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人、对手是分等级的。有些敌人是死敌,有着根本的利益冲突,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有时是有极 深的血仇,不报不能泄恨。中日之间,就是这种关系。两者不但在争夺生存空间,更有极深的仇恨。有的敌人或者对手则可能只是临时的。双方没有不共戴天之仇,也没有你死我活的利益冲突。这种情况下,双方不会选择拼到死。
中美之间即使是在朝鲜战场也不是死敌的关系:(1)中美没 有互相宣战(中国是志愿军,美国是在联合国旗帜下);(2)双方都无意扩大战场(尽管美国的军人想轰炸北京上海、甚至使用核武,美国的政治家却没有这样决 策,麦克阿瑟叫嚣要扩大战争后被撤职;中国也没有轰炸美军在日本的基地,虽然曾有过计划);(3)双方都愿意和谈,而不是向二战一样,打到死为止(德国、 日本都是无条件投降)。
对于一个处于冲突的实体来说,它首先要判断的是哪些是可以调和的矛盾,哪些是不可以调和的。它必须尽量减少敌人的 数量,集中力量打击最大的敌人,到处树敌是自寻死路的做法。不光打仗如此,打官司也是如此。
贺梅案中,田纳西州的司法部长 (Attorney General)介入其中,递交了一个文件,大概是说按田纳西法律,贺夫妇就是抛弃了小孩。AG介入此案,是因为贺家律师和几名大学教授说田纳西收养法违背了美国联邦宪法。当时,贺绍强非常愤怒,说这个AG太坏了,要在媒体上大肆批判,把相关文件发给很多人。有一位支持者在中文媒体上发了一篇文章,说田纳西司法部长是 司法黑暗的总后台。贺的律师也说此人无理,等等。律师怕法官,但对这种行政人员毫不畏惧。
我看了之后对贺说,你先别这样,这人可能不是你的死敌,因为他跟你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AG的目的只是维护田纳西法律(贺的律师和当地几名法学教授在违宪问题上围攻法律),而不是剥夺你的父母权。但你如果一 味地猛打,他可能变成你的死敌,那样你就三面受敌了(另外两面是不可调和的,实际上都是贝克)。我们应该跟AG搞缓和,Detente。就算不能拉他过来,也要争取减小他的火力。
在法律上,贺梅案的情势当时的很不乐观。在田纳西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剥夺贺夫妇父母权之后,田纳西最高法院判决一个案子 (
No. M2004-02208-SC-R11-PT),称为FRR案,剥夺了一位父亲的父权,理由是该父亲一年多没有看望其小孩。这个判例对贺梅案显然是极为不利的,因为当时剥夺贺夫妇父母权的法律依据正是因为其没有探望小孩。 而且,FRR案执笔的侯德大法官是贺梅案庭审法官的法学院同学、经常一起出席一些活动、关系密切。
按照争取最多支持的策略,不但不攻击AG,我
在某个地方(纯粹法律)反而给他提供一个观点,证明田纳西法律没有违宪。 这个文件,我给AG寄了一份。到田纳西最高法院口头辩论的时候,那名教授专家上去论证了一番为什么田纳西收养法违宪,说得振振有词。AG的辩论词则完全采用了我的这个说法。当时的情形,他先是提出他一贯的论调,结果被田纳西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反问了一句,意思就是他的论点不成立。他立刻改口,采用我提出的那个论点。而按我这个说法解释田纳西法律,贺家根本就没有抛弃小孩。
关于谁给贺梅造成可能伤害的问题,我曾论述到,“
A.M.H’s current lack of attachment to her birth parents was due to Court’s unjust treatment of the Hes. The Court erred and Hes suffered.”。任何监护权过渡期的伤害都是贝克对贺梅的多年扣留的结果。 田纳西最高法院最终接受
我们的动议,不但恢复贺夫妇的父母权,而且无条件将贺梅抚养权交还给贺家之后,贝克一方进行了各种挣扎,包括到联邦法院为贺梅申请人身保护(habeas corpus relief)。我在接受多维采访的时候说,这种挣扎的成功几率接近零。贺家也没有理睬贝克的绝唱。
这位AG代表田纳西州政府在联邦法院反对贝克的企图,他写道:“any threat of harm emanated not from the Hes but from the system that unlawfully maintained A.M.H. in the Bakers’ custody some six yearsafter she should have been returned to her parents."。AG主动承担了政府责任:贺梅受到的可能伤害不是来自贺夫妇,而是田纳西的(司法)系统,因为它非法地让贝克控制贺梅达六年之久。
这个 故事的经验就是:谁是我们的敌人,这是首要问题。*
参考文献:《毛泽东选集-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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