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在新浪网读了这篇《从桑兰案看网络诽谤罪 》的博文,对作者所作的研究不由得大赞。但有一点,这个“罪”字用得不是很恰当。罪一般指刑事犯罪。桑兰案中起诉的诽谤属于民事TORT,不是刑事犯罪。Tort是一个英文法律词汇,不知中文标准翻译如何,但类似于伤害、侵权等。
该新浪博文论述了很多,但基本意思就是一个,在网络上诽谤与传统非网络的诽谤具有同等法律责任。
其实这很显然,网络诽谤甚至责任更大,因为网络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而且,匿名网友不可能因为匿名而减轻责任。恰恰相反,由于有匿名的掩盖,诽谤的人可能更加肆无忌惮,导致其言论更容易符合构成诽谤的法律标准。
不过,这篇博文却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怎么才能把这些匿名网友拖上法院呢?
桑兰案起诉告了15名网友,名曰John Doe and Jane Doe 1 到 15号。这都是一些虚拟名。美国法院是不能判决虚拟名诽谤的,因为那违反了适当程序的原则,没有给被告辩护的机会。要告这些DOE们,必须找出他们的真实身份,把法庭传票交到他们手上。这个找出网友真身是必不可少的一步,如何完成,涉及很多技术层面的东西。但有一点非常清楚,法院可没有闲工夫替原告进行调查取证,这一切必须由原告自己完成。而且,在联邦法院要完成这个取证更是困难。
总之,那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往往要经过多道法律程序才能顺藤摸瓜,耗费相当多的资源。而且,时间拖延之后,往往不可能再找到被告,因为锁定此人的信息(如IP地址等)都可能改变,而且不再有原始记录。即使有IP地址,要对应到人,也不是件容易的事。但也不是不可能。
具体细节,我就不讲了,否则会被认为给人支招,违背了本博的中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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