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兰案中的华裔被告今天打出了第二套组合拳
:要求联邦法院以没有司法管辖权为由撤诉。前一个撤诉动议,是依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12(b) (6) 条款,其依据是:就算你状纸里说的是真的,你的指控也不能成立。今天这个撤诉动议,是依据12(b)(1),其依据是:法院对相关的争议没有管辖权。
要理解这个动议,先得有点美国的政治背景知识。美国是联邦制,各个州组成一个联邦。根据宪法,联邦政府只处理某些明确列出的事情,其余权利归于州。联邦法院是有限司法权法院,一般处理: (1)涉及联邦法的案子(如版权、专利、联邦人权法案等),这叫federal question(联邦问题);(2)附属于联邦问题的州法问题,比如说版权案(联邦法)中附属的欺诈指控(州法);(3) 不同州的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比如加州的原告起诉纽约的被告,这叫diversity jurisdiction;这个diversity jurisdiction要求原告一边与所有被告们一边来自不同的州,这叫complete diversity。
对于这个最新的撤诉动议,本博依然是一目十行,看了个大概,初步总结其基本内容如下:
(0)桑兰针对华裔被告群的指控都不属于联邦法范畴,因此这不是联邦问题;
(1)被告 Winston Sie(就是那个跟搂着桑兰合影的小伙子吧)确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公民,原告却蓄意把他说成是美国公民,现有他的宣誓证词,证明他确实是香港公民;
(2)由于Sie是香港公民,原告与被告群之间不再存在完全的diversity,因此diversity jurisdiction不再存在;
(3)虽然桑兰向那些公司被告提出了联邦法指控(诸如联邦保险条款之类),但她对华裔被告群的指控与那些联邦法毫无关系,因此针对华裔的指控无法构成针对保险公司的联邦法指控的附属指控。
被告的结论:联邦法院对桑兰针对华裔被告群的指控没有管辖权。
如果这个撤诉动议被批准将意味着什么呢?
那就意味着联邦法院对这个案子里针对华裔的指控根本没有管辖权。但这并不是说这个案子就结束了。而是只能打回纽约州法院进行。
而且,这里有个问题,如果联邦法院对这部分案子没有管辖权,也可能就无权对先前那个12(b)(6)撤诉动议做出裁决。。。当然这里也有个顺序问题,其实12(b)(1)是随时可以提的,无须这么急。。。。我是不是说多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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