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明确实应该感谢我。我想他之所以将TURNER dismiss with prejudice很可能是基本概念不清。因为条文规定是dismiss without prejudice,他却宣布dismiss with prejudice,等于让桑兰败了一场。
我免费当了两次教员了,指出来之后,接下来海明要主动dismiss谁,就知道应该是without prejudice,否则自己玩残自己还不知道。不过,我预料海明还会犯更多的其他错误。
有个新注册的ID写了一篇《
号外!岳东晓告34家公司版权案被驳回》的博文,写这篇文章的人显然不懂基本法律常识。这个案子的结局是stipulated dismissal。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原告、被告双方在协议之后,决定结束战争。当然在法庭案卷上看不到那个协议内容,因为那可能是保密的。
这与桑兰案里单方面dismiss with prejudice完全不同。桑兰的自主撤案等于败诉。
此人还在替我数钱,算我赚了多少、亏了多少。
这个我就不必讲了。有些人看到别人损失会幸灾乐祸,但看到别人赢了会有相反的反应。
我只说一句,我上述的案子结束的时候,几名高端律师向我祝贺。
我给海明的建议(我在他博客的留言大部被他删了):
海明啊,打官司是个技术活,不是比谁肌肉更发达。既然TURNER是你在没有压力下撤诉的,你讲讲为什么选择with prejudice? 有这样自残的吗?莫虎是在激你,因为你把这件事闹这么大,他打垮你之后,名声大振。你怎么就继续往陷阱里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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