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网上看到某些律师对韩寒起诉方舟子案的法律分析,看得一头雾水,结论是,这些律师 东扯葫芦西扯叶 、脑子一团浆糊。法律这东西也是一门科学,是需要科学、逻辑思维的。要确定一个人的言论是否构成诽谤,先必须确定诽谤的定义,然后用相关案情与这个定义去结合,如果能直接套上定义,当然简单,如果不能,则需要根据宪法原则或者其他成文法或者人类社会的一些基本原则进行分析。
什么是诽谤?我们先得看成文法里有没有定义。如果成文法里没有定义,则说明这个词应该按通常的理解,因此可以参照词典定义。我查了一下《现代汉语词典》,上面是这么定义“诽谤”的:【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诬蔑;】而诬蔑的定义是:【捏造事实冤枉人】。
显然,构成诽谤的先决条件是:所涉言论必须包含事实的陈述,而且该事实陈述包含事实错误或者虚假。这是显然的。真实地描述事实不属于诬蔑(虽然有可能侵犯隐私)。另外,如果言论不是事实陈述,而是发表观点、意见,也不能构成诽谤。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正是保护公民发表意见、观点的权利。针对言论的正确方式是更多的言论。
当然,有时候事实陈述与观点、意见之间并没有绝对明确的区分。很多观点里面有可能隐含了事实陈述。具体如何裁定,需要根据对相关言论进行具体的分析。
如果诽谤的控诉人是韩寒这样的公众人物,那么标准就不同了。韩寒作为自称对社会负有责任的公众人物,接受社会对其诚信的质疑是他选择成为公众人物的代价。公众人物要证明被诽谤,必须证明对方明确知道真相、或者鲁莽地完全不顾真相的存在,而发布虚假的言论。这在法律上称为“实际恶意”。值得注意的是,(1)这个“实际恶意”的确定不是根据发言人的好恶,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2)公众人物具有举证的负担。
具体到韩寒,他必须至少证明诽谤公众人物的要素:(1)方舟子的涉案言论属于事实陈述而不是观点;(2)方舟子的事实陈述虚假,而且(3)方舟子知道真实情况。
而要证明方舟子所言虚假,韩寒必须先证明事实真相是什么。
根据报道,韩寒目前尚未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而是在进行所谓手稿的公证。问题是,这个手稿的公证无非就是韩寒自己的一面之词(也许还有他爹的证词),说这上面的字是韩寒亲笔所写。显然,这无法证明这些手稿是韩寒的原创。恰恰相反,正如网络上议论的,一本20万字的、上涉天文、下及地理、谈古论今、英中文夹杂的小说,从头到尾,手稿居然没有修改的痕迹,正好说明这是在抄写,而非创作。
对于广大的读者来说,他们感兴趣的、需要的是真相。我在前面说过,韩寒上法院很可能是自投法网。
博主二维码,光标右键点图片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