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我接到一个电话,是一个美国老太太,她曾经自主(没有律师)在北加州联邦法院起诉她以前的律师,最后得到赔偿和解。据她说,她在写一本自主诉讼的传奇故事,说读了我的各种雄辩,要录入她书的附录。以前她跟我联络过多次,经常一打电话就是一个多小时(人到一定年纪好像话多,这些没法的事)。这次她的电话却有点突然,因为很久没有联络了。
我还没说什么,她在电话那端却忍不住大笑。我问你笑什么?她说刚看到了一个新的侵犯知识产权官司,起诉了几十个被告(我都没数到底是多少个),而且都是很大的公司,让她觉得很amazing。我一想,也是,一个人打这么多....哈哈哈哈,也忍不住在电话里笑了起来。
送递传票的工作,大部分都很顺利,因为很多是美国公司。但某些在美国没有AGENT OF SERVICE的外国公司就相对麻烦了。比如说一个外国公司,它虽说在美国有同名的子公司,但那是不同的公司。这些被告在这个问题上当然是说传票没有送递,而这个送传票是个DUE PROCESS的问题,甚至上升到宪法高度了。虽然他们收到了传票,但传票必须是按照当地法律亲自送递负责人手上。总之,最后这些问题都解决了。好不容易把所有对手都传唤到了法庭。
这么多公司,这么多律师,每交一份文件都要乘个倍数。被告收到传票后必须在21天时间内回应。他们准时地递交了一份要求撤销原告部分起诉内容的动议。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在被告递个撤诉动议后21天,原告可以不经批准修改起诉书一次,这个修改实际是递交一份完整的新起诉书,这样修改起诉书后,原来的起诉书就失效了。
鉴于此,在二十一天后,原告递交了一份修改后的起诉书。同天,递交了一份要求总结评判的动议,要法院直接判对方在某些问题上责任成立,而且请求法庭发布禁令,减小不可逆的损失。
看官可能问,这是为什么呢?诉讼人递交一份动议,法庭会安排一个听证日程,一般按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原告递交修改的起诉书后,被告的那些撤诉动议就完全失效了,因为他们的动议是针对一份旧的起诉书(尽管内容变化不多)。所以,他们没有办法,只能撤销他们的动议,根据新起诉书递交新的动议。这样一来,原告的动议将在被告的动议之前进行。
果然,对方无奈,只好把先前的动议撤了,而在这期间,他们必须回应原告的动议。而他们要撰写新的撤诉动议,却只有两个星期的时间--因为程序规定被告对修改后状纸的回应时间只有两星期。法庭安排的听证时间,原告的动议也要早两个星期。
这就是一个漂亮的时间差,瓦解了对方的战斗部署。
故上兵伐谋,...其下攻城,攻城之法,为不得已,...将不胜其忿而蚁附之,杀士三分之一而城不拔者,此攻之灾也。
正所谓兵家之胜,不可先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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