义
但是,如果抚养权移交没有正式通过法庭,或者移交文件已经无效,则父母具有抚养优先权,在这种情况下,除非父母会对小孩造成实际伤害,小孩必须无条件归还给父母。
贺家在1999年6月4日签的抚养权移交文件上并没有期限或者临时的字眼,但是证人们(除贝克外)证实大家都承认抚养权移交是临时的。
临时又是什么涵义呢?
贝克方说,临时等于没有确定期限。在审判时,尤牧师在贝克律师的追问下,不得不承认了。对此,上诉法院表示赞同。因为双方都认为“临时”就是“一段短时间” (a short period of time),在没有尺度的情况下,一段短时间是多长,根本无法确定。2001年贺家申请恢复抚养权时,贝克已经抚养小孩两年了,一段短时间为什么不可以是3年4年乃至18年呢?这样的分析不无道理。
显然,一切在时间长短上做的文章都是徒劳。必须绕开这个死胡同,另辟蹊径。
岳东晓分析了相关资料后发现,所谓“临时性”实际上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状况。在贺家抚养权移交上,它的临时性依赖于贺家遇到的困境的临时性,当临时困境结束时,抚养权移交的前提和理由就不存在了。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贺家的困境结束没有?
如果通过贺家的收入作为证据很难证明他们走出了困苦。贺家的收入是非法打工所得,而且也很难证明他们收入的数额已经足够。法庭上没有专家做经济方面的分析。
岳东晓的论据是,当时的困境是贺家无力抚养小孩,而现在贺家的老二、老三都抚养得很好,有法庭报告证明这一点,因此签订临时抚养权文件时贺家面临的困难已经不存在了。
既然临时抚养权依赖的条件已经不存在,那么它就已经无效了,那么父母拥有的抚养优先权就起作用,也就是说贺梅必须无条件回到父母身边(除非父母会对贺梅造成实质伤害)。
(2)自己说不
经过一个星期的工作,岳东晓把上述思路写成了一个动议。这个动议请求田纳西最高法院同时就父母权和抚养权做出判决,理由是已经审了这么久,所有事实都很清楚,剩下的是纯粹法律问题,而只有田纳西最高法院有权威一锤定音,贺家在这个官司里痛苦了这么多年,已经不堪折磨,希望田纳西最高法院来个一了百了,对小孩、对大人都有好处。然后的内容就是从法律证明,抚养权应该无条件归还给贺家。
最后这个动议还加上一条,说贝克律师在最高法院听证时说了假话,应该予以制裁。贺家保留在联邦法庭控告贝克律师的权利,因为他企图阴谋剥夺贺家的基本权利。这个内容传递的信息很复杂。岳东晓对贺绍强说,大法官们都很聪明,肯定能明白。
该动议的全文参见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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