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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两个月本博对桑兰案的报道分析

作者:岳东晓  于 2011-6-30 01:44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桑兰案评论|通用分类:法律相关|已有11评论

早在海明开始在网上宣传准备为桑兰打官司的时候(那时候支持他的人是绝大多数),我就多次在他的博客留言到:“海明啊,可不要让桑兰再受伤啊!” 类似的话我说了很多次。。。桑兰案正式立案之后,以下是我做过的一些分析报道。

2011/05/08:《桑兰案海明唱起了独角戏》:【桑兰案...律师只有一个,就是海明,没有洋枪队根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第11条,每一份递交给法庭的文件(除证词外)都必须有律师的签名,这个签名是一项保证:律师在递交文件之前对相关的事实与法律进行了称职的调查、研究,并且不是为了非正当的动机。否则,法庭可以在对方动议下或者自主对律师予以制裁,包括罚款等。所以在一份状纸上签名并非儿戏,而是一件严肃的事情。目前看,被海明“施以鞭刑”的几个洋人都没有签名。】


2011/05/08: 《桑兰案有成唐人街斗殴的趋势》:【桑兰案起诉洋人公司、洋人老板,我非常乐观其成,希望海明能够步步追击、坚持到底,打出威风,打出气势,名利双收。不要象起诉CNN样,虎头蛇尾。不要象赵静博士的维权案一样,号称索赔750万,结果要她倒贴律师费。更不要象翟田田案一样,让小翟铐着手铐上了飞机,屈辱终身。但是目前来看,桑兰案有演变为唐人街斗殴的趋势--好象莱坞电影里经常出现的场景。华人之间打得不亦乐乎,当然总有赢的一方,但输的却往往是华人全体。】

2011/05/12: 《我给海明的建议--在媒体上赌谁狠是打不赢官司的》:【在媒体上赌谁狠是打不赢官司的。法庭是讲道理的地方。一再坚持那18亿美元的赔偿只会把这个官司变成一个闹剧。。。时过13年,即使有任何指控在追诉期之内,被告也能使用LACHES辩护。】

2011/05/14: 《认为炒媒体能在美国法院带来好处的想法是幼稚的》:【这种到处树敌的做法,绝对不利于她的“18亿美金”的官司。打官司归根结底是一场智力与智慧的较量,蛮干是无济于事的。。。能否在法律论战中打赢案子,关键在于你能否讲赢道理。。。你乱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这叫着admission。。。桑兰案的媒体炒作将给其在法庭上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2011/05/16: 《为什么桑兰律师应该听我的意见:因为我是鸦片战争以来唯一在英美法系下全胜的中国人》:【读读我的《法庭上的统一战线》就知道,蛮干是不行的。。。 桑兰这么打下去,有可能输得很惨。四处树敌,最后可能是四面楚歌。】

2011/05/16: 《桑兰案状纸被法院拒收--搞路不清就上联邦法院》:【美国打官司,程序非常重要,程序错误往往是死路一条。。。】

2011/05/16: 《为什么桑兰案的状纸被拒》:【法庭正确地把这封信当成了一个修改状纸的动议(Motion to Amend Complaint),而这种动议只有法官才有权处理,CLERK是没有资格的。因此,CLERK只能加以驳回。当然,这不是什么致命的错误,很简单地就可以纠正。但是犯这种错误不会给法院与对手好印象--人家一看你是新手上路,立马看小几分。这说明打官司需要冷静,不要冲动之下乱来。修改状纸只有一次宝贵的机会(以后就必须法院批准了)。。。】

2011/05/17: 《不要迷信律师》:【我指出桑兰案中的一些问题有两个目的:(1)让大家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免得被媒体糊弄;(2)也是给桑兰方一些刺激--先搞清路子,别让桑兰太受伤。作为被告来说,看到桑兰方毫无章法的乱拳,一定是私下笑翻了,但绝不会指出来,当免费教员。。。 全美100多万律师,饭桶多去了,所以能当律师不见得是什么荣耀的事。大家更不要迷信律师。】

2011/05/18: 《桑兰案律师已经势成骑虎》:【骑在老虎身上是蛮威风的,大家都大声喝彩,但问题是骑上去好办,下来就困难了--老虎是咬人的。恰巧的是,与海明对阵的律师就叫莫虎。。。根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第11条...法庭可以在对方动议下或者自主对律师予以制裁,包括罚款等。英文叫着RULE 11 SANCTION。。。如果21天内没撤,之后撤销都来不及了,因为违规已经完成】

2011/05/19: 《什么叫诉讼特权(Litigation Privilege) 》:【打官司的过程中,发生互相攻击的现象是必然的。能够因此起诉对方诽谤吗?有一个概念,叫着Litigation Privilege(诉讼特权)。。。】

2011/05/20: 《真的想打官司,就得保持无线电静默》:【打官司就像战争,不能让对手过早知道自己的意图。孙子曰:“攻其无备,出其不意”。这个道理看似简单,但正如先祖岳武穆曾言:“阵而后战,兵法之常;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用今天的说法,会不会把理论用于实践,就全靠个人的悟性了。】

2011/05/20:《我在桑兰案问题上没有立场、也不会有立场》:【早在桑兰案有成唐人街斗殴的趋势》一文中,我就呼吁:“美洲华人在桑兰案中不要在桑兰与其华人被告之间采取任何立场,而是听由司法裁决"。我自己又怎么会站队呢?海明还在宣传他正在起草状纸、准备对洋律师施以鞭刑的时候,我就多次说了,海明啊,别让桑兰再受伤啊。现在还是这句话。我也请大家不要用恶意来揣测桑兰,她有权把她感到的冤屈诉诸社会。但法律上的判断却是其律师的责任,这正是RULE 11的宗旨。 

2011/05/20: 《桑兰案已经部分撤诉》:【记得当初海明律师在博客上大张旗鼓地要起诉TURNER本人(参见海明博文:《桑兰将状告特纳本尊,与种族歧视作斗争》),结果还没开始,就搞了这样一个结果。至于其针对AOL TIME WARNER的诉讼似乎与TURNER有一定关系,如果对TURNER撤诉with prejudice,对AOL TIMER WARNER也可能有影响,它可能运用issue preclusion来去掉部分控告。】

2011/05/21: 《STIPULATED DISMISSAL与DISMISSAL的区别 》:【海明确实应该感谢我。我想他之所以将TURNER dismiss with prejudice很可能是基本概念不清。因为条文规定是dismiss without prejudice,他却宣布dismiss with prejudice,等于让桑兰败了一场。我免费当了两次教员了,指出来之后,接下来海明要主动dismiss谁,就知道应该是without prejudice,否则自己玩残自己还不知道。不过,我预料海明还会犯更多的其他错误。】

2011/05/22: 《海明、莫虎之战即将爆发 》:【莫虎已经是有备而来,到时必然是一份motion to dismiss与motion for rule 11 sanctions同时反击。海明同时得回应被告两份动议。参照海明已经with prejudice撤销对Turner的指控的举动,说明其起诉确实有问题,莫虎处于一个相对优势的战术位置。。。如果桑兰方没有大的决策变化,三个星期内,海明与莫虎之间的首轮攻防战即将激烈展开。。。说句实话,我也不愿意看到海明败下阵来。但如果要下注,莫虎的赢面大些。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2011/05/23: 《纸老虎其实是个相对概念 》:【莫虎律师是有实战经验的--他能在巡回法院争取到vacate下级法院的罚款就是一例。。。这次莫虎律师的rule 11我看他是志在必得。海明把TURNER从罪大恶极一下子说成清白无辜,法官会怎么想?。。。在网上拍胸脯、给自己打气是没有用的。莫虎要制你,你就说是下重手,你告人家难到就很温柔?打官司这种事情,一旦开战,说穿了,是个你死我活的斗争,是很残酷的。。。没有这个受伤的思想准备,就不要当原告。。。纸老虎这个概念其实是个相对概念,当年毛泽东论述这个概念的时候就清楚的解释了。帝国主义很强大,有核武器,一般的人碰到这个老虎是要被咬得很惨的,只有遇上强大的对手,它才会表现出纸老虎的特性。想想看,八国联军是纸老虎吗?当然不是,满清就被打得落花流水,割地赔钱。朝鲜战争的16国联军呢?被湘军打得满山跑。这样才有用纸老虎这个词的资格。】

2011/05/23: 《莫虎宣称要打掉海明的律师执照完全可能》:【Rule 11是联邦民事诉讼程序,律师执照是州律师协会颁发,显然联邦程序管不到律师执照。但这并不等于联邦法院不能间接地导致律师执照吊销。。。联邦法院的制裁不光是rule 11,还有其他类型的制裁,包括在法庭的固有权利下的制裁(inherent power to sanction)--说穿了就是法官个人掌握的制裁权。。。目前我们没有看到莫虎的动议,但估计以他做过检察官的经历,给人罗织罪名应该是老手。】

2011/05/24: 《再论为什么桑兰案撤诉是自残》:【这个voluntary dismissal with prejudice撤销对TURNER的起诉纯属不必要的自残行为。而且这个dismissal可能会影响到针对AOL TIMER WARNER的控告,因为对后者的控告与对TURNER的控告有类似之处。。。我查了一下案例,发现类似的错误很早以前也有律师犯过。在一个案子中原告把多名被告中的一名dismiss with prejudice,而且特意申明保留对其他被告的控告,但由于这些被告是关联的,...这个撤诉导致他对其他所有被告的指控全部崩溃。。。海明应该感谢我,因为下次他要撤诉,就知道应该是without prejudice。】

2011/05/25:  《拿了钱想跑?联邦法院命令海明出庭》:【一个多星期前,我写了一篇《我给赵静博士提供一条信息》的博文。。。我当时告知赵静博士: 在联邦法院律师退出案子一般来说是要经过法院批准的;没有看到法庭批准他退出的命令;因此,海明仍然是赵静的律师,而律师对委托人是有责任的。拿了钱就跑是不行的。果然,联邦法院发布命令:海明仍是赵静律师,赵静自己递交的文件不能接受,海明必须代表赵静出庭。】

2011/05/25: 《桑兰案一个月内开庭的说法纯属无知》:【刚看到报道,说”桑兰的代理律师海明和经纪人黄健第一次正面回应:桑兰案最快一个月内开庭"。这纯属对美国联邦诉讼程序的无知之谈。。。每个案子都有其制定的日程,洋文称scheduling order,这个日程一般是原告律师、被告律师、法庭三方协调制定。。。,就算诉讼双方都想快,也快不起来-因为受法官日程限制。。。 目前,桑兰案连日程都没有安排,更别提开庭了。

2011/05/26: 《莫虎代表刘谢是否有利益冲突》:【作为桑兰的被告,莫虎必须与桑兰对抗】

2011/05/27: 《桑兰案进入临战:莫虎正式出庭》:【桑兰方...从决战意志上,似乎处于犹豫状态。也许其意图是与莫虎单兵接战,视此战结果,决定下一步的动向。一旦海明抵住莫虎的冲击,则必将烽火扩大;反之,则很可能收兵养创...海明律师能否接得住莫虎必杀的一击?桑兰案究竟鹿死谁手?本博客将实时转播战况。敬请关注。

2011/05/30: 《不要陷桑兰于不义》:【一个人的名誉要树立起来很难,要毁掉却很容易。。。很多人在事故之后,变成了废人。桑兰从一名普通的体操运动员,在一次瘫痪性事故后,没有变成一个废人,而是顽强地站了起来,成为一名公众人物,这很难得。这样一个人物,如果在一些无能之辈的操控之下,将是悲剧。

2011/06/02: 《桑兰案法官批准莫虎延期准备惩处动议》:【莫虎律师于5月27日致信主审法官,要求延期回应桑兰案起诉。法官已于今日批复同意,延期至7月15日。。。海明在网上大嚷拒绝同意莫虎延期,是典型的不懂法院基本规矩:法庭没有闲工夫把一个案子零敲碎打。。。你不同意延期,其实一点用也没有,只要律师已经出现,要缺席审判基本不可能。】


2011/06/03: 《洋被告律师去海明办公室,其实是掂其斤两》:【海明博客说白人公司的律师要“屈驾”去他办公室协商,似乎颇有点受宠若惊的味道,决定白人公司都暂且不顾了,把莫虎作为主打对象。当然这也许是海明准备撤销起诉这些白人大公司的铺垫。这些大公司有的是钱。。。从他们律师的角度,要是发现官司的胜率大,肯定会大力开打:一是可以赚律师费,二是可以获胜---想想看,给大公司打赢一起赔偿可能18亿的官司是多么风光。所以他们会先去侦察一下,英文叫size him up。一看对方律师功力平庸,甚至英语水平相当蹩脚,回去肯定跟委托人报告有几成胜率。根据目前的情势,莫虎必然会递交rule 11惩处动议,而其他被告律师可能选择加入群殴。】

2011/06/05: 《普法:律师不是法庭官员》:【就是说律师类型的人具有一定的行为准则,而且对法院必须忠诚(不能说谎),违背行为准则,就会受到法庭的制裁。而不是说这类人有什么特殊的行政权力。。。如果美国100多万律师都冒充执法人员,不是天下大乱?】

2011/06/06: 《桑兰案中的性侵犯问题》:【性侵犯是一个法律结论。要证明性侵犯至少要有三个要素:(1)性接触;(2)以获得或者提供性刺激为目的;(3)双方没有同意。。。第(2),(3)点的证明在桑兰的情况下就相对难了。。。根据纽约州法律,17岁就可以在性接触中同意。。。】

2011/06/08:《不应助长海明公布桑兰隐私的行为》:【海明在不断公开在一般人看来完全是隐私的事情。最新公布的所谓路平证词,是一般女性绝不愿公之于众的---打官司不需要把这些细节放在网上。从法律上看也基本无效,其中49%是法律结论,50%是猜测,唯一可以视为事实的,顶多限于其亲眼看见的部分,那些很难说明存在犯罪行为。但是却牺牲了桑兰的隐私。】

2011/06/09: 《海明应坦诚回应公众对他履历的怀疑》:【从海明的角度,只要他全身而退(比如不被法庭制裁),就算是成功了。因为他闹也闹了。。。但从被告的角度,要和解就等于不但认可了海明的宣传,还认了输,等于海明只花了几百元利用他们给自己打了广告。。。今天,海明总算承认了这一点,说是那群洋律师虽然替他打工多少年,但都不愿意在状纸上签名,他作为老板,不忍开除他们,云云。不过有网友质疑,海明这些所谓洋打工,也许都是虚的。。。再者,海明博客上的简历自称NYU(纽约大学)教授,我也曾直接质疑,海明则不予回答。。。根据海明博客,桑兰的经纪人在质疑为什么其修改的状纸去掉了20亿的索赔要求。这似乎说明一点,状纸虽然有桑兰的宣誓确认,但却没有真的核对内容。。。】

2011/06/11: 《桑兰新状纸确实放弃18亿求偿》:【至于目前桑兰方建议的第二次修正状纸(Second Amended Complaint)中去掉了$100 million这个数字,那当然就是了取消了18亿赔偿的要求。。。从海明公布的信息看,桑兰经纪人对此似乎不知情。如果这个修改没有经过桑兰同意进行,那是不应该的。。。
一般情况下,法官应该批准这种修改状纸的动议,允许桑兰递交第二次修改状纸、取消18亿要求。】

2011/06/14:《普法:官司过程中与对方通讯最好是书面》:【莫虎不与海明通电话也是对的。电话的最大坏处就是:对方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转述电话内容,而这个转述往往是带有扭曲性质的。】

2011/06/14: 《 海明递交的文件又被法院扔出来了》:【这是海明的文件第几次被扔出来了?连读者都看出,这是重复以前已经犯过的错误。CLERK真有耐心。】

2011/06/17: 《桑兰案快报:几名华裔被告全数到场,莫虎任律师》:【据桑兰律师称,他们反对莫虎出任被告律师。然而这个反对在博客上喊是毫无意义的。必须及时向法庭递交动议。摆出事实与法律依据。如果不及时动议,再罗唣法庭就会说,你为什么不早讲,人家都打了半天官司了。】

2011/06/20: 《桑兰案正式开打:莫虎递交撤诉动议》:【不出我之所料,莫虎提到了diversity jurisdiction的问题,相关标准,很多律师搞不清楚。。。莫虎对每一条控告都从多个方面论证不能成立,也就是说,桑兰案要成活,必须攻克多个关卡。。。几乎所有指控都已过了追诉期,这是个无法弥补的致命伤。

2011/06/23: 《桑兰案15名网友被告怎样才能拖上法庭》:【桑兰案起诉告了15名网友,名曰John Doe and Jane Doe 1 到 15号。这都是一些虚拟名。美国法院是不能判决虚拟名诽谤的。。。要告这些DOE们,必须找出他们的真实身份,把法庭传票交到他们手上。这个找出网友真身是必不可少的一步。。。但有一点非常清楚,法院可没有闲工夫替原告进行调查取证,这一切必须由原告自己完成。而且,在联邦法院要完成这个取证更是困难。】

2011/06/24: 《桑兰与众洋被告达成缓战协议》:【原告与若干洋被告(目前不含AOL TIME WARNER)达成协议,延后它们的诉讼应答日期至7月底。。。目前形势,唐人街双方已经开始对攻。】


2011/06/24: 《桑兰案华裔被告说:联邦法院无管辖权》:【这里有个问题,如果联邦法院对这部分案子没有管辖权,也可能就无权对先前那个12(b)(6)撤诉动议做出裁决。】

2011/06/27: 《桑兰撤销对薛伟森的性侵指控》:【不过这次海明终于学会了,是dismiss without prejudice,而不是像以前一样,自残式的搞了个dismiss with prejudice。。。我估计薛伟森这一点是莫虎rule 11惩处动议的核心内容。谢家为了这个儿子,不惜死战是毫无疑问的。 

2011/06/28:《桑兰案撤诉请求又没有遵守程序》:【海明,你没遵守本庭ECF规则 。。。】

2011/06/28:《桑兰撤销对AOL TIME WARNER的起诉 》:【其实海明是重复告CNN的老路子,据说传票还没递出去,就被对方吓唬了一把。。。一个月前,我在《再论为什么桑兰案撤诉是自残》一文中分析到这 样看来,这个voluntary dismissal with prejudice撤销对TURNER的起诉纯属不必要的自残行为。而且这个dismissal可能会影响到针对AOL TIMER WARNER的控告。。。】

2011/06/28:《桑兰案管辖权问题大陆法律专家七窍通了六窍》:【根据莫虎的动议,薛伟森的出现使情况发生了变化,因为薛是中国香港特区居民,对于纽约来说,都属于ALIEN(外国人)。根据第二巡回法院的相关案例,原告、被告都是外国人的情况使完全diversity不再存在。因此,联邦法院失去争议管辖权。而且根据莫虎的指控,桑兰律师明知薛伟森是香港公民,却写成美国公民,几乎等于对法庭行欺诈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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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1 个评论)

回复 路不平 2011-6-30 01:55
学习了
回复 早安太阳 2011-6-30 02:21
   谢谢您,岳大侠,我认为您是非常公正,专业的律师,考个律师证吧,维护华人在海外的权益!!!! 衷心祝福你在律师的职业道路上走出辉煌!!!!
回复 Cannaa 2011-6-30 05:15
才两个月,贺喜梅案可是7年。
回复 tobuto 2011-6-30 05:24
Cannaa: 才两个月,贺喜梅案可是7年。
只怕海明的律师执照不到7年就要被吊销了
当个庭外法律顾问倒也是一条路
呵呵
回复 陈营 2011-6-30 06:21
脉络清晰,纲举目张。任何游戏是要按规则来的。
回复 yunmu 2011-6-30 07:47
tobuto: 只怕海明的律师执照不到7年就要被吊销了
当个庭外法律顾问倒也是一条路
呵呵
我最不乐意的是海明律师控告莫虎律师,莫虎律师要吊销海明律师的执照。
回复 Cannaa 2011-6-30 08:32
tobuto: 只怕海明的律师执照不到7年就要被吊销了
当个庭外法律顾问倒也是一条路
呵呵
别听见风就是雨,差远了。
回复 tobuto 2011-6-30 09:18
Cannaa: 别听见风就是雨,差远了。
静候佳音
回复 allenjsau 2011-6-30 22:00
看到的是一堆鸡毛.
回复 曼哈顿 2011-7-1 06:51
岳大侠在这里义务普法,应当属于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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