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打官司不是请客吃饭,是要有一定英文阅读理解能力与技能的。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阅读一下海明律师给法庭的信件(见文末)。
先看一下这份短信中的一些明显错误,该信写道:"Summons and Complaint was filed on April 28, 2011..."。
眼明的网友立刻看出,单复数没对上。但这无伤大雅。但有一个概念问题。Summons(传票)应该是issued,而不是filed。"Filed"指把文件放入案卷,Summons并不是放入案卷,而是由法院发给原告,再由原告送达给被告。实际操作是原告自己填好Summons,然后经CLERK检查之后盖印、签字,交给原告。但这不改变Summons是issued这个事实。
接下来,律师说因为还没把传票递出去,被告还没有回应,所以原告可以修改其状纸,这本来是多此一举的话。但接下来一句就出问题了,律师写道:“Please accept the attached Amended Verified Complaint which is filed together with this application as an attachment.” 这句话有几个信息:(1)这封信是一个"application”,也就是申请,或者说请求;(2)修改后的状纸作为这封信的附件递交。这就出问题了。
法庭正确地把这封信当成了一个修改状纸的动议(Motion to Amend Complaint),而这种动议只有法官才有权处理,CLERK是没有资格的。因此,CLERK只能加以驳回。
当然,这不是什么致命的错误,很简单地就可以纠正。但是犯这种错误不会给法院与对手好印象--人家一看你是新手上路,立马看小几分。这说明打官司需要冷静,不要冲动之下乱来。修改状纸只有一次宝贵的机会(以后就必须法院批准了),本来应该留在对方的Motion to dismiss之后使用,结果提前用掉了,还给大家留下笑柄。
另外,状纸的最后有桑兰的宣誓确认(verify)。其实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除了几种特别说明的情况,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状纸无须验证,律师签名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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