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了《
大陆专家解读桑兰性侵案撤诉 律师搞错管辖权犯愚蠢错误》一文,发现所谓“专家”基本是一窍不通,根本没打到点子上。
美国联邦法院有关管辖权的问题,分两个方面:(1)对案件的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让我们权且称之为争议管辖权; (2) 对被告的personal jurisdiction---人身管辖权。法院必须同时具有这两个管辖权才能断案。
争议管辖权我在前面解释过。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只具有有限的权力。联邦法院一般只能管辖涉及联邦法案的案子,而性侵之类案件属于州法管辖。因此,单纯从法案角度,美国国会没有授权联邦政府处理这类州法的案件。但有一个特例,假如原告一方与被告一方是来自不同的州,那么双方可以选择在联邦法院进行诉讼,这叫着diversity jurisdiction (还有一种情况是,州法的指控是联邦法指控的附属指控)。举个例子,比如说桑兰起诉纽约唐人,她可以选择在纽约的州法院,也可以选择在纽约的联邦法院。
根据莫虎的动议,薛伟森的出现使情况发生了变化,因为薛是中国香港特区居民,对于纽约来说,都属于ALIEN(外国人)。根据第二巡回法院的相关案例,原告、被告都是外国人的情况使完全diversity不再存在。因此,联邦法院失去争议管辖权。而且根据莫虎的指控,桑兰律师明知薛伟森是香港公民,却写成美国公民,几乎等于对法庭行欺诈之事。
从人身管辖权角度,纽约的法院都对被告具有人身管辖权,虽然被告早已不在纽约生活。这是因为,相关的案情发生在纽约。这叫做specific jurisdiction。但这个人身管辖权涉及另一个适当程序的问题,原告必须向被告送达传票。目前,薛伟森说他没有被送达传票,因此法院对他没有人身管辖权。
由以上分析可知,纽约联邦法院对谢伟森完全是有可能有管辖权的,只是在某些条件下,这个管辖权可能不再存在。但是,这并不是世界的终点,桑兰完全可以选择在纽约州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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