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在抗战胜利前夕出卖外蒙古,这是众所周知的。下面的照片是当时国民党外长与苏联签字画押的情形。
国民党除了出卖外蒙之外,还出卖了旅顺、大连及长春铁路,允许苏联驻军等。这些丧权辱国的条约在1950年经毛泽东与斯大林的多次交锋,终于被废除。
以下是国民党签订的条约内容。
(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友好同盟条约)关于大连之协议
兹以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既已签订友好同盟条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业已保证尊重中国管辖中国东三省全部之主权视其为中国之一不可分离部分,为保证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对大连为其货物进出口之利益获得保障起见,中华民国同意:
一、宣布大连为一自由港,对各国贸易及航运一律开放。
二、中国政府同意依照另订之协议,在该自由港指定码头及仓库租与苏联。
三、大连之行政权属于中国。港口主任由中国长春铁路局局长在苏籍人员中遴选于征得大连市长同意后派充之,港口副主任应照上开手续在华籍人员中遴选派充之。
四、大连在平时不包括在基于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旅顺协议所定之海军根据地章程效用范围之内,仅于对日作战时受该区域所设定之军事统制。
五、 由国外进入该自由港经中国长春铁路直运苏联领土之货物,与由苏联领土经上开铁路运经该自由港出口之货物或由苏联运入为该港港口设备所需之器材,均免除关 税。以上货物均应用加封车辆运输。由该自由港进入中国其它各地之货物,应缴纳中国进口税,由中国其他各地运出至该自由港之货物在中国继续征收出口税期间, 应缴纳出口税。
六、本协议期限定为三十年。
七、本协议自批准之日生效。两全权代表将本协议签字盖章,以昭信守。本协议中俄文各缮二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王世杰(签字)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莫洛托夫(签字)
附件关于大连协议之议定书
(一)中国政府为应苏方之提请,以所有港口工事及设备之一半无偿租与苏方,租期定为三十年,其余一半港口工事及设备由中国留用。港口之扩展或重建,应由中国与苏联同意为之。
(二)兹同意中国长春铁路由大连通往沈阳在旅顺口海军根据地区域以内各段,应不受该区域内所设定之任何军事监督或管制。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王世杰(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全权代表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莫洛托夫(签字)
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议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为愿以充分尊重彼此之权益为基础,加强两国间之友好关系暨经济联系起见,议定各条如左:
第 一条、日本军队驱出东三省以后,中东铁路及南满铁路由满州里至绥芬河由哈尔滨至大连旅顺之干线,合并成为一铁路定名为中国长春铁路,应归中华民国及苏维埃 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共同所有,并共同经营。共同所有与共同经营以中东铁路在俄国及中苏共同管理时期与南满铁路在俄国管理时期所置之土地及所筑之铁路辅助线 而为该两铁路之直接需要者以及在上开时期所建置并直接供该两铁路之用之附属事业为限,一切其它铁路支线与附属事业及土地应归中国政府完全所有。上开铁路之 共同经营,应在中国主权之下,由一单独机构办理,并为一纯粹商业性质之运输事业。
第二条、缔约国同意上开铁路之共同所有权,应平均属于两方,并不得以其全部或一部转让。
第三条、缔约国为共同经营上开铁路起见,同意组设中苏合办之中国长春铁路公司,公司设理事会,由理事十人组织之,其中五人由中国政府派任,五人由苏联政府派任,理事会设在长春。
第 四条、中国政府应在华籍理事中指派一人为理事长,一人为助理理事长,苏联政府应在苏籍理事中指派一人为副理事长,一人为助理副理事长,理事会表决时,理事 长所投之票作两票计算,理事会之法定人数为七人。理事会不能获得协议之各项重要问题,应提请两缔约国政府予以考虑,并以公平与友好之精神解决之。
第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由监事六人组织之。其中三人由中国政府派任,三人由苏联政府派任,监事长应在苏籍监事中推选,副监事长应在华籍监事中推选,监事会表决时监事长所投之票作两票计算,监事会之法定人数为五人。
第六条、为管理经常事务起见,理事会委派中国长春铁路局局长一人,由苏籍人员中遴选,副局长一人由华籍人员中遴选。
第七条、监事会应委派总稽核副总稽核各一人,总稽核由华籍人员中遴选,副总稽核由苏籍人员中遴选。
第 八条、上开铁路各处处长、副处长、科长及重要车站之站长,应由理事会委派。铁路局长有权推荐上项职位之人选,理事会各理事亦得于征得局长之同意时,推荐上 项人选,处长为华籍时,副处长应为苏籍;处长为苏籍时,副处长应为华籍。各处处长副处长科长站长应依照中苏两国人员平均充任之原则任用。
第九条、中国政府担任上开铁路之保护。中国政府应组织及监督铁路警察以保护铁路之房屋设备暨其它产业与货运,使免受毁坏损失与抢劫,该铁路警察并应维持铁路之正常秩序,关于铁路警察执行本条规定之职务,由中国政府谘商苏联政府决定之。
第一○条、上开铁路仅得于对日本作战时期供运输苏联军队之用,苏联政府有权在上开铁路用加封车辆运输过境之军需品,免除海关查验。该项军需品之保卫工作,由铁路警察担任,苏联不派武装护送人员。
第一一条、经上开铁路由一苏联车站至另一苏联车站过境运输,以及由苏联领土至大连旅顺二港口往返直运之货物,应免中国关税或其他任何捐税,此项货物在入中国领土时,应受中国海关之查验。
第一二条、中国政府依照另订之协议,对上开铁路业务上所需燃煤之供应,担任充分之保证。
第一三条、上开铁路应与中国政府国营铁路,向中国政府同样缴纳税捐。
第一四条、缔约国同意供给中国长春铁路理事会以流动资金,其数额由铁路章规定之。经营上开铁路之盈亏,由双方平均分配之。
第一五条、缔约国应在本协议签字后一个月内各派代表三人在重庆会同拟订共同经营上开铁路之章程。该项章程应于两个月拟订完毕,呈报两国政府核准。
第一六条、依照本协议第一条规定,应归中苏共同所有与共同经营之资产,应由两国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组织委员会议定之。该委员会应于本协议签字后一个月在重庆组织成立,并于上开铁路开始共同经营后三个月内完成其工作,该委员会之议定事项应呈报两国政府核准。
第一七条、本协议期限为三十年,期满之后,中国长春铁路连同该铁路之一切财产,均应无偿移转中华民国所有。
第一八条、本协议自批准之日生效。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二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王世杰(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全权代表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莫洛托夫(签字)
(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友好同盟条约)关于旅顺口之协议
兹为符合并补充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起见,缔约国双方议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为加强中苏两国之安全以防制日本再事侵略起见,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两缔约国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根据地。
第二条、前条所开海军根据地区之正确界限,应依所附之说明及地图之规定(见附件)。
第三条、缔约国同意旅顺口作为纯粹海军根据地,仅由中苏两国中苏两国军舰及商船使用。关于上开海军根据地共同使用之事项,设立中苏军事委员会处理之。该委员会由华籍代表二人,苏籍代表三人组织之,委员长由苏方派任,副委员长由华方派任。
第四条、上开海军根据地之防护,中国政府委托苏联政府办理之。苏联政府得建置为防护上开海军根据地必要之设备,其费用由苏联政府自行负担。
第 五条、该区域内之民事行政属于中国。中国政府,对于主要民政人员之委派,将顾及苏联在该区域内之利益。旅顺市主要民事行政人员之任免,由中国政府征得苏联 军事指挥当局之同意为之。在该区域内之苏联军事指挥当局为保障安全与防卫起见向中国行政当局所作之建议,该行政当局予以实行;如有争议,则此类事件应提请 中苏军事委员会审议决定之。
第六条、苏联政府在第二条所述之地区内,有权驻扎陆海空军,并决定其驻扎地点。
第七条、苏联政府并担任设置及维持为该区域航行安全所必需之灯塔信号及其它设备。
第八条、本协议期满后,所有苏联在该区域内建置之一切设备及公产应无偿归为中国政府所有。
第九条、本协议期限定为三十年,自批准之日生效。两全权代表将本协议签字盖章,以昭信守。本协议中文,俄文各缮二份,中文俄文有等同效力。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王世杰(签字)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莫洛托夫(签字)
附 件:关于旅顺港协议第二条所规定海军根据地区域之境界,自辽东半岛西岸候山岛湾以南之地点起,向东方面经过石河站及邹家咀子至该半岛东岸东西划为一线,此 线以南为本地区陆路之界线,但大连市除外。协议所规定辽东半岛区域西方水面下列横线以南各岛归入本地区,此横线系自北纬三十九度正东经一百二十四度四十九 分之点起,至北纬三十九度二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三十一分之点止,将两点连为一线以后转向东北普兰店方向至其以南之陆路界线之起点。辽东半岛地区东方水 面,在下列曲线以南各岛归入本地区。此曲线系自陆上界线终点起,向东经过北纬三十九度二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零八分之点后转向东南至北纬三十九度正东经 一百二十三度十六分之地点为止(附俄国五十万分之一地图)。地区境界将由中苏混合委员会在当地划定,并设置标识,必要时在水面亦设标识,届时应绘就水陆地 图,附具详细说明,所绘陆上地图为一比二五、○○○。所绘海上地图为一比三○○、○○○。该混合委员会工作开始日期,由双方另定之。上述委员会所拟定地区 境界之说明及地图,应由两国政府核准之。
王世杰(签字)
莫洛托夫(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