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邵强的胜利是“美国的司法系统”的胜利】 这是传统老中的青天思维:还是美国青天大老爷高明,磕头、谢恩。这种思维缺乏对美国制度的理解。美国司法是对抗过程,英文称adversarial process, 诉讼人是对抗双方,法院是裁判,裁判不存在胜利与否的说法。法院不能主动替诉讼人发明论点,如果那样是BIAS,是MISCONDUCT,。我的知识产权 案中,一法官公然向被告支招,建议被告采用某个辩论,就被我控告MISCONDUCT。法官的职责是裁判,看谁打赢了。这个机制符合社会达尔文主义强者生 存、弱者淘汰的需要。
在贺梅案中,双方提出了各自的见解。在本博及其他汉人参与并提出取胜的见解之前,贺方没有提出能够击败贝克方辩论的见解。事实上,田纳西上诉法院的114 页判决把贺家律师先前提出的几乎所有辩解都已经经过严密的论证加以推翻,这个严格论证被中外的所谓法律专家都研究过了,几乎滴水不漏,没有任何一个专家能 说出有什么不对。田纳西最高法院并没有否定其上诉法院的推论过程,而是采用了我与贺后来提出的新的论证。
而我方后来的辩论最后被田纳西最 高法院采纳,只不过说明田纳西法院接受了我们的观点,正如贺邵强说的,该法院判决中的某些措辞与我们最后递交的动议雷同,而且是贺家律师从来没有提出过 的。相关各方的辩论在《赢在美国》一书中有详细介绍,谁有理、没理非常清楚。为什么ABC在报道贺梅案,我出现的时候,下面文字介绍写的是 LEGAL ADVISER,而根本没有采访贺家的律师,这是有其道理的。
我在前面说过,贺梅案打赢通俗的说取决于两个要素: (1) 让美国法院愿意听汉人讲道理;(2)讲赢道理。
为了第(1),我们实行了焦土战,几名法官遭受重创,知道湖南人不好惹。而第二,在双方似乎都有一定事实支持的情况下,则是一个法律智慧的较量。
博主二维码,光标右键点图片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